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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04:54  浏览:8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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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1987年4月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为加强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逐步实现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我们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现发布实行。

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搞好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使公路运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运政管理工作,要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路运输事业发展,提高行业经济效益,为广大用户、旅客和运输经营者服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第三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政府对公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做好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章 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定编、定员、定职务,定期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具体配备标准应根据管理范围、车辆数量、工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最多每百辆机动车辆不超过一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掌握。
第七条 新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2.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但具有多年管理工作经验和相应工作能力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一定的公路运政管理知识或专业知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业务工作;
5.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奉公守法。
第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政治、业务及文化水平。
第九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确定各类业务、技术职务及职称。各类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上一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核准。
第十一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国家行政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经费在公路运输管理费中开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职能层次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州),县(旗),区(乡)五级管理体制。直辖市为中央、市、县(区)、区(乡)四级管理体制。但区(乡)一级的运管机构和人员,目前是否设置,要根据任务大小确定。
第十三条 交通部公路运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国民经济总的方针、政策、战略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发展公路运输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2.研究制订有关公路运输行业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标准,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运输计划;
3.根据国家运输政策、社会需要、车辆运用和车辆资源情况,向有关综合部门提出全国增加和更新车辆规划和车型、品种发展的意见。掌握汽车油料消耗情况,对机动车辆用油分配计划、销售政策、供应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提出建议或参加研究制定工作;
4.对有关公路运输的税收、信贷、价格等政策的制订提出建议,当好综合决策部门的助手和参谋;
5.协调公路运输行业内外经济关系和搞好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相互配合,组织指导公路运输行业协会工作;
6.负责全行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和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7.组织对外交流,负责涉外公路运输的管理;
8.组织公路运输业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积极开展咨询服务;
9.统筹协调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新产品的开发及全行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10.负责技术发展、业务人才培训、智力开发的规划、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2.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企业和站、点布局,指导和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
3.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盟、州)公路客、货营运线路,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
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运输,编制指令性运输计划,并监督实施;
5.掌握公路运输行业价格、税收、信贷的执行情况,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及改革意见;
6.根据全国统一规定,负责客、货运输凭证及票据的印发、管理、监督检查;
7.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生产;技术、经济资料的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组织好市场预测和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
8.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车和更新车计划,向同级综合部门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省运力运量平衡、车辆应用、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
9.负责运输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及重大商务事故处理;
10.组织培训运政管理人员,指导企业的技术、管理及司乘等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地、盟、州)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3.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及统筹安排跨县(旗)公路客、货运输营运线路,搞好客车“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工作,核发经营许可证;
4.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价格,按分管权限提出调整和改革意见;
5.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保证指令性计划的完成;
6.发放、管理公路运输统一单证,负责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管理;
7.根据本地区社会及生产需要,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地区对新增、更新车辆的需求信息和车型、品种的发展意见,并负责提供运力,运量、车辆运用及燃料消耗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和汽车用油供应工作;
8.负责本地区公路运输行业的经营、生产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9.推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地区之间、运输企业之间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联营、联运;
10.监督检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的质量,做好对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分类指导,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县(旗)公路运政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3.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客、货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商务活动、营运证照、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4.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
5.做好旅客、货物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制订本县行业发展规则;
6.负责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
7.掌握和提供公路运输经济情况,为上级制订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新增和更新车辆计划,按时向同级综合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新增更新车的需求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汽车用油的供应工作;
8.建立各类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9.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10.组织指导兴办停车场地、站点、食宿等服务设施,为旅客、货主、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修人员提供服务条件。
第十七条 区(乡)公路运输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2.审核、呈报公路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开业、停业申请;
3.负责运输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秩序,纠正违章运输,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况;
4.发放、回收、管理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
5.统筹协调农村公路运输的发展,提供规划意见;
6.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建立有关台帐和工作日志。掌握运力、运量情况,及时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7.负责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和代征税金并及时解缴;
8.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为运输经营者提供经济、技术信息;
9.组织运输经营者片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10.调解当地公路运输业务、经济纠纷。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分别建立包括各项管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及人员培训、财务管理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以保证运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加强基础工作,进行源泉管理。建立和完善对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专业户执行运输法规、运输价格的情况,各种规费、税费的交纳情况,站、点及服务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输凭证及客、货票据的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运输质量及文明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要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的证件。
第二十一条 运政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严格按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办事,不准乱扣车、滥收费、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公路运政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按规定处理。对外地车辆,一般应填发违章处理通知单,转由车籍所在地的县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单位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发通知单的单位。

第五章 工作准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各项公路运输法规和规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准则:
1.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工作作风;
2.提倡少说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3.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深入站、点、线路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4.注重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牢固树立为旅客、货主及运输经营者服务,对他们负责的思想;
5.不搞地区封锁,划地为牢,一切工作必须维护国家的全局利益;
6.提倡讲文明,有礼貌,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发扬成绩,纠正错误;
7.加强政策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觉悟,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不准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损公肥私,贪污受贿。

第六章 工作装备
第二十五条 为了发挥公路运政管理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的管理条件,应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装备,以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路运政管理标志及管理证件式样,由交通部公路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核发。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个人,有下列事迹的,应给予奖励或表扬:
1.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成绩突出的;
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
3.为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信息,提供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在运输管理、技术改进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效的;
5.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路运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1.违反有关公路运输政策、法规的;
2.贻误指令性运输计划完成的;
3.失职、怠工,给货主、旅客、运输经营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危害的;
5.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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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的通知

市委〔2003〕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常委会意见,现将《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10日

 
杭州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实施规划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构建反腐保廉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反腐保廉体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本导向,通过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更深入系统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在过去几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反腐保廉体系,使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坚实的政治保证。
  一、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系统构建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按照系统论方法,在体制、机制、法制和制度等方面,加强整体规划,利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整体推进。
  (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结合深化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剖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和缺陷性制度成因,用改革的思路全过程遏止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空间”,开辟符合杭 州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反腐保廉新路。
  (三)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既立足当前,将预防腐败的重点放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特 别是涉及“权、钱、人”的重点部门和领域,制定相应的重点防范制度和措施;又着眼长远,预测今后腐 败现象的可能走势,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确定各个时期的预防重点,坚持边研究、边试点、边 实施、边完善,实现既定目标。
  (四)权力制约、效率统一的原则。既体现以权制权,使权力与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避 免因分权过细导致权力行使效率降低问题,将预防腐败与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机结合起来,保廉洁、促高效,争取良好的综合效益。
  (五)齐抓共管、全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与协调,整合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反腐保廉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新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完善领导干部的选举、选拔制
 市和区、县(市)两级党委常委会选拔任用干部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县(市)党委、政府正职和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应由市委常委会提出人选,提交市委全委会表决;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票决,决定前应征求市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位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增加公开竞争职位并扩大范围。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党员和群众公认的符合条件的人选,选入新一届党支部领导班子。
  2、完善民主推荐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完善干部考察、任用和考核制度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和任前公示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负责地了解、核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追究制。
  根据干部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4、完善领导干部交流和回避制度
实行有审批权部门的公务员定期岗位轮换制,推进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组成成员,纪委、法院、检察院和掌管人、财、物审批权的重要部门和岗位的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在同一重要职位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定期 交流或者轮岗。推行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后备干部跨单位、跨行业交流任职制度。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5、建立领导干部“能下”的相关制度
  探索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对选任制干部严格执行任期任届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 用期制度。对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任期制。
  建立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制度和辞职制度。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领导干部因失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
  6、健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制度
定期评选、表彰和奖励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加大对先进典型提拔使用力度,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先进典型优先提拔,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
  健全与岗位目标考核挂钩的考核和奖励制度。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增资机制、养老保障制度。取消市直各单位自行设定的各种补贴,实行统一的岗位津贴标 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干部福利分配制度。
  逐步建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政保证金制度,设立个人廉政保证金专用账户。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有效途径,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制度改革。
  (二)建立和健全公共权力运行机制
  加快政府体制改革和权力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 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收支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从财源上遏止腐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规范行政许可和审批权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界定许可和审批的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压缩行政审批环节,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扩大联合审批和部门会签的范围,完善“窗口式”办文审批,办好各类集中办事中心。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前置审批,完善并联审批办法,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构建网上审批系统,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先进的技术平台。
  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审批事务行政公开、行政听政、公务回避、职能分离、审批时效等相关制度。
  2、扩大和完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推进有形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完善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运作。实行“法定图则”,规范各类建设用地尤其是房地产用地行为,建立健全项目竣工后用地情况复核验收等制度。
  完善有形建设市场。扩大建设工程进入市场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按照“无标底”招投标原则,规范承发包交易行为,充实健全专家库,加强项目经理和评标专家管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建设。开展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工作,实施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警示等制度。推进小型工程有形市场建设。
  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国有、集体企业,包括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凡发生整体或部分产权有偿转让等行为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价出售,规范操作,杜绝场外交易行为。
  3、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
加快中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全面脱钩,理顺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监督中的作用。
  培育和规范中介机构,促进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行中介机构准入制和备案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
  4、完善财政预算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实行部门综合预算。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规范编制程序。严格界定各种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硬化预算约束。实行预算编制、执 行和监督三分离制度。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评审机制。
  5、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大预算执行的监督力度。改革财政资金收入收缴制度和支出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建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深化会计集中核算。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部门往来款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逐步从会计集 中核算制度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转变。完善村账委托乡镇管理和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做法。
  6、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储备库,完善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及决策失误追究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 的规划性和决策科学性。建立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增加政府投资的透明度。严格实施政府投 资项目评审制度和财务决算制度,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制度,强化财政对政府性投资项目 的造价管理。
  7、规范行政性收费行为
 全面清理现有行政性收费规定,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确需收费的,应向社会公布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保留的行政性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
  8、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的职责,实行政府采购办 与采购中心分离。加强预算采购,提高公开招标率,扩大采购覆盖面和集中采购规模,建立供应商库、专家库、商品信息(价格)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采购办法。
  9、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建立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监 管机制。进一步完善营运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强化外部监督,推行下派财务总监和外派董事制度,执行企业会计信息抽查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国有资产营运考核体系和经营者绩效奖惩制度。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与产权交易相配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制度、企业改制重组制度。
  (三)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手段,完善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合力,把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加强党内监督
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完善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要人事调动和任免、大额度资金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广泛听取并收集群众意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坚持领导干部参加下一级单位民主生活会制度。
  认真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制度,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和廉情公开制度。按照中央规定,逐步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建立党代表活动制度。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检查和监督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代表团或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视察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代表评议工作制度、代表信访接待制度、代表活动报告制度。
  强化党的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充分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领导活动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那里。
  2、加强人大依法监督
加强立法监督。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把反腐保廉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依法行使权力、预防腐败现象的法规制约机制。
  依法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内务司法监督。拓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渠道,深入了解和充分反映民意。对有关问题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限时整改。
  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制度。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拟任干部的任前法律考试和拟任法律职务干部的任职资格认定制度。依法实行人事否决权和罢免权。
  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形成规范的预算监督程序,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实质性 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
  3、加强政协民主监督 
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制定大政方针和作出重大决策及有关重要人事任 免前,要充分听取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坚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和质询制度。健全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工作的制度。定期组织委员视察。
  开展政协委员与执纪执法部门联合检查活动,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 议,并转达群众意见,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4、强化政府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
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投资及建设项目的运作和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廉洁、高效行政。
  加强行政监察法制建设,推进行政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强化审计监督职能。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开展政府采购审计、重点工程审计、政府收费审计、基金管理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立重大审计公示制度。加强本 级预算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建立健全乡镇审计机构,加强对乡镇和村级经济的审计监 督。
  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机制,加强对财政经济政策、财政分配政策、财政预算收支及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形成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全过程监督工作格局。抓住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5、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健全民主制度,发展民主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行政府信息公告和政情发布制度,扩大群众知情权。拓宽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健全听政制和重大决策群众审议制,落实群众参与权,深化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民主形式,保证权力公开、公平、公正运行。
  探索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的新路子。深化满意单位不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办“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96666”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建立领导干部在社区情况信息反馈制度。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方便快捷、统一有序的廉政投诉网络和信息交流传递系统。健全信访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6、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建立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大政策的出台、重要活动的开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典型大案要案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和市民群众通报。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督促问题的解决。
  加强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领导,保证新闻舆论机构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
  7、健全信用制度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上的主导和示范作用,建立健全信用制衡、信用惩罚、信用激励机制。建立杭州企业信用咨询网,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试行企业登记警示制度,并通过信用发布制、公告制,向社会开放企业信用状况综合数据系统。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公务员和经理人中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和个人“不良记录”档案。认真落实存款实名制,大力推行信用卡等信用交易方式,减少现金尤其是大额现金交易。
  (四)建立和健全教育防范机制
要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贯穿于对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 奖惩等各个环节之中。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丰富内容、创新载体、扩大领域,提高宣传教育的覆 盖面和影响力,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筑牢党员 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抑制产生腐败的动机。
  1、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和制度
确立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大宣教”格局。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党校以及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员 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双重组织生活和党员“三会一课”等制度。建立健全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专题 教育制度、廉政谈话教育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要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作为对各级党政干部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组织、人事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干部培训时,应安排党风廉政教育内容。
  2、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舆论氛围
  加强阵地建设。继续办好《廉政经纬》电视专栏和党风廉政宣传刊物,建立廉政网站和党风廉政 教育基地,不断开辟新的途径,多渠道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针对性地制作广播、影视、广告等宣传教育产品,编撰、印发党风廉政宣传资料,以丰富多彩的优秀作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培育一支以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干部为主要骨干、社会各界优秀人士共同参与的党风廉政宣讲队伍,开展群众性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
  3、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
加强理想信念和优良传统教育。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开展主题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干部思想状况,研究、确定党风廉政教育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每年确定一个主题,选择恰当载体,集中开展全市性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进行正反典型教育。有计划地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剖析典型案例,并通过报告会、观看录像、“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
  加强党纪政纪条规知识教育。利用《杭州市党纪政纪知识学习测试系统》,开展党纪政纪知识普及教育。利用典型案例广泛开展以案论纪教育。
  4、实施分层施教
  对党政主要领导、新提拔领导干部、中青年后备干部、普通公务员、主要领导干部配偶、有信访反映的党员干部、案发单位的党员干部、被立案检查的党员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等教育对象,要区别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5、探索廉政教育新路子
加强对青少年的廉政教育。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利用多种寓教于乐的形式,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实行公务员宣誓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和新录用的公务员,举行宣誓就职仪式,增强他们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探索社区开展廉政教育的新模式,开展“廉洁文明家庭”评比活动,为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营造良好的廉政教育氛围。
  (五)建立和健全查办惩戒机制
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继续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综合分析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不断探索办案的新思路,改进办案方法和手段,将查办与防治相结合,发挥查办案件在预防腐败和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1、完善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协作办案机制
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查办职责范围内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在集中力量查办比较复杂案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完善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和查办大案要案协调小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协同办案的各项制度,形成办案合力。
  2、突出查办案件的重点
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特点、规律,在继续坚持以“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查处重点的同时,深入市场经济新领域、腐败现象和腐败案件的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及时发现、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重视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创新办案思路,拓宽案源渠道,及时发现、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
  3、完善惩处腐败分子的有效制度
严格执纪执法,在充分运用法律制裁、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手段的同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设立职业资格限制和剥夺制度,限制其从业资格,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
  4、注重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坚持惩处与保护、惩处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实施个案预防,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寻求有效预防的对策。实施同步、系统(行业)预防,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规范措施,防止腐败现象的进一步蔓延和恶化。
  (六)建立和健全廉政预情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全方位收集与反腐倡廉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重视对各类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及时准确地提出廉政预情报告,为廉政教育、制度防范、加强管理和强化监督提供完整准确的决策依据,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主动性。
  1、加强廉政预情网络建设
组建廉政预情组织网络。网络单位包括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信访局、“12435”市长公开电话受 理中心、“96666”党政机关服务态度和效能投诉电话受理中心、市各新闻媒体等群众传递信息比较集 中的部门和单位。在各网络单位内部形成信息畅通、传递便捷的反馈搜集系统。
  聘用廉政预情观察员。主要以各级特约党风监督员和特约行政监察员、行风监督员和反腐败咨 询委员为基础,适当扩大到律师、记者等职业群体, 广泛收集社会各阶层的廉政预情信息。设置廉政 预情直报点,有代表性地选择部分乡镇(街道)、企业、社区(村)和权力相对集中又容易滋生腐败的行 业、领域作为信息直报点,从社会层面收集廉政预情信息。
  2、突出收集廉政预情信息的重点
借助廉政预情网,重点收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见、建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党员干部思想状况;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措 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在现行体制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案发单位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重大工程同步预防情况;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的成果、经验、做法等。
  3、建立信息平台进行预情信息的分析与研究
  建立多种类型的廉政预情信息平台,如《信息参考》、《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对收集到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有关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尤其要加强对经济转轨、体制变革时期新政策的研究,检视新政策法规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加强对国外反腐败情况的研究,吸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4、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标准
强化廉政预情公众调查职能,借助现有的机关和社会调查咨询机构的力量,定期进行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尝试建立廉政指数、行风评价指数,确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效评价标准。
  (七)建立和健全组织保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反腐保廉体系相匹配的组织保障机制,为反腐保廉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组织保证,确保反腐保廉体系渐趋完善。
  1、加强统一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构建反腐保廉体系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落实。
  建立构建反腐保廉体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合署办公。建立相关的工作 制度,加强对全市构建反腐保廉体系实施规划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2、广泛宣传发动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构建反腐保廉体系的战略意义,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全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确保反腐保廉体系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3、抓好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反腐保廉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 落实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有关责任分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根据责任 分工,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市委、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 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领导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要严格责任追究,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制。
  各区、县(市)也应出台相应的构建反腐保廉体系实施意见。
  本实施规划从2003年起全面实施。

锦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7年10号政府令)


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锦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业经2007年9月17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专业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会同有关部门及电力设施周围各单位,建立电力设施群众护线组织,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 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制止和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林业、水利、交通、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所属电力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责任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及专用车辆设备,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一) 发电、变电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二) 发电、变电场所外的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油库、灰场、铁路、道路、桥梁、消防设施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三) 架空电力线路上的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避雷装置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四) 风力发电场所的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五) 电力电缆线路上的架空、地下、水底电缆和电缆连接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桥、电缆井、电缆沟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六)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七) 各种电力设施的标志牌及其辅助设施;
  (八) 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等电力调度设施;
  (九) 电力通信线路的电杆、导线、电缆、光缆、分线盒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十) 电力通信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66—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与建筑物不小于下列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 1.0米;
  1—10千伏 1.5米;
  66—110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的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 各种专用电力管道(沟)保护区:管道(沟)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四) 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区为规划的风场区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电力管理部门组织群众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选派群众义务护线员,开展群众护线。
  第十一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指水平直线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电力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 扰乱发电、变电场所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变电场所用于生产的设备、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二)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 在用于输水、供热、排灰等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以及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发电厂灰场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四) 在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3米以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 破坏、损坏、盗窃、哄抢发电、变电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设施器材;
  (六) 在发电、变电场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杆、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焚烧物体;
  (七) 向风力发电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八) 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 在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飘浮物;
  (三) 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器设备,或者擅自在电力线路的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四) 擅自攀登电力线路的杆塔;
  (五) 利用杆塔、支柱和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或者在杆塔、支柱、拉线基础周围10米内取土;
  (六) 在电力线路的杆塔支柱间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七) 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八)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
  (九) 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采石、烧荒、烧窑,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易燃易爆设施,种植乔木,堆放或者焚烧物体,排放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十) 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掘;
  (十一)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单位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制度。
  未取得《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同时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按照《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十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电力设施及其周围新建建筑物时,应当考虑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并将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 电力线路与通信、广播、电视线路以及与铁路、公路、航运等设施不得相互妨碍。
  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线路与铁路、公路、航道、邮电设施确需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电力线路必须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签订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
  第十九条 城乡绿化应当避开各类电力设施保护区。根据绿化规划,确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经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修剪,保持树木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风景区、城市园林时,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由风景区和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修剪费用。
  第二十条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当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所有者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力企业负责修剪或者砍伐。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要砍伐树木,损害农作物,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民政府或者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物质奖励:
  (一)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 对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 发现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者电力企业报告,避免重大事故的;
  (四) 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五) 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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