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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刘武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0:25:23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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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

刘武波


论文提要:
审判方式改革是近年来法院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的成败事关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改革实践者的法官,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审判方式改革能否深入、成功地进行。本文就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作了些粗浅的探讨。(全文约5000字左右)

以下正文:

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各地法院发展并不平衡。法官的素质成了改革是否成功的关键。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那样:“各项工作归根到底人的因素是最根本的。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素质全面提高了,我们的政法工作就一定能不断开创新局面。”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也只有依赖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笔者下面就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审判方式改革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的成败事关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改革具体实践者的法官,如果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对自己要求不严,缺乏必要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就容易误入好坏不辩、是非不分的歧途,严重的可能还会经不住考验,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走上犯罪道路。要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必须坚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地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第二,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以李增亮、陈印田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忧解纷工作。第三,要有求实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党思想路线的核心,也是要求每位法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之一。审判方式改革,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只有用求实的工作态度,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扎实有效地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二、要有较全面的审判业务水平
法官业务精通是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有的还涉及到我们所陌生的经济范畴和科学技术等新知识。因此不仅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定,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搞好公开审理、公正裁判。要提高业务水平,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和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运用法律知识,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三、要保持公正清廉的本色
公正司法是每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每个法官值得为之献身的事业,它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公。它应当体现在每一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 作为人民法官对此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要站在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这类破坏司法公正、损害法律尊严的腐败消极现象进行坚决彻底的斗争。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变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在法官的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质证认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清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最后由法官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法官要通过主持庭审,公正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这样将庭审的全过程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四、要做到作风优良、纪律严明
作风问题是主观意识问题,有什么样的作风就会有什么样的工作表现、生活表现。不良的作风能腐蚀一个人的灵魂,对群体也具有污染作用,危害极大。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一些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着广泛影响,这些东西对法院队伍的纯洁性和司法公正具有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都会对审判作风产生腐蚀作用。在实践中,表现为工作中对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生硬,工作飘浮马虎、怕苦怕累、不深入求实、主观臆断、相互推诿、欺上瞒下、阳奉阴违;表现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老爷作风;表现为对当事人生冷楞横、吃拿卡要,而对有权势的另一些当事人又曲意奉迎、言听计从的两面作风等,这些不良作风都必然导致裁判不公,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至严重败坏人民法院的崇高形象。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也要从根本上改革这些不良的审判作风,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法官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关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还存在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也会不时侵蚀司法队伍的肌体,人民法官能否经受住新时期那些”糖衣炮弹”的打击,能否经受住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除了外部监督约束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外,还必须提高自身的抵抗能力,时时自警、自励,这样才能保证自己“不湿鞋”、“不落水”,才不会有“悔之晚矣”的痛根。
五、要努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庭审功能。庭审的成功与否,与主审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应变能力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努力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和应变能力,才能不断提高质证、认证水平,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新的庭审方式,使质证主体由法官转变为控、辩双方,这对主审法官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和工作难点,是对主审法官的严峻考验。在新的庭审方式中,法官的现场分析能力,总结归纳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是能否搞好质证、认证工作的关键和前提。庭审中,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发生过程,调动控、辩双方有序地出示证据,围绕证据,充分进行质证,并注重质证效果。法官要注意引导控辨双方解决举证层次不清楚、重点不突出、关键和要害把握不准及质证不到位等问题。要坚持少发问,作到“精问”,主要是拾遗补漏,对控辨双方在质证中没有涉及到但又必须查明的问题及时发问,以保证质证效果。同时应准确适时认证,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时,主审法官就应注意审查证据的“三性”,看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以此为标准,当庭认证。对双方所举证据相互有矛盾,且各持己见难以统一的,或主审法官对控辨双方所举证据有疑问,而且疑点较大较多的,可不予当庭认证,待庭后合议认证或再次开庭时认证。当庭认证后,应根据确认的事实,当庭分清是非责任,让当事人知道赢的理由,输的原因,使赢者堂堂正正、输者清清楚楚。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辨是非、分责任,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输者也只会怪自己理亏或举证不力,不会再怪法官了。对案情复杂,是非责任需讨论才能划分的,应说明理由,避免当事人猜疑。
综上,法官只有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作风纪律、廉政方面及驾驭庭审和应变能力上提高了,审判方式改革才能更深入、更成功,才能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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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音像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广播电视厅 等


安徽省音像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省广播电视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出版物发行工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皖办发[1990]25号文件精神,并参照省人大七届八次会议通过的《合肥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出版物,是指有声和有图像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视盘等。
第三条 省广播电视厅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地、市、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地音像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工商、公安、邮政、铁路、民航、交通、海关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广播电视部门对全省音像出版物发行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音像出版物的发行(包括批发和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广播电视部门核发的《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出版物的发行、出租业务。
第五条 发行和出租的音像出版物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严禁发行和出租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和宣扬封建迷信的音像出版物。
第六条 申请经营音像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财务单列、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有熟悉业务的专门人员;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必需的审听审看设备;
5、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七条 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以国营商业、广播电视、文化、新华书店等为主营单位。集体单位经过批准可以从事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但要从严掌握。个人不准从事录音出版物的批发业务。
录音出版物的零售业务,以国营、集体商业为主,个体商店经过批准可以经营录音出版物的零售业务,但必须控制比例、合理布局。
第八条 申请经营录音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审批程序:
1、经营录音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省级批发单位,须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核批准,其他各级批发单位向所在县(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地(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各级录音出版物批发单位经批准后领取《安微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
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经营录音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市)以上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录像出版物实行统一发行的体制,在广播电视、电影两个系统,建立省、地(市)、县三级发行网络。省级成立录像发行社(公司),地(市)成立录像发行(出租)站,县(市)成立录像出租站。广播电视系统的发行单位负责向有线电视单位和文化系统的城乡文化馆(站)
、影剧院、剧院以及工会系统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影剧院等单位的放像点发行;电影公司系统的发行单位负责向本系统内的电影公司、专业电影院的放像点发行。广播电视、电影两个系统一般不得交叉发行。省级发行单位按规定的发行渠道向地、市、发行单位发行,地、市发行单位向
所辖的县(市)发行单位发行。省级发行单位不得直接向县级发行单位发行。地、市、县也不得跨地区、跨县发行。
广播电视、电影系统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录像出版物的发行、出租业务。配合书籍出版的专业性录像带的发行,按出版部门的规定办理。
各级发行单位发行录像带,在价格上应体现对下让利的原则。
第十条 录像出版物的批发、出租、经销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体和集体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录像出版物的批发、出租和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 录像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的审批程序:
1、经营录像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一律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经营录像出版物出租、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地(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地、市广播电视局在批准设立录像出版物出租或经销点的同时,必须报省广播电视
厅音像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录像发行单位负责统一购进省内外经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录像出版物,按规定的发行渠道,向全省发行。各地、市、县录像发行、出租单位,不得直接到外省、市购带。
第十三条 省级录像发行单位发行的录像带,必须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查备案,并贴上《安徽省录像节目带发行放映许可证》后,方能在全省发行。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城市,录像发行单位可在当地设立录像出租点和经销点,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用户出租、销售,以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
第十五条 下列音像出版物不得发行和出租:
1、未经国家批准出版的音像出版物;
2、无版权的海外音像出版物;
3、违反国家出版规定的音像出版物;
4、私自翻录的音像出版物;
5、音像管理部门通知停止发行和出租的音像出版物。
第十六条 音像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应按期向同级音像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音像管理部门予以表彰。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经营反动、淫秽的音像出版物,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无版权的、违反出版规定的、私自翻录和明令禁止的音像出版物,由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3、经营无《安徽省录像节目带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录像出版物或擅自从外省、市购进录像出版物的,由广播电视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章经营的录像出版物及非法所得。
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音像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由广播电视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予以取缔。
5、无理拒绝、阻挠音像管理人员检查监督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者,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条例的,由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者,分别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吊销《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应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底重新审核、换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3〕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学校乱收费,制止学校向学生乱收费。教育、行政监察、物价、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或要求学校代其向学生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禁止通过开展评比或者竞赛活动及其他形式向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者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规定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摊派、推销报刊、书籍、资料或其他物品,或向学校、学生强行提供经营性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选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订购教学用书和选用学生作业;为学生代购的课本、作业本费用,学校应当据实并一次性收取。
  学校向学生收取规定的费用,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做到“一生一据”。
  第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收取的杂费、教材费、作业本费、住校生的住宿费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或跨学期提前收取的;
  (三)向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收取额外费用的;
  (四)强行要求学生统一着装、统一参加保险的;
  (五)强行代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和其他物品的;
  (六)利用课外活动、节假日、双休日强行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并收取代课费的;
  (七)强迫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兴趣班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情况严重、整治不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在一个学年内发生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县(区)10起以上,乡(镇)3起以上的;
  (二)在一个学年内发生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行为,乱收费金额县(区)累计数额60万元以上,乡(镇)累计数额5万元以上的;
  (三)乱收费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1至5倍的罚款。
  第八条 学校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其所收费用,并根据不同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 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第十条 给予违规人员的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党员,由监察机关建议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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