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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36:34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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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
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利用价值形式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和交换的必要手段,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完整、全面地揭示了公司资金运动地基本情况等经济信息。一般说来,财务管理是基于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是组织企业资金运动、处理企业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的一系列经济管理工作的统称。会计是运用凭证、帐簿和专门报表,采用以货币为主要计算单位的各种计量方法,收集、分类、记录、报告、分析、比较和评价特定单位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工作。中国对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着重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和财产情况进行连续、系统和综合的反映。严格遵守会计制度,是顺利进行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虽是企业内部事务,但事关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公司职工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影响甚大,因此,《公司法》特作专章加以规定。一般来说,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投资者除参加决定一些重大事项外,一般不参与日常的生活经营活动,投资者往往是通过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公司的财务状况,来维护自身利益。公司的资产作为其对债权人的担保,资产状况如何,资产的经营状况如何,直接涉及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可以保证公司正确核算经营成果,合理分配利润;可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2)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集体利益。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比起一般企业的社会经济影响大得多,为维护其稳定、健康地发展,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的公积金提存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为防止公司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职工经济利益,对公益金作出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
(3)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和公开化,可使社会各方面都能方便地了解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对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公司,可以起到吸收社会投资的作用。
(4)有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公司在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下筹集分配资金,记录、反映经济业务,这有利于政府掌握情况,制定政策,实施管理。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平衡上述不同主体之间地利益需求,法律要求公司内部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也体现了经济活动社会化所带来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公司中的交汇和碰撞。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内容及制作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它不仅是公司经营者准确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债权人了解公司财产和经营状况的主要途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公司的会计报表(或会计表册)构成。所谓会计报表,是以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文件。公司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我国的会计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外,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法定机构依法审查验证,即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鉴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中的重要作用,为了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公司法一方面强调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另一方面又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法律的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因此,为了保障审计结果的合法有效,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新公司法增设了这一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应当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删除了旧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种类的规定,仅笼统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修订的原因除了旧法规定已经与现实不符外,还考虑到这些应该是财会制度规定的范畴,不宜在法律中作过于具体规定,而应该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决定。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主要目的,是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公示,及时报送有关人员和部门。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制度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的制度。实行会计报告公示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内在要求,它对于保护股东、债权人、交易关系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众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公司的类型不同,法律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开的范围和方式的要求也不相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其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要报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接受其管理和监督。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杜绝企业通过立真假两本帐,掩盖其不法经营活动和逃避税收行为的现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一规定对防止某些个人非法转移、侵占公司资产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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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涉及千家万户,事关考生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各地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分工负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考安全和环境整治工作,快速有效地处理高考期间突发事件,确保我市普通高考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实施办法。
一、建立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黄石市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保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黄石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职能是:统筹协调并解决全国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考试中的突发性重大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招生办公室,由汪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局际联席会议制定的方案、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会议精神;加强与县(市)联席会议办事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并掌握高考的各方面情况;初步确定应急等级并启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厅际联席会议报告 。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国家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根据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我市高考工作的实施方案;
3、督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规定;
4、调查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舞弊事件;
5、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考试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加强对高考宣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为高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制定我市高考宣传纪律和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凡高考工作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教育局审核,未经审核的稿件一律不得播发;
3、对擅自发布和制造虚假高考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追究责任。
(三)市公安局
1、维护和整治考点周边的社会治安秩序,禁止鸣放鞭炮;
2、保障高考期间的道路畅通,对考点周边实行交通管制,高考期间车辆限速禁鸣,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车辆禁行;
3、配合招办做好试卷押运和保管工作;
4、考前组织开展对考点、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消防检查;
5、依法严厉打击盗窃、传播、出售试卷和以出售试卷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监察局
1、积极开展对考试管理工作中的纪律监督与检查,对违反考试管理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高考管理人员的违纪舞弊行为和事实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信息产业局
1、积极参与考试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2、确保考试期间重要部门的通信指挥畅通;
3、高考期间安排专人对网络等通讯工具实施24小时监视;
4、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若出现高考试题、答案和试卷时,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封锁,并迅速进行调查和报告;
5、配合公安部门对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
(六)市保密局
1、积极配合教育局开展试卷保密室的检查,确保试卷保密室合格达标;
2、对试卷的接送、存放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市环保局
1、对施工噪音进行限制,居民区附近施工工地夜间禁止浇灌混凝土,保证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
2、制止考点周边施工噪音,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严禁考点周边工地施工;
3、加强与火车站的联系,考试期间做到火车减速行驶,禁鸣高音汽笛,在英语听力考试期间黄石三中考点附近火车禁行。
(八)市卫生局
1、对考点学校的食堂及周边的餐饮业开展饮食卫生大检查;
2、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对集中接待考生的酒店,加强卫生监督,确保卫生安全;
3、组织医院做好急救预防准备,对中毒、中暑等突发病情及时组织救治工作。
(九)黄石供电公司
1、确保高考期间考点、试卷保密室等地的正常供电;
2、高考录取期间,确保市招办和高校录取现场的正常供电;
3、制定并落实供电应急预案。
三、联席会议成员
市教育局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董必武院长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批准张鼎丞检察长关于1956年以来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保卫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继续注意工作的检查和经验的总结,进一步健全各项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彻底清除反动的旧法观点,更好地完成国家所付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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