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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可能侵害自己商标权的商标攻击/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48:28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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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可能侵害自己商标权的商标攻击

BOSS是国外一个非常著名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一下BOSS有一百多个相关的商标,有的带前缀,有的带后缀,同一个类别中注册的不少,在其他类别上也有注册。这种行为不管其他人这样注册的目的是什么,对BOSS这个商标而言是有损害的,在同一类上注册和BOSS相似的名字,消费者很容易被误以为和BOSS相关,再经过售货员一忽悠,你就信了这是BOSS的子品牌,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这种行为对BOSS的损害大家很容易明白。BOSS是个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注册BOSS将会使这个商标被淡化,所以各国的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特殊的保护,也禁止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BOSS,然而商标局的审查员们无法一一记住这么多的驰名商标。那么更多的还是要自己看重自己,对自己进行保护。
对于傍名牌或者可能对自己商标构成损害或者危害的,我们一定要阻止对方商标的注册成功或者将对方的商标通过其他程序使其无效。

通过商标异议使其注册不能成功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这是异议程序,异议的时间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人是任何人,而且提出异议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当然异议是否成立最后商标局还是要审查理由是否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傍名牌的行为,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可能自己的商标构成损害,就应当提供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申请书复印件等并提出充分的理由,供商标局审查员审查。如果对商标局的审查意见不认同,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要通过“异议程序”使其商标权不被注册。

通过“无效宣告”(争议程序)使其权利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无效理由时,可以向商标局请求无效宣告,使其失去商标权。无效的理由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1、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条);
2、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
3、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
5、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五条);
6、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商标法第十六条);
7、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商标争议程序(无效宣告)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这和异议程序不同。争议程序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特殊的原因(注册人恶意注册的除外)。
在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判作出决定后,就可视为该商标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但是,因后发原因通过审议确定该商标无效时,应视为从发生该情况的时候起该商标权不存在。
有一个问题头脑一定要清晰:无论是异议程序还是争议程序,首先你要知道有这样的商标存在,那么这个消息从那里来呢?只有商标公告,这个公告很贵,而且很多,对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是没有用处的,所以一般的单位和个人不会订阅,那么这个消息从何而来?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这项业务叫监控,由专业的机构来做更省心,比自己订阅公告费用低而且准确度要高得多。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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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播放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录像,是其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如果在该广告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进行处罚。



1995年10月10日

永州零陵机场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零陵机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零陵机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永州零陵机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州零陵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保障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和《VHF/UHF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用地保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保护区域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环保、气象、体育、公安、城管、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保护工作。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 机场总体规划及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批后,报送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六)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七)从事航空模型飞行活动,升放动力伞;

  (八)升放风筝、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十)燃放烟花、焰火;

  (十一)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接近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状况,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会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对在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限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场运营机构和航空运输企业,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第三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十二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

  (二)修建铁路、公路;

  (三)修建电力排灌站;

  (四)存放金属堆积物;

  (五)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设置的非航空业务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引起的有源干扰,以及导航台站周围地形地物的反射和再辐射,可能会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造成有害影响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和《VHF/UHF 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若产生有害干扰,设备所有者必须停止使用或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十五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内设置的各类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核后,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六条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电磁环境保护区无线电设台申请,按以下规定加强监管:

  (一)申请新设无线电台应当提交电磁兼容分析报告,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应经法定的无线电监测机构检测合格;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审批的新设台站在发放无线电台执照前均应进行技术指标的实测验收;

  (二)为确保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已审批的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每年抽检一次,经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三)禁止新设雷达、大功率微波及其他大功率的无线电台(站);

  (四)严格控制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制高点设置超短波无线电台站;

  (五)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电磁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信号和有害干扰;

  (六)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无线电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行为。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立即报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依法处理。

第四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九条 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在机场地区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在机场地区范围外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低于限制高度15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以及不符合其他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报告市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市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场扩建公告公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机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由市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九)项由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由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气象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由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项由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由市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由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由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由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由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机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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