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二审案件律师业务指引/丛彦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3:53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二审案件律师业务指引
(本文作者:丛彦国)

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1、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3、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律师。
4、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
5、审查是否具有不能接受委托的情形。
6、接受委托时,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料。发现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更换。
7、符合收案条件的,办理委托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4)开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法院。
8、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
9、收案后,如发现委托人已经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当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
(1)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
(2)如果意见不一致,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10、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二、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
(1)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
(2)收取原件的,应当制作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尽量不收取原件,以降低代理风险)。
2、向委托人解释与讨论原审案件的以下事项:
(1)原审案件是否属于原审法院管辖;
(2)原审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与原审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5)原审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支持;
(6)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7)被告是否反诉,如反诉或有反诉可能,反诉的事实与理由;
(8)原审是否有申请回避的事实、理由和必要性。

三、根据委托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四、出庭准备
(一)全面了解一审情况
1、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根据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外、境内市外的法人和自然人来我市投资,统称外来投资者。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投资于我市鼓励类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币投资按投资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的,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于我市允许类产业,达到上述规模以上的,可部分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 地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款期限分期缴纳,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其基础设施投入。外来投资者收购或兼并我市国有工业企业,继续用于工业生产、高新技术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供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继续按原划拨方式不变。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供地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收 费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里的部分,按标准收取和上缴。除上缴中央和省里外,市、区县所得部分,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70﹪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外来投资项目涉及属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应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允许类产业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收购国有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国有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市、区县所得部分一律免收;属事业单位应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旅游会展和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鼓励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收费减免可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章 财政税收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里优惠税收政策的,均按国家和省里颁布的最新政策执行。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

(一)兴办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淡水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于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市、区县财政分享的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市、区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属于市、区县财政享有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前三年奖励给企业50%,第四年至第六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奖励给企业50%。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市、区县财政留成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三年内奖励给企业。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入达到一定规模,投产运行一年后,经申报审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作为市重点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加大财政对工业企业科技研发和技改贴息的投入力度,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予以重奖。具体扶持和奖励办法,按《张家界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奖励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08〕9号)和《张家界市“质量兴市”奖励办法》(张政办发〔2006〕1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自投产后三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和技术工人培训费用,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 审 批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凡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定、符合规划并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商务、工商、城管、消防、安监、质监、人防、水利、林业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本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证照等手续。超出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家审批。提供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审批申请的外来投资者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并在申请者按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要求提交齐全所需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再次拖延办结时间。



第六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方式,解决外来投资者在投资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十八条 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切实维护外来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恶意刁难、敲诈勒索、阻工或妨碍、干扰和破坏外来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对危害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个人的治安和刑事案件,基层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案情上报市、区县公安机关,依法快办快结。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和在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的非张家界籍员工及其家属均享受张家界市民待遇,其生活福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障、景区游览等均与张家界市民同等对待(张家界市民享受的国家民族政策除外)。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提高行政效能,为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违法违规、推诿拖延、故意刁难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纪委监察局内)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或科技研发机构,可不受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投资规模的限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中明确为鼓励类产业享受的优惠政策,仅供鼓励类产业享受。本市自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驻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的企业,按《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张政发〔2008〕9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所享受优惠政策属同一属性项目的,可按照规定选择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8年2月6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另行印发)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