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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事调解法》修订动向及主要内容/杜相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0:45  浏览:9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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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民事调解法》修订动向及主要内容

杜相希


  韩国《民事调解法》于2009年2月6日部分修订(法律第9417号),并于同日实施。韩《民事调解法》修订的最主要变化是设置调解中心和任命常任调解委员。

  韩国大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分别在首尔和釜山设立了两处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设2名负责人,11名常任调解委员。其中首尔调解中心7名,釜山调解中心2名。上述11名常任委员由大法官及司法研修院长,高等法院部长法官等具有15年以上的法曹职业经历者组成。调解委员任期为2年,但特殊情形下任期可规定为2年以内,并可受托担任调解委员。任期期间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活动。任职期间给予公务员待遇,但同时也将成为刑法上受贿罪的处罚对象。调解委员由高等法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或地方法院分院长从学识和德高望重的人选中事先委托产生。但,常任调解委员由法院行政处长从具有律师资格并符合大法院规则规定的人选中委托产生。调解委员履行调解事务及接受调解担当法官或调解长的委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以解决纠纷或办理其它有关调解事务的必要事项。

首尔调解中心束草洞法院综合大楼东馆15层。主要承担首尔高等法院和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调解案件(当事人申请调解案件)和部分交付调解案件。韩大法院将根据首尔和釜山调解中心运营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设立调解中心。

一、韩国《民事调解法》[1]修订沿革

韩国《民事调解法》于2009年2月6日部分修订(法律第9417号),并于同日实施。韩国《民事调解法》(法律第4202号)制定于1990年1月13日,1990年9月1日实施;1990年12月31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1991年1月1日实施(法律第4299号);1992年11月30日部分修订,并于1993年1月1日实施(法律第4505号);1995年12月6日部分修订,并于1995年12月6日实施(法律第5007号);1998年12月28日部分修订,并于1998年12月28日实施(法律第5589号);2001年1月29日部分修订,并于2001年1月29日实施(法律第6407号);2002年1月26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2002年7月1日实施(法律第6626号);2009年2月6日部分修订,并于2009年2月6日实施(法律第9417号)。

二、韩国《民事调解法》法律文本(中文翻译)

第1条(宗旨)本法旨在依据简易程序对有关民事纠纷通过当事人谅解协商予以适当解决。

第2条(调解案件)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可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第3条(管辖法院) ①调解案件由对以下所列各项拥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院或市法院或郡法院(以下简称市、郡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3条至第6条规定的被申请人的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

2、被申请人的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

3、被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地

4、争议标的物所在地

5、损害发生地。

②调解案件可不受第1项规定限制由相应的讼诉案件专属管辖法院或当事人协议确定的法官管辖。

第4条(移送) ①高等法院院长、地方法院院长或者地方法院分院院长指定的担任调解案件的法官或担任调解案件的市、郡法院的法官(以下简称“调解担当法官”),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时应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抗辩且在调解程序中已作陈述或认为对解决案件特别有必要的除外。

②调解担当法官对属其管辖的案件但认为有必要时,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其它管辖法院。

③对第1项及第2项的决定,不得提出不服申请。

第5条 申请方式

①调解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②口头申请的,应当面向法院书记官、法院事务官、法院主事或法院主事助理(以下称“法院事务官”等)进行陈述。

③第2项情形,法院事务官等应制作调解申请笔录并签名盖章。

④提出调解申请时应依大法院规则规定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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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共青团中央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协调全团行动,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共青团中央特制定《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实施纲要》。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指引全国人民胜利跨入二十一世纪的宏伟蓝图,也是青年一代在跨世纪进程中团结奋斗、建功立业的行动纲领。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对于共青团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把青年一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到实现今后15年奋斗目标的伟大事业中去,更好地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对共青团提出的必然要求。《建议》提出,要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是实现今后15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所在。实行这两个转变,都需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需要千百万各行各业、各级各类的跨世纪人才。青年是我国改革和建设的生力军,青年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着眼于开发青年中蕴藏着的巨大人力资源,发挥青年人才的作用,以全新的面貌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显著提高。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我国赢得未来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历史任务赋予共青团的重要职责。我国的跨世纪发展,是在国际间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进行的。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不断加快的时代,综合国力的竞争集中表现为经济和科技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只有着眼未来,尽快造就一支门类齐全、规模宏大、素质较高的跨世纪人才大军,我国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与跨世纪发展的时代要求相比,青年人才数量和质量的现状亟待改善。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立足于帮助广大青年提高艰苦创业的能力和才干,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为我国在国际间经济和科技的竞争中掌握主动奠定人才基础。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共青团培育一代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现实途径。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特别强调要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按照“四有”的要求教育引导青少年,把他们培养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用之材,是共青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团的工作优势所在。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开展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开展的群众性学习实践活动,都有助于使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两项工程各有侧重,相互促进,能够体现共青团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有利于充分发挥团的工作优势,切实落实培育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任务,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我国跨世纪发展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人才的总体需求为基本依据,面向全体青少年,培养合格的青年劳动大军,造就大批优秀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培育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广泛调动青年的积极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服务,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方针

  在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带领青年为实现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建功成才。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用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动员、激励青年,投身艰苦创业的伟大实践,根据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人才的迫切需要,培养各级各类跨世纪人才。

  2.按照“四有”的要求,把思想道德教育贯穿在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全过程中。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青年,增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自觉性,构筑青年一代的精神支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

  3.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引导和促进青年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在青年中形成崇尚科技、尊重知识的良好风气,使学习现代科技知识、掌握职业技能成为广大青年的自觉追求,努力形成与新科技革命发展步伐相适应的新的素质。

  4.强调创业与成才的有机结合,体现共青团在实践中育人的特色。在创业的实践中培养人才,用实际的贡献衡量人才,带领广大青年在生动的岗位实践、社会实践活动中增长才干,团结凝聚已经涌现出的青年人才在实践中创造更大的业绩,影响和带动更多的青年发愤成才。

  5.在人才的培养上下硬功夫,为青年成长与成才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为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和专门知识培训创造条件,为青年人才成长铺路搭桥,使广大青年通过共青团的各项服务得到收获,不断进步。

  6.努力用办事业的方式,形成共青团培养人才的良性机制。在落实培养人才各项基本任务的过程中,集中全团力量,实现重点突破。坚持不懈地抓好培养人才的基础工作,创建有效的运行机制与稳固的工作依托,为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保障。

  7.广泛挖掘社会资源,营造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利用共青团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影响,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支持青年人才成长,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广阔的舞台。

  8.坚持从实际出发,把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建设成开放性的工作体系。尊重基层和青年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团组织不断开拓新领域,创造新经验,取得新进展,使共青团培养人才的过程更加富有活力。

  三、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企业青年岗位能手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举荐数以十万计的优秀青年人才,建设宏大的跨世纪人才后备队伍,引导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造就一支堪当重任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大军。

  各级团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以下基本任务,推动本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

  1.帮助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发挥共青团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优势,致力于进一步坚定广大青少年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做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要以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为主要抓手,与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紧密衔接,继续运用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和青年志愿者、青年文明号、青年文化园。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学生实践教育等有效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生动活泼的思想道德教育。

  2.提高青年劳动大军的整体素质。面向广大青年劳动者,致力于普遍提高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技术熟练程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对劳动者素质提出的要求。要通过开展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大幅度提高企业青工的实际操作水平和技术等级;通过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推进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增强广大农村青年科技致富的能力;通过实施百城市青年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等级考试(CRE)达标行动等,推动青年学习现代专项知识技能;通过开展社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待业青年、下岗青年和务工青年提高就业能力;通过开展“东西互助一劳务协作”活动,为贫困地区培养一大批掌握脱贫致富本领的青年;通过组织实施中国大中学生志愿者扫盲与科技文化服务行动,帮助青年农民学习文化基础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

  3.加速规模宏大的青年专门人才队伍的形成。着眼跨世纪发展对人才提出的更高要求,致力于完善青年人才的综合素质,使一批跨世纪的青年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其他优秀专门人才迅速成长。要通过举办高层次的培训、研讨和国际交流活动,为青年专门人才开阔视野、提高专业素养服务;通过扶持高科技战线的优秀青年人才创办科技实业,推动他们走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参与国际高科技竞争;通过表彰、宣传、推荐优秀青年人才工作,进一步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同时要通过理论学习、知识培训、实践锻炼等手段,全面提高团干部队伍的素质。

  4.促进人才后备队伍的成长。配合教育机构,致力于帮助在校学生打下扎实的文化知识基础,提高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通过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促进大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协调发展;通过开展中学生实践教育活动,帮助中学生掌握一些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实用技能,尤其要与国家推行的“绿色证书”制度相衔接,推动农村中学生学习农村实用知识;通过实施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重点开展“五自”学习实践活动和“手拉手”互助活动,普遍提高广大少年儿童的生存与发展能力。要积极开展“保护明天”行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继续实施希望工程,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回到校园。

  四、重点推进工作

  全团要在认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各项基本任务的过程中,重点推进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提高团干部队伍素质等六项工作,形成强劲的工作导向和有利的社会氛围。

  1.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

  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旨在引导广大青少年努力具备与我国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品德、知识、技能、情感,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开展公民素质教育,要以爱国教育、责任教育、公德教育和人格教育等为主要内容。主要目标是:使青少年通过爱国教育,了解历史,了解国情,树立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而奋斗的远大理想;通过责任教育,懂得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民族、社会的责任感,提高民主素质和法制观念;通过公德教育,培养高尚品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关心公益事业,养成文明习惯;通过人格教育,塑造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和坚强的意志品质,培养敬业创业精神,增强创造才能和团结协作意识。

  开展公民素质教育,要在充分利用共青团已有的教育手段和载体的基础上,不断创造适合当代青少年特点的新手段、新载体。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民族传统节日,举行具有相应教育内容的礼仪性活动,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礼仪制度;依托青少年教育基地和活动阵地,开展情景性、趣味性的公民素质训练营活动;借助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等,丰富公民素质教育的形式。特别要规范和普及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以向年满16周岁公民发放身份证为活动的起点,使成人意识教育与中学德育教学相衔接,组织适龄青年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工作,为年满18周岁的青年举行庄重的成人仪式。

  2.培养青年岗位能手

  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旨在促进城乡企业适应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围绕培养岗位文明、增强岗位技能、提高岗位效益,造就一支以青年岗位能手为骨干的跨世纪企业合格劳动大军。主要目标是:每年培养200万名青年岗位能手,到2000年累计培养1000万名,并使青工的实际技术水平普遍提高2-3个技术等级。

  在城乡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全面开展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要以企业岗位责任制为基础,根据不同工种,制定相应的青年岗位能手规范;把岗位技能培训作为中心环节,以青工培训基地为依托,采取拜师学技、模拟训练、推广先进操作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五小”活动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岗位技能训练;组成由企业相关部门参加的岗位能手考核小组,进行定期考评;积极参与监督有关奖励政策的落实。

  3.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

  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旨在贯彻加强农业、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要求,推动农村科技进步,使一大批不同层次的跨世纪农村科技人才加速成长。主要目标是:如实完成《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五年推进计划》,每年组织1000万名农村青年参加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养12-15万名青年星火带头人,到2000年累计培养100万名,并使农村青年普遍掌握1-2门农村实用技术。

  开展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要在培养上下功夫。围绕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选择具有普遍性、关键性的技术项目开展培训、推广工作;利用各种技术培训基地和设施,努力拓宽培训渠道,组织农村青年参加系统的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学习;积极创造条件,为青年星火带头人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并扶持他们承担星火项目和其他技术推广项目;注重发挥青年星火带头人的技术辐射作用,带动广大农村青年走科技致富的道路,推动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深入发展。

  4.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

  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旨在推动大专院校学生增强社会责任感、适应力和创造力,完善智能结构,造就一支跨世纪的专门人才后备队伍。主要目标是:从1996年起,使参加素质发展计划的在校大学生数逐年递增10%,到2000年累计达到150万人以上。

  实施大学生跨世纪素质发展计划,要着力开辟有效途径,为大学生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创造条件。组织大学生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加大“推优”工作力度;以科技文化服务为主体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大学生提供更为务实的实践锻炼机会;大力推进大学生课余学术科技活动,扶持大学生科技社团,开展与全国“挑战杯”竞赛相衔接的具有各校特色的届次化竞赛活动,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举办以现代专项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课外培训,扩大大学生的知识面;组织更多的大学生参与校园社会工作,推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规范化、制度化;采取科学的指导、评估手段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尝试颁发“素质发展资信证书”,使之逐步成为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具有社会信誉的凭证。

  5.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

  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工作旨在促进更多的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为广大青年成长与成才树立榜样,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壮大跨世纪优秀青年人才队伍。主要目标是:每年在科技界、企业界及各行各业中推举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到2000年全国累计推举出10万名。

  开展举荐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工作,要从培训、扶持起步,帮助更多的青年人才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进一步发展事业;通过人才评选过程,广泛发现优秀青年人才;通过表彰奖励,对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成就进行社会评价和认定;通过有计划的宣传报道,提高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公众认同度。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汇集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信息资料,有组织有步骤地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介绍他们的工作能力、业务成就、发展方向,努力把他们推上重要的工作岗位,并做好推荐后的追踪调查和服务工作。团中央要与全国青联、全国学联一起,推动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举荐体系的完善,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人才举荐制度。各省、地级团委要认真抓好本地优秀青年人才和杰出青年的举荐工作,在举荐的各个环节上采取切实措施,形成青年人才辈出的局面。

  6.提高团干部队伍素质

  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必须提高团干部队伍的素质。要加强团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使他们进一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会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创造条件,帮助团干部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学、文化、管理知识;完善团干部挂职锻炼、上下交流制度,促进团干部在内地与沿海、机关与基层、团的岗位与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之间挂职交流的实践中经受缎炼,增长才干。

  五、机制建设

  为保证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全团要大力加强机制建设,形成共青团培养人才的有力保障和有形依托。  1.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政策环境。要认真研究、正确运用有关现行政策,并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与有关方面联合制定相应政策。要使本工程的各项工作措施与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接轨,与基层的规章制度配套,成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和行业行为。

  2.加强青少年知识技能培训基地建设。要建设以基层培训基地为基础,全国、省、地级示范基地为龙头的多层次、多种类的知识技能培训网络。主要是:根据提高青年劳动大军素质的需要,建立青工岗位训练基地、农村青年星火技术培训和推广基地、社区青年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现代专项知识技能培训基地等;根据培养青年专门人才的需要,建立跨世纪青年人才培训中心,并成立相应的青年专业协会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它们的培训和其他服务功能;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成长的新要求,积极拓展境外研修、智力引进培训和国际交流服务的领域。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联合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调动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充分挖掘共青团自身潜力,努力拓展各级团校(青年政治学院、青年干部管理学校)面向青少年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功能,发挥青少年教育基地、活动营地、青少年宫(家)及其他校外教育阵地的作用;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形成青少年知识技能培训的教材体系,不断开发新的培训项目。

  3.筹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发展基金。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赞助、捐资,多渠道、多形式地筹措资金,逐步建立统一的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发展基金,为本工程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4.完善青年人才表彰奖励机制。要制定评审、表彰、奖励条例,使共青团对青年人才的评选、表彰、奖励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要增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并逐步形成以“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全国青年科技标兵”、“中国青年科技创业奖”、“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家”、“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十佳少先队员”等为各类别全国级青年荣誉奖励及称号的人才表彰体系。

  5.建立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信息库。信息库要通过传播媒介广泛宣传优秀青年人才的成就和业绩,推动社会重视青年人才;定期向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传递青年人才信息,为举荐优秀青年人才服务;与社会人才中介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开辟青年人才交流的渠道;形成综合统计数据和资料,为实施本工程提供信息咨询、决策参考和发展预测。

  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我国跨世纪发展进程中共青团的重点工作之一。全团要进一步强化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广大青年成长与成才服务的意识,在团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全面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要根据本纲要的整体规划,明确各条战线在实施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中的具体责任,进一步设计、组织好各条战线的工作,制定并认真完成年度推进目标,确保人才培养任务的落实。各级团委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本纲要提的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把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各项主要任务落实到基层。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白蚁危害地区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白蚁危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认。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验收时,应当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有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治白蚁的合格产品。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已由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具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行普通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灭治或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古建筑文物进行检查,发现有白蚁危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防治。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包治期的复查灭治经费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施工完备之日起计算。
  普通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及城市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由白蚁防治单位与委托人约定。
  在包治期限内出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灭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将其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事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不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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