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0:04:00  浏览:8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
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以下简称《通
知》),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办理协议存款的政策,对做实个人帐
户后的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
议存款工作,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做实并集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
金,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协议存款。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协议存款,应按现行规定和《通知》要
求,制定具体办法或方案,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基
金安全。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协议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于向商业银行融资质
押。如遇支付特殊困难确需质押的,须报劳动保障部批准。

四、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
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
存款利率。

二○○三年三月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房[2005]14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规范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含新会区管理部、开平市管理部、台山市管理部、鹤山管理部、恩平市管理部),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银行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本办法称职工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


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含合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限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



  第四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货币分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江门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五)能提供“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第六条 最高贷款额度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职工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是:(购房人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配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至退休工作年限)×2。“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等因素,对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决定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一手商品房最高可贷比例是总房价的80%,二手房最高可贷比例是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值较低者的70%。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江门市行政区区域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最高可贷款额度之和,合计不超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两倍。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一手房最长为30年,二手房最长为20年,且受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龄加上借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为共同申请人,则以年龄小的为计算依据。


  “中心”有权根据拟购住房的价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对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决定具体的贷款期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凭购房合同或协议、身份证、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首期付款的发票向承办银行或“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贷款审核:1、组合性贷款,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承办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承办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资料审查确认后,交“中心”审批。“中心”审批核定贷款额度后,转承办银行办理。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的程序与组合性贷款程序相同),也可向“中心”直接申请。向“中心”直接申请的,“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初审后,拟定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写贷款有关资料。由“中心”审批核定贷款额度,直接与借款人办理签定借款合同等手续后,转承办银行办理。



  (三)贷款发放:借款人办妥担保、保险等手续后,在承办银行开设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根据“中心”发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发放贷款,把贷款资金划给售房人。



  第十条 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帐户,承办银行每月按期从帐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视同借款人单方违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同时,承办银行及“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并追究借款人、担保人的责任,或由保证方代为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若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须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中心”审批,承办银行审核同意后,可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万元)。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承办银行出具的《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表》或《还款证明》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并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四条 “中心”在审核贷款时,认为有必要增加贷款担保的,借款人可以以有价证券质押,但须提供承办银行或“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出质人和承办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将有价证券交承办银行保管,质押行为须按照质押合同执行。有价证券的质押率由“中心”确定,但最高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或他人房产作为抵押的,与承办银行或“中心”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承办银行保管,抵押行为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抵押物需估价的(指二手房),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除足额提供抵押外,还必须提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偿还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保证方与承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行为按照保证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承办银行或“中心”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 房屋及贷款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合同,否则,承办银行有权代办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承办银行有权依照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承办银行及“中心”有权向债务人继续追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承办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承办银行或“中心”,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承办银行或“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以前有关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第27~30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第27~30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标[2001]8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予以批准。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条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条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一年四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表5.1.1


耐火

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
备 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级
5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四级
2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将儿童游艺场所设在建筑上部楼层的现象较多,由于婴幼儿、儿童在火灾中疏散困难,这种做法危险性很大。因此,本条对这些场所的设置位置做出了规定。

  二、注5为新增条文。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活动场所独立建造的规定,是考虑到婴幼儿、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这些场所如果建在其他建筑中,就可能受到建筑其他部位火灾的威胁。因此,本条规定此类场所要独立建造。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有所差异,做出了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出入口的规定。

  第5.1.1A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说明] 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第7.2.3条做出了规定。

  四、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五、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第5.3.12条做出了规定。

  六、本规范第8.7.1B和10.3.1B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出了规定。

  七、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本条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既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也包括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火灾和扑救情况与地上建筑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因此,本条做出了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规定。

  二、规定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是为了保证地下建筑防火分区的可靠性。

第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说明] 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不得经营,库房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二、商业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当商店上下层有开口或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相互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确定,本规范其他条文已有相应规定。

  四、由于本规范对建筑内的防排烟未做明确规定,但地下商店的防排烟对于疏散和救援都十分重要。因此,对地下商店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有关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共同点,故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表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增加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百人指标计算确定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三、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第5.3.6A条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说明] 新增条文。

  一、对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布置方式做出规定,是为了避免安全出口或房间出口之间设置距离太近,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的现象。出口之间的距离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2个疏散门之间相距不应小于5m;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第9b类建筑(即公众聚集场所)内2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

  二、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的规定,是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

第5.3.7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内的人员密度大,疏散困难,为防止火灾蔓延,分别对地上、地下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的建筑中设置封闭楼梯和防烟楼梯间的条件做出规定。

第5.3.12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表5.3.12




层 数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0.65

0.75

1.00
0.75

1.00

1.25
1.00







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④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设计安全可靠,本条增加对此类场所的规定。

  二、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人/m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m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第7.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根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实际情况,增加了该类场所的分隔要求。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本条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第8.7.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7.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说明]第8.7.1A条 和第8.7.1B条是对原规范第8.7.1条的补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和扑灭建筑初期火灾成功率较高,早已在国外广泛使用,近20年来在我国也得到普遍应用。由于地下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因此,对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几种情况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

第10.2.8条 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2.8条的补充。

  一、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本条规定。

  二、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第10.3.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0.3.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说明]第10.3.1A条和第10.3.1B条是对原规范第10.3.1条的补充。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以及不论建筑面积大小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必须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疏散,故做此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一年四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z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 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人/m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m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四、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五、“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条规定。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六、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排烟要求。

  七、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特做本条规定。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 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二、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四、关于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见4.1.5A条的说明。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一些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在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相应规定。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说明] 新增条文。

  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为此,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为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做此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9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15A条、第3.1.18条、第3.2.3条、第3.3.2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一年四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3.1.15A条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据调查,室内装修设计存在随意减少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和数量的现象,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做出本条规定。

第3.1.18条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近年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屡屡发生一次死亡数十人或数百人的火灾事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场所使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窒息死亡。因此,本条对这类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做出相应规定。当这类场所设在地下一层时,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条件更为不利,故本条对地下建筑的要求比地上建筑更加严格。符合本条所列情况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论设置在多层、高层还是地下建筑中,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按本条规定执行。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中的首层或二、三层时,仍按本规范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3.2.3条 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装修标准要求较高,需要采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又不降低整体安全性能,故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以弥补装修材料燃烧等级不够的问题。美国标准NFPA101《人身安全规范》中规定,如采用自动灭火措施,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日本《建筑基本法》规定,“如采取水喷淋等自动灭火措施和排烟措施,内装修材料可不限”。本条是参照上述两国规定制定的。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火灾危险性大,容易导致群死群伤,所以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仍不降级。

第3.3.2条 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说明同第3.2.3条。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0号

  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3条、第3.1.4A条、第3.1.4B条、第4.2.4条、第5.1.2条、第5.1.9条、第5.2.2条、第7.3.2条、第8.2.1A条、第8.4.1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业。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一年四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