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2:09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03-19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认注联[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厅(局、委、办)、经贸委、外经贸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技监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在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随着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施行认证认可管理,是做好新阶段的“菜篮子”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提出的要求,现就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国务院确定的统一规划、强化监管、规范市场、提高效能和与国际接轨的认证认可工作原则,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下,建立并完善我国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提高农产品认证评价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促进农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为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扩大农产品出口创汇服务。

二、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认证认可体系。我国农产品认证要借鉴和引入工业产品认证认可的经验和有关做法,统一认可制度、统一认可机构、统一认可标准和认可程序,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加快农产品认证工作。

(二)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国家认可制度。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可联[2002]21号)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等业务的机构要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对农产品认证培训机构、农产品认证人员实施注册、备案制度。

(三)以与国际接轨为目标,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国家农产品认证标准。以现阶段我国业已开展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认证为基础,统一、完善相关的认证标准体系,逐步使我国农产品认证与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准和认证形式接轨。

(四)制定有利于社会监督和促进有序竞争的农产品认证标志(标识)管理办法。通过认证标志,建立认证质量的可追溯制度,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直接食用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出口验证制度。

(五)加强对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要求的农产品认证机构。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有关代理机构以及独立检查员的监督检查。

(六)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中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及认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通过认证帮助、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建立并调整关键控制点限值,及时纠正偏差,保证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

(七)推动建立贯穿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储运、经销全过程的质量卫生安全管理体系。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经销企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储存运输业、批发、零售业等)中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三、建立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开展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要适应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服务;要通过认证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

(二)要加快与农产品认证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有关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进程,使各类认证标准层次分明,并具有可操作性。积极推进我国有关农产品认证领域的国际间相互认可工作。

(三)发挥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和行业(产业)协会在农产品认证活动中的示范和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真正使农民得到实惠。

(四)利用WTO“绿箱”政策和借鉴国外做法,扶植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对获得有机认证的生产、加工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五)农产品认证认可工作体系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地为各行业、地区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运用认证结果作为“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监控手段。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促进认证工作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中的实施,共同培育开放有序、监管有效的农产品认证市场。

(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农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农产品认证机构及认证检测机构等的有关要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第1期公报)

1981年11月26日
决定任命:
秦加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82年3月8日
决定任命:
黄明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丁雪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特命全权大使;
张俊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强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黄世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戴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勒民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特命全权大使;
孙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莫燕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秦加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若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陈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谷小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甘野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赵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黄明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陈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张俊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李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孙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民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2年5月4日
决定任命:
莫燕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82年8月23日
决定任命:
宗克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传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于梦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孙志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徐净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宗克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传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2年11月19日
决定任命:
王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丁国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柴泽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锦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张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张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陈叔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俞沛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它国际组织代表处代表(大使衔)职务;
叶成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田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萨摩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丁国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杨公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3年3月5日
决定任命吴文英(女)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决定免去郝建秀(女)的纺织工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陈嘉宾、张懋、王春清、吴顺如、张善、何安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
第32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代理申办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以下简称代理申办机构)是指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商(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事宜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代理申办机构实行注册制度。

  第四条 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注册,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业务)。

  第五条 取得注册证书的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代理申办机构应当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定,并根据委托人申请提供代理业务,对其代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其代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资格审定和注册

  第七条 代理申办机构申请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境内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代理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编制和组织申请文件的相应专业能力和语言能力,了解所代理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五)至少具有2名符合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申办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印章的代理申办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境内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境外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

  (四)企业的章程(中文);

  (五)从事代理业务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六)公章印模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样式;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代理申办机构注册程序:

  (一)代理申办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国家认监委对代理申办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三)国家认监委对符合要求的代理申办机构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条 注册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需要延期的,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申办机构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规定要求,向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代理申办机构业务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代理申办机构的注册证书副本;

  (三)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副本。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与代理申办机构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双方公章;

  (四)有关代理业务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代理申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及其指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委托人和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样品等。

  第十三条 代理申办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指定机构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代理申办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业务的样品检测、工厂审查等活动。

  第十五条 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账册和有关营业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其代理业务中的所有活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整保留代理业务中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等。

  第十六条 代理申办机构对代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指定机构出具的申请费用或者购买标志费用等票据交付委托人。

  第十八条 代理申办机构因为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法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注册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九条 代理申办机构应当接受国家认监委对其业务记录的核查,并配合国家认监委对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定期对获准注册的代理申办机构名录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对代理申办机构实行年审制度。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和《注册证书》,办理年审手续。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代理业务量和业务情况分析;代理活动中的差错及其原因;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经营管理、自我评估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代理申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暂停其6个月的代理申办资格,并责令改正:

  (一)因管理不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账册和营业记录,或者未能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的;

  (四)其他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申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注册申请:

  (一)代理申办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二)被暂停代理业务后,拒不整改的;

  (三)已不具备注册条件的;

  (四)年审不合格的;

  (五)采用虚报、隐瞒申请费用或者购买标志费用等手段欺骗委托人,获取不当利益的,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的核查,或者对国家认监委调查和处理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配合的;

  (七)注册后,连续2年未开展代理业务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5月31日公布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