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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制度建构/徐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40:15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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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17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充分的实践基础,修改《行政诉讼法》,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已是大势所趋。笔者认为,在制定设计时,应当传承和发展现有的实践经验,同时,适当借鉴我国民事、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和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力争使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计完备而精细,务实而有效。

  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案件范围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范围是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一审行政案件。从标的额、案件性质、紧急程度三方面划分为以下几类案件:

  1.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包括涉及财产金额较小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类案件;行政机关已被确认违法,单独提起赔偿诉讼,且诉讼请求数额不大的案件。争议标的大小一般情况下能够反映案件的难易和影响程度,我国民事诉讼中也以标的额大小作为选择简易程序的标准之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以考虑将财产金额作为衡量的标准之一,如行政机关与法人争执数额在1万元以下(公民为2千元以下)的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各省高院可在此基础上再另作规定。

  2.案件性质轻微、社会影响小的案件。如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服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警告等轻微处罚的案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照),而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案件,经初步审查可能在程序上驳回起诉的案件等。

  3.情况紧急类案件。如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因为行政诉讼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对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尽量减少相对人的损失。还有如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案件。

  4.法律规定的其它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社会影响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如敏感性、矛盾易激化、群体性行政案件等,这类案件往往带有示范效应,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或社会稳定,为了慎重对待,同时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带来的影响,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适用普通程序更适当。

  2.当事人主体地位特殊的案件。如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原告为外国人或者我国港、澳、台居民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此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二)适用的主体范围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于这类案件必须严肃对待,谨慎处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也有学者认为“简易程序应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无论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均可。因为法律规定,上一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审理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如果下级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上级法院提审该案显然也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就会造成理论与实际的不一致。”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原因在于中级法院适用的大多数不是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影响小的案件,必须慎重对待,适用普通程序可以起到更好的审理效果。此外,我国民事、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如此,也有利于三大诉讼法的统一。

  (三)适用的审级

  对于二审、再审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有观点认为,由于二审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其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其必须慎重对待,既要纠正错误,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故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也有观点认为,凡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二审或再审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既然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已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来说案件并不复杂,因此,二审和再审亦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没必要一律组成合议庭审理,以克服实践中空洞的、虚假的合议庭现象,如果二审或再审审理时发现案件复杂,仍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样,法律赋予了二审、再审法院的程序决定权,便于审判工作的开展。对一审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或再审时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进行了言辞辩论,使得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清楚,而只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的具体细节存在争议,那么在二审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二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为提高审判效率,上诉人仅就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如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等,除非二审法院发现案情复杂或者二审中发现了新的事实或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也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二审法院审理上诉人就一审案件的实体问题或实体与程序共同错误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以及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都应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由一名法官审理。在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如美国司法审查着重审查行政案卷和记录,简易程序和书面审理占了很大比例。美国行政诉讼中的审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可采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审理行政案件。 《通知》第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从各国和地区的规定来看,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之间没有绝对的联系,独任制是审判组织的形式,而简易程序则是诉讼程序的类别。独任制和合议制都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不过,基于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采用独任制审理模式。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行政审判队伍素质的不断加强,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提供了保障。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尚不健全,基础薄弱,行政审判经验又缺乏,司法独立不够,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实施,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无论繁简难易一律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01年,修改后的《法官法》确立了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提高了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同时,法院通过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专职培训,使法官职业向精英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学历层次有了很大的提高,完全有能力独任审理行政案件。

  其次,合议制模式的弊端凸显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审理的必要。从目前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数配置来看,并不能完全满足正常审理案件的需要。江苏省共有123个法院(109家基层法院、13家中级法院和省高院),2010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为438人, 平均每个法院行政庭为3.56名审判人员,基层法院许多行政庭法官只有3人,有的甚至不足一个合议庭建制,为了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合议制的要求,一些法院就采取变通的方式,从其他审判庭抽调法官或者是选用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也有的法院把一些年龄大、即将退休的法官安排在行政庭,为了合议庭组成的需要。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案件基本上是由承办法官一人操持,合议庭其它成员庭审前大多对案情不熟悉,审理过程中很少真正参与,合议时发表意见往往也是走过场,这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是对审判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简易程序的启动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启动,应当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的要求。简易程序的启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当事人启动。当事人在起诉时合意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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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本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按照“统一条款、统一投保、统一费率、统一管理、统一保险服务”的原则,现将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签约时间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在2012年1月18日前,集中组织辖区养老机构统一完成2012年度保险服务合同续签工作。

  二、保费缴费时间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要督促已签署合同的养老机构,及时将机构自负部分保险费支付保险公司,市、区县资助养老机构的保费待本级财政拨款下达后,统一划拨至相关签约保险公司。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综合责任保险与日常业务相结合

  要强化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服务管理制度,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项目应列入年度验审内容,并将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考核指标,建立完善责任事故问责制度。为完善养老机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续签合同时各养老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入住老人清单(电子版),2012年市级资助资金补贴将依据清单数据按实拨付。

  (二)养老机构运行状态与社会公开相结合

  要对养老机构投保后发生事故的报案率、理赔额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率,及时组织分析研究 提出改进措施。今后,对事故频发、隐患严重、管理混乱的养老机构,要通过公共媒体等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告;对考核连续位列后位的养老机构,要减少或停止政府投保补贴。

  (三)规范保费使用与养老机构诚信建设相结合

  要采取各种方式,督促养老机构树立行业诚信意识,事故报案必须及时、信息提供必须准确,证据文本必须完整,要朱主动配合做好现场勘验和理赔工作,坚决杜绝在投保和索赔中弄虚作假、截留赔款的现象。

  (四)风险控制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

  要加强养老机构风险控制,重视岗位培训,规范用工制度,降低养老机构运行风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充分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等第三方评估作用,在完善数据分析汇总基础之上,研究建立风险分析模型,加强规避风险专题培训、完善理赔工作网络。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陈旭院长所作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自觉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审判能力,维护司法公正,为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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