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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分歧与建议/杨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5:15:10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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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


对小额诉讼的认定标准实践中认识不一。有人提出应当以立案审查为准,有人认为应以结案时查明的为准。也有人提出审理过程中发现超过小额标的不宜继续适用小额程序结案。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标准的认定,应以立案审查为主。一是立案审查的标准。小额诉讼条件:案件性质简单,诉讼标的限额。二是结案前查明的问题。如仅有超出小额标的限额的,如双方当事人无明显异议,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情况,须经批准,转换程序。


二、对“涉及人身性质的不适用”范围的界定


涉及人身性质的案件一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何去界定人身性质案件,笔者认为,界定的标准以能否仅以金钱价值来进行衡量。一方面,单一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案件,人身、财产关系二者并存的案件均不适用。另一方面,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等,虽与原有身份关系相关,但原有身份关系已消失的案件,均适用小额程序。


三、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有无救济途径


法院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庭前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的,能否上诉、能否复议、能否在审理中再次以新的理由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一方面对该裁定的上诉、复议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赋予上诉权和复议权的,不能上诉、复议。另一方面不能以新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须在庭前提出,庭审中如发现新的事实致使不能适用小额程序的,法院须依职权转为其他程序。


四、确定举证期限的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中,对于由法院指定举证期的,一般不超过10日,10日、7日、5日均可,目前没有统一的确定标准。笔者认为,对于举证期的确认,应考虑案件排期、案件简易程度、当事人举证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作者单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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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服装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服装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服装发放和佩带人武工作专业符号的通知》(京政发〔1988〕94号),对购置人武工作专业符号和服装经费问题做出了规定。为确保专职武装干部按上级要求统一着装和服装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专职武装
干部服装经费开支仍按京政发〔1988〕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购置服装、符号经费由各单位留利或预算外资金解决。



1989年4月12日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镇保的缴费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镇保的缴费规定



  文件依据:沪府发[2003]65号,沪劳保综发(2004)12号

  一、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1、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
  2、2004年度的缴费基数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1847元)的60%即1108元。
  二、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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