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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2:00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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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各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下级财政上解上级财政的资金以及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情况;
(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八)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五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信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和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三)财政、地方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成、返还的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为了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地方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央所属单位代征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中央所属单位征收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基金、附加费及其提留情况,可以向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提出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也可以根据国家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安排,派人参与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及对各帐户所反映的预算内、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情况,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可以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自治区审计机关从当年十二月份起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实施审计,于次年四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向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县(含县级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或者审计工作报告。
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审计机关的要求,向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含预算调整情况),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地方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信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报送的财政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六)县以上地方税务部门每月在向上一级地方税务部门报送税务计划执行情况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并根据本级审计机关审计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的税收征管情况的说明材料;
(七)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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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2006年3月14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意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最近制定下发的《意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高度,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持。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贯彻《意见》与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一重要职责,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一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及其各项政策规定,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措施,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问题的解决,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好农民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对《意见》贯彻的源头参与和监督 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主动参加同级党委、政府建立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协调机构,搞好源头参与,提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通过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工会与政府联席(系)会议机制的作用,通过工会界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推进有关贯彻落实《意见》、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废止对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规定。积极提请和配合各级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执法检查,推进《意见》政策措施的落实。
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及时提请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薄弱环节的工作,下大气力推动农民工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缺乏基本社会保障;农民工入会率低等突出问题的解决。对于违反《意见》政策规定、无视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各级工会要增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制造、建筑、采掘、餐饮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2006年全国新发展农民工会员要达到650万人以上,到2008年农民工入会率达其总数的70%以上。
各级工会要深入农民工所在单位的厂房、工地、宿舍,采用组织宣传队、开办农民工业校、发放宣传材料、实行会员优惠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工了解工会、认知工会,启发农民工依法自觉建会、主动入会的内在动力。用好激励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创新建会形式和方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以及劳务中介公司工会、工程项目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的建立,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坚持源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推行农民工输出地源头入会、实行农民工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工及时方便地加入工会。要加强农民工会员的会籍管理,明确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会对农民工入会和会籍管理工作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转移过程中流动会员管理的跨地域合作动态管理机制。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可先直接吸收农民工入会,然后再建立企业工会。各级工会统计职工入会率应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
四、着力解决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突出问题 
各级工会要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各级党委政府解决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问题。
帮助和指导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所有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推动到2008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要努力扩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覆盖面,指导已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将农民工纳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范围,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和行业,要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突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积极推动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作用,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手段,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和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积极推动建立工资监控制度,建立最低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监督机制,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强化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加大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网络,督促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尽力避免和减少重大职业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化管理,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雇用童工行为。
推动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问题。探索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监督所有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推动企业为农民工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帮助发生工伤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的标准获得赔偿。推动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参加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与现行办法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开展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帮助农民工解决看病难问题。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协助政府和企业认真落实职工教育培训规划,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行业和企业职工整体培训计划。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要充分利用工会职工教育培训阵地和创业培训基地,组织和引导农民工参加各种技术技能培训。工会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全面开放服务,通过组织对口劳务协作、举办大型招聘会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援助。
改善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工会文化活动阵地要主动适应农民工的娱乐倾向、求知需求和消费水平,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娱乐环境。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动室、图书角,广泛开展送图书、送电影、送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全面提高农民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各级工会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推动在各级人大、政协中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积极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反映农民工合理要求,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维护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
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各级工会要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与司法部门协调配合,利用工会内外资源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全总和省市总工会法律工作机构要选择典型案例一抓到底,彰显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扩大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影响。全国所有地市以上工会在年内都要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县级工会也应逐步建立;暂不具备建立条件的,要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加挂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牌子。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法律志愿者行动”、 推选 “十大杰出工会公职律师”活动,充分发挥工会专兼职法律工作者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开展为农民工送温暖活动。把农民工纳入元旦春节送温暖的重点对象,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农民工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将在城市生活由于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农民工子女纳入工会金秋助学活动范围。要把为农民工排忧解难纳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工作范围,怀着对农民工的深厚感情,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医疗等实际困难,坚持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积极开展农民工春节顺利返乡平安行动。各级工会要把帮助农民工解决春节期间返乡购票难的问题作为重要切入点,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发挥工会组织网络健全的优势,明确领导责任和牵头单位,尽早研究方案,制定措施,实行全会联动,协助解决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购票难的问题。特别要做好重点城市、重点线路、重点行业农民工春节返乡工作,工会要向铁路运输部门报送农民工返乡计划,对高度集中的城市和行业通过团体购票,组织专列、专车、专机等方式运送农民工。在汽车站、火车站或在城市人群集中的地方设立农民工购票窗口,解决零散农民工购票难的问题,为农民工有序、及时、顺畅地返乡做好服务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工作的领导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意见》工作的领导。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内容。全总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各级工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工会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产业工会要与对口行业组织或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发挥本产业(行业)工会的作用,共同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 
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研究。各级工会干部要改进作风,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农民工权益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真实了解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总结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的贯彻《意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好做法、好经验。今年第三季度,全总将召开全国工会农民工维权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推广不同层次、各具特色的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加强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和其它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重视与关心,进一步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围绕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竞赛活动,宣传农民工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宣传农民工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农民工、关爱农民工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从而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9〕39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的目的是紧紧围绕盟委、行署的中心工作和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盟委、行署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行政公署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行署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实施和开展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以推动各级政府决策落实。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事项,列入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盟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行署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上级领导和盟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六)行署及所属各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权威。
  (二)领导授权原则。督查工作在行署和行署领导的授权下,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不代替部门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行署和行署领导授权,不直接调查处理问题。
  (三)分级负责原则。依据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分级督办,分工协作,层层落实,完成行署各项督查任务。
  (四)及时快办原则。讲求雷厉风行,突出工作实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督查事项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五)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喜忧兼报,防止以偏盖全,杜绝弄虚作假。
  (六)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坚持深入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立项
  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凡经行署领导批示查办的各类事项,必须由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列为督查事项。
  第七条 拟办
  凡立项督查的事项,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草拟督查事项通知。内容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要求、附送的文件和材料,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督查文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
  第八条 承办
  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涉及的单位,分别采取转办、协办或自办的方法办理。各承办单位须实事求是,将涉及本部门的查办内容写出查办报告报行署督查室。
  (一)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经主管领导审定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自办:不宜转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机构自行办理,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
  (三)协办:对督查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区、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室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第九条 催办
  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的承办单位,采取发催办单的形式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结,对不能按时限办结的,承办单位要书面报告延误原因。否则,予以通报。
  第十条 办结
  各承办单位对盟委、行署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一事一办一报,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督办结果。
  第十一条 反馈
  各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向行署反馈、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报告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行署督查室。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相应的说明。督查工作要注意反映决策执行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进一步落实的意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全部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
  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和盟领导批办件、查办件,按内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其按规定时限落实。
  第十四条 实地督查
  行署督查室对政务督查工作具有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工作职能,对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可协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直接进行现场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也可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直接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向行署报告。
  第十五条 联合督查
  对某些重点工作,需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督查工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联合督查。
  第十六条 督查调研
  紧紧围绕盟委、行署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决策落实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调研,督查调研要注意政策贯彻落实中的典型和经验,更要重视决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督查工作实行逐级分工负责,严格执行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开发区、示范区一把手为第一督查责任人,凡对督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抓决策落实差的地区和部门,由第一督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督查部门内部分工,责任明确,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三)督查保密制度。督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四)督查通报制度。对不积极配合政务督查工作和不能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督查任务的承办单位,要不定期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督查队伍网络建设

  第十八条 旗、区政府督查机构,要在办公厅(室)内设置,并强化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或办公厅(室)批准,选聘一些资历深、工作经验丰富、敢于反映和处理问题的同志担任专职督查员或兼职督查员。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口头和文字综合能力,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公道正派,作风扎实。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要主动参加督查部门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督查纪律,正确行使督查职权;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纵向横向督查网络建设,发挥网络作用,保持网络间联系。重要的督查活动,可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督查部门参加。上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督查部门的业务联系和指导。行署督查室对全盟政府政务督查网络负有指导、协调的职责。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督查工作,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作用,支持督查人员的工作。督查部门也要积极主动向本级领导反映情况,并积极争取本级领导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把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督查工作。对督查过程中落实难度较大的问题,各级领导要及时听取汇报,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不断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和设备。督查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同级常务会和政府研究部署工作的重要会议,领导同志深入基层督查调研、现场办公时要安排督查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督查人员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地做好督查工作。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督查业务考核,行署督查室要按照《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附后)综合考评排序,并将考评结果抄送盟委组织部干部实绩考核科和盟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加大督查工作在实绩目标考核中的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以前印发的有关督查工作的文件、办法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


  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



  为扎实有效推动行署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调动各地区、各部门抓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的督查工作。
  二、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重要决策和主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对重要决策和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专项督查部署落实情况按要求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5分。
  (二)行署常务会议、盟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行署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对各项决定事项落实及按要求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5分。
  (三)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按要求办结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每件加3分。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满意的每件另加2分。
  (四)承办督办事项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
  对督办事项落实及办理、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2分。被行署采纳或有签批意见的另加3分。
  对行署领导批示及时落实并反馈情况的,每一项加2分。有签批意见的另加3分。
  (五)信息材料报送情况;
  各旗区每年《督查专报》报送不少于30期,行署各委、办、局和直属单位每年不少于15期,每一期加2分。对抓工作落实的措施、经验、存在的问题、意见或建议等能及时总结并高质量反馈的每件加5分,被《阿拉善政务督查》采用的每件另加5分。对阻碍地区经济发展、制约部门工作开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及时督查调研并反馈的每件加5分,被《阿拉善政务督查》采用的每件另加5分。
  (六)自身建设。(此项只针对各旗区的督查工作)
  1、领导重视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领导注重督促落实、率先垂范,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每一项加5分。
  2、督查网络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有督查负责人、工作人员,督查人员无缺位,工作得力;本单位的督查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正常开展每一项加5分。
  3、制度建设情况。要求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责任明确、职责到位、制度落实,政令畅通,每一项加5分。
  4、具体工作情况。要求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建立一个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和督查工作机制,促进本地区督查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每一项加5分。
  三、考核程序
  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单位向行署督查室报告半年自查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报告全年自查情况。
  行署督查室负责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当年7月向全盟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盟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五、奖惩
  (一)将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被考核单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署办公厅将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按要求办理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盟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于工作中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严重滞后,完不成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和通报批评。
  本考核办法由行署办公厅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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