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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16:30  浏览:9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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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局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办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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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典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管理,保障典当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典当,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出典人)以本人所有的合法物品(以下统称典当物)交付特区内的典当机构而取得典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而赎回典当物的活动。

  第三条 典当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和依法进行的原则。

  正当合法的典当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典当机构和出典人

  第四条 设立典当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须是在特区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

  (三)具有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五)具有适合从事典当经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和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市人民银行应就经营金银业务等方面进行审查。市公安机关应就治安、安全、消防等方面进行审查。

  市人民银行和市公安机关分别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审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的,应说明理由。申请者对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典当机构的经营范围是承典典当物并处理死当物。

  典当机构须以自有资金作为营业资金,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借贷活动。

  第七条 个人作为出典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有自己的劳动收入;

  (二)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出典人应提交工商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



第三章 典当

  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作为典当物:

  (一)房地产等不动产;

  (二)银行存折、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三)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及文件;

  (四)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物品;

  (五)所有权存在争议的物品;

  (六)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物品。

  第九条 进行典当,典当机构与出典人应就典当物的估价和典当金数额、利息等内容达成一致意向。

  第十条 典当应由出典人本人进行。

  出典人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须持出典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和本人的有关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出典人须对典当物拥有所有权。典当机构有权对典当物的合法性进行查询,可要求出典人提交证明其拥有所有权的文件或凭证。

  第十二条 出典人应将典当物实际地交付典当机构。

  第十三条 典当机构支付给出典人的典当金不得低于典当物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出典人可在典当期限内提前赎回典当物。

  第十五条 每笔典当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典当机构按所付典当金的数额收取利息。利息以月计,月息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

  典当机构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不得高于典当金数额的百分之三。

  第十六条 典当意向达成后,典当机构收取出典人的典当物,并将典当金和当票交付出典人。

  当票为出典人赎回典当物的凭证,当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典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或工商登记证书号码;典当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典当物名称;

  (三)典当物的数量和状况;

  (四)典当物的估价;

  (五)典当金数额、利息;

  (六)典当期限。

  当票的式样由市人民银行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典当机构应对典当物妥为保管。

  在典当期限内典当物灭失,出典人要求赎回典当物的,典当机构应按当票上注明的典当物的估价给出典人予以赔偿。由于典当机构的责任造成典当物损坏的,由典当机构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出典人赎回典当物,应凭当票并返还典当金和支付利息。

  第十九条 出典人遗失当票的,应登报声明。经典当机构确认无误后,注销原当票,发给典当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效力等同于原当票。

  第二十条 典当期限届满,出典人需继续典当其典当物的,应与典当机构协商,清缴利息并重新办理典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典人在典当期限届满不赎回典当物又不办理继续典当手续的,即为死当。

  第二十二条 死当发生时,典当机构可通过拍卖机构拍卖或自行变卖典当物。

  死当物属于国家规定的专营物的,应委托有关专营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典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对典当机构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有权对典当物及典当物的来源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经营金银业务的典当机构应依法接受市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典当机构应备有总帐簿,记载每项业务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有关机构的依法查验。

  第二十六条 典当机构应自觉遵守税收规定,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机构可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对本行业的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典当机构有销赃或窝赃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典当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具备市人民银行和市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典当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接受禁止典当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典当机构予以警告、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典当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三、第十五条规定牟取非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借贷活动的,由市人民银行按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典当机构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按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三府办〔20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三亚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和《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建立承包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施工企业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动态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动态信用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第五条 施工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动态信用管理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满分100分):



  1、机构设置情况(满分5分);


  2、投标书承诺人员、机械进退场情况(满分25分);


  3、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



  5、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


  6、资金使用、流动资金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


  7、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


  1、项目部成立应符合有关规定;


  2、项目部制度图表健全,包括机构设置图及各部门职责、工期计划安排表及形象进度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文明环保施工制度、工地晴雨表等,以上制度图表均应上墙;


  3、所有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如有);


  4、项目部布置合理、办公环境良好,通讯正常;


  5、已按规定设置项目公示牌。


  以上5小项,若不符合要求,每单项扣1分。


  第八条 投标书拟投入进场人员、机械情况(满分25分)。


  1、投入人员情况(满分20分):


  主要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以下人员:项目经理(1.2)、项目技术负责人(1.1)、试验工程师(0.8)、路基路面或桥梁工程师(0.8)、质检工程师(0.8),括号内数字为加权系数。


  人员得分=20×A×f×(1-B)×e×i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上述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员×相应加权系数)之和÷(上述人员总人数×相应加权系数)之和。征得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分项工程离开工时间还有14天及以上的,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工程师可不作要求。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业主(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e-施工现场综合系数,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内业资料、材料试验等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情况好,e=1;情况一般,e=0.75;情况差,e=0.4。


  i-人员持证率,全部持证上岗的;i=1;如上岗人员仅提供彩色复印件或打印件的, i=0.90;如有未持证上岗的,i=0.70。如全部人员仅以投标书作为证明材料的,视为无证上岗,i=0.50。


  2、机械进场情况(满分5分):


  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必须根据实际进度进场,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全部到场得5分。若有一台次未按规定进场,且未得到业主(或代建单位)许可的则最多得3分。没有机械进场的报验单、退场的申请单等机械进退场资料的,最多得3分。


  第九条 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扣完为止)。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的按以下办法扣分;


  1、滞后一个月以下的,最多扣5分;滞后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最多扣10分。


  2、分项工程实际进度比在检查时开工报告中进度计划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每慢5天的扣1分,总体工程工期预计每超出合同工期5天扣1分,整体进度预计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最低得9分。


  第十条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扣完为止)。



  1、不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一次扣10分;


  2、抽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发现一项扣2分;


  3、对所有在检查前限期整改项目,未整改的,一次扣10分,返工整改不合格,再扣10分,扣完为止;


  4、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图纸施工扣10分;


  5、偷工减料扣5分;采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扣10分;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无双证,发现一次扣5分;


  6、夜间、雨季施工各项预防措施不健全扣1分,存在隐患每处扣5分;


  7、试验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3分,未建立材料试验台帐和材料进场台帐分别扣10分;


  8、发现伪造虚假资料,扣10~30分;


  9、工地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扣10分;


  10、施工单位未实施自检制度,扣10分;自检频率不足,扣4~8分;


  11、试验人员未持证上岗,扣3分;


  12、工地试验室仪器不满足工地需要,扣5~10分。


  第十一条 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保证体系的,扣2分;


  2、保证体系没有落实到实处的,扣2分;


  3、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防护装备不到位的,每处扣3分;


  4、未封闭交通施工路段,无警示或无专人指挥交通的,每处扣3分;


  5、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6、施工现场混乱、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2分;


  7、破坏自然环境的,每处扣3分;


  8、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含民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9、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项安全员,扣5分;


  10、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扣5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流动资金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项目流动资金金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扣5分;


  2、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现象的,扣5分;


  3、挪用工程计量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情况好,得5分;情况一般,得3分;情况差,得0分。


  第十四条 有多个被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合同额加权计算最终得  分。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施工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规分包的;


  5、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工作。


  相关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在政府投资项目上担任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市场管理,建立设计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工程设计单位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自愿申请加入三亚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将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查询和应用。



  第四条 委托设计合同应明确约定,凡有虚报、造假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设计单位,一经查实,则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六条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满分10分);


  2、成果、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


  3、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


  4、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主要是检查人员到位情况、资质情况、持证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10×a×f×(1-b)×c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数÷拟派人员总人数。征得甲方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甲方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c-持证率,人员证件齐全且真实,c=1;人员证件不齐全,但真实,c=0.75;人员证件不齐全且虚假,c=0。


  委托形式的人员得分,若设计合同中没有人员具体要求,则满足项目规模、项目特点要求的人员,得10分;若设计合同中有人员具体要求,参照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进行计算。


  第八条 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扣完为止)


  1、 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满分10分,扣完为止);


  2、 设计深度是否足够(满分25分,扣完为止);


  3、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征地拆迁费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10%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4、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总预算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10%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第九条 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设计代表项目跟踪服务情况;工程发生变更时,设计单位处理问题情况。


  (1)设计代表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扣2分/次;


  (2)设计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的,扣10分/次;

  
  (3)设计变更处理时间过慢,导致工期延期的,每超5天扣10分/次;


  4、因设计单位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每增加合同价的0.5%扣2分。


  第十条 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编制和及时提交,酌情可扣0~5分;内业资料管理是否规范,酌情可扣0~5分。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设计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概算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设计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设计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4、项目工期因设计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1个月以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设计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3年内不能从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主要设计人,3年内不能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上担任设计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质量,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工期,维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全及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规定,自愿申请加入三亚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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