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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7:42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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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土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8年5月18日,国土局

一、申报的范围与对象
土地使用权的申报范围是: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及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申报者是申报范围内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和承办单位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承办土地使用权申报的具体工作。

三、准备工作
(一)成立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人为首的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土地使用权申报中的重大问题。
(二)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划分申报登记区,张贴公告,发送土地申报通知单,通知申报日期和收件地点。
(四)收集有关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图件、资料,对现有的地籍资料要充分利用。

四、制定计划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分期分批进行。

五、申报的内容、办法
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与土地申报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报,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对于无正当理由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报而造成漏税的,可以按照漏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因历史等原因确属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对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可由四邻、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土地使用权应由其主管机关开具证明。
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图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勘测丈量,提交能说明土地使用界址、边长和面积的草图。
(三)对于在申报中虽经协商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范围先进行申报,并在申请书上加以注记,待地籍调查、确认权属时再加以处理。
(四)土地使用权申报完成后,有条件的地方,土地管理机关要接着进行地籍调查,经过审核、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发证手续。未经地籍调查、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的,不得颁发土地证书。依法注册登记发证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要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暂时没有条件开展地籍测量的,经审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没有争议的,土地管理机关可根据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土地登记申请书》由土地使用者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经土地管理部门盖章后,退给申请登记者保存,作为土地申报证明,也是收取土地使用费(税)的依据和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凭证。土地申报后,土地权属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到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土地管理机关对土地使用权申报的成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现场核实记录、各地类汇总数据)要及时分类归档,各类土地面积逐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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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尹振国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 犯罪于1958年在 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 罪或 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 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 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 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企业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 括硬件、软件、数据、网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 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信息资源是公开的、共享的,人们很难利用传统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与现实的世界相比,网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它没有现实世界的围墙,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和工具。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界限特征也导致了法律效力的衰减。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网络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
2、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脆弱性
网络这种高科技的通讯手段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可靠:2006年12月27日在台湾南部海域强震影响下,亚太地区互联网严重瘫痪。多条中美海缆受损,网络访问不通、电话线路受阻、国际金融交易中断或受限。严重依赖互联网的IT、国际贸易、 媒体、金融等行业受到极大影响。亚太地区各国电讯运营商纷纷租借其它线路的光缆临时传输数据,导致有限的网络访问通路异常堵塞。《华尔街日报》二十八日说,“这就好像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纷纷绕上辅路造成大塞车一样,速度几乎像爬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12月30日)。例如,用来在金属桌面上固定便条的磁铁,可以破坏软盘上的数据。在软盘附近6至8英寸内的强永久磁铁,会引起数据无可挽回的丢失。溅到计算机键盘上的咖啡或者饮料,可能对计算机或者软盘造成几百或者几千美元的损失。(詹姆士A范根《计算机犯罪:一个技术缺陷》,载《比较与应用刑事司法国际杂志》第15卷第二期)
  计算机技术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共享,由此决定数据交换格式必须具备规范性,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因此,计算机中所有信息不仅对直接操作人员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对进入网络的其他成员也是完全开放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脆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趋复杂所导致的安全性能日益降低。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对计算机的喜爱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所以,一种安全软件很可能在使用几天后就被电脑高手破译了。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脆弱性。
3、计算机违法犯罪侦破、取证困难
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血迹、子弹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最多仅是电磁记录,而且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虚拟财产亟待保护》,2004-02-27 三湘都市报)
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成本。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必然产生,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必将无法侦破。
4、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
网络世界的诞生,人类在现实生活的空间外又创造了一个完全没有地域限制的虚拟世界。而这个虚拟世界缩短人与人之间距离给人们以方便的同时,也严重地冲击了人类的社会道德规范。在虚拟的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现实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比如,有的人在平日里遵章守纪,谦恭懂礼,可在网络上,却渐渐自觉不自觉地减少了自我约束意识与克制力。在“没人管、咱匿名、爱谁谁”心态下,个别人甚至俨然变成“另外一个人”??在网上动不动就对“看不顺眼”的人或事破口大骂、发泄攻击;自重与道德意识下降,异性间随意打情骂俏或不断挑逗骚扰;打着“自由”旗号,出现各类奇谈怪论,大有颠覆现有道德观与价值观之势。更有甚者,蠢蠢欲动,把网络当作新型掩护,干不法勾当,等等。(新华网《网络,虚拟和现实有多远?》,2006年5月10日)
5、计算机(网络)立法、司法的不完善
任何世界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例如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现行《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虽然有些行政法规对计算机违法行为做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的、应急性质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陈嘉珉 《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原因探析》 ,价值中国网,2006年03月10日)。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由于普法工作的滞后,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
二、计算机犯罪的防治对策
1、技术对策
要不断改进技术、堵塞漏洞、控制诱发犯罪,完善与计算机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1)计算机实体安全防范措施。计算机中心地址的选择,要符合安全的要求:中心建筑要达到防火、防水、防尘、抗地震的标准,电磁屏散热性能要好,建立防盗和监视系统;
计算机机房的关键出入口要设立多层次的电子保安门锁;检查入门者持有的安全卡或全息卡片;增强计算机防电子磁辐射和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并要设置防静电措施和自己的空调系统;要保证电流畅通,确保数据存储介质(磁盘、磁电、光盘等)的保存和运送安全(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0页)。
(2)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所谓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设计专门的安全控制计算机系统,以控制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完整和正确,并防止计算机病毒等犯罪程序。包括对帐目和重要文件可才用读保护、写保护、读写保护或编码时间锁定,远程终端可采用密码通讯方式传送数据,一般用加密、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口令字等保护数据不被侵害;对拨号系统要防止直接访问或一次访问成功;银行系统的数据和程序可分开存放,使犯罪不能通过单个帐号进行存取;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抗误操作能力,采用数据安全加密技术以防止软件的失窃或修改(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3页)。
(3)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网络犯罪的相关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病毒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虚拟局域网技术、数据加密技术、IDS(网络入侵侦查系统)、漏洞扫描技术等等。
2、社会对策:
(1)计算机道德教育与安全教育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计算机推动着人类活动的科学化、技术化、知识化,改变着人类的价值体系,从而为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和科技基础。但是“人类现有的各种道德规范,是立足于原子(物质)世界钩建的,因此它并不能完全满足电子(比特)世界的要求。”(李文燕主编,《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例如,人在现实世界中很难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愿望,因为他的身份在现实的时空是可以确知的,因此他要承受各种社会压力(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中,人们的身份是隐蔽的,完全可以以虚拟的身份发表自己的见解,而不必担心自己被辩识。原子社会的道德约束力在网络社会中被消解了。因此,必须建立积极提倡网络道德,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体系:一是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更加便捷的服务,以高格调、高品位、高质量的网络文化产品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要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完善自律规范体系,扩大行业自律参与面,把各类网站都纳入到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中来,坚决抵制不文明、不道德网络行为。三是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作用,共建网络文明。四是要依法查处网上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引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2007年1月29日在北京“大兴网络文明之风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在建设和提倡网络道德的同时,还要进行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计算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观念。
(2)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如下的安全管理基本措施:
①建立健全安全组织;②人事安全管理,即广泛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宣传,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③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④运行安全管理,即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切实整改安全隐患;⑤安全技术保障,即加强重点保护,落实安全标准;⑥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开展系统安全审核,积极改善安全措施。
3、法律对策
制定与完善计算机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立法。由于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随之出现了计算机犯罪。要竭制和对付计算机犯罪,必须制定包括计算机安全、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法律。一般地说,计算机安全立法包括计算机安全法律和惩治计算机犯罪法律两大类。
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问世,直到1973年瑞典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国家性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该法明文规定建立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专门来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实证明,在瑞典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的问题就比较少。计算机安全监察的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设备认证、设备造型、系统设计、机房选址、系统建立,以及使用与管理者的职责等等诸多环节,都运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随后,丹麦、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挪威、比利时、巴西、新加坡等几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数据安全和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和规定(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页)。
在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方面,美国比较完善。美国是世界上拥有计算机最多的国家,应用广泛,普及程度最高,同时也是计算机犯罪最为严重的国家,在美国除此而外1个州均已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大法律之外,在联邦法律中,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法律就有1974年的《个人秘密法》,1978年的《防止向国外的不正当支付法》、《资金电子调拨法》、《金融秘密法》,1986年的《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电子通信秘密法》,等等(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页)。
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制定的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联邦法律有三部:一是《计算机病毒防治法》,该法将对病毒制造者采取严厉制裁措施,即使没有扩散,也要给予惩处;二是《计算机保护法》,该法将对计算机硬件、软件的破坏者判处比目前更加重要的惩罚;三是《计算机网络保护法》,该法把州际间的网络保护作为重点(参见冯树梁主编:《中国预防犯罪方略》,563-564页,法律出版社,1994。)
综合考虑国外的法律实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针对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如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对象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或者是增加“非法操作或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填补两罪之间的空白;我们也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计算机法治的真空状态。
(2) 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
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网络警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这就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
(3)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
如今的信息网络使得全世界被连接到一起,构成了一个浑然一体的虚拟世界,计算机犯罪已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诸如国际间通过电话系统、微波系统、通讯卫星和电台系统进行数据的跨国传输,如果数据经过这些渠道时被窃走,或者在异国的计算机上直接偷装一个远程终端,将产生国家之间双边的或多边的计算机犯罪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制定一些国际间适用的法规条约、加强司法协助等措施来治理具有国际性的计算机犯罪问题。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为切实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现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先在部属水电站实行,积累经验后再广泛推行。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除按(86)水电劳字第69号文《关于要求各网局、省局对水电建设加强领导和管理力量的通知》加强水电厂运行管理外,并应按本
办法的要求由各大区电管局指定现有水电管理机构行使大坝安全监察职能,并冠以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名称,适当增配专业人员,在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大坝的安全应从设计、施工到运行每个环节得到保证,并加强上述三个环节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检查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电业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其他机构管理的大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应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包括水库群和梯级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效益。
第六条 水利电力部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大坝安全,由设计院负责,并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负审查责任。
施工中的大坝安全和工程质量由有关施工单位按工程招标合同的要求,各负其责,业主单位和水利水电建设局负有监督责任。
竣工验收后,运行中的大坝安全管理由水电厂负责,主管电管局、电力局、开发公司负有确保大坝完好、安全运用的责任。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运行中的大坝负有安全监察的责任。
电力生产司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的责任首先由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承担,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应在规定的管辖权限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实施本办法中对大坝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坝安全规章、措施和技术活动计划并督促检查;负责配备具有熟练专
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工程师担任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技术领导和处理大坝安全工作。

第二章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是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察机构。对水利电力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
(三)对水电站大坝安全实行监察,进行大坝安全巡查;参加主管局组织的重要大坝安全检查;对报部的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评价;确认部属水电站大坝的险坝项目及其危险程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监督主管局除险加固。
(四)受部委托主持重要水电站大坝的加固设计审查。
(五)负责组织建立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程序库和档案库。
(六)负责组织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及自动化的规划,并配合主管机构实施。
(七)负责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各大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测)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水电开发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为加强对大坝安全监察工作,电业管理局应设置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配备专职的大坝安全监察人员,在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二)主管单位(指直接负责水电站管理局的网局,或省局,或水电开发公司,下同)组织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鉴定,提出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采取措施,处理缺陷,确保大坝安全运用。
(三)主管单位负责补强加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及时组织抢险加固。
(四)主管单位对水电站大坝发生的险情,应立即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五)主管单位定期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设施,负责大坝安全监视系统更新改造。
(六)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的年度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七)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
(八)主管单位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业绩考核。
(九)担任工程建设业主时,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协调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设计责任,设计职能应延续到工程竣工、正式验收移交为止。设计单位应保证所设计大坝符合大坝建设时的国家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规程规范以及上级审查的意见要求。
(二)大坝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施工期间可接受甲方委托承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参加大坝竣工验收工作。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应定期回访,了解大坝运行状态,检验设计、同时可对大坝的运行提出改进建议,送水电厂及主管单位,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大坝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积极主动提供资料、参加研究。
(五)根据运行单位的委托或聘任,参加或协助做好大坝安全检查、大坝工作状态评定、观测资料整理分析等工作。
(六)妥善保存大坝设计的完整档案,以备今后检查、维修、改建扩建、分析事故原因等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施工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施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确保大坝施工质量,不留隐患。
(二)必须设置专职的施工质量检查机构负责大坝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三)应对大坝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必须设立试验机构,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四)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观测项目和要求做好施工期和水库第一次蓄水的原型观测及检查,并将观测检查成果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和水电厂,在竣工验收时,将资料移交水电厂。
(五)竣工验收时,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提出工程总结报告,工程竣工图及竣工工程清单,有关工程质量与设备质量的检查、试验资料和历次检查、鉴定文件,各阶段验收资料,水库蓄水动用总结等,完整地移交水电厂,同时将主要大坝竣工图纸和文件抄报水
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十一条 水电厂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大坝现场检查维护规程的规定,进行大坝日常检查、观测、维护和年内详查,确保大坝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况。及时整理分析检查、观测资料并上报主管单位。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方案,上报审批。有防洪库容的水电站,其洪水高度由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在观测检查中,对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单位,努力恢复大坝正常工作状态。
(五)负责大坝加固工程设计委托(或招标)和施工招标管理。
(六)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大坝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对下列各项涉及大坝安全的设计项目严格审查。
(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
(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
(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
(四)库区(特别是近坝库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
(五)坝址、坝型的选择;
(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
(七)大坝和地基监测设计;
(八)水库调度运用规划和调洪方案。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大坝安全,大坝设计中应有切实有效的安全监测手段,同时还应提出大坝首次蓄水专门计划和监控要求。
第十四条 各种观测设施,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规程、规范精心施工,保证质量。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经常的维护工作,按设计要求在施工期进行观测,做好记录,逐月送达设计部门。
第十五条 水库第一次蓄水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鉴定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蓄水。大坝完建应按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大坝安全的第一次鉴定报告,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
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作出鉴定评价,并收入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大坝和水库的安全运行,各主管单位和水电厂应负责所管大坝的运行和维修任务;编制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规程;编制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与设备的操作规程;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开启程序,提出汛期发生洪水情况时,为确保大坝安全应遵循的运行
方法。
第十七条 运行单位每年汛前、汛后,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水电厂在每年汛前,应对全部泄洪建筑物、泄洪闸阀及其操作设备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并进行闸门启闭试验,还应做好通讯联络、照明设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
第十九条 运行单位必须做好保卫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坏以及擅自操作各种设施(如泄洪闸门等)所造成的破坏。
第二十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以保证大坝结构和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
(一)日常巡查
由水电厂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闸门、启闭机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处理。
(二)年度详查
由水电厂负责。在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冻较严重地区可为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
由主管单位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参加,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所带来的影响;对观测资料的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状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改进
建议。检查频次每五年一次,对潜在危险不大,结构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经主管单位同意,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四)特种检查
由主管单位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
全特种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大坝初期蓄水三至五年或高水位运行后应进行检查鉴定,运行期达四十至五十年的老坝,应由主管单位组织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主管单位应及时地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检查或鉴定报告,由主管局报水利电力部的同时抄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协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重要水电站大坝安全报告,应及时作出评价,上报水利电力部。
第二十四条 大坝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由主管单位和水电厂负责,原设计单位配合。水电厂对观测资料应进行经常性分析。并结合定期鉴定检查。每隔五年进行一次长期观测资料的分析整理。如发现异常,应会同原设计单位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并抄报水电站大
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长期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厂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给资料分析中心进行。也可委托给设计、科研或高等院校进行,接受委托机构使用的分析方法和计算程序,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水电厂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记录、鉴定报告、加固设计和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
各主管单位应将大坝的主要设计、施工文件,历次检查和鉴定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大坝安全的资料文件存入本单位档案库,供全面分析评价安全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可视需要聘任高级技术咨询人员。聘任单位应将受聘人员名单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受聘人员在技术上向聘任单位负责。由聘任单位支付咨询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了使各级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熟悉大坝安全监察业务,具备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得到知识上的更新的提高,各级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一般每隔五年轮训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大坝安全,大坝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大坝维护、修复、加固费用及科研和其他技术活动费等,应作为大修和更新项目列入计划,专款专用。

第四章 大坝的维护、修复、加固和改善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有必要进行修复、加固和改善时,主管单位应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证。工程主管单位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要积极筹集资金和材料,确保大坝抢险加固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垮坝或迅速泄出库水的破坏性事故,水电厂在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有权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修,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由水电厂提出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施工。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大坝的安全,对包括补强加固和更改工程提高大坝的稳定性、扩大水库库容、提高泄洪能力等,原则上由水电厂或主管部门,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亦可采用公开招标或委托持有执照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三十四条 重大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先行提出可行性论证,并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阶段设计,一般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第三十五条 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可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持有执照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包。
涉及大坝地基的施工应十分慎重,并应按隐蔽工程要求,专门验收。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由主管单位按设计与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多年运行的老坝,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或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时,应由水电厂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改善。

第五章 险情预计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建的有严重缺陷的大坝,应由水电厂会同原设计单位编出“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报主管单位审批,并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中心。新建在建大型工程的“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第三十八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厂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抢险措施。
第三十九条 抢险工作告一段落后,水电厂和主管单位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恢复生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对大坝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大坝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大坝发生事故或失事,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大坝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大坝的废弃和国界河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 现行有关大坝安全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水利电力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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