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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12:21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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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化工部


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1988年9月10日,化工部

编制说明和原则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应该建设以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分审查批准后,一般应起到如下的作用。
1.作为平衡国民经济建设计划,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2.作为筹措资金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
3.作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签订协作条件的意向书的依据。
4.作为编制新技术、新设备研制计划的依据。
5.作为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依据。
6.作为从国外引进技术、引进设备,与国外厂商询价和谈判的依据。
三.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基础资料。
1.经储委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
2.选矿试验资料。一般情况下,对组分简单、易选或加工经验成熟的矿石,须具有实验室流程试验或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资料;新类型矿床或组分复杂难选矿石,需有经过审查批准的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或半工业试验资料,新矿种还应具有加工利用的资料。
3.主要工业场地的工程地质初评资料。
4.供水水源资料。
5.矿区地形图(1:1000~1:5000)。
6.矿区周围区域地形图(1:10000)。
7.当地的气象资料。
8.地震烈度资料。
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研究落实外部建设条件。对于水、电供应,交通运输,原料、燃料等条件必要时应取得意向性协议。
五.按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文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所提出投资估算的精确度,要控制在“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的幅度内。
六.为保证可行性研究的质量,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必须安排的足够的工作周期,凡条件困难,生产工艺复杂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大型工程项目,9至12个月提交报告;条件简单、工艺成熟的项目,6至9个月提交报告。
七.本规定是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并根据1982年化学业部(82)化矿字第1368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进行补充修改而成的,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同时为止。
八.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方案应进行两个以上同等深度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内容要完整, 文字要简练,文件要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九.本规定各章节的内容,不作为各设计、咨询单位内部专业分工的依据,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习惯进行专业分工。
十.本规定所列各章,只反映可行性研究阶段各专业本身的内容和深度,不作为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章、节划分依据。各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椐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和增删。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援外、合作、合资经营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改建、扩建、续建项目和小型项目,以及其他单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酌情调整。特殊开采方法的矿山,其章节内容、深度,可参照本规定迁定增减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述
一.简述矿区交通位置、隶属关系、项目性质和区域经济地理概况。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上级或委托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
三.可行性研究依据的主要基础资料
1.批准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和地下水资源勘探报告。
2.必要的采、选试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书,必要的加工利用试验资料。
3.工程地质初评资料。
4.气象、地震资料与地形图。
四.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工作过程。
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第二节 矿区建设条件
一.矿区的资源条件。
二.矿区的外部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条件---包括水、电供应,交通运输,原料及燃料供应,建筑材料来源及其他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第三节 建设方案
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二.厂址及开拓运输方案。
三.主要工艺方案,公用辅助设施方案,主要设备及建设工程量。
四.外部运输方案。
五.建设工程进度。
第四节 经济效果
一.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偿付方式。
二.企业经济效益及国民经济评价。
三.综合评价。
第五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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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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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批准的矿石储量及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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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石地质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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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万t ┃ ┃其中B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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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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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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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石品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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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 ┃ ┃在备注栏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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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 ┃ ┃ 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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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采范围内矿石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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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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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石储量 ┃ 万t ┃ ┃
━━╋━━━━━━━━━━━━━━━━━╋━━━━━━╋━━━╋━━━━━━━
┃表内 B+C级 ┃ 万t ┃ ┃其中B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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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
┃ B+C+D级 ┃ 万t ┃ ┃
━━╋━━━━━━━━━━━━━━━━━╋━━━━━━╋━━━╋━━━━━━━
2 ┃矿石品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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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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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 ┃ ┃
━━╋━━━━━━━━━━━━━━━━━╋━━━━━━╋━━━╋━━━━━━━
┃ B+C+D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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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采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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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出矿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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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量 ┃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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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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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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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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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模 每年 ┃ t ┃实物量┃ 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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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 ┃ t ┃实物量┃ 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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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拓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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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矿方法及比重(地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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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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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场昼夜生产能力(地下)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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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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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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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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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时出矿采场数(地下)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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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采掘比 (地下) ┃ m/万t ┃ ┃ 自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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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下降速度 ┃ m/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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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时工作的中段数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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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矿贫化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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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矿损失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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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出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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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二)级矿量保有期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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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拓矿量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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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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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准矿量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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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采矿量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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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建开拓工程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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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建副产矿石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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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建时间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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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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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投产至达产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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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产持续生产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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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增加以下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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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露天境界内矿岩总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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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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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矿石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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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石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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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露天境界内矿石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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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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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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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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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离量 ┃ 万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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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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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剥总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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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年最大采矿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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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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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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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年最大剥离量 ┃ 万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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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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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剥采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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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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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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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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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平均下降速度 ┃ m/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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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选 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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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选矿厂处理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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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年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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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量 ┃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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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日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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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矿工艺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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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选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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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精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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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尾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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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选矿回收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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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选矿比 ┃t原矿/t精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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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精矿产出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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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精矿含水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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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精矿年产量 ┃ 万t ┃ ┃按干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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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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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选总回收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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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年排出尾矿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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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尾矿库有效容积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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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供 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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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电设备装机总容量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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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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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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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电设备工作容量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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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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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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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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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电计算负荷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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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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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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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总降压变电所容量 ┃ kV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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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年用电量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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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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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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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用电指标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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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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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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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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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供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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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总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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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生产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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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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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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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矿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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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
3 ┃ 选矿生产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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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
4 ┃ 单位用水指标 ┃ m3/t ┃ ┃
━━╋━━━━━━━━━━━━━━━━━╋━━━━━━╋━━━╋━━━━━━━
七 ┃全矿设备总重量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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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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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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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设施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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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外部运输及总平面布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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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部运输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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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运输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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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运出量 ┃ 万t/年 ┃ ┃
━━╋━━━━━━━━━━━━━━━━━╋━━━━━━╋━━━╋━━━━━━━
┃ 运入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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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地总面积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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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工业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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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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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工程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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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地利用系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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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工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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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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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工业及民用建筑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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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工业建筑面积 ┃ m2 ┃ ┃
━━╋━━━━━━━━━━━━━━━━━╋━━━━━━╋━━━╋━━━━━━━
┃ 民用建筑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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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环境保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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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废排放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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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废渣 ┃ m3/日 ┃ ┃
━━╋━━━━━━━━━━━━━━━━━╋━━━━━━╋━━━╋━━━━━━━
┃ 废水 ┃ m3/日 ┃ ┃
━━╋━━━━━━━━━━━━━━━━━╋━━━━━━╋━━━╋━━━━━━━
┃ 废气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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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处理后达到的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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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建三材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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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钢 材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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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2 ┃ 木 材 ┃ m3 ┃ ┃
━━╋━━━━━━━━━━━━━━━━━╋━━━━━━╋━━━╋━━━━━━━
3 ┃ 水 泥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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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作制度及劳动生产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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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山工作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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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 ┃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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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 ┃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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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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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生产人员 ┃ 人 ┃ ┃
━━╋━━━━━━━━━━━━━━━━━╋━━━━━━╋━━━╋━━━━━━━
┃ 非生产人员 ┃ 人 ┃ ┃
━━╋━━━━━━━━━━━━━━━━━╋━━━━━━╋━━━╋━━━━━━━
3 ┃ 劳动生产率 ┃ ┃ ┃
━━┻━━━━━━━━━━━━━━━━━┻━━━━━━┻━━━┻━━━━━━━
━━┳━━━━━━━━━━━━━━━━━┳━━━━━━┳━━━┳━━━━━━━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企业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 采矿场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直接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 选矿厂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直接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十三┃总投资 ┃ ┃ ┃
━━╋━━━━━━━━━━━━━━━━━╋━━━━━━╋━━━╋━━━━━━━
1 ┃ 基建投资 ┃ 万元 ┃ ┃
━━╋━━━━━━━━━━━━━━━━━╋━━━━━━╋━━━╋━━━━━━━
┃ 其中: 采矿 ┃ 万元 ┃ ┃
━━╋━━━━━━━━━━━━━━━━━╋━━━━━━╋━━━╋━━━━━━━
┃ 选矿 ┃ 万元 ┃ ┃
━━┻━━━━━━━━━━━━━━━━━┻━━━━━━┻━━━┻━━━━━━━
━━┳━━━━━━━━━━━━━━━━━┳━━━━━━┳━━━┳━━━━━━━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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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工程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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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福利设施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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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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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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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投资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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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单位矿石投资指标 ┃ 元/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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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 ┃ 元/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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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元/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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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定额流动资金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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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吨原矿所需定额流动资金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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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十四┃生产成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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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达产年总成本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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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吨矿石工厂成本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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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精矿工厂成本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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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车间成本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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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加工成本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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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2〕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2日


茂名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中,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十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在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名额定向在退伍军人中招考。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的优抚安置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随调)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学,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的规定执行。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外的费用。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列入年度的财政预算,并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不低于本县(市、区)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应由地方政府保障其生活的抚恤优待对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以及部门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其优待标准,拟定发放方案,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每年的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拟定每年的优待标准和发放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发放。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医院治病,按照《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茂府〔201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相关医疗优惠待遇。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医院应当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主动与驻军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参照《关于对茂名市区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和立功者给予奖励的通知》(茂府〔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政府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随调)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部队随军(随调)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5月8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茂名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第一次软件测试工作已结束,测试合格软件及企业名单总局也已公布,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开展软件推广工作。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软件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测试合格的软件开发公司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与总局公布的测试合格企业名单不一致,也有部分企业出资购买测试合格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问这些企业能否作为软件测试合格企业对待,这些企业拥有的测试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件能否在各地推广使用。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测试合格软件开发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可视同为测试合格企业,但此类企业必须将兼并、重组的相关协议文件报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备案。 
  二、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测试合格软件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必须向软件当地推广应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出具规范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备案后,其购买的测试合格软件可在当地推广使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资格,并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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