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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24:16  浏览:9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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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3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对象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需要向上级部门报送地方性统计资料的垂直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
  第七条巡查结果处理
  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二)巡查对象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或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移交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处理;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
  第八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改进措施。
  第九条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负责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各辖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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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证监办发[2007]40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近日,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协助填报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的函》(银办函[2007] 161号),请求协助组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填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现将银办函[2007] 1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及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
  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是今年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一项主要工作。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技术与质量要求高,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和<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3号)的要求,尽快从工作制度和技术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完成报告准备工作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填写试报送申请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试报送申请,申请获准后开始试报送;所有机构须在2007年10月1日前完成报送准备,并从10月1日起正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填写的试报送申请表应同时报送证监会稽查一局和所在地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从10月1日起,将可疑交易报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另行通知。
  二、按时上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还没有向我会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在2007年9月1日前向我会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已经报送的机构,要结合有关反洗钱法规以及即将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和办法,对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做进一步修改、充实和完善。
  我会将于今年10月份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工作不积极,未按时完成相关工作的机构,我会将根据有关反洗钱法规和证券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试报送申请表

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1)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OO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地租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租征收工作。泰安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地租征收,由泰安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
第三条 地租征收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二)各类企业使用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
(三)改制企业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四)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应补缴出让金以地租形式抵缴的;
(五)其他按政策规定应当征收的。
第四条 地租征收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土地出让金标准制定。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租征收标准为:
(一)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生产、经营的用地,按同类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和基准地价的40%折算年租金征收;
(二)使用划拨土地的各类企业按本条(一)项标准减半征收;
(三)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应补缴出让金以地租形式抵缴的,按应补缴数额、土地用途出让年限折算年租金; 征收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
第五条 地租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不迟于次年的3月31日。

第六条 征收地租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由征收单位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地租缴纳人逾期不缴纳地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同级财政从应拨的行政经费中予以抵扣;其他单位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缴纳的地租50%返还区财政。市、区财政要从收取或返还的地租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地租征管调节资金,用于地租征收中同级特困企业缴纳地租的补贴。
第九条 阻挠、妨碍地租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地租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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