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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7:56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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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要求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的退税审核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时须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的凭证,承建企业为工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委托购买国产设备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部门的设备验收意见书、付款凭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报后,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的,均须向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对回函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予以办理退税;对回函未能确认发票真实或回函未能确认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及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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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



教学厅〔2004〕11号


  为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体系,健全学历证书监督、查询机制,完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按照《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建立高等学校招生、新生注册、学生管理、颁发学历证书、毕业生就业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的目标要求,从2004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合称高等学校)每年的录取新生将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与各省级招办报送我部备案的录取新生信息进行核对,核准的信息作为各高等学校进行新生入学注册、学业结束后核发学历证书的基本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是加强学历证书管理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在遏制伪造学历证书、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国家高等教育声誉、保护高等学校及广大学生权益以及为用人单位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相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省级招办在每年录取工作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我部招生信息上报的标准、格式、时间做好新生录取信息的整理和上报工作。各省级招办上报我部备案的各校录取新生信息与提供给高等学校的新生信息要一致。同时要采取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漏报、错报现象的发生。

  三、各高等学校对入学报到新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与各省级招办上报备案的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承认其学籍。对经核对有关信息不一致的新生,由高等学校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查询,确属漏报或错报的,须由省级招办向我部书面说明原因并补报相关信息,经我部备案后,方可承认其学籍。

  四、各高等学校和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凭“学信政务卡”(已发至各省)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全国高校录取新生核对系统”,在网上浏览、核对、下载本校或本省新生数据。具体要求和操作见网上说明。

  五、各高等学校在网上核对入学新生信息的时间为每年11月份。核对工作全部结束后,将核对结果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在网上报我部备案。

  六、经我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的高等学校自行考试、招收的网络生,入学注册后由所在高等学校参照我部成人高等学校招生信息标准整理注册新生名单及有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我部备案。新生信息内容中学习形式须注明为“网络教育”,代码为“7”。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1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公务员的医疗需求,决定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010)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改后的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10)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4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10)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柳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为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本级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医保年度缴纳,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以公务员本人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根据年龄和政治级别确定不同补助比例,由市财政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每年度7月一次性将补助经费缴纳到市医保中心。医疗补助经费具体比例如下:
  (一)45周岁以下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5%,正副处级为6%,正副厅级以上为7%。
  (二)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6%,正副处级为7%,正副厅级以上为8%。
  (三)退休人员:科级以下(含科级)为7%,正副处级为8%,正副厅级以上为9%。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提取72元,用于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提取150元,用于缴纳城镇职工住院附加保险费。
  (三)提取补助经费的15%,建立公务员医疗互助金,用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当年结余资金转次年使用。
  (四)设立公务员个人储蓄账户。补助经费在提取大额医疗保险费、住院附加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互助金后,剩余部分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可用于支付个人需现金支付的费用(含个人支付比例、个人先支付、个人自付、起付标准和自费费用)。个人储蓄账户余额按个人账户余额的相关规定结转、结算或继承。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互助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8月进行,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直接通过计算机筛选确定。
  (一)以医保收费系统中记录的当年度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非疾病治疗项目、国家规定医保范围外的器官移植项目、康复性器具、特需服务以及工伤、生育等费用,),减去同期全市公务员人均医疗费用的50%,有余额者即为获得互助补助的对象,余额作为待补助的基数。当年度超过10万以上的自费费用不纳入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统计范围。
  (二)根据医疗互助金总额和待补助基数总额确定补助比例。
  (三)个人的待补助金额乘以补助比例,得到当年度补助金额。
  (四)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确定后,公示20天无异议者,由市医保中心以医保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发放补助款。
  (五)补助款的领取手续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在本医保年度内不办理的,补助款归入互助基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欠缴补助经费,或参加时间不足6个月的,该单位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当次公务员医疗互助补助。
  第八条 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整体参照本办法办理单位职工医疗补助,费用由各单位自筹并缴纳到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次年继续办理的,应在每年度4月至5月向市医保中心书面确认并缴费到账,否则视为停止办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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