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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24:43  浏览:8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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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改字[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由商务部组织的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于2007年7月26-27日在济南召开。会议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总结、交流近年来各地在探索、发展大众化餐饮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发挥餐饮业在扩大消费、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为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发展大众化餐饮,特别是实施早餐工程,探索经验,研究政策措施,寻找推动工作的着力点。
  现将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服务民生 扩大消费 开创大众化餐饮工作新局面
——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7年7月26日 济南)


同志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业,促进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商务部专门召开了这次发展大众化餐饮现场经验交流会。从各地交流的情况看,在发展大众化餐饮方面大家确实创造了不少成功经验,相信通过这次学习交流借鉴和各方面的不懈努力,大众化餐饮工作一定会创出一个新的局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大众化餐饮的重大意义
  “民以食为天”,餐饮业作为面向民生的重要行业之一,发展情况如何,关系大局,影响深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餐饮业正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自1991年以来,全国餐饮业零售额连续16年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2006年突破一万亿元,达到10345.5亿元,占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预计今年餐饮业零售额有望实现12200亿元,人均餐饮消费支出超过900元。现在,餐饮业已经成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支柱性行业,在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吸纳就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餐饮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高、中、低端的经营方向和服务市场。一是面向高端消费群体的高档酒店,依靠商务消费和其他高消费,不断追求豪华与高端服务。这部分市场服务对象范围不大,但销售额较大。二是面向中等消费水平的中档餐饮。这一部分由于服务对象不够稳定,企业经营难以定位,因而企业发展相对较难。三是面向中低端消费群体的大众化餐饮。这一部分服务对象范围广,经营网点多,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成本和市场进入门槛较低,越来越受到百姓的欢迎。
  大众化餐饮通常是指面向广大普通消费者,以消费便利快捷、营养卫生安全、价格经济实惠等为主要特点的现代餐饮服务形式。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大众化餐饮包括各类早餐、快餐、大众正餐、地方小吃、社区餐饮、团体供膳、外卖送餐、食街排档,以及相配套的中心厨房和加工配送中心等经营类型。其主要特征是:以中低档家常菜肴和地方特色食品为主要品种,制售快捷、食用便利、经济实惠、价廉物美、营养卫生,消费者有条件经常光顾。与此同时,大众化餐饮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令人担心的卫生和质量问题,并不断暴露出扰民和环境问题。百姓迫切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大众化餐饮的规范化管理和良性化发展。在新形势下,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意义,至少可以从五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第一,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促进消费的迫切需要。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节奏加快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家庭餐饮社会化和外出就餐经常化得到进一步发展,居外餐饮、特色餐饮、假日餐饮、休闲餐饮已成为生活的重要内容,以家庭消费为代表的大众化餐饮消费规模日趋扩大,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根据国家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2010年餐饮业零售额突破2万亿元。目前,我国大众化餐饮已占整个餐饮市场的70%,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大众化餐饮对“促消费”的作用举足轻重。
  第二,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扩大就业的迫切需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现有城镇下岗职工650万人,失业人员570万人,加上每年新增劳动力80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1.4亿人,就业压力很大。餐饮业尤其是大众化餐饮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大部分岗位以体力劳动为主,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不高,长期以来,餐饮业在扩大就业,特别是弱势群体就业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些年,餐饮业每年新增就业岗位200多万个,2006年全国餐饮业从业人员超过2000万人,成为安置年龄偏高、文化程度和就业技能偏低等弱势群体就业的重要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0家专业早餐公司有60%的员工为上述人群。如江苏省、厦门市通过实施早餐工程,分别提供了8000个和3000个就业岗位。
  第三,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谐社会体现在餐饮服务领域,就是市场繁荣,消费放心,所提供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餐饮需求。大众化餐饮具有的便捷、卫生、营养、实惠等特点,决定了它非常适合城乡居民、院校学生、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等多个阶层群众的日常消费,并且对家庭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有助于把人们从纷繁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因而越来越被看好。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30%的地级以上城市,在推动包括早餐在内的大众化餐饮发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支持建设大众餐饮网点近20万家,同时搭载了多项便民服务项目,初步满足了居民基本需求,为百姓和谐生活提供了保障。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如“口水油”、“福寿螺”以及黑摊贩使用地沟油炸油条等,加深了消费者的担忧,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发展大众化餐饮,建立餐饮业标准体系,加强餐饮业卫生环境、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引导企业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加强“中心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打造连锁体系,把品牌优质食品和放心早餐供应到学校、社区、建筑工地以及众多餐饮销售网点,将有效地防止食物质量问题的发生,从基础上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和放心食用。
  第四,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节约要从餐桌做起,发展大众化餐饮有利于节约能源。与广大市民家庭生活所需用水、用电、用气等能耗相比,通过发展大众化餐饮,吸引更多的百姓到餐饮网点就餐,可以充分发挥食品集中加工、烹饪的规模效应,减少家庭能耗及油烟废气排放,从而达到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另一方面,大众化餐饮投入少、见效快,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从更深的意义上说,推动广大餐饮企业积极投入到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国家战略中去,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切入点,构建新型餐饮产业链,形成创建节约型餐饮企业的良好氛围,是新时期商务部门和各类餐饮企业共同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第五,实现大众化餐饮又好又快发展,是推动餐饮业化解自身矛盾的迫切需要。虽然我国餐饮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发展中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一是结构性矛盾。由于竞争加剧、经营成本不断上涨,大众化餐饮在一些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同时,行业内高档餐饮势头强劲,中低档餐饮服务明显不足。二是质量和安全问题。由于市场准入低,以及中餐加工制作本身的特点,我国餐饮业总体仍处于小、散、弱的状态,行业管理跟不上,技术、标准没有大的改进,食品质量和安全卫生问题仍令人担忧。三是人才制约问题。行业人员素质不高,人力资源缺乏,业态创新缓慢,培训工作滞后,管理水平差距较大,制约了餐饮企业发展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为适应餐饮业新形势,积极化解发展中的矛盾,优先加速大众化餐饮进程,已成为我国餐饮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实践充分证明,发展大众化餐饮,察民情、得民心、顺民意,既利国、又利民、还惠民,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生工程。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春节团拜会上告诫我们: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商务部门作为餐饮服务业的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按照温总理的讲话要求,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把发展大众化餐饮作为一项长期的硬任务,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坚持不懈地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真正使商务发展成果更多地体现到改善民生上来。
  二、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的基本经验值得总结借鉴
  近年来,各地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餐饮业的宏观指导,加大对餐饮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少城市都将餐饮业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有的更把它作为支柱产业来培育,倾力打造“美食之都”,特别是部分大中城市实施的早餐工程,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广大餐饮企业坚持“瞄准盘中餐,服务三顿饭”的市场定位,积极推动和发展大众化经营,既赢得了企业的发展,又方便百姓的生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天上午7个省市和1家企业分别介绍了发展大众化餐饮的经验,这些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归纳总结。
  (一)政府重视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关键。地方政府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发展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一些地区把发展餐饮业尤其是大众化餐饮作为完善城市商业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增加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不仅明确了餐饮业在本地经济发展格局中的地位,而且根据当地经济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与社区建设、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市容环境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利用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兴建便民餐饮网点和美食街区,创造性地开展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工作。如天津、重庆、西安、武汉、石家庄、长春、厦门、苏州等都是市政府领导牵头,建立有政府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统一协调有关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大众化餐饮和早餐工程的发展。
  (二)部门联动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前提。各地商务部门在推进餐饮业发展工作中,一直得到相关部门包括财政、税务、卫生、城建、城管、质检、交管等的大力支持,与会代表在发言和讨论中都谈到这方面的切身体会。有的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了餐饮业工作或早餐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推动大众化餐饮工作;有的由几个部门联合下发餐饮业发展指导意见或联合出台资金政策和优惠措施,扶持早餐工程等大众化餐饮发展。此外,在餐饮市场管理方面,各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为大众化餐饮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可以说,围绕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各方面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为餐饮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统筹规划餐饮网点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基础。餐饮网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一个城市的宜居水平,而且体现城市管理与文明水平。大众化餐饮要发展,网点规划必须先行。只有通过统筹布局,合理设点,实现大型餐饮街区与小型社区小吃店相协调,高档餐饮酒家与大众化餐饮互为补充,高端市场与低端市场相互依存,才能实现餐饮市场的理性竞争、良性发展以及居民餐饮消费的便利与和谐。
  各地在这方面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如重庆、青岛、武汉、成都市大力推进特色餐饮街区建设经验。他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把握重点,突出特色,提升改造和培育餐饮特色街区,发挥了“龙头”网点对餐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上海市较早地把规范早餐网点作为为民所办实事之一。1996年和1997年共增设了200家大众化早点供应网点,近年来又结合建设“标准化菜市场”项目,配置早点供应摊点300个,通过对社区餐饮网点规划引导,初步实现了大众化早餐网点的合理配置。长春市大力实施“绿色早餐”网点规范和建设工程,出台了“绿色早餐”环境标准、规模标准和网点审批程序,保证了餐饮网点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济南市结合商业网点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快餐店,制定了《济南市早餐工程发展规划》,把早餐工程与社区商业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布局,市政府每年还把社区便民早餐店的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按照规划、标准和任务指标,由市领导小组定期检查评比,挂牌亮相,提高餐饮网点的知名度和自律度。实践证明,没有对餐饮网点的统筹规划,就没有大众化餐饮的良性发展。
  (四)政策支持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保障。大众化餐饮尤其是早餐工程,是微利性、保障性业态,在建设初期,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十分必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0多个城市以政府的名义出台了支持早餐工程等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文件,涉及规划、用工、用地、税收、注册、资金、贷款等多方面的优惠,从而保障了大众化餐饮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这次会上部分城市介绍的经验,以及座谈讨论中交流的情况看,各地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大家可以结合下一步工作相互学习和借鉴。如重庆市根据建设美食之都要求,从基地建设、税收支持、品牌发展、收费规范、用工培训等5个方面制定了16条支持政策。长春市、济南市、厦门市对“绿色早餐”工程企业实行资金补助,减免工商、卫生和装修占道等费用,通过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经营“绿色早餐”。青岛市除给予“绿色早餐”龙头企业资金扶持、税收贷款优惠外,还实行企业总部集中验收、统一审批等简化手续。
  (五)龙头企业是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主体。由于早餐、快餐、团体送餐等大众化餐饮利润薄,加之用房租金又在不断提高,企业在起步阶段确实比较困难。近年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引导有实力的大型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的方式发展大众化餐饮,效果十分明显。如江苏省,专门召开全省放心早餐工程现场会,重点推广苏州市的经验和做法,请企业现身说法,以成功实例引导全省13个城市及连锁企业实施早餐工程。一些有实力、信誉好的餐饮企业积极发展便民利民的大众化餐饮连锁服务网点,如山东济南的金德利、上海的丰裕餐饮、江苏常州的菜根香、青岛的新尚餐饮等大众餐饮品牌都发展得很好。连锁企业的积极参与,不仅在增加社区餐饮服务网点、便民利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居民消费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示范效应。
  总的来讲,大众化餐饮工作能够取得今天的成果,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扎实工作,离不开相关部门包括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的通力合作,离不开广大餐饮企业的积极开拓与配合。各地在开展大众化餐饮工作中,涌现出一批执着推进此项事业的同志,他们克服支持资金少、工作难度大等困难,勇于创新,甘于奉献,为服务百姓生活做出了积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商务部向这些同志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同时希望各地在适当的时候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下一步发展大众化餐饮需抓好的主要工作
  进一步发展大众化餐饮,需要我们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有针对性地采取各项措施。
  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紧密围绕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资源,以餐饮消费的便利、安全、实惠为重点,以规划、标准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为保障,以早餐工程为突破口,以大型龙头企业为主体,以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为手段,不断提高大众化餐饮的规模、质量和服务水平。
  工作目标是: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基本建成大众化餐饮服务网络,同时配套实施早餐工程,基本解决城镇居民对大众化餐饮消费的便利、实惠、营养、卫生等需求;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形成以大众化餐饮为主的产业结构,大众化餐饮普及率达到85%以上。全国大众化餐饮占整个餐饮市场的比重达到80%,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居民餐饮消费需求相适应。
  工作原则是: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托龙头餐饮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发展大众化餐饮;坚持重点培育与规范整顿相结合,加快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经营企业;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既要通过示范引导,使企业经营体现便民、惠民、利民的宗旨,又要采取措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商务部门应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着力抓好以下几个重点工作:
  (一)明确责任,持之以恒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大众化餐饮是餐饮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消费、繁荣市场、增加就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作用越来越重要。商务部门作为餐饮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肩负着大力发展大众化餐饮的使命。近年来,我们着力加强了餐饮业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已制定出台了《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条件》、《饭店业星级服务人员资格条件》等标准。目前,正在制定《大众化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标准。下一步,商务部将在全国特别是大中型城市进一步深入实施早餐工程,以此带动大众化餐饮的快速发展。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大众化餐饮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努力克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凝聚各方共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持之以恒、甘于奉献的精神,切实将大众化餐饮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认真研究推进大众化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餐饮业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加强对大众化餐饮的宏观规划和网点布局,保证大众化餐饮的健康发展。
  “人间万事出艰辛”,抓大众化餐饮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付出大量艰苦的努力。希望负责这方面工作的同志继续发扬不怕困难、敢打硬仗的精神,持之以恒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方合力推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大众化餐饮关系民生,服务对象是低端消费群体,是公认的微利行业,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调控引导。商务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总体规划,争取将便民餐饮纳入全国服务业重要发展目录,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在税收政策方面有所突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于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政策支持,通过财政资金等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重点从企业注册、用地选址、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减免收费以及便利物流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协调解决餐饮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的价格问题;要解决好大众化餐饮网点的经营权问题,有条件的要将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统一规划;要抓紧协调落实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审批手续等政策。
  发展大众化餐饮涉及工商、质检、卫生、市政、交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争取各有关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力加以推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餐饮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积极支持大众化餐饮发展。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协会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利益、沟通行业信息、加强人员培训等方面做好工作,引导业内企业广泛参与大众化餐饮发展。
  (三)总结典型经验,积极探索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有效模式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餐饮业特别是大众化餐饮发展的经验,进一步明确本地区下一步发展的目标取向和工作重点。特别是要加强典型引导,推广先进经验,加大舆论宣传,形成加快餐饮业特别是大众化餐饮发展的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逐步在大中城市发展各种形式的大众化餐饮,全面提高大众化餐饮水平。
  由于各地区发展基础、现有条件以及消费特点等不尽相同,我们倡导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种发展模式。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全市整体推进大众化餐饮工作;要把发展大众化餐饮与社区商业建设结合起来,在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过程中,以方便社区居民为宗旨,合理布局大众化餐饮网点;有条件的城市还可结合城市改造,集中建设餐饮美食街、餐饮特色街等城市大众化餐饮街区,树立城市大众餐饮样板和亮点。要引导餐饮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大众消费,不断拓展经营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大力发展放心早餐、送餐外卖、团体供餐、社区餐饮、特色风味等业务,争取在经营方式上有所突破。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包括大中型餐饮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大众化经营模式。鼓励餐饮龙头企业通过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发展直营网点,或通过特许加盟方式开展规模化经营,实行统一生产、加工和配送,有条件的还可将触角延伸到餐饮原辅料基地建设,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营养。
  各地还要通过制度创新,积极培育大众化餐饮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政府招投标方式确定和扶持一批发展大众化餐饮的龙头企业。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发展大众化餐饮工作以及典型企业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大众化餐饮、发展大众化餐饮的良好氛围。
  (四)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大力推广应用现代流通方式
发展大众化餐饮,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举。既要发挥国有商业和餐饮企业的示范效应,又要发挥民营企业经营灵活、网点量大面广的优势。既要发挥现有商业、粮食和供销系统企业的作用,也要加强对外资企业投资大众化餐饮的引导,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众化餐饮。此外,还要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对外经营,发挥现有资源优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益。
  大众化餐饮经营要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必须大力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和应用现代化加工、流通技术。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走连锁化发展道路,通过连锁方式整合现有餐饮网点,实现规模效益;要集中建设和改造城市大众化餐饮加工配送中心,通过统一配送,保证产品质量,实现规模效益,降低物流成本。
  要加快研究探索餐饮业多元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实现科学发展、持续发展,保证大众化经营服务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使大众化餐饮真正走上群众需求得以满足、企业利益得以保障的良性发展轨道。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提高大众化餐饮的规范化水平
  发展大众化餐饮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要加快建立健全餐饮企业的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特别要严格企业采购环节的管理,建立食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追溯制度。要进一步规范餐饮市场秩序,重点加强卫生、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取缔并打击无证照、非法经营行为,制止各种商业欺诈,不断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加强对评比、达标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规范,促进公平竞争。要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实行严格的持证上岗制度。要会同卫生部门进一步健全餐饮卫生的管理规范,加强监督,确保大众化餐饮的质量和卫生安全,使老百姓购得方便,吃得放心。要建立健全企业间、消费者、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四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基础建设,促进餐饮业持续快速发展
  各地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争取在新一届政府机构设置中加强包括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要加大餐饮业人才培训力度,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餐饮各类人才培训,特别是要积极主动地协调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餐饮经营管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调整学科设置,建立餐饮业培训基地,开展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认定和技能大赛等活动,为发展大众化餐饮培养更多懂经营、善管理的专业型人才。要引导广大企业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改进经营方式,改善产品及服务设计,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适应大众化餐饮发展的需要。
  要鼓励大众化餐饮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强商业科技运用,积极引进先进的食品加工、制作和包装技术,提高大众化餐饮的现代化加工水平和质量保障水平,实现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餐饮企业集团。要积极拓展大众化餐饮的服务领域和市场空间,特别要结合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改善农村基础条件,逐步发展农村大众化餐饮,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要大力开展餐饮业节能降耗工作,推进大众化餐饮的节约化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志们,发展大众化餐饮是新形势下商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锐意创新的精神,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大众化餐饮不断迈上新台阶,为促进国内消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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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漯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漯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4〕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纠风办、漯河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联合制订的《漯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纠风办漯河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为认真做好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国家交通部等七部(委、局、办)制定并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河南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治理原则、治理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部门的紧密配合,认真贯彻“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治超),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治理原则: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
  (三)治理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目标: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
用3年时间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组织领导、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漯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市治超联席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市治超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市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委、监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纠风办、漯河军分区后勤部、市武警支队等11个单位组成。市交通局为牵头单位。
  市治超联席会下设“漯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办公地点设在市交通局。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有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在市治超联席会的统一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治超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交通局:负责路面超限运输的治理工作;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负责治超期间紧急物资运输工作;参与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工作;参与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负责路面治理超限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路面超载运输的治理工作;负责治超期间的治安工作;参与治理和恢复车辆“大吨小标”工作;参与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参与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工作;负责路面治理超载、恢复“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整顿车辆改装企业,落实“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有关政策;协调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生产供应的运输组织工作;负责打击哄抬物价行为;负责收集整顿车辆改装企业有关数据信息。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标准,监督各汽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参与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
  5、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各运输生产单位、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参与整顿道路运输市场工作。
  6、市工商局:负责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工作;参与整顿砂石料、煤炭等运输物资装卸经营场所;负责收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企业有关数据信息。
  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治超政策研究、咨询和相关政府规章拟定以及政策调研。
  8、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项治理工作,及时解决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
  9、市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各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严厉查处干扰破坏治超活动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10、漯河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治理悬挂军队号牌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负责打击假军车;负责收集治理军车有关数据信息。
  11、市武警支队:负责治理悬挂武警号牌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负责打击假武警车辆;负责收集治理武警车辆超限超载有关数据信息。

  三、治理措施
  (一)广泛宣传,统一行动。
  从2004年6月18日至6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治超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系列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治超政策规定、车辆装载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印制、发放宣传材料,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二)多方合作,各司其责。
  1、从2004年6月18日起,市发改委、公安局和交通局在全市集中开展在运“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公安和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安检、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运“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申请恢复标准吨位。三是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五是在集中治超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深入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非法改装车辆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我市非法改装车辆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集中治理,依法严管。
  1、治理标准:在集中治超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6)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超限治理,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超载治理。
大件、不可解体货物的运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市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或省交通公路部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相关手续。
  2、自2004年7月1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检测地点、统一政策措施、统一行动”(以下简称“五统一”)的要求,堵住入口、把住出口、管住要道,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初期,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为治理重点。
  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化肥、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汽等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应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车辆以及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报市治超办。
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时,各超限检查站点要确保参与运输应急煤炭、石油以及抢险救灾等重要物资的车辆畅通。
  3、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 “以卸为主、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以及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报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抄告车籍地交通、公安部门。
  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以及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报省、市治超办,由市治超办抄告车籍地交通部门。
  对故意闯岗不接受检测,或经检测超限超载拒不配合卸载处理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
交通部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注明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当事人若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注明理由。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驾驶人员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各级交通部门可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免费保管时间,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仍不运走的,交通部门可按规定变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由当事人在限期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交通部门应提前将上述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
  4、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营运驾驶员驾驶超限超载车辆被公告超过3次,取消其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同一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被公告超过3次,取消营运资格;同一运输企业被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
  (四)把住源头,经济调节。
  1、全省已设55个干线公路、25个高速公路超限检查站,我市设有2个干线公路超限检查站(107国道郾城、逍白线舞阳);经省政府批准,治超期间在全省公路网重要、复杂、密度大的路段或超限运输的源头区域,增设65个临时超限检查点,我市增设2个(107国道临颍、时南线舞阳—待工程建成通车后再设)临时超限检查点,形成“堵住入口、把住出口、管住绕行”比较完善的治理网络。
  2、市交通局、公安局要严格按照省交通厅、财政厅和发改委制定的超限运输收取赔(补)偿费办法执行。收费调节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只能对一般超限车辆的超限部分和运输不可分拆、不便保管物资以及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收取赔(补)偿费;严禁对运输煤炭、砂石、矿产品及建筑材料等货物的车辆严重超限部分“以收代卸、以罚代卸”,必须在卸货消除违法行为之后,才能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切实维护路产路权,确保交通安全。
  3、在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从2004年7月1日起,各级交通部门对普通载货汽车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从更改之月起按照恢复后的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计量征费。对不属于更改“大吨小标”范围的客车、特种车、专用载货汽车等其他车辆暂按《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标准手册》(第三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己经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应在本实施方案确定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短期治标,长期治本。
  1、短期治标以治理运输煤炭、砂石、矿产品及建筑材料等可装卸货物的超限车辆为主,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达到基本遏制车货总重超限、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特大型货运车辆擅自行驶公路的现象,公路行车环境明显改善,交通安全事故显著减少,干线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行车速度基本恢复正常。
  2、长期治本首先要从车辆生产环节入手,监督汽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其次,严把新车入户发牌、发证关,把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堵在运输市场之外;第三,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汽车改装企业。第四,加强货源地管理,限制超装货物,实现货源装卸的规范管理。第五,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吊销营运证、吊扣驾驶证、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等长效治理机制。第六,参与治理各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完善治超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
  3、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市治超联席会将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做好迎接全省检查验收的准备。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从2005年3月1日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
  (六)堵疏结合,强化监督。
  1、各级交通、公安部门依托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查站点联合执法。交通路政执法人员按省交通部门规定,从市交通部门现有路政人员中选配,公安部门向交通部门设立的每个超限检查站点选派10名公安交警。107国道郾城检查站由郾城县公安局选派,107国道临颍检查站由临颖县公安局选派,逍白线舞阳检查站由舞阳县公安局选派,公安交警负责拦车引导,交通路政人员负责检测;检查站的检测设备及办公、货物存放场地由交通部门负责,对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由交通部门按规定处理;对按行车证核定吨位超载的车辆,由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但不得重复处罚。交通、公安的各项收费和罚款各自按照现行规定的办法严格管理。
  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可以在超限检查站点管控范围内流动检测执法,可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超限检查站点接受处理;对在超限检查站点管控范围之外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公安交警可以强制检测,并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责令卸载,原则上不准罚款。
  3、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责任追究。没有经过培训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一律不准乱收费、乱罚款和收费不开票据;没有称重检测的,一律不准认定超限超载;没有卸载消除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准放行车辆;车辆首次超限超载的,一律不准收费罚款。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要严肃查处。
  (七)整顿市场,规范秩序。
  从2004年6月18日起用2年左右的时间,由市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治超工作是优化市场经济环境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长远与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切实把治超工作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改善公路行车环境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来抓,为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人、财、物力保障,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加强领导。治超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对治超工作负全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大力支持治超工作,对于治超初期发生的交通堵塞和群众上访等现象,要认真加以分析,区别性质,采取妥善办法解决。
  (三)完善制度。参与治超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建立例会制和周报制度,及时向市治超办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由市治超办收集汇总后报省治超办。
  (四)接受监督。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作完备的执法文书和处理记录,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防范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公路“三乱”现象。
  (五)制订预案。在集中治理期间,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货运车辆集体报停、运力紧张、发电用煤紧张、哄抬价格、堵塞交通、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市治超联席会派出督察组,对各检查站开展治超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治超效果好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干扰治超工作,完不成规定任务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煤炭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煤炭企事业单位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企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及设备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是,保障签订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维护煤炭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对经济合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合同标的数量、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3、合同价款或者酬金是否具体、准确。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可行、明确。
5、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根据法律规定和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所列条款是否合理、有效。
(二)经济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依法履行审批、鉴证、公证等手续。
第六条 对经济合同履行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当事人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有无履约能力;需要担保的合同,是否确定切实可行的担保形式,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债权、债务情况;合同履行的效益程度。
(二)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审查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审查违约责任是否按约定方式承担。
第七条 对购销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注明商标或标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和等级等。
(二)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是否明确。
(三)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1、对已经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否违反规定以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合同。
2、对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合同中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由双方协商签订。对其中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比例以及对质量异议提出条件和时间是否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产品价格,是否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产品单位价格、合同总金额和计价的币种是否明确。
(五)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在合同中是否注明。
第八条 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二)勘察、设计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是否注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九条 对加工承揽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是否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二)承揽方是否未经定作方同意,擅自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合同中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及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是否做出明确规定。
(四)合同中对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诀窍的,是否约定保密措施。
第十条 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供电价格及电费计算依据是否明确。
(三)供电合同期限和用电方的担保措施是否明确。
第十一条 对财产租赁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和内容。
第十二条 对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应当提供担保的合同是否经过担保,担保形式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 对对外投资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是否有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权益、投资收益分配是否具体明确,公平合理。
(四)对外投资联营形式和应履行的义务是否合理、明确。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 对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涉外经济合同是否有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所适用的国际惯例和公约我国是否已经加入。
(二)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
(三)合同中涉及的注入资金、回报率及风险承担是否符合平等、合理的原则。
(四)融资成本的运用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五)外方报价是否合理。
(六)采用的保险条款范围是否适当、可靠。
(七)选择的仲裁地点和方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
(八)外方资信能力是否得到真实可靠的审查。
第十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为常规审计,一般采取送达审计方式(重大的经济合同审计也可采取就地审计方式),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结束后,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
第十七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经济合同应当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一)数额较大的采购合同。
(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三)对外投资合同。
(四)涉外经济合同。
(五)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
第十八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可以要求经济合同经办部门和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数额较大的购销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两个以上供货单位的报价单。
(二)对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施工(或监理)方资质证书、批准开工文件和开工许可证。
(三)对对外投资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经过科学论证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门咨询机构咨询的材料;以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资料。
(四)对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审计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报价、保险、仲裁和采用的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参加重大经济合同签约前谈判和重要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重大经济合同进行的审计,应于合同文本送达审计后15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事前审计的合同,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经济合同审计,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建立审计档案;对重大问题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计程序,对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对查出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授权,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未经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不得结算;对未经审计的合同在执行中造成损失的,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损失的大小,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建议,或根据本单位授权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煤炭工业部部门规章对经济合同审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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