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3:18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改字[2007]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7年10月16-18日,商务部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作了题为“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满足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讲话。现将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加快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
            满足多元消费需求 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上的讲话
              (2007年10月18日 重庆)

同志们:
  在党的十七大召开之际,商务部举行全国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交流会,目的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通过交流各地在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方面的经验,促进这两个行业又好又快地成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从会议交流和现场考察情况看,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应,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推广。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现代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虽然是小行业,但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大力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满足百姓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均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带动和提升消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的需求特点日益显现,沐浴业发展日新月异,逐步从单一的洁身功能向集保健、休闲、餐饮、娱乐乃至商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转变。沐浴业已经或正在逐步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不仅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而且不断衍变为发展空间广阔的服务产业。据有关材料提供,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投资500万以上的大中型沐浴企业就有近万家,年营业额逾1500亿元。以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和艺术摄影为主要内容,人像摄影业呈现出蓬勃生机。2006年我国仅婚纱摄影营业收入就超过120亿元。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扩大就业,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就业。沐浴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现有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大部分岗位以体力劳动为主,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适合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下岗职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就业。例如深圳市涉及综合沐浴、桑拿、普通沐浴、足浴的6000家企业从业人员就近50万人;长沙市沐浴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两万人,有力解决了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问题。人像摄影业随着行业发展及服务领域拓展吸纳就业能力逐步增强。1992年全国人像摄影业从业人员仅19万人,到2006年从业人员已超过600万人,其中,拥有员工100人以上的摄影企业就有上万家。
  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大众洗浴关系着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全国1亿多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生活。大众洗浴网络的完善及其改造升级,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方便,提高了生活质量。集沐浴、休闲、餐饮、保健、健身、美容美体、阅览、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沐浴场所的快速发展,有利于缓解消费者精神和心理压力,调节身心,陶冶情操和增强身体健康,满足和培育了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人像摄影业城乡连锁经营网络的拓展和完善,方便了百姓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的需求。婚纱摄影、艺术摄影等摄影服务的兴起,满足和挖掘了消费者艺术感染、精神享受和美好回忆等个性化需求。
  二、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迅速,行业升级步伐加快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迅速发展。以沐浴业为例,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主要是以大澡堂子的形式解决居民洗澡难的问题,其功能主要是洗澡洁身,规模普遍较小,服务比较单一。90年代前后,芬兰浴、土耳其浴、沐足、保健按摩等浴种先后兴起,现代休闲、健康理念逐步融入沐浴业,使行业服务内容、经营理念发生了空前变化。
  (一)行业规模逐步扩大,多元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近年来,沐浴业每年新增企业数量十分可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状况良好。据估测,目前全国沐浴企业至少15万家,从业人员1000多万人。2006年全国重点沐浴企业营业额平均值达2041万元,同比增长19%;利润额平均值达290万元,同比增长21%。沐浴业经营业态由过去单一的大众普通浴室向便民浴室、浴场、桑拿、保健中心、休闲、娱乐等多种业态、多功能服务转变,已呈现出浴池、沐足、温泉、SPA会所等多种经营形式。企业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网点遍布大小城镇,初步形成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各类档次并存的市场格局。
  我国人像摄影业现有各类影楼、图片社、照相馆、冲印店、摄影工作室(不含器材生产、经营厂家)等企业已达45万多家,从业人员600多万人,2006年我国人像摄影业总营业收入超过900亿元,比1992年增长450倍,全国有4家企业营业收入超过亿元。人像摄影业已由传统的照相馆提升和分化为证件照、婚纱摄影、儿童摄影、艺术写真、广告摄影、相片冲印、器材销售和修理等多种经营业态,彩色扩印点、各类婚纱、艺术影楼不断涌现。经营网点逐步向农村延伸,城乡多层次网络体系逐步形成。
  (二)连锁经营步伐明显加快,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据调查,我国前30家沐浴企业中,多数都实行连锁化经营,这些连锁企业的门店目前已有1000多家,其中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足浴连锁店已达365家。企业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沐浴、护理设备,企业经营者管理和专业技术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从业人员不仅有基本服务本领,而且大多具备一定的保健和医学知识。
  摄影业品牌影响力逐步增强,连锁化经营呈现出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婚纱摄影、艺术摄影快速兴起,摄影业从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修版、着色、暗房等原有工种正逐渐被专业的影楼化妆师、数码设计师、专业礼服师、摄影助理、化装助理、企划设计师等专业人员所替代。
  (三)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必须予以关注和重视。一是认识存在误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沐浴、人像摄影业发展需要政府引导和支持有不同认识,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二是市场规范不够健全。目前,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缺乏法律、法规和健全的标准、规范体系,行业主要靠企业自我约束发展,致使规范不力和监管无序并存。三是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缺乏。沐浴、摄影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大批具有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的情况。四是部分企业公共卫生状况堪忧。沐浴、人像摄影业的公共用品及环境,存在多人使用,室内通风不良,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个别企业资源节约、环保问题突出等等。上述问题,既有市场发育和企业自身的因素,也有管理缺失、引导监管不力的责任,应当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三、大力推广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
  近年来,各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在推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大力拓展服务内涵,探索了许多好路子,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就能够使局部的好做法在面上得到推广,从而带动全行业加快发展。这也是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初衷,从大家交流的情况看,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政府引导。
  各地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宏观指导和政策扶持,一些地方把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作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制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标准,对企业加以引导和规范。上海、扬州、开封等地已制定出台沐浴业方面的标准,北京、天津、重庆、辽宁、黑龙江、江苏、陕西、湖南、济南、杭州、温州、洛阳等省市制定出台了人像摄影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的实施,使企业有章可循、有标可达,对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重庆市鼓励消费,实行“政府推动,以培育和优化市场为重点”,把沐浴业作为朝阳产业予以重点支持,并纳入《重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向,“抓规范、创环境、育品牌、促发展”,取得积极成效;通过正确引导,鼓励全社会消费,目前该市的大众沐浴理念已实现由“不能去”、“不让去”、“不敢去”,向“全家去”、“一起去”、“主动去”的转变;许多企业都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认证体系,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沙市积极打造“休闲娱乐之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沐浴休闲业健康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拓宽服务领域,把总体发展目标定位在建设独具特色的“休闲娱乐之都”,并制定了包括放宽市场准入、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培育品牌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在内的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
  咸阳市大力培育“咸阳足疗”品牌,实行“政府主导,品牌打造”,充分利用当地地热等资源优势,把发展沐浴业作为提升城市生活服务和休闲娱乐功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足疗产业,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通力协作,市政府每年财政列支专项经费加以扶持,使“咸阳足疗”品牌市场不断扩大。
  (二)行业推动。
  目前,我国已有沐浴行业协会组织近20余家,人像摄影协会50多家。各级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专业培训,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和中国人像摄影学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制定沐浴、摄影行业标准,加强行业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扬州市沐浴协会坚持“继承传统,致力创新”,积极做大“扬州沐浴”品牌,制订《扬州沐浴服务规范》,编辑出版了《扬州三把刀》丛书,在通过网络和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弘扬扬州沐浴文化的同时,加大力度全方位培训沐浴技师、服务技师和中高级管理人才,满腔热忱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力地促进了沐浴业发展。济南市摄影协会制定了《摄影业等级评定及服务质量标准》和《济南市摄影行业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办法》,出台了《照相机维修准入制度》,通过实行职业资格证制度大力规范从业者队伍。
  (三)企业创新。
  很多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及发展变化的多样化需求,根据自身实际找准市场定位,围绕高、中、低端不同市场,努力创新沐浴和人像摄影的发展模式,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努力打造知名服务品牌,实现跨越式发展。
“品牌化集团化经营”发展模式。重庆“金夫人”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开发婚庆服务、装潢设计等配套服务,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国内有影响力的品牌。该集团仅解放碑中心店,年营业收入就达到1亿元。
  “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模式。哈尔滨维纳斯婚纱摄影,以婚纱摄影为突破点,采纳科学的“周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诸如《创新研发制度》、《服务流程标准化》等制度;整合服务种类,细分目标顾客,推出自选服务项目由顾客自由选择,形成了以婚纱摄影为核心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天津帝景温泉度假村等沐浴企业引进国外休闲理念,打造中国休闲SPA,通过科技创新和营造艺术氛围吸引顾客。上海王开,引入DIY新概念,采用数码摄影技术、数码设计、新型后期扩放等现代技术,推动传统摄影工艺转型,给顾客带来全新体验。
  “服务功能综合化、专业化”发展模式。西安凯撒宫酒店发展集沐浴、餐饮、休闲、健身于一体的多功能服务场所,注重细节服务,加强特色服务,实现了服务硬件和软件的统一。北京华日,以市场为导向,借助相机数字化,将摄影艺术与高科技结合,变新求异,推出个性化、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深受群众欢迎。
  “资源节约”发展模式。北京浴康苑面向大众大力发展便民洗浴,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注重资源节约,开展多种经营,走出了发展便民浴池的新路子。
  “立足农村市场”发展模式。河北文安“孙记摄影”,立足农村,服务农民,引进多种拍摄道具满足农民顾客的特色需求,采取送件上门、报销路费等措施解决农民顾客的交通难问题,使摄影艺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
  总体而言,通过各地政府的重视和商务厅局、行业协会、广大企业的积极努力,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满足了人民生活需要和消费者的多样化,为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借此机会,我代表商务部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希望各地商务厅局在适当的时候也召开相应的会议,总结经验,加强交流,相互借鉴,更加有效地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商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把发展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今后一段时期,发展沐浴业、人像摄影业的总体思路是:紧密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宗旨,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加快行业改造和升级,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积极培育品牌企业,努力提高行业发展规模、服务质量和水平,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基本健全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服务网络,并逐步向乡镇延伸服务,较好地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促进沐浴业、人像摄影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
  目前,社会上对沐浴业存在一些模糊和片面认识,认为“洗澡的事”上不了大雅之堂,对商务工作来说是个很小的行业,抓不抓无关紧要。这些认识不解决,就会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部署,将有关行业切实纳入服务业总体发展战略,积极协调和会同有关方面,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的正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和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内涵,引导人们更新观念,消除偏见,积极参与和正确消费。同时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和有关行业的社会地位,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加快行业立法,完善行业标准体系。
  行业立法和标准化管理是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商务部将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由于国家层面立法需要一个过程,短时期内难度较大,地方上可先行一步,尽快制定出台与当地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今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摄影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足浴保健技术规范》,将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些还很不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细化行业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各地要加大力度,在实施好已出台标准的同时,加紧制订充实完善标准体系,并不断总结经验,为形成完整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三)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的设施比较薄弱,难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商务部将结合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便民浴池等纳入国家鼓励类发展服务业目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各方面重视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机遇,重视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和各方面支持,将沐浴网点和摄影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鼓励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品牌化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建立生活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发展满足低端消费群体的便民浴池和面向农村开展摄影服务的企业,以及采用节水、环保设备的沐浴和摄影企业,给予补贴或税收减免;对连锁经营和开拓海外市场的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以及进入社区开办大众化浴池和人像摄影网点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各地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校、企业的积极性,调动各方力量,做好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培训。要会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按摩师、摄影师、化妆师、数码设计师、礼服师等行业核心技术人员的资质认证体系以及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为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组织好教材编写工作,鼓励、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人才分类、分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和素质。此外,商务部门要积极组织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论坛研讨和展览展示等活动,学习借鉴经验,大力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带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指导,推进行业改造和升级。
  推动行业改造升级,促进企业创新,是做强做大服务产业的必由之路。各级商务部门要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劣势企业,实现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做大做强沐浴产业和人像摄影业产业。要大力培育行业品牌,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对加盟企业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要鼓励国内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与国际著名企业合作,加大国际交流,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要积极引导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适应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针对不同的目标群体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大力开展多业态、多层次的沐浴和人像摄影服务,不断调整经营结构,创新服务内涵,走多元化发展之路,满足高、中、低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沐浴和人像摄影企业要注重环保和节能,大力发展绿色服务业,沐浴企业必须广泛采用节水节电设施和污水处理设备,促进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约。摄影企业要科学处理冲洗照片产生的废液,防止造成污染。
  (五)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和信用体系。
  经营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是社会产生片面认识的重要原因,严重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健全沐浴企业和人像摄影企业信用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规范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重点加强环境和用品卫生、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大力打击各种商业欺诈和无证照等非法经营行为。
行业统计体系缺乏,加大了监管难度,直接影响行业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办法、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地要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支持协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体系、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人才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没有成立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协会的省市,要加快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协会工作重点要放在建立统计体系方面,通过全面、准确的行业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整理,把握沐浴业、人像摄影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状况,客观反映其在扩大消费、增加就业、创造税收等方面的作用。
  同志们:正在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指明了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沐浴业和人像摄影业都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要服务行业。我们一定要以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高昂的热情和执着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扩大国内消费,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奖励款项的相关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析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建设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以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建设工程为条件,支付承包方奖励工程款的,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工期延误,对承包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完成建设工程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的,应认定为建设方阻止奖励工程款的条件成就,根据法律规定,视为条件已成就,建设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承包方奖励工程款。
2005年8月5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专用条款,2006年10月16日,乙公司向工程介绍人徐建平提交了《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公司同意在原合同价基础上增加400,000元,若工程未在2006年12月2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或未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的,该条款自动失效,不作依据;乙公司保证在近期投入900,000元,甲公司保证将该款用于完成后期工程的施工及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在2006年12月20日前完工,乙公司奖励甲公司200,000元,若工程在2006年12月20日未竣工验收合格,或未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的,该条款自动失效,不作依据,且甲公司放弃工程余款结算,赔偿造成乙公司的损失等。甲公司复工后,由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双方反复交涉,致使工程断续施工,直至2007年8月才完工。同月5日,乙公司接收工程,并将厂房出租他人使用,但双方未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对增加工程款400,000元和奖励工程款200,000元的争议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乙公司于2006年10月16日提交的补充协议书,应结合整体内容予以全面理解,首先,虽该协议上没有双方的签章,但乙公司提交该协议应为要约,而甲公司在收到该协议后开始复工,是以其行为予以了承诺,该协议已成立,系对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予以了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其次,虽增加和奖励工程款是以2006年12月20日前完工为前提条件,但同样,该协议上还约定了乙公司保证在近期投入900,000元的内容,从2006年实际付款情况看,除2006年1月20日支付的55,000元外,乙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才开始支付100,000元,全年只支付了335,000元,无论是从支付时间还是支付金额看,均与其承诺不符,因此,造成工程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原因在于乙公司未及时付款,乙公司阻止增加和奖励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甲公司虽客观上没有在期限内完成工程,但乙公司仍应支付增加工程款400,000元和奖励工程款200,000元。综上,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应为3,700,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补充协议中有关20万元工程奖励款,尽管以约定施工工期满足为条件,但乙公司的延迟支付(复工后)工程款对甲公司施工形成了实质性影响,原审以之认定前者阻止奖励工程款条件满足是合理的。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8)奉民一(民)初字第472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461号
 
三、基本案情
  2005年8月5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专用条款,双方约定:乙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邬桥叶家村的新建厂房工程发包给甲公司承建,工程内容为:1、车间一、车间二、门卫及配电间、道路、上下水管及消防设施、围墙、电器设施及化粪池等土建工程;2、载物口的升降机(载重为两吨),厕所吊顶上楼板及铁门;3、所有外墙土建使用多孔砖;4、配电间另加一间,共两间;5、门卫内隔墙,厂牌、门卫前及车间周边花坛;6、厂牌(按图纸);7、品牌不锈钢伸缩门(高1.5米。每平方米按1,000元造价)8、道路厚度、长度、宽度均作具体规定,总长400米(按图纸);9、消防设施和消防管道按消防规范;10、从配电间至各车间(一、二)配电间的三相四线(120平方)的电缆(共2根)及车间开关箱(配电箱),车间内的其他照明、宽带、空调、有线电视、电话、单相电线及开关接口插座等所有电器设施;11、厂区围墙按图施工、上下管道质量必须国标且满足消防要求;合同总价款为闭口价3,100,000元(人民币,下同),材料涨跌风险和税金均由甲公司负责,总价不再加价及减价,进场10天后支付150,000元,基础做好后支付350,000元,结构封顶后支付50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支付1,000,000元,验收后第一年付500,000元,两年内付清,合同总价5%的保修金及合同总价款5%的税金两年内付清;工期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签订合同后一周提供施工图纸5套;乙公司的工地负责人为王守慎,甲公司的工地负责人为陈宝红;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办理关于该工程施工的相关资料和手续,直至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相关费用由甲公司负责;经双方认可,由乙公司提供的施工材料,在总价内予以扣除;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0,000元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05年9月2日、同月9日、同月17日、同月29日分四次将施工的蓝图交给甲公司,并同时出具政府相关批复文件,甲公司遂于同月26日正式进场施工。施工中,甲公司认为蓝图显示的工程量要远远超出确定合同闭口价时白图所对应的工程量,要求乙公司增加工程款,乙公司未予明确答复;验收隐蔽工程时,乙公司未到场确认,双方遂产生争议,甲公司于2006年1月停工。
  经多次谈判,2006年10月16日,乙公司向工程介绍人徐建平提交了《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乙公司同意在原合同价基础上增加400,000元,若工程未在2006年12月2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或未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的,该条款自动失效,不作依据;乙公司保证在近期投入900,000元,甲公司保证将该款用于完成后期工程的施工及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在2006年12月20日前完工,支付方式为:开始施工第二天付200,000元(其中100,000元是办证费用,暂存乙公司处),围墙、门卫室竣工且工程已进入全面施工时付200,000元,车间工程及道路施工完毕付300,000元,全面竣工结束,乙公司认可后,付100,000元,办理交接手续后付100,000元,工程余款,力争在2007年6月30日前付清;乙公司奖励甲公司200,000元,若工程在2006年12月20日未竣工验收合格,或未办理工程交接手续的,该条款自动失效,不作依据,且甲公司放弃工程余款结算,赔偿造成乙公司的损失等。
  甲公司复工后,由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双方反复交涉,致使工程断续施工,直至2007年8月才完工。同月5日,乙公司接收工程,并将厂房出租他人使用,但双方未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2007年11月9日,甲公司致函给乙公司,要求对工程进行备案制验收,乙公司未答复。
  由于催讨工程款无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乙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2、乙公司立即支付自2007年8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乙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甲公司在三个月内为乙公司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等手续;2、甲公司交付该建筑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纪录,A册、B册、C册、D册等施工资料;3、甲公司协助乙公司办理房产证;4、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原审庭审过程中,通过庭审以及法院组织的几次庭外对账,对已付款的金额,双方确认如下:2005年度已付1,375,957元(原争议的00793657支票金额150,000元,甲公司已认可收到)、2006年度已付335,000元、2007年度已付747,644元。
  
四、法院审理
原审认为,一、本案的工程总造价的认定问题。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认定问题。
  甲公司认为,原合同约定的闭口价3,100,000元,系以白图的施工量为预算基础,但实际施工时,乙公司提供的施工蓝图上所规定的工程量远超于白图施工量,经反复协商,乙公司承诺增加工程款400,000元以及奖励200,000元,故合同约定的闭口价应为3,700,000元。
  乙公司则认为,其迫于甲公司的停工现状,为减少损失,才同意增加和奖励工程款,但均有前提条件,即工程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完工,而甲公司实际于2007年8月才完成工程,故工程款仍应以原合同的闭口价为准。
  对施工白图和施工蓝图的争议问题,法院认为,首先,由于乙公司提供施工蓝图的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日,故可以确定,双方合同约定闭口价所对应的工程量非蓝图所显示的工程量;其次,蓝图工程量是否比原有增加,应以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工程量为参照,由于甲公司没有提供双方已一致确认的预算书,且其提供的白图仅为部分,法院不能以甲公司的口述而认定具体细化的变更工程量,但从双方的反复交涉过程中,可以肯定,工程量总体确实发生了变化,这也是双方之后变更原闭口价的事实基础。
  对增加工程款400,000元和奖励工程款200,000元的争议问题。对乙公司于2006年10月16日提交的补充协议书,应结合整体内容予以全面理解,首先,虽该协议上没有双方的签章,但乙公司提交该协议应为要约,而甲公司在收到该协议后开始复工,是以其行为予以了承诺,该协议已成立,系对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予以了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其次,虽增加和奖励工程款是以2006年12月20日前完工为前提条件,但同样,该协议上还约定了乙公司保证在近期投入900,000元的内容,从2006年实际付款情况看,除2006年1月20日支付的55,000元外,乙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才开始支付100,000元,全年只支付了335,000元,无论是从支付时间还是支付金额看,均与其承诺不符,因此,造成工程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原因在于乙公司未及时付款,乙公司阻止增加和奖励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甲公司虽客观上没有在期限内完成工程,但乙公司仍应支付增加工程款400,000元和奖励工程款200,000元。综上,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应为3,700,000元。
  (二)增减工程款的认定问题。
  总体来讲,双方对固定总价变更为3,700,000元,是对应蓝图范围内的工程量,因此,本项所指的工程量增减,是针对蓝图工程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而言,未施工部分为减少工程,增加施工部分为增加工程。审价单位在3,700,000元基础上,再计算出白图口径的工程款为4,209,918元,该数据与事实不符,不应采纳,工程款金额认定应以蓝图口径的审价结论为审查依据。
  1、门卫室增加费用问题。
  由于合同约定门卫为1间,中间有隔墙,而经审价单位再次现场查看,与蓝图相比,没有增加,故报告上所列的门卫室增加费用15,820和安装费用7,369元,不应计为增加费用。
  2、车间一、车间二增加费用问题。
  与蓝图相比,系增加工程,此2笔16,293元共计32,586元,应作为增加工程款计算。
  3、厂牌费用减少问题。
  与蓝图相比,系减少工程,此810元应在总价中予扣减。
  4、道路223,492元、围墙115,317元、室外水电及消防工程安装费用64,872元增加问题。
  因该些工程系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而甲公司未提供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或往来函件等形式的证据,以证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故不应计为增加费用。
  5、门卫钢筋差异2,792元、车间一钢筋差异259,839元、车间二钢筋差异259,839元的增加问题。
  因合同系闭口价,双方对钢筋含量的差异没有开口约定,且实际施工面积没有超出蓝图范围,故不应计为增加费用。
  6、车间一、车间二的减少问题。
  因与蓝图相比,工程量实际已减少,对应的2笔235,599元共计471,198元,应在总价中予以扣减,但其中的86,484元已作为已付款计算,实际应扣减的金额为384,714元。
  7、载物口的升降机(载重量为2吨)应扣减金额的问题。
  载物口的升降机实际没有安装,应扣减对应金额,但双方对升降机的具体型号约定不明,故审价单位分别给出简易升降机的价格为40,000元、电梯的价格为160,000元两个价格,法院认为,由于两者的价格差距悬殊,且当事人各有合理解释情况下,为利益平衡,法院酌取中间值,对应扣减金额100,000元。
  综上(一)、(二),经计算,甲公司完成的工程总价应为3,247,062元。
  二、已付工程款和垫付材料款金额的认定问题。
  (一)已付工程款问题。
  经多次对账,双方对已付金额2,458,601元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视角

云南大学法学院06级硕士研究生 杨盛秋

摘要:根据物权法理论和国际通行做法,不动产登记应当以土地权利的登记为中心,由统一的机关进行。我国《物权法》也明确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本文借鉴准物权理论、将不动产物权的类型一分为二,从而以“二分法”分析重构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论证了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准行政行为性质。并以行政法视角研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以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划清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各自活动范围,厘定政府职能界限,使政府不去干预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而集中精力去做其应该做的事情。在经济管理领域,政府职能将限于核定社会成员准人市场的资格,明确民事权属状态,营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由此可见,作为明确市场主体产权归属及其权利享有状态内容之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政府各项职能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 问题的提出: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的财产性长期不被承认,不动产被排除在财产法之外,不动产登记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加之管理权分散,我国传统的不动产登记极为混乱。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不统一
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所依据的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的登记规范。仅法律就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担保法》等之多,另外还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登记规则,如国家土地局制定的《土地登记规则》。这些性质、渊源、效力不同的登记法规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需要。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
根据上述分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房地产、森林、矿产等所有权或抵押等的登记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房产、林木、地质矿产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行使。
在这种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具有自己管理不动产登记的领域,体系庞杂,弊端重重:当事人登记时经常要到多个部门才能登记完毕,而且效力可能不同;分散的登记制度给有关不动产交易机关带来查阅信息不够全面的困难,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别抵押或重复抵押等现象;各登记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争相登记,形成重形式轻审查、人浮于事的局面。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问题缺乏规定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关于不动产登记赔偿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被割裂的畸形现象。登记机关仅指向收费的权利,而对登记错误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不动产登记纠纷;因为登记机关不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负责,不利于加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感,缺乏压力和动力去认真履行不动产登记的义务,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四)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不够公开化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公开查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查询当事人不动产信息的情况,而掌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部门认为登记只是为了执行政府的管理职能,不愿或者不及时、不准确地提供不动产信息。这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所要求的登记信息的充分、有效公开相去甚远。

二. 重构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也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制度。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基本问题。
(一)传统学界观点
目前学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体上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该说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2、私法行为说,该说认为,登记效力之发生在于登记之意思表示,登记效力之发生脱离申请人意思则难以发生效力。从登记所产生的效力来看,登记行为是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3、证明行为说,该说避免公、私法性质上的判断,认为房屋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只是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具备办证(交付)条件,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身,也只是对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进行确认和公示,而不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判断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必须结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及物权的基本分类。
(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之分析
笔者借鉴准物权理论,将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一分为二,并以此为基础分别探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从而在此“二分法”前提下展开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的研究。
1.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已颁布的《物权法》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包括以下种类:
(1)不动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只有不动产抵押权。
(3)不动产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对于上述种类,借鉴准物权理论,可以将不动产物权分为准物权与典型物权。典型物权如我们通常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此主要讨论准物权问题。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对准物权概念的理解在学者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如有学者认为准物权是指某些性质和要件相似于物权、准用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因而法律上把这些权利当作物权来看待,准用民法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准物权的财产权有: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也有学者认为,水权、矿业权和渔业权等并非为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将准物权称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如王利明教授认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公民、法人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如取水权、采矿权、养殖权等。当然,也有学者明确地使用准物权这一概念。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是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为了论述的方便,笔者使用准物权这一表述。
准物权的客体一般具有不特定性,准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系。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涉及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应作为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规定)。由于准物权所指向的标的物是自然资源,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因此,准物权具有很强的公法色彩。
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其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一般不能自由转让,准物权的行使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1](P76-P85)
2.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笔者认为,对于不动产登记之性质,应以“二分法”区别对待。依不动产物权类型的不同将登记主要分成两类:
一类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或确认的物权之登记,如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有关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准物权。这一类准物权的登记,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权关系密切。
另一类是通过合同、继承取得或者以土地出让方式产生的典型物权变动之登记,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这一类基本上和行政管理权没有关系,主要是物权人通过登记机构的公示来确保自己的权利。
基于此,笔者认为,前一类以不动产行政管理理论为基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应由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等加以规范;后一类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以民法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登记应为复合性质的行为,应当是我们目前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要讨论的重点。需要说明的是,“二分法”与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相反,恰恰是对其的合理补充。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以“二分法”论。目前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不分种类地笼统地只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公法性或一味强调不动产登记行为的私法效果,又或是单以证明行为论,均不足以全面阐释内容丰富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只有先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才能制定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立法框架。本文所探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行政法视角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之下。
3.构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由于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性质以及目前政出多门、管理分散的现状,准物权登记的统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成熟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