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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38:22  浏览:8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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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及《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一)具体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二)相关概念界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2、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未参加年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3、已安排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4、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市或区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三、征缴办法
  (一)征缴时间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次年5-6月,征缴期为次年7月;2007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2008年6-7月,征缴期为2008年7月。
  (二)审核认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市地税直属局、保税区地税局及高新园区地税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审核。
  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用人单位工资手册(或工资明细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到市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并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中国残联制发的《中国残疾人证》,填写《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三)申报缴纳
  财政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对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其他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缴纳。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和相关程序。
  四、征缴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减免。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代扣,对已入库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划等事项管理并记账;残联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统计欠缴情况,将收入情况记账到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以及各支库,对保障金收入及滞纳金在预算收支科目的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中反映。
  (四)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五)凡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同级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缴时限,同时通知财政或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六)保障金市县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残联另行制定。
  五、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处理。
  (三)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保障金的征缴、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中具体事宜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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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22号

关于印发《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1997年自治区开展争创园林城市和绿化达标单位活动以来,全区城市绿化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先后有5个城市和4个县城被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对1997年制定的《关于开展争创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关于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城市绿化,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全区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二年三月七日

   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创建园林城市要求,结合我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增加城市绿量、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开展范围
  1.全区设市城市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2.全区县城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
  3.地级市所辖区可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自治区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含县城、市辖区,下同)已提出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园林城市标准。
  四、申报程序
  1.自治区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六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2.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抄报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3.由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会同当地绿化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根据审查结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审查意见。
  五、申报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情况的汇报。
  2.所在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的审查意见。
  3.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5.城市园林绿化情况的说明(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对有关创建工作作出说明)。
  六、考核办法
  自治区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申报材料、环境质量指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市容市貌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标准的城市,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联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城、城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消其“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适应西部大开发,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地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扎实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
  1.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2.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资金落实,实施措施有力。
  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管理到位、科研队伍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4.在创建园林城市过程中,善于总结经验,对全区有示范、推动作用。
  5.园林绿化执法主体明确、落实,执法严格、有效,严肃查处非法侵占绿地、乱砍滥伐、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的事件。
  二、规划设计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年以上。
  2.规划实施严格,规划管理措施有力,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规划修改按法定程序进行。
  3.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了有机的完整体系。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良好。三、景观保护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处所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市容美观,环境卫生良好。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已建档立卡,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有序,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区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实地考察核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4平方米。
  (二)道路绿化
  1.城市主、次干道、支路街道绿化普及率在95%以上。
  2.市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全市基本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特色,江、河、湖、渠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本地特有的风光带。(三)居住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改造旧居住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花园式居住小区占25%以上。
  3.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资金落实、措施有力、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区各单位普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认真开展“绿化合格单位”、“花园式单位”评选活动,评选制度严格。
  2.“绿化合格单位”占城区单位(含花园式单位)总数70%以上,“花园式单位”占20%以上。
  3.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美化及认养绿地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到80%以上,且规格、品种、质量符合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驯化、育种工作成效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全民义务植树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年年完成任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在85%以上,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
  重视垂直绿化和其它立体绿化,景观效果好。
  (八)公共绿地建设
  1.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干净整洁,特色鲜明。
  2.公园设计建设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公园总面积的70%以上,绿化植物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3.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乔灌花草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4.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美观、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五、生态建设
  1.扎实开展城市大环境绿化,效果明显,形成了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
  2.按照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得力,环境效益良好。
  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设市城市达60%以上,县城达40%以上。4.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达到35%以上,县城达到30%以上。5.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为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天数超过200天。6.城市建成区内的江河湖渠按照规范要求经过全面整治改造,形成良好的城市园林景观。
  六、市政建设
  1.燃气普及率设市城市在85%以上,县城在70%以上。
  2.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路灯装灯率在90%以上,亮灯率在95%以上。
  3.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4.用水普及率设市城市在98%以上,县城在90%以上。
  5.水质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97%以上。
  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
  活动实施办法
  城市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要求,结合我区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活动的实际,重新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绿化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活动,林业、城建、园林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境内的各级机关、团体、部队、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的庭院、校园、厂区、场区、矿区、库区、居民住宅小区和部队营区等。对城市、城镇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项目,应按当地规定标准留足绿化用地,做到同时规划设计,同时预算投入。在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按设计完成绿化任务。
  三、“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标准
  (一)“绿化合格单位”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
  2.单位领导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管护人员及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3.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0%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2%以上,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95%以上;
  4.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较强,有一定的总体景观效果;
  5.对病虫害防治及时,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6.工、矿、仓储、训练基地根据实际,划分出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区域,建设好卫生防护林隔离带。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因地制宜地栽植了乔、灌、花、草,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5%以上;
  7.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8.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有较完整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二)“花园式单位”
  1.能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积极履行植树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法定绿化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5%以上;
  2.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绿化、美化建设,有专职或兼职管护、管理人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3.本单位在普遍绿化或“绿化合格单位”的基础上,有更进一步的美化和提高,绿地面积占单位总面积的32%以上,商业居住小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单位庭院内道路绿化率达到100%;
  4.绿化主题与单位的性质一致,体现出行业文化内涵:工厂厂区绿化体现出“优质创新”的氛围;机关大院绿化体现出“简朴廉政、为民服务”的形象;学校校园绿化体现出“环境育人”的功能;军队营区绿化体现出“钢铁长城”的威严;居住小区绿化体现出“安居乐业”的繁荣景象;
  5.庭院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新颖独特,布局合理,富有特色。植物配置合理得当,层次感强,总体景观效果完美;
  6.具有结合本单位实际的供休憩、游憩和体育锻炼的活动场地及小花园,庭院内配置总体比例适当的园林设施及建筑、艺术小品(商业居住小区内应设有与小区面积总体比例适当的公共绿地,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平方米);
  7.庭院中的可绿化地域及零散空地均有花、草、树木覆盖,建筑、构筑物周围均有花、木相衬;
  8.工、矿、仓储、训练基地的生产(训练)、办公、生活(后勤)分区卫生防护林隔离带质量高、林相整齐。生产(训练)区域可绿化地应全部绿化,乔、灌、花、草配置合理,办公、生活(后勤)区域绿地率达38%以上;
  9.管护得力、无病虫害;绿地内无杂草及残花败叶,无堆砌物;花坛图案清晰,色彩鲜艳,花朵繁茂;园林设施、建筑、艺术小品的艺术品位较高,无人为损坏;
  10.院内环卫设施齐全,整洁卫生;
  11.庭院绿化、美化建设资料、档案齐全完备,有完善的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及配套实施方案。
  四、申报命名程序
  申报“绿化合格单位”的单位,要按照标准,认真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当地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报县(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颁发荣誉证、牌,并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备案。“花园式单位”申报单位自查申报后,县(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初验,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由地、州、市绿化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地、州、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颁发荣誉证、牌,并报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备案。
  五、复验
  绿化委员会要定期复验“绿化合格单位”和“花园式单位”,对管护不善,致使绿地面积减少,景观效果下降的单位,将取消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将对各地开展争创“绿化合格单位”及“花园式单位”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成效显著的城市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国务院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1950年12月2日,国务院、政务院

为照顾民族习惯,遇伊斯兰教(回教)之尔代(新疆称肉孜节)、古尔邦(即宰牲节)、圣祭(新疆称冒路德节)三大节日,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人民自己食用的牛羊,应予免征屠宰税;其有限制宰牛的规定者,并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承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望即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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