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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5:09:04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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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州政发4 [2009] 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努力建设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求真务实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从严治政的廉洁政府、与时俱进的创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函〔2008〕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州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三)州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

(四)州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州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与州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

(七)州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

(八)重要的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九)行政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

(十)全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不得出现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综合分析,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三)坚持民主决策。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县市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意见,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五条 州长对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州长决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州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州长、分管副州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按职权临机决定,及时向州长报告,并在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决策提出。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州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按程序提出决策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筛选汇总,提出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州长(副巡视员)、州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州长交承办单位承办。

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副巡视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州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州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州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列入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计划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汇总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及其依据。

(三)专家论证。州人民政府成立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四)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二是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是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适时召开座谈会、协商会,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意见,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五)公开听证。决策承办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房屋拆迁的确定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且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3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六)集体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经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决定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审议,遵循以下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2、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3、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4、决策事项的分管副州长发表意见;

5、州长最后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州长作出决定。州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州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州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需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州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州委、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七)结果公开。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密决策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团结报》、湘西电视台、湘西网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广大群众实施或知晓。

(八)实施监督及评估修正。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州人民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政令畅通。政府督查、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积极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州政协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州人民政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州人民政府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州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七条 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则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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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国家计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等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今年3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全国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这是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大局出发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物价部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围攻、殴打执行公务的物价检查人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给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威胁,直接妨碍了物价大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影响很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保证物价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以暴力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依法打击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物价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对伤害物价检查人员和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坚决依法处理,以确保物价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物价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对妨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公安机关要及时移送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有及时批捕、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各地物价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教育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各项物价政策法规,守法经营,主动接受物价检查人员的检查。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物价检查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坚持依法办事。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许昌市本级及所辖六个县(市、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征管、个人缴费记录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申领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标准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失业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一条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及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进行调剂,提高全市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50%(含5%上解省级调剂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市政府可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季度上解,设立县(市、区)明细帐,专户储存和管理。


各县(市、区)须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基金统筹地,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2%缴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首先使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请市级统筹调剂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申请程序。符合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将调剂金下拨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其及时拨付相关县(市、区)。


第五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健全个人缴费纪录,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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