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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3:42:51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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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新闻出版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五批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161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3251/13003232395986553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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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1989年8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
为了便于各地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具体意件:
一、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不论数额多大,一律不判处死刑。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判处重刑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四、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的,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不满五万元的,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不满三万元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五、个人受贿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决定从宽处理时,应当从严掌握。
六、个人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并且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组织退赃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2001年5月1日以后,文到之前已发生废旧物资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销售业务如何处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购入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金可按规定抵扣。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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