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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10:28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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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6年6月1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后勤部:
大力推广会计电算化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指导和规范广大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范》的要求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规范》,下大力量抓好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分期分批、有针对性地对所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特别是要抓好国务院选定的千户企业的会计电算化普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在千户企业中普及会计电算化的规划。由于国家经贸委正在调整千户企业名单,名单确定后,我部将作出进一步的部署。
二、组织好《规范》的宣传工作,让广大会计人员了解《规范》的基本内容。特别是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基层单位领导、总会计师、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规范》的培训,使他们了解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过程及其要求,以便更好地领导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这一培训可与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三、贯彻《规范》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对照《规范》的要求,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和电算化工作;没有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工作中,参照《规范》的有关内容,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会计电算化打好基础。
四、替代手工记帐是会计电算化的阶段性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这一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制定替代手工记帐的管理办法,保证这一过程的顺利实施。

附件: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指导和规范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实施工作的具体方案,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对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进行指导。
二、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领导都应当重视这一工作。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都应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会计电算化;其它单位也应当逐步创造条件,适时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三、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四、会计电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内部各个方面,各单位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亲自组织领导会计电算化工作,主持拟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协调单位内各部门共同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和承担会计电算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提出实现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的具体方案。
五、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例如:可先实现帐务处理、报表编制、应收应付帐款核算、工资核算等工作电算化,然后实现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核算等工作电算化,再进一步实现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工作电算化;在技术上,可先采用微机单机运行,然后逐步实现网络化。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先实现工作量大、重复劳动多、见效快项目的电算化,然后逐步向其它项目发展。
六、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逐步使多数会计人员掌握会计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具备条件的单位,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负责会计软件的维护,并培养部分会计人员逐步掌握会计电算化系统分析和系统设计工作。对于积极钻研电算化业务,技术水平高的会计人员,应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七、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集团企业,应当加强对集团内各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在各单位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报表汇总或合并报表编制工作的电算化,并逐步向集团网络化方向发展。
八、会计电算化工作应当讲求效益原则,处理好及时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既不要盲目追求采用最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也不要忽视技术的发展趋势,造成设备很快陈旧过时。对于一些投资大的会计电算化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指导,在硬软件选择、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方面,积极提出建议,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使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进行。
十、会计电算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的单位,要研究并逐步开展其它管理工作电算化或与其它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逐步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的单位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单位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在单位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 配备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
一、电子计算机和会计软件是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目标,投入一定的财力,以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选择与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规划相适应的计算机机种、机型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设备。实行垂直领导的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在选择计算机机种、机型和系统软件及有关配套设备时,应尽量做到统一,为实现网络化打好基础。
具备一定硬件基础和技术力量的单位,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设备建立计算机网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会计数据实时处理。客户机/服务器体系具有可扩充性强、性能/价格比高、应用软件开发周期短等特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逐步建立客户机/服务器网络结构;采用终端/主机结构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运用客户机/服务器结构。
三、由于财务会计部门处理的数据量大、数据结构复杂、处理方法要求严格和安全性要求高,各单位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管理,硬件设备比较多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可单独设立计算机室。
四、配套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基础工作,选择会计软件的好坏对会计电算化的成败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配备会计软件主要有选择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通用与定点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三种方式,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的技术力量选择配备会计软件的方式。
1、各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初期应尽量选择通用会计软件。选择通用会计软件的投资少,见效快,在软件开发或服务单位的协助下易于应用成功。
选择通用会计软件应注意软件的合法性、安全性、正确性、可扩充性和满足审计要求等方面的问题,以及软件服务的便利,软件的功能应该满足本单位当前的实际需要,并考虑到今后工作发展的要求。
各单位应选择通过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通过财政部批准具有商品化会计软件评审权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软件,在本行业内也可选择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的会计软件。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会计业务相对比较简单,应以选择投资较少的微机通用会计软件为主。
2、定点开发会计软件包括本单位自行开发、委托其它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三种形式。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业务一般都有其特殊需要,在取得一定会计电算化工作经验以后,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定点开发的形式开发会计软件,以满足本单位的特殊需要。
3、会计电算化初期选择通用会计软件,会计电算化工作深入后,通用会计软件不能完全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配合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配套的会计软件,选择通用会计软件与定点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的方式。
五、配套会计软件要与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相适应,可逐步从微机单用户会计软件,向网络会计软件、客户机/服务器会计软件发展。
六、配备的会计软件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
七、会计核算电算化成功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进行会计分析和预测,除了选择通用会计分析软件,或定点开发会计分析软件外,还可选择通用表处理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
八、部分需要选用外国会计软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单位,可选用通过财政部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软件。选用未通过财政部评审在我国试用的外国会计软件,应确认其符合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中文界面和操作使用手册,能够按照我国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打印输出中文会计帐证表,符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习惯,其经销单位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三章 替代手工记帐
一、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帐簿和报表。替代手工记帐是会计电算化的目标之一。
二、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备了适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2、配备了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
3、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替代手工记帐之前,地方单位应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规定,中央直属单位应根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机与手工并行三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的数据相一致,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替代手工记帐的过程是会计工作从手工核算向电算化核算的过渡阶段,由于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比较大,各单位需要合理安排财务会计部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帐凭证替代手工填制的记帐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据以登记手工帐簿。如果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结果不一致,要由专人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书面报告。
六、记帐凭证的类别,可以采用一种记帐凭证或收、付、转三种凭证的形式;也可以在收、付、转三种凭证的基础上,按照经济业务和会计软件功能模块的划分进一步细化,以方便记帐凭证的输入和保存。
七、计算机内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替代手工记帐单位的重要工作,根据会计电算化的特点,各单位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清晰,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在当期所有记帐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帐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帐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当期总分类帐。
3.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打印,由于受到打印机条件的限制,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帐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输出。一般帐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帐簿,可满页打印。
4.在保证凭证、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八、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帐簿、报表,作为会计档案保存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不再定期打印输出会计帐簿,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2.保存期限同打印输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帐簿、报表。
3.记帐凭证、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帐日记帐仍需要打印输出,还要按照有关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打印输出有关帐簿、报表。
4.大中型企业应采用磁带、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尽量少采用软盘存储会计档案。
九、替代手工记帐后,各单位应做到当天发生业务,当天登记入帐,期末及时结帐并打印输出会计报表;要灵活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单位领导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和分析结果。

第四章 建立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一、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
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可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直接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
三、电算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如下: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主管兼任,采用中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
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要求具备会计软件操作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各单位应鼓励基本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软件操作岗位的工作。
3.审核记帐: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帐簿,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的水平,可由主管会计兼任。
4.电算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此岗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经过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应设立此岗位,此岗在大中型企业中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5.电算审查: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此岗可由会计稽核人员兼任;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大型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
6.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要求具备计算机和会计知识,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水平;采用大型、小型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会计软件的单位,可设立此岗位,由主管会计兼任。
四、实施会计电算化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参照上条对电算化会计岗位的划分进行调整和设立必要的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各岗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由本单位人员进行会计软件开发的,还可设立软件开发岗位。小型企事业单位设立电算化会计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对上条给出的岗位进行适当合并。
五、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3.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六、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5.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七、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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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防汛抗洪责任实施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4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防汛抗洪责任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全市防汛抗洪工作,明确防汛抗洪工作责任,防御和减轻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湘潭市防汛抗洪责任实施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湘潭市防汛抗洪责任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防汛抗洪责任,严肃防汛抗洪纪律,确保全市防汛抗洪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国汛[199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防汛抗洪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应于全市各级负有防汛抗洪责任的党政群机关和有防汛抗洪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工作成员,以及具有防汛抗洪义务的公民。

第三条 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二)防汛抗洪工作在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负责的分级责任制原则;

(三)各级政府行政负责人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成员实行分包工程责任制原则;

(四)对防汛抗洪工程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原则;

(五)对防汛抗洪中有关预报数值、工程抗洪能力评价、调度方案制定、抢险措施等技术问题实行水利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原则;

(六)防汛抗洪的费用按照政府分级投入同受益者承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四条 政府行政首长责任

(一)市、县、乡三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为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洪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二)市、县两级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武部负责人组成,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其办公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在汛期要设立指挥机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种防御洪水方案(预案),掌握、分析和预报雨情、水情和气象形势;

3、组织检查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4、负责防汛物资和资金的储备、管理和调度;

5、组织调配防汛抢险队伍和技术力量;

6、负责督促防洪工程建设和洪区应急撤离转移准备工作;

7、掌握洪涝灾害情况,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组织发动辖区内群众开展巡查、排险、抢险和灾后重建;

9、组织防汛通讯和报警系统的建设管理,负责发布汛期信息;

10、开展防汛宣传和组织培训,推广防汛抢险科学技术;

11、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雨情、水情和险情作出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市、县防汛指挥部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并可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在其辖区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投入抗洪抢险。

(四)防汛抗洪期间,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主持召开本级防汛会商会,研究并决定需要采取的防汛抗洪措施。

第五条 分级责任

(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责任

1、负责制定全市防汛抗洪预案,中型水库度汛方案(其通知由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落实,由中型水库管理所按市防指预案执行);

2、负责跨县(市)区河流、水库、撇洪渠等水利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

3、负责市级防汛物料储备使用管理,本级防汛准备金的调拨;

4、负责市机动抢险队伍、民兵舟桥抢险营和驻市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市直各单位防汛抢险责任区域、任务的明确和调动;

5、负责全市防汛信息发布、灾情统计上报和根据汛期情况宣布进入与解除紧急防汛期;

6、负责区域范围内湘江防汛抗洪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由市公安、交通部门执行;

7、组织市级防汛动员,及时制定防汛抗洪的处置措施;

8、负责督促检查下级防指贯彻执行上级或本级防指防汛抗洪工作指令和各项决策情况。

(二)县(市)区和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责任

1、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预案和小型水库、重要撇洪渠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所辖跨行政区防汛工程的防汛抗洪工作组织协调;

3、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规定的标准,落实所需防汛物料的储备到点到工程;

4、根据本辖区内防汛任务的需要,组建和安排防汛抗洪专业队、常备队、预备队、抢险队,并负责调动使用;

5、负责解决本辖区内防汛抗洪所需经费,确保防汛抗洪工作顺利开展;

6、负责组织辖区内水损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发动所属部门和人民群众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负责本地区防洪工程建设,搞好本地区阻洪建筑物的清障;

8、制定和落实本地区防山洪措施,采取一切必须措施,防止因洪水或山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分包责任

(一)为确保重点地区和主要防洪工程的汛期安全,市、县、乡三级领导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实行分包工程责任制;

(二)市级领导分包责任由市防指提出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下文明确;

(三)市级领导分包范围为:县(市)区区域性防汛抗洪工作的指导,每个县(市)区为两名市级责任领导,其余市级领导根据防洪任务大小,实行分包堤段,重点安排在湘江一线防洪大堤和涟水、涓水下游堤防;

(四)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和市直各单位、部门分包堤段巡查责任任务,由市防指根据各单位人数确定参加巡堤人数和范围,并予以安排;

(五)县(市)区领导和部门的分包范围由县(市)区防指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审定下文明确,其主要范围为本辖区内的中型、小一型水库和重要撇洪渠至少有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小二型水库有一名乡镇领导或乡镇干部负责,本辖区堤段分包分别由县市区和乡镇划分明确;

(六)分包责任实行年度岁修、清障、防汛三位一体责任,做到一包到底;

(七)分包的主要责任为:常年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区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项决定的情况;协调下级政府抓好汛前准备工作;发生暴雨、洪水等险情和灾情时,及时上岗到位,与当地政府一道组织防汛抢险和救灾工作;督促执行防洪预案、防山洪预案、重要撇洪渠和水库调度预案;督促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门建立防汛工作责任;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发动全民参与抗洪抢险;督促当地搞好防洪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损水毁工程;部门在执行分包责任时,主要负责责任区堤段的巡查、守护任务的落实,是否及时发现和报告险情,并参与当地组织的抢险工作。

第七条 岗位责任

(一)领导岗位责任。当进入防汛状况,湘江或涟水、涓水水位达到防汛水位时,市、县、乡三级分管领导对辖区防汛工作进行动员,有防汛任务的村支两委负责人,及时组织群众上堤巡查;当进入警戒状况,湘江或涟水、涓水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县、乡三级分管领导应深入一线现场检查指导防汛工作,组织县乡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员上堤协助当地群众巡护堤段;当进入危险状况,湘江或涟水、涓水水位达到危险水位时,市、县、乡三级所有领导全面进入各自的责任区,组织市县乡有关部门与当地群众严防死守,及时巡堤查库,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置险情,确保堤防安全,确保不溃责任堤段,确保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遇到暴雨山洪时,市、县、乡三级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山洪易发区群众安全转移,落实领导24小时守库责任,确保不溃坝,不造成人员伤亡。

(二)工程管理单位岗位责任。

1、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工程防洪效益;

2、宣布进入汛期后,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电话通知有记录,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签名交接班;当进入防汛水位后,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指挥部领导报告,做到不误报、漏报,并登记处理结果;

3、建立完整的雨水情状况收集、水利工程运行和蓄水汇报制度,以及水库、撇洪渠防洪调度运用、洪涝灾害汇报、险情登记汇报、溃垸垮坝登记汇报、防汛物资申报管理等制度,做到情况明、反应快、资料齐,报告及时,处置妥当;

4、对本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及设施做到常年维护保养,确保汛期正常运行。进入汛期后,各排渍设施和穿堤建筑物有专人值班守护,确保及时启闭;

5、汛前组织力量清除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废弃渣土,确保安全泄洪,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畅通。

(三)部门岗位责任。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洪的义务。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个阶段的统一部署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他部门和单位在防汛抗洪期间,应根据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和要求,奔赴各自的责任区、责任堤、责任库,搞好巡查守护和抗灾救灾工作,需动用其人力、物力、财力的,应无条件地服从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工作的大局。

(四)公民岗位责任。当防汛抗洪工作需要时,全体公民都要履行《防洪法》第六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不计报酬地投入抗洪抢险,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所指定的区域参加抢险和抗洪工作。

(五)各岗位责任人在防汛抗洪期间,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坚守岗位,没有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不准擅自撤离岗位。

第八条 技术责任

(一)为实现防汛抗洪的优化调度,科学抢险,提高防汛指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市县防汛指挥部要成立工程技术组,负责防汛抗洪的技术方案审定。

(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业务分管领导为技术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工程师在业务分管领导的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凡防汛抢险的有关预报数据、工程抗洪能力评价、防汛方案制定和调度、抢险措施制定等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各级行政指挥领导和参加抢险队伍组织的领导都应尊重技术负责人的意见组织抢险处置,技术负责人对抢险技术方案负全责。

(四)技术方案制定按照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区城防工程和中型水库、中型河坝、中型机埠的重大险情处理技术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技术人员负责制定;一般情况的和其他工程的处险方案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制定。县(市)区所负责工程范围内的重大险情处置方案需要帮助指导时,应及时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县(市)区制定。在上级技术人员制定抢险方案,有较大分歧时,采取下级服从上级和技术人员少数服从多数之一办法确定。

第九条 防汛队伍责任

(一)防汛队伍分为专业队、常备队、预备队、抢险队、机动抢险队。各类防汛队伍人数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各地防汛抗洪任务的需要确定。

(二)专业队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护堤养护人员和护闸人员组成,当进入防汛状况排渍和防汛水位时立即投入战斗。

(三)常备队是群众性防汛队伍的基本组织形式,由水利工程所在地周围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和受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的青壮年人员组成,汛期按规定达到防汛水位或防汛状况时上工程巡护。

(四)预备队是防汛的后备力量,当防御较大洪水或紧急抢险时,为补充常备队力量而组建的,其人员由各乡镇和各堤管单位负责从当地抽调人员组成,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状况时,预备队按指定位置集中待命。

(五)抢险队是为抢护工程设施脱离危险的突击活动而组建的精干力量,由各县(市)区按照防汛抢险任务确定人数。当达到危险水位或危险状况时集中到达指定区域待命,一旦出险就投入抢险战斗。

(六)机动抢险队是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当地驻军单位共同组建的突击抢险机动队伍,由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公安干警和民兵组建而成。它是一支训练有素、技术熟练、反应迅速、装备精良、战斗力强的紧急抢险和营救队伍。其调动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当达到危险水位或危险状况时,这支队伍整装集中到达指定区域待命,随时保证投入抢险战斗。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其党纪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项,第七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

1、当水位超过防汛水位或达到防汛状况时各乡镇主管防汛工作的负责人未对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督查的;堤委会和水库管理所未对工程进行巡查和未注意险工险段的守护、涵闸的检查或及时关启的;对主要撇洪渠、涵、引水渠和排渍设备的运行管理不及时、不准确而造成损失的;未及时组织有关防汛人员进入防汛任务责任区的。

2、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状况时,各县(市)区防汛责任人未及时组织本级政府有关单位和防汛抗洪人员进入防汛一线的;有防洪任务的责任人未对工程进行巡查、检查的;发现险情未组织人员及时处理的;对责任区的防汛工作未进行布置督查或未履行责任人其它防汛职责的。

3、当水位达到危险水位或危险状况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其成员未按规定进入防汛工作程序的单位负责人,未履行自己防汛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的。

4、在特别防汛期间,不执行水库、撇洪渠等防洪工程调度方案的;水库、撇洪渠等防洪工程的责任人在汛期未对防汛工作进行组织、布置、检查、督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七项,第七条有关规定,第八条第三、第四项及第九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

1、拒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2、有防汛任务的县(市)区及乡镇的领导在防汛抗洪期间,擅离职守的;

3、因工作失职而造成处置不当的;

4、分工负责的地区和工程因责任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的;

5、防洪工程岗位责任人员不按时到岗和擅离岗位的;

6、包堤垸、包堤段、包水库岗位责任人员及其技术人员不按时到达出险地、研究制定处险方案及时组织抢险的,对技术人员不认真制定处险方案且方案明显错误造成损失的;

7、防汛指挥人员不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的正确抢险方案,造成损失的;

8、未治理或未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次年再次发生重大险情且造成损失的;

9、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工隐患,发生重大险情的;

10、未及时清除河道内阻洪建筑物、工程渣土的。

11、未经防汛指挥部同意,擅自发布防汛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抢险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1、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

2、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擅离职守的。

(四)在防汛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回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

1、未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导致因抢险物资不到位而贻误抢险时机,造成损失的;

2、擅自动用或变卖防汛物资的;

3、管理、回收防汛物资不力,造成报废或重大损失的。

(五)在防汛抗旱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

1、不按国家防总规定,擅自扩大防汛经费使用范围的;

2、未按规定安排或及时拨付防汛经费的,影响防汛工程建设和防汛物资贮备,导致贻误抢险时机的;

3、贪污、挪用、截留防汛经费的。

(六)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而受到上级防汛指挥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

(七)因疏于管理发生防洪设施损毁、防汛设施器材被盗的或擅自破堤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

1、对易发生山洪地区,没有制定山洪避灾方案或未组织人员进行落实的;

2、未及时传达气象预报信息和组织人员疏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瞒报险情和责任事故的;

(二)属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有关情形的;

(三)对所犯错误拒不改正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防汛义务、妨碍防汛工作,阻挠防汛抢险临时占地、取土、防汛物资运输、临时征用所需防汛物资和房屋等建筑物的;

(二)盗抢防汛物资,破坏防汛设施的。

第十三条 对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请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共同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意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 科技部 交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 科技部 交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林业局

关于《共同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意见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5年8月4日

国开办发〔2005〕6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如期实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简称《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科技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单位决定加强协调配合,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大局,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

  一、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意义重大

  (一)“整村推进”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针对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贫困村的分布特点,为稳定解决绝大多数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全国共确定了14.8万多个重点贫困村,采取了“整村推进”的战略措施,即以贫困村为单元,统一规划、综合建设、分批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扶贫开发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践证明,“整村推进”有利于瞄准贫困人口,有利于扶贫资金进村入户、提高使用效益,有利于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贫困村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规划的村,贫困发生率明显下降,农民人均纯收入显著提高。

  (二)“整村推进”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扶贫开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历史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要缓解和消除两级分化,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实施“整村推进”,正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扶贫开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紧密结合起来,消除贫困和消除两极分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和有效途径。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立足行业特点,发挥部门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和谐文明新村建设。

  (一)促进“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是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贫困地区发展需要自身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必要支持和帮助。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全党全社会的责任和使命。自我国开展大规模扶贫开发工作以来,各有关部门在政策优惠、智力支持、定点帮扶等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协调、不全面,为加快“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进程,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各有关部门应从本行业的特点出发,提供更为积极、具体的支持。这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各有关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具体行动。

  (二)明确“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目标

  在2010年之前,“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完成全国14.8万多个贫困村扶贫规划的实施,稳定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贫困村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夯实贫困村协调文明发展的基础,建立和完善贫困村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贫困村自我发展的能力,如期实现《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三)把“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纳入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十一五”规划

  目前,国家正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部门也在编制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十一五”规划。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出发,将“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纳入本部门和本行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 ,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步骤和责任。

  同时,扶贫部门要按照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关于“认真抓好扶贫规划的审核和修订工作”的部署,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结合有关部门、行业的发展规划,修订完善扶贫开发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十一五”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应明确建设内容和标准,突出“整村推进”、贫困劳动力培训转移和产业化扶贫三项重点工作,确保贫困群众直接受益。

  (四)发挥部门优势,支持贫困村各项事业和谐发展

  有关部门要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把“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努力把行业发展的重心下移到农村尤其是贫困村。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要建立“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联系点,定期研究联系点内的行业发展工作,抓好督促落实。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充分发挥政策、信息、技术、管理、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在贫困村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业发展帮扶措施。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加强贫困村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和“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惠及到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在贫困地区积极倡导生态文明村建设。

  --教育部门要加大“两基”攻坚力度,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满足重点县和贫困村“普九”需要。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实施“两免一补”。大力开展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积极扩大贫困村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规模。

  --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增加科技扶贫投入,创新科技扶贫机制和手段,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村入户。“十一五”期间,在重点县和贫困村深入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支持重点县和贫困村的产业发展,加强科技扶贫能力建设。在贫困村广泛开展科技培训和科技普及,培养一批依靠科技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让贫困农户能够掌握1至2项先进适用技术。

  --交通部门在“十一五”期间要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乡村道路建设,优先将“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列入建设范围。

  --水利部门要支持贫困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大工作力度,优先把项目安排到贫困村。

  --农业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纳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规划和退牧还草项目规划,加强在贫困地区的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工作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疾病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把贫困村卫生室建设纳入规划;逐步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优先帮助贫困村培训乡村医生;加大力度开展对贫困村的巡回医疗工作,并加强对传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注意改善农村饮水、厕所等环境卫生条件。

  --广播影视部门继续推进农村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电影“2131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农村尤其是贫困村广播电视覆盖和电影放映工作,将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和电影节目供应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和电影“2131工程”水平,逐步使农村特别是贫困村群众能收看到多套电视节目和多题材、多类别、高质量的电影节目。探索建立以县为中心、乡镇为基础、覆盖农户的农村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实现村村通、户户通、长期通。

  --林业部门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尤其是贫困村作为建设的重点,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改善工程区范围内贫困地区特别是贫困村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环境,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必要的保障。

  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上述部门在重点县和贫困村开展工作,凡是支持“整村推进”的部门项目和资金,扶贫资金可以按照村级规划的建设内容与其配合开展建设,重点在基础条件改善和产业建设上与相关部门协调行动、相互配套。

  (五)支持和鼓励开展整合扶贫资源和支农资源的试点,探索良性运行机制

  支持和鼓励在县级开展资源整合试点,在整合过程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促进贫困村内各行业和事业的发展。县级可以“整村推进”为平台,整合扶贫、各类支农、社会帮扶和群众自筹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负其责、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大对贫困村扶持力度。各级扶贫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尊重部门意见,考虑部门特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整村推进”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 加强领导和综合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逐级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任务。要根据“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分类指导、因村制宜、因户制宜,逐村逐户地解决问题,落实帮扶措施,实现贫困村内的行业发展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协调机制,各部门在规划、确定和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相互协商,相互通报,协同配合,在推进“整村推进”过程中促进行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联合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测和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事业在贫困村内和谐发展、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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