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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41:22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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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113号
科技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技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业竞争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金华市区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创新资金,并视市财力状况做到逐年有所增加。
二、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择优支持、激励创新、客观公正、讲求实效、专款专用、预支平衡的原则。主要支持范围:
(一)实施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重点用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以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科技招标等项目的配套或资助。
(二)实施市技术创新工程项目。重点支持市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和科技招标项目等。
(三)培育技术创新主体。重点培育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等创新主体。
(四)建设科技创新研发机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建设。
(五)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包括公共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孵化器、网上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网络、科技信箱等的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
(六)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工作中所发生的各类工作费用。
三、资金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列入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的配套或资助:
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招标等项目,按上级要求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省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鉴定)后,每项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列入市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的资助:
1.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重大项目,采取分期资助方式,通过评审并签订合同后,前期给予15-30万元的资助,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总经费的15%计算资助额度,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结合项目的创新水平、投入大小、实施难度、基础条件、预期效益等情况,在评审的基础上,区分一般支持和重点支持。工业类项目属于一般支持的每项资助10-20万元,重点支持的每项资助20-40万元;农业类项目属于一般支持的每项资助5-10万元,重点支持的每项资助10-30万元;社会发展类项目属于一般支持的每项资助5-8万元,重点支持的每项资助8-20万元。属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适当给予倾斜。资助额度超过20万元的重点项目,采取分期资助方式,合同签订后,前期给予10-20万元的资助,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该项目实际发生研发经费总额的15%计算资助额度,每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资助额度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签订合同后,采取一次性资助方式。
3.市重点科技招标项目,每项资助20-50万元;市重大科技招标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新认定的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2万元、市级8万元的组建经费资助。
(四)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市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技术创新工程实施工作经费、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视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六)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配套或资助,只补足其差额部分。对于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开发区属企业列入国家和省项目的配套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资金申请及审批
(一)列入市级科技计划重大、重点项目的,通过评审及项目完成验收后安排创新资金资助。
(二)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符合配套要求的,应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其中区属企业的项目须经区科技局(高新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上报;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合作承担的项目还应提供合作协议、相应拨款凭证等材料。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提出项目资助或奖励的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其他受资助或奖励单位凭相关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项目完成后,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二)创新资金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合同计划组织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财政局,视情决定延期或中止。按合同计划完成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后期资助经费不再拨付;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再安排创新资金的资助。
(三)市财政局、科技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就应撤销立项追回财政科技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由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区属市级创新型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七、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和金华市浙江大学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对于项目的资助和配套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金华市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金政发〔200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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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举办“光大环保杯”首届全国环保美术书法摄影展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494号




关于同意举办“光大环保杯”首届全国环保美术书法摄影展的批复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你会《关于“光大环保杯”首届全国环保美术书法摄影展有关事项的请示》(环文会〔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会举办“光大环保杯”首届全国环保美术书法摄影展,现批复如下:

  一、活动名称

  “光大环保杯”首届全国环保美术、书法、摄影展

  二、活动内容

  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题的宣传环境保护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览。

  三、活动主办单位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

  四、活动承办单位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五、活动协办单位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六、活动时间

  2005年10月27日至30日,为期四天。

  七、活动地点

  中国国家博物馆。

  八、活动规模

  中国国家博物馆正厅,面积为1100平方米。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湖南光召科技奖”并将“科技兴湘奖”并入“湖南光召科技奖”并将“科技兴湘奖”并入“湖南光召科技奖”的决定,为做好湖南光召科技奖的评审奖励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为湖南省最高综合性科技奖,每2年评选1次,奖励为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是项目的主要实施者或完成人员:
(一)获得国家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实施专利、研制开发新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依靠科技进步使亏损企业大幅度扭亏为盈成效显著;
(三)在有关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等某一科研领域内有重大突破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四)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重要创见或对科学现象、规律有重要发现,或在研究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学科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推荐申请湖南光召科技奖的要求:
(一)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先进技术水平,并由有关会计或审计部门出具效益证明;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的项目,必须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实施后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标达到国际水平;或应用后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推荐和评审程序:
(一)湖南光召科技奖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填写《湖南光召科技奖呈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中央在湘单位可向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州市的科委申报;
(二)各地州市科委或省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业务对口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呈报;
(三)由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湖南省科委科技成果处)对被推荐的候选人的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经湖南光召科学技术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授奖。
第六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获得者由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或“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七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获得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全部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原《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湘政办发【1993】28号)予以废止。



199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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