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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40:36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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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监察发[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根据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和市场行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现对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既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更要从改革入手,建章立制,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确保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在交通运输系统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努力做到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和干部廉洁。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交监察发[2008]496号)精神,及时跟进,全程参与,开展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对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大额度资金调拨使用、大额物资采购、重大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管,继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挂牌监督和招投标专项督查,组织开展交通建设督查和质量安全专项督查。开展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财务审计检查。完善重点工程建设纪检监察派驻制和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制,实现对工程建设从规划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二)强化约束自律机制,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易发权钱交易的环节和特点,完善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系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设置“高压线”。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设备采购、工程资金拨付、设计变更等活动;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大力开展领导干部廉政教育,继续总结、推广廉政建设先进典型,打造“阳光工程”,在全行业形成廉荣贪耻的廉政文化氛围,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三)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交通建设市场行为。以建设项目为载体,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全国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意识,建立部省信用信息联动机制,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梳理完善交通建设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项目业主行为,规范工程分包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的管理监督。推行合理标价、合理工期和合理标段划分,防止因低价抢标、压缩工期而导致腐败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源头防腐力度。加快推进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转变,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最大限度地铲除“权力寻租”的土壤和条件。同时,以权责一致为主线,完善和规范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运行机制,确保政府投资效益的发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五)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继续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始终保持惩治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案件,严肃查处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计量、设计变更和质量监督过程中权钱交易的案件,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认定有行贿行为的企业,降低其信用等级,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入交通建设市场。

  三、工作要求

  2009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一定要认真吸取上一轮交通大建设时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教训,在加快建设过程中坚持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改革创新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为交通运输实现快速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协调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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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是应对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总体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大力培育这一新的出口增长点。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

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件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党中央、国务院把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给予高度重视。为此,现就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国有企业走出去,到国外主要是到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的指示精神,鼓励企业主要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在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举办我国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扩大出口和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在行业选择上,以我国在设备、技术上有较强比较优势的轻工、纺织、家用电器等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主体选择上,以实力强、管理科学、出口产品有信誉的国内生产企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以企业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重点。在地区选择上,应以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且与我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为重点。

   三、有关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不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2.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3.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4.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5.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分1996年2号)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具两法两方下面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

   6.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 部 11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利、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1.国有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2.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尽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1.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3.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

  四、项目审批程序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要在对国外市场需求状况、投资环境及国内生产能力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总体规划和分地区(国别)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帼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建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库》,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公布。一方面为国内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审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具体项目的依据,避免在境爿、盲目布点、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企业设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申报,再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共同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

  (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组织精干的工作班子,根据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总体规划和分地区(国别)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及承办单位。

  (三)国家经贸委对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四)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在征求驻外经(商)参机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外经贸部批准证书。

  五、组织实施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由外经贸部牵头,密切会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适应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需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将商财政部等部门制订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入才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我国驻外经(商)参机构要做好有关市场调研工作,重点了解当地的投资环境、法律法规及适合我带料加工装配的商品及市场需求情况,加强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现场指导;要积极向驻在国宣传我国引进外资及通过开展"三来一补"促进经济发展的经验。

  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本地区、本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和项目要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要研究和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建立健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服从我驻当地经(商)参机构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投资效益,按时归还销行贷款。国内投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的管理,确保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于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1日,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现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发布的《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铁路建筑市场秩序,保障铁路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铁路国有施工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的核定,均执行建设部1995年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鉴于铁路实际,铁路施工企业按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两类核定资质等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归口负责(以下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七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印章;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施工承包二、三、四级资质证书加盖铁道部印章;资质年检及变更等事项均加盖“铁道部建设司资质管理专用章”


第二章 资质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申请施工资质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六、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和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
七、企业上年度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八、企业的验资证明;
九、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 施工资质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按企业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承包一级资质由铁道部审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施工承包二、三、四级资质由铁道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将一份经过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送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与审批程序为:
一、申报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第八条要求的内容准备资料,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铁路局系统由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初审盖章;工程、建筑总公司系统由局预审盖章后报总公司初审盖章;中土公司由公司初审盖章;通号总公司系统由总公司初审盖章;其他单位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盖章。
三、初审单位将本系统企业申报材料汇总报铁道部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条 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组建的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凡新设立施工企业,其资质等级应从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一条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人民铁道报》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无效。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系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等级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年检或其它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本等级承包范围规定的上限工程,全部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定级二年后,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两项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也可以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路外工程还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质量和安全专门监督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重新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原有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工程建设发生重大事故而被降级的,要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可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施工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办完资质变更手续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范围的变更,一般在资质年检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问题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向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三月至五月。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上年度完成的主要工程及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报表;
5.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6.安全、质量事故情况等。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中。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上年度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标准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上年度内未发生过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三级(或两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没有申请资质年检的企业,经过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歇业,原核发的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或资质年检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严格按资质标准对其资质重新审核;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承担的铁路建设项目未经建设单位核准而擅自分包,建设单位有权给予警告或停工处罚,并视情节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承包范围承包工程的,给予警告、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经铁道部批准擅自进行路内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取消总承包资质。
第三十条 对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扣留证书、吊销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含)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铁路施工企业系指从事铁路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其他行业土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等施工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不包括大修、维修单位,及多经、集经企业。
第三十五条 铁路(大型)一级施工资质只在工程局级企业中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发布的《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铁建〔1989〕1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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