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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17:19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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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和《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县区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各县、区十八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各县、区自行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种形式。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各为100分。计算考核总分时,日常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由市民生办汇总计算各县、区总考核得分,排出考核名次。

第四条 日常考核由市民生办负责,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牵头的民生工程项目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年终考核由市民生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各县、区民生工程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一、日常考核(100分)

考核内容主要是基础工作规范、资金筹集管理和工程项目进度三部分。市民生办按本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通过日常工作记录、组织督查考核等方式对各县、区民生工程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基础工作规范(32分)

1.组织机构健全,明确专人具办(4分)。成立了协调小组和办事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民生办的日常工作。以各县、区民生工作组织机构下发的文件和市民生办平时掌握的情况为评分依据。

2.配套文件齐全,工作制度完善(4分)。制订下发了实施意见或方案、资金管理办法、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制订了会议、督查、联络、情况报送等工作制度和相关工作职责。以各县、区实际出台的民生工程配套文件及工作制度等为评分依椐。

3.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4分)。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层层分解,制定了任务分解表或工作行事历,每一项工程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分月序时进度,与相关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以各县、区民生工程任务分解表、行事历和目标责任书原件为主要评分依椐。

4.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宣传发动(4分)。及时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县、区民生工程实施动员大会,对民生工程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并在县、区范围内开展了多形式的宣传,群众对民生工程认知度高。以各县、区召开民生工程会议材料和各项政策宣传资料等为评分依椐。

5.情况报送及时,内容齐全准确(12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每月在线统计报表的编报和进展情况表、文字材料的报送;每年编报民生工程简报不少于12期,每月信息报送量不少于5条。以市民生办平时掌握的各县、区民生工程简报、信息实际编报情况为评分依椐。

6.档案资料齐全,分类装订整齐(4分)。机构设置、实施方案、督查调度、会议记录、政策宣传、资金配套拨付、工作简报、统计报表、任务分解、责任书等各类民生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分类合理,装订整齐,便于查阅。以现场查阅各县、区档案资料实际情况为评分依椐。

(二)资金筹集管理(36分)

1.积极筹措资金,足额落实配套(24分)。严格按照筹资政策,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测算和积极筹措工程所需资金,及早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以市民生办督查核实的配套资金实际落实情况为评分依椐。

2.拨付发放及时,管理方式规范(12分)。根椐工程序时进度安排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及时拨付发放,并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以各县、区每月项目资金实际拨付发放和督查核实情况为评分依椐。

(三)工程项目进度(32分)

工程按行事历规定的序时进度安排有序推进。以工作行事历规定的序时进度和督查核实情况为评分依椐。市民生办年内组织两次综合督查,每次督查分值均为16分,根椐序时进度安排对每项工程设置一个关键性指标,完成该指标任务的得1分,没完成的不得分。

二、年终考核(100分)

年终考核主要对各县、区民生工程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椐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2008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制订具体的考核方案,报市民生办备案。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办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参加。根椐考核结果,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由参加考核的单位分项目打分、排出名次,并形成考核材料报市民生办。市民生办根椐工程项目权重设置,计算出各县、区民生工程加权平均得分,即为各县、区年终考核得分。

(一)工程项目权重

根椐各工程目标任务量大小、工程实施难易程度等情况设置权重,各项目权重设置如下:

1.权重为8的工程项目有:建立覆盖全县、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2.权重为7的工程项目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

3.权重为6的工程项目有: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4.权重为5的工程项目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二)名次分值

根椐日常和年终考核情况,市有关部门对所牵头工程项目分县、区排出名次。

第五条 由于我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广播电视“村村通”两项工程任务量较小,故不列入此次考核范围。但各县、区要确保完成任务,否则取消考评资格。

第六条 凡在省组织的督查或考核中扣分的,本次考核时直接予以扣减。

第七条 考核成绩前2名的县、区,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亳州市2008年度十八项民生工程

市直部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亳州市十八项民生工程市直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情况。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生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内容和相关指标以市政府与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为依据。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工作开展情况为30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

(一)工作开展情况(30分)

1.民生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健全,有专职人员负责民生工程工作。(2分)

2.制定了工作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2分)

3.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并制定了任务分解表或行事历。(2分)

4.定期开展民生工程督查和调度,每年督查调度次数不少于4次。(6分)

5.每月按时向市民生办报送工程进展情况,每月报送相关信息不少于1条。(5分)

6.按时参加市民生办组织召开的民生工程会议,认真完成市民生办交办的工作任务。(4分)

7.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对我市开展的各项民生工程督查活动。(3分)

8.认真指导县、区业务部门开展工作。(2分)

9.定期编发通报、简报,多形式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3分)

10.会议、督查等资料齐全,整理规范。(1分)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0分)

按照与市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70分)。牵头组织实施多项民生工程的部门,有一项工程没有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则视为该部门全年目标任务没有完成。

市民生办负责另行制定本办法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直牵头部门所负责的项目,在省直部门对各市年终单项考核中进入前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8分;7—10名的,分别加7分、5分、3分、1分;在省对各市单项考核中,处于后5名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在省组织的督查或考核中扣分的,在市考核时直接予以扣减。

第五条 考核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市政府对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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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南宁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南宁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妥善处理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依据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整体转让国有产权或部分转让国有产权、使其不再拥有国有控股地位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本规定所称国有产权(包括国有股权),是指市政府及授权部门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上市公司)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前述企业中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二、产权转让收益的使用
  转让国有产权形成的净收益进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优先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及其它改革成本。

  三、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产权转让企业通过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依法调整与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自转让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为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起始日。

  四、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职职工
  1.原则上由受让方接收全部在职职工上岗就业。职工与原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由受让方和职工继续履行,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接续劳动关系,连续计算工龄。受让方为国有企业的,职工自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受让方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自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2.对由于受让方经营原因,未能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按其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领取相当于一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上述人员经济补偿金由转让方发放。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在本企业出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在国有单位工作的年限。
  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如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如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职工在此之前曾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参加企业改制(含企业破产),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的,则其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为本次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3.已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职工原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变更劳动合同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由受让企业发放相当于一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离退休人员
  1.原企业离退休人员仍按原渠道发放养老金。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养老金、医疗互助金、社区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按退休人员人均2万元,离休人员人均10万元标准,从转让产权形成的净收益中计提。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费、医疗互助金从2万元中划转至社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离休人员的费用划转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发放。
  3.离休人员由市老干局接管。
  4.退休人员由所在城区按《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1〕114号)实行社区管理。
  (三)其它人员
  原企业负担的无法定义务抚养人或赡养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社会救济政策规定办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产权受让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继续发放;因工致残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企业欠职工内债的处理
  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业欠职工的其他债务,经中介机构审核后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或增加转让价款从转让产权形成的净收益中支付。

  六、企业生活区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企业生活区和非经营性资产由原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或政府指定部门向企业生活区所在城区政府移交。原企业生活区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由接收的城区政府承担。

  七、企业售房款的处理
  企业已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款在产权转让时从企业总资产中剥离,交企业生活区所在城区接管,由城区政府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南宁市改制企业以售房款结余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89号)处置。

  八、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
  原企业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按《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放开搞活中加强党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市委南发[2000]30号)文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放开搞活中加强党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市委组织部南组通[2000]69号文)精神处理。

  九、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报批
  1.产权转让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3号令)要求,将职工安置方案作为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对职工的安置责任。
  2.产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由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及单位指导企业编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劳动部门审核,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会议联审,最后报市政府常务办公会审定,在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实施。

  十、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海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消防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监督管理单位及居(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消防训练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群防群治工作,实施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协助公安消防队扑救辖区火灾,对距公安消防队远的乡镇发生的初起火灾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收集报告辖区火灾情况;

(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七)乡镇公安派出所应参与村镇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负责本辖区内除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单位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所管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必须组织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督促辖区内符合《海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告或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对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三)需要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或委托,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填发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法律文书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印制下发。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安派出所应告知其向主管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应诉;经主管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应诉。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国家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的负责人和社区民警应参加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的消防业务培训,经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证。

第十四条距城区较远,交通不便的农村村寨、居民点发生的事实清楚、损失少、影响不大且不及时调查就易丧失火灾调查时机的火灾事故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火灾原因、损失及处理情况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单位防火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六)重大火灾隐患档案;

(七)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八)其他法律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职责、责任区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消防宣传制度、防火监督检查制度、消防业务学习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在辖区设立消防违章举报箱和消防违章举报电话,做好群众举报的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内容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事迹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和民警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消防责任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火灾的;

(三)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或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对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

(三)对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设施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

(六)接受、索要当事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向当事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权限等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海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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