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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43:54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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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银发〔2010〕17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全面落实2010年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全力支持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做好金融服务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政策贯彻落实
  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是加强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所在。银行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全面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长期制度性安排,高度重视,服务大局,明确责任,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各自部门职责,抓紧研究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优化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结构调整,有保有压,把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加强银行审贷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二、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力度,坚决打好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攻坚战
  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所在地银监局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等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抓紧对辖区内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信贷和融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银监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择机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摸底排查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督导检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牵头抓紧全面梳理辖区内银行系统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措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积极督促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要注重加强辖区内信贷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和政策协调合作,注重配合政府加强对借款人、纳税人、债务人的监督约束,对失信者实施黑名单制度,惩戒失信行为,增强政策合力,切实提高信贷政策的针对性和导向力。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从严把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要求和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精神,以法人为单位抓紧对系统内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和必要的调整完善,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所在区域经济特点,制定详细的和可操作的授信指引、风险清单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制定具有明确“触发点”的风险防范化解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相关风险,严防风险积累。在审批新的信贷项目和发债融资时,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市场准入要求,严格审核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融资申请,对产能过剩、落后产能以及节能减排控制行业,要合理上收授信权限,特别是涉及扩大产能的融资,授信权限应一律上收到总行;要把信贷项目对节能和环境的影响作为前期审贷和加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层层抓落实,严把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贷关。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违规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流动资金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措施保全银行债权安全。对国家已明确的限批区域、限贷企业或限贷项目,实施行业名单制管理制度,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节能减排和安全等重大潜在风险、国家和各地重点监控的企业(项目)列入名单,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地方性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查和控制对“五小”企业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贷款。2010年6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各自法人系统内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情况、特别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违规发放的贷款,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四、多方面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积极建立健全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要严防“一刀切”。在对违规贷款坚决从严控制的同时,要积极加大对合规项目的合理信贷支持,不断建立和完善银行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和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要积极提供银行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支持。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支持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大力发展服务节能产业。全面做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节能减排金融服务。发挥好征信系统在促进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国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拓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融资渠道,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森林碳汇经济。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排放权交易,发展多元化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专门岗位和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对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发展趋势和信贷项目管理的深层研究。
  五、密切跟踪监测并有效防范加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掌握国家产业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密切关注节能减排政策动向,严密跟踪监测和分析可能提前暴露的风险,提高对有关风险的预判力和应对前瞻性。对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节能减排等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提前暴露出来的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进行风险分类,该降为不良贷款的要及时坚决调整到位并相应提足拨备,大力加强核销和处置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大持续风险提示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相关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增强风险预警防控的合力。
  六、加强多部门政策协调配合,扎实做好政策实施效果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机制,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策风险、信贷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和风险动态监测分析。银监会各省级监管局要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贷款作为今后实施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风险突出的地区和违规问题集中的银行基层金融机构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金融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和披露。
  请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银监局将本意见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协调抓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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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权力成为不法者报复的工具

杨涛


近日,《山西日报》报道:行贿人暗藏微型摄像机;两万元钞票逐一登记号码;预先布控监视……大同市城区检察院个别人员偏听偏信,致使无辜者蒙冤。省人大常委会跟踪督办,12月6日,这宗扑朔迷离的错案终于被纠正。
按照按属地管辖的话,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大同分局即崔锁单位所在地是在大同市南郊区,其涉案应当由南郊区检察院来管辖,城区检察院无权受理;按照检察机关内部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崔锁是正处级干部,应当由大同市检察院来受理,而作为县级检察院的城区检察院也无权受理。不仅如此,检察机关何以能全程跟踪贾义行贿过程,事实上很可能是双方经过事先安排,这种 “诱惑侦查”方式是在引诱他人犯罪,城区检察院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也值得质疑。
那么,为什么这样一种明显违反程序的行为能得以顺利实施呢?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对崔锁正当执法不满的个体运输老板贾义想假检察机关的手来整垮崔锁,而城区检察院滥用职权,置法定的程序于不顾,有意无意地作了贾义的帮凶,公权力成为了不法之人报复的工具。
贾义再凶狠,他不过一介武夫,在正义的执法面前,他也是无计可施。崔锁不是大义凛然地对抗法贾义的司机说道:“有本事你从我身上压过去。告诉你,我死了是烈士,你是杀人凶手!”而贾义和他的手下不也要退却三分吗?个人再强大,他压不倒不信邪的崔锁。
然而,公权力的滥用却是可怕的。这种权力的滥用以合法的名义,打着国家的幌子,进行着公开的迫害。此时的崔锁不仅作为单个的个体公民无法与国家抗衡,而且面对公权力滥用,崔锁似乎成了国家的对立面,正义也不再站在他这一边,造成一种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面对权力的滥用,正直之人往往是有冤难伸。然而,在这种权力滥用的背后,却是一些不法之人在开颜而笑,面对正义的执法,他们无计可施,但是借助于公权力的滥用,他们却创造了报复的绝佳良机。
公权力的滥用,让正气退步、邪恶张扬,使国家法纪松弛、秩序破坏,为害甚烈,必须为我们时刻警惕。而遏制公权力的滥用,必须从严格遵守程序开始,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必须得到追究,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了崔案、撤销了对崔锁的不起诉决定书还不能说崔案的结束,只有那些滥用权力,故意违反和程序的公职人员受到追究,崔案才能算尘埃落定。

汇款与样报通联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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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9928@tom.com


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专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草拟海南省专利工作的法规,制定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省专利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调处全省的专利纠纷;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的专利许可证贸易和专利技术引进工作,对专利技术实施进行宏观管理;
(五)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批准成立和领导全省的专利服务机构;
(七)会同财税部门办理专利技术产品减免税手续、初审国家级专利产品减免税申报工作;
(八)负责省级专利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组织全省专利的奖励和申报国家级奖励初审工作;
(十)管理专利资料、文献,向各个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调处下列争议和纠纷:
(一)在专利权授予后或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发生使用发明创造费用的纠纷;
(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四)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五)专利侵权的纠纷;
(六)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以上争议和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于侵权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
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下设海南省专利事务所,其主要任务是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
第五条 各市、县科委,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业、医院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六条 各单位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及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当检索专利文献,以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七条 各单位在引进技术时,必须进行法律状态调查。凡涉及专利、技术诀窍(KNOW-HOW)的技术引进,应请专利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属省专利技术引进计划重点项目的,技术引进单位应当向省专利管理局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专利管理局与业务归口的省级主管部
门共同审查。
第八条 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海南省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签订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审核;专利权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发生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不予受理。
在专利权授予前已签订了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被授予后亦须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海南省专利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在确定引进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科研选题时,应当优先考虑采用专利技术,并采取措施扶持专利实施。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面向社会,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可收取专利代理费用。其收费标准和上缴比例须按海南省专利管理局与海南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上缴部分,作为省专利基金,用于资助有应用前景而费用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和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于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应当得到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要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一般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费用和代理费,企业单位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收入中列支,并
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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