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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6/M号法令:核准《刑事诉讼法典》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56:24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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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96/M号法令:核准《刑事诉讼法典》

澳门


第48/96/M号法令

九月二日

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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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澳门现行之《刑事诉讼法典》通过至今已接近七十年,且其内容经常受到重大修改,故有需要以配合本地实况且有条件在将来延续适用下去之新法规代替该法典。
现核准之《刑事诉讼法典》,严格划分检察院、预审法官及负责审判之法官三者间之职能;此外,亦赋予诉讼程序之其它参与者真正诉讼主体之地位,使其拥有影响诉讼上之具体步骤如何进行之权力。
本法典之结构、体系及所体现之一切具体解决办法,均力求更严格地完全符合有关保护人权、人身自由及保障之国际法文书之规定,甚至单纯之指令,但亦不忽视有效地贯彻保护澳门社会及其根本价值,尤其是维护社会秩序、安宁以及法律上之安定。同时,力图使刑事调查迅速与有效,并在受保护之法益遭到侵犯时作出弥补及使社会感到安心。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护理总督行使八月十二日第17/96/M号法律第一条所赋予之立法许可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典》之核准)
核准《刑事诉讼法典》,此法典以本法规附件之形式公布,且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准用)
单行法律规定准用旧法典之规范者,视为准用本法规所核准之《刑事诉讼法典》之相应规定。
第三条
(预审法官之权限)
三月二日第17/92/M号法令第三十条列举之权限,由本法规所核准之《刑事诉讼法典》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权限代替。
第四条
(与设于葡萄牙之实体之关系)
一、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致设于葡萄牙之实体之请求书,得直接由法院办事处发送。
二、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止,设于葡萄牙之法院作出决定之行为,其执行效力并不取决于事先审查及确认。
第五条
(废止)
一、废止由一九二九年二月十五日第16489号命令通过之《刑事诉讼法典》,其系因一九三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第19271号命令而在澳门生效且公布于一九三一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门政府公报》;并废止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典》所规范之事宜之一切单行刑事诉讼规定。
二、尤其废止:
a)公布于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之一九三一年二月十二日第19341号命令、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19639号命令、一九三一年八月一日第20147号命令及一九三二年二月十三日第20891号命令;
b)公布于一九三九年八月五日第三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三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29636号法令第九条及第十一条,以及一九三九年六月十五日第9242号训令;
c)公布于一九四六年七月六日第二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副刊之一九四五年五月二日第34564号法令及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0989号训令;
d)公布于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四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第35043号法令及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36198号命令;
e)一九四七年七月一日第36387号法令第二条及第四条、公布于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14062号训令以及公布于一九六零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第17692号训令;
f)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三日第35007号法令、公布于一九四八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12175号训令、公布于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日第17076号训令以及公布于一九六零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17917号训令;
g)公布于一九五三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三年四月十日第39157号法令第三条;
h)公布于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五日第40033号法令及一九五五年二月三日第15237号训令;
i)公布于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七日第41075号法令及一九五七年六月八日第16318号训令;
j)公布于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42756号法令及公布于一九六零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零年二月四日第17573号训令;
l)公布于一九六一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3460号法令第三条及一九六一年二月十三日第18266号训令;
m)公布于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一九六九年三月十四日之第2138号法律第一条及第2139号法律;
n)公布于一九七四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五月三十一日第185/72号法令第一条及五月二十五日第340/74号训令;
o)公布于一九七四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之六月二十八日第292/74号法令第一条及第二条;
p)公布于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五月四日第320/76号法令;
q)公布于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五月十三日第352/76号法令;
r)公布于一九七六年八月七日第三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之七月二十三日第591/76号法令;
s)公布于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四十七期《澳门政府公报》之十一月三日第605/75号法令及九月六日第377/77号法令;
t)公布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门政府公报》之十月二十三日第425/85号法令;
u)三月二日第17/92/M号法令第二十四条a及b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v)九月二十八日第16/92/M号法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x)十二月十一日第65/95/M号法令。
注: 本条第二款己作修改(见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府公报》第五十三期第一组第四副刊)。
第六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及其所核准之《刑事诉讼法典》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开始生效,但仅适用于自该日起提起之诉讼程序,而不论违法行为何时作出;于该日仍待决之诉讼程序,则继续受现被废止之法例所规范,直至终结有关诉讼程序之裁判确定时为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李必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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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滁政〔2009〕49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滁州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及琅琊、南谯区范围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管理。
  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各司其职,实施监督管理。
  市本级及琅琊、南谯区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所有活动应当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年度矿业权出让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包括:(一)、出让矿业权位置、名称;(二)、出让矿业权资源储量;(三)、出让矿业权年限;(四)、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五)、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六)、申请竞买人范围;(七)、出让起叫(始)价;(八)、竞买保证金;(九)、成交后付款方式;(十)、公告时间;(十一)、公开出让地点;(十二)、公告宣传范围等。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一)出让公告;(二)出让须知;(三)竞买(投标)申请书;(四)挂牌报价单、投标标书;(五)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六)矿业权出让合同;(七)矿区的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八)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九)矿区位置图;(十)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和编制的出让文件报送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收到备案文件,对文件提出意见后,通知市交易中心确定投标、拍卖会、挂牌确认日期及场所,并在2日内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按批准出让方案在“公告宣传范围”的媒体、网站及市交易中心发布公告。
  第九条 公告、申请期间,市国土资源局应向有意向的竞买人提供出让文件,解答相关问题,接受竞买人申请;市交易中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收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信息,为出让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投标竞买保证金应缴入市交易中心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未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在竞买结束5日内退还竞买人;竞得人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转入市财政局或省国土资源厅账户。
  第十条 出让公告申请报名时间截止的次日,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申请竞买(投)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出让人提出竞投、竞买申请,是否足额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竞投、竞买保证金;境内外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及联合竞买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二)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发给申请人《竞买资格确认书》。
  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
  第十一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以设定标底或底价。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省国土资源厅《实施部分非金属矿采矿权、探矿权出让价款评估基准价的意见(试行)》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标底或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密,对未达到出让标底或底价的矿业权,出让不成交。
  标底或底价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的开标、拍卖会、挂牌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在市交易中心进行。
  挂牌期间,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报价单应递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应及时到市交易中心更新挂牌价格。
  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市交易中心应提供活动场所的相关设备,维持场所秩序,负责开标、竞价的记录及参会人员的签到,并做好服务。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成交确认(中标)的规则,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出让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分活动确需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共同商定。中介机构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择优或摇号选择确定。给付的中介服务费须经以上两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开标、拍卖会、挂牌终止日,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六条 矿业权出让封存的标底或底价单,应在市监察局、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拆封,并对出让竞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即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给《中标通知书》;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第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或竞得矿业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出让人应将处理结果文件报市监察局、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竞得人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矿业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三条 出让活动的投诉处理参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商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国民用航空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九日,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简称两航)二千五百余名爱国员工在香港宣布起义,十二架飞机离港北飞回归。与此同时,留港起义员工同美、蒋和港英当局展开了护产斗争,将大批航空器材、设备、油料抢运回内地。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爱国举动,沉重地打
击了蒋帮,配合了全国大陆的解放,对国民党政府在香港九龙的官僚资本企业机构资委会等二十七个单位的相继起义有直接的影响。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曾电贺起义成功,并充分肯定了“两航”起义的功绩。
三十多年来,“两航”起义人员对创建和发展我国民航事业和航空工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对“两航”起义的发起者、组织者、架机北飞人员、在港护产斗争等有显著功绩人员,应视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特殊贡献。现在他们当中的有些人员,已具备了退休条件。他们在退休
时,享受什么样的退休待遇,我们意见,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高退休待遇。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在起义中的发起者、组织者和架机北飞机组人员,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提高15%;一般随机人员退休费可提高10%。
二、对在起义时参加纠察、护产等工作确有特殊贡献者,在退休时其退休费可按本人贡献大小,分别提高5%或10%。
享受上述各类特殊贡献待遇的人员名单,应在报告所附名单的范围内分别确定,不再扩大。
三、对在起义中做过一些有益工作的人员,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作的贡献,但不能视为有特殊贡献。
四、在“两航”起义中和在以后的革命或建设中都作出了特殊贡献的人员可合并考虑提高其退休费,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含已恢复的保留工资)的15%。已退休的从申报批准之月起执行,以前的差额不再补发。
五、凡按特殊贡献办理提高退休费的人员需附事迹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
以上意见如可行,建议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8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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