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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修正)(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30:37  浏览:8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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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修正)(已废止)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修正)


(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86〕署税字第1218号文发布;1993年10月26日署税〔1993〕1363号文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上款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
(一)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二)该国领土上收获采集的植物产品;
(三)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四)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五)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六)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五)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七)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八)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一)至(七)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第三条 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其以上的。
第四条 石油产品按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确定原产地。
第五条 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第六条 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关人应严格按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正确填报货物的原产地或购自地,同一批货物原产地不同时,应分别填报。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予以确定。必要时,海关可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第八条 对于伪报或伪造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行为,海关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于本规定的执行有异议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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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请协助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函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请协助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函

商贸函〔2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外贸商品质量,2011年,商务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在全国开展“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提升年),并成立质量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商务部副部长担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贸司)。

  现将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及分工安排送上,请各地方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组织本地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附件:1、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2、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主要活动时间及分工安排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办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方案

  一、开展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必要性

  (一)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我国外贸发展迅速,但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商品比重不高,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仍有待加强。必须坚持不懈地实施“以质取胜”战略,着力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推动我国外贸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二)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体现我外贸大国形象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了大量质优价廉的商品。但我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削弱了消费者对中国商品的信心。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我出口商品质量,是在国际社会树立“中国制造”形象、创造和谐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我出口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我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质量意识淡薄,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发展。当前,迫切需要教育和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和大局意识,自觉承担保障出口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

  (一)出口商品、企业的国际形象进一步改善,国际评价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信心进一步增强,进出口商品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质量意识、以质取胜和以质量求效益、抓市场、谋发展的意识显著增强。在重点出口行业、领域培育、树立更多优质企业典型。

  (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政府、中介组织、企业和全社会齐抓共促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环境。

  三、主要活动内容

  (一)举行质量提升年活动启动仪式。召开全国视频工作会议,对质量提升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商务部领导讲话, 有关部门代表发言。各地组织参加分会场会议。

  (二)开展外贸行业倡议活动。组织有关商会向全体外贸企业发出倡议,切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我国以及出口目的国标准,守法经营,致力提升外贸商品质量,共同维护中国企业和商品形象。

  (三)继续开展中国商品宣传推介活动,树立“中国制造”良好国际形象。继续开展“中国制造”对外宣传,制作播放我重点行业出口商品的宣传片。组织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外国新闻媒体在华单位等参观我优质出口企业。继续组织在美国、英国、俄罗斯宣传团活动,推介我优质出口商品和企业。借助重要农产品国际性贸易会议平台,宣传推介我优质品牌出口农产品。

  (四)举办系列公共服务活动。充分利用广交会、华交会等重要展会平台,发放一批重点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手册。开展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外贸相关知识培训。以各商会网站为载体,建立完善出口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平台。继续做好“提升中国出口商品质量的政策措施”课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研究并适时出台提高外贸商品质量的指导意见。

  (五)开展对主要出口商品集散地和市场的专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地方,组织开展对主要出口商品集散地和市场的专项普法宣传教育,维护良好出口商品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意识。

  (六)组织外贸商品质量提升经验交流活动。在第110届广交会期间,举办全国性的经验交流活动,组织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代表交流经验,参观考察优质外贸企业。

  (七)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外贸商品质量宣传和提升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地域特点、优势商品和本地区企业情况,通过独立组团等方式进行海外推介活动。

  (八)利用多种媒介平台进行宣传报道,持续提供新闻热点。制作、播放中央电视台英语专题节目。通过中央电视台英语新闻频道介绍中国在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在国际商报开辟专栏,宣传报道质量提升年各项活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发表评论文章。邀请中央媒体参与质量提升年有关报道活动。



         泡腾片药品专利侵权案分析
            ——兼析专利侵权诉讼战略及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撰写

        作者:储涛 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
专利权人赵某拥有名称为“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4113612.3),申请日为94年12月9日。2006年赵某发现天方药业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公司”)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涉嫌侵犯该专利权,赵某于2006年底向天方公司发警告函,告知天方公司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天方药业公司收到警告函后未作处理。2009年9月10月,赵某将天方公司诉至山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某提供的主要证据:1、专利说明书、专利证书及最近一年缴纳专利费的票据;2、公证书,证明其购买了天方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含药品说明书);3、国家药典委员会证明,药典委员会从药品命名原则认为天方生产的双唑泰片与赵某所在公司生产的泡腾片是同一种药品。

天方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1、天方双唑泰泡腾片研究资料及文献,证明天方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组分及含量;2、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及相关附件,证明生产涉案药品取得了国家相关许可;3、涉案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及赵某意见陈述,证明赵某对其专利的创造性在于“泡腾剂辅料的含量仅0.32~0.38g”;4、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关技术文献,证明申请日之前与涉案专利相关药品的发展情况,及相关辅料的药理用途,以证明赵某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及没有与专利组分相等同的组分。

与案件有关的权利要求:1、一种抗菌消炎泡腾片剂,其特征在于该片剂每片含有甲硝唑0.18~0.22g、克霉唑0.14~0.176g、醋酸洗必泰0.0072~ 0.0088g和泡腾片辅料0.32 ~0.38g;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剂,其中所述的泡腾剂辅料包括碳酸钠0.08~0.10g、枸橼酸0.08~0.10g、硼酸0.08g和淀粉0.08~0.10g;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片剂,每片还可含有吐温80 0.0002g及粘合剂和润滑剂适量;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片剂,特征在于该片剂每片含甲硝唑0.20g、克霉唑0.16g、醋酸洗必泰0.008g、碳酸钠0.10g、枸橼酸0.08、硼酸0.08g和淀粉0.10g、吐温80 0.0002g。

专利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1、把三种活性成分一起使用,解决了实践中剂型单调、疗效单一的问题;2、采用泡腾片剂,相比栓剂、口服剂疗,直接作用于病灶,疗效好;3、本发明还具有抗厌氧菌、抗滴虫、抗阿米巴、抗真菌、抗需氧菌等作用,用于厌氧菌、滴虫、阿米巴、真菌、需氧菌之单纯或混合型感染所引起的妇科、肛肠科、皮肤科常见病,如盆腔炎、宫颈糜烂、阴道炎、内外痔、肛裂、肛瘘、直肠炎等。

天方公司双唑泰泡腾片组分极含量:
成分 每1000片含量 作用 成分 每1000片重量 作用
甲硝唑 200g 药剂活性成分 碳酸氢钠 230g 发泡剂 均属于药物辅料
克霉唑 160g 酒石酸 250g 发泡剂、崩解剂
醋酸氯已定 8g 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 10g 崩解剂
硬脂酸镁 10g 润滑剂
2.5%聚乙烯吡咯烷乙醇溶液 适量 粘合剂
注:为不直接涉及商业秘密,本案当事人名称做了相应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相关技术说明】
1、醋酸氯已定是醋酸洗必泰的别名;2、碳酸钠和碳酸氢钠均属于碱性发泡剂;3、甲基纤维素钠和交联羧甲基纤维素钠均属于崩解剂,后者也称超级崩解剂;4、淀粉和2.5%聚乙烯吡咯烷乙醇溶液均是粘合剂;5、酒石酸和枸橼酸均属于酸性发泡剂,但采用枸橼酸做辅料,制造药品是,片剂容易粘在一起,片重不均匀也不光泽,采用酒石酸就克服了签署缺陷;6、吐温80属于表面活性剂,刺激细胞对药物的吸收。

【本专利有关的背景技术】
1、《药剂学》(86年版)对本专利三大活性成分的作用均已公开;2、《药品辅料大全》(93年版)对本专利中得泡腾剂辅料各组分作用做了详细介绍,对吐温80的作用(表面活性剂)也做了介绍;3、双唑泰栓(93年公开)的组分:甲硝唑 200g、克霉唑 160g、醋酸洗必泰 8g 、羊毛脂 适量、石蜡 适量、半合成脂肪酸甘油酯(38型) 适量;4、甲硝唑阴道泡腾片研究(91年公开)公开了甲硝唑泡腾片含有甲硝唑和泡腾剂辅料。
【天方药品与赵某专利对比】
天方药品活性成分与专利活性成分相同,含量也落入了专利活性成分限定的范围内,天方泡腾剂辅料供0.49g,未落入专利泡腾剂辅料含量的范围(0.32~0.38g),天方药品泡腾剂辅料的组分和含量也与专利权利要求2、3、4、列明的组分及含量不完全相同。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天方药品活性成分及含量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虽然泡腾剂辅料含量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但二者构成等同,最终判决天方公司构成侵权,天方公司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专利其他诉讼情况】
所有涉嫌侵权方药品的活性成分均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但泡腾剂辅料含量均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且泡腾剂辅料具体组分也与权利要求2、3、4不完全相同。但判决结果分两类:一类是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湖南、福建、山东都确认不侵权,理由基本都是: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是“泡腾剂辅料含量为0.32~0.38g”,含量限定范围清楚”, 使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专利权人选择该数值范围已经使其技术方案最佳化和权利最大化,对该技术特征不适宜适用等同原则,否则打破了专利授权时就已形成的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判定不侵权。而在山西起诉的案件,法院均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本案便是其中的一个。

第二部分:本案评述

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焦点问题只有一个即天方产品是否侵犯赵某专利权,天方药品活性成分及含量均落入了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其区别仅在于泡腾剂辅料含量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故,认定是否侵权,关键是泡腾剂辅料的含量差异是否构成等同。大同法院的意见与其他地域法院的意见截然相反。笔者认为此案泡腾剂辅料含量不构成等同,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理由如下:

1、从权利要求1的表述看,“泡腾剂辅料为0.32~0.38g”属于必要的且影响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先撰写前述部分再撰写特征部分,特征部分是现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前述部分在前,特征部分在后•••组合物组分的含量影响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的,应当写明组分的含量。将泡腾剂的含量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显然该技术特征是必要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位于整个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最后,充分说明该技术特征是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作为组合物,原告将组分的含量写入权利要求中,也说明该含量影响到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属于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2、赵某在本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可该技术特征是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且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赵某公司在涉案专利第760X、760Y号无效宣告程序中,明确表述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于辅料的含量仅为0.32~0.38g,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意外的疗效,属于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且这一表述在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中得到了支持(详见天方药业新提交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基于被天方药业的承认及专利复审委的确认,完全可以认定该技术特征属于必要的且影响专利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3、含量特征属于独立权利要求中唯一的创造性技术特征,不能适用适用等同原则。根据赵某公司在专利宣告无效程序中的陈述可知:本专利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于辅料组分和含量,而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写明辅料的组分,故其区别技术特征仅为辅料的重量,很显然如果对重量范围再适用等同原则,意味着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再受辅料的重量为0.32~0.38g这一特征约束,势必导致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扩大至现有技术,这对公众来说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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