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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50:38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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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晋城市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市各种社会力量,策划晋城、设计晋城、发展晋城,当好全省“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先行区、示范区”,在全市建立策划、布局、储备大项目、好项目的长效机制,促进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市境内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储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我市的实际选项目,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项目储备中高度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市场的调节作用,努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

(三)坚持在非煤产业上下功夫。重点抓好现代煤化工、煤层气等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和循环经济等项目储备。

(四)坚持项目策划开发和前期工作落实并重。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大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策划布局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对已策划的项目要加大前期投入,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将前期工作做细做实。

(五)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均应先进入项目储备库,再备案、核准、审批,或审查上报。

第四条 各级政府投资、对外招商引资、国债、国家政策性中长期贷款、国外贷款备选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产生,未进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建立分级项目储备库体系。市发改委负责一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晋煤集团、兰花集团等大型企业负责二级项目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 一级项目储备库和县(市、区)二级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按三种类别分类:一是按行业划分为农业、工业交通、高新技术、能源、财贸、科教、社会、城环、服务业等专项储备库。二是按进展情况划分为:规划研究阶段、立项阶段。三是按投资主体划分为政府投资类、企业投资类。

第七条 各级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五年规划”投资总额的两倍。一级项目储备库、各县(市、区)二级项目储备库非煤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要占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

第八条 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策划工作,用更加开阔的视野,策划一批事关本区域、本行业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好项目。策划的储备项目投资总额要占到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20%以上。

第九条 市、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各大型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大项目的储备,要围绕我市产业特点和资源优势,储备一批能够吸引战略投资者的大项目。各级项目储备库lO亿元及其以上的大项目投资额要占到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

第十条 各级项目储备库采取统筹协调、自主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各相关企业的项目储备工作要由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和各有关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库调整情况以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一级项目库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第十二条 由市发改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由政府投资的或由职能部门策划而尚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大项目、好项目,要通过《晋城在线》、《太行日报》等媒体向全社会公示。对此类项目,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招商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市、区)发改部门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尽快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并根据项目的规模、产业带动力、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力等,研究制定招商条件,推进项目招商引资和落地。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定期将全市项目储备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市直部门、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定期向社会发布重大建设项目储备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项目储备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项目储备库建设、职能部门策划而未明确项目主体的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项目储备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各级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由于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和完成前期工作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及时退出,同时及时补充新项目,确保项目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量不减。

第十六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全市统一研究和开发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对项目储备情况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工作的考核和表彰


第十七条 从2011年起,将项目储备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推进项目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项目储备计划和各县(市、区)分解计划,并负责对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的投资总量;非煤产业储备项目投资总额占入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策划的储备项目投资总额占入库储备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10亿元及其以上大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入库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项目储备库储备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底对各县(市、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晋煤集团、兰花集团等大型企业项目储备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公示。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对项目储备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奖励和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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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8月17日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为此,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第二条 附表“甲”为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出口的商品;附表“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本协定不加限制。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
  二、海关手续;
  三、进口和出口许可证以及其它证件的发给;
  但上述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一、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关税联盟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
  二、由于缔约任何一方参加或将参加自由贸易区而取得的优惠;
  三、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特别权益;
  四、来自缔约一方,但原产地是在另一方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第三国的商品。

  第四条 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五条 本协定规定的进出口贸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进出口公司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博览或展览会,并给予对方举办博览或展览会以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商品样品的进口免除关税,对供订货用的宣传资料如样本、商品目录也免除关税。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举办博览或展览会的展品准许临时进口。这些展品不应出售。

  第九条 在本协定期满后,凡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而在期满时尚未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本协定的规定将继续适用。

  第十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由双方政府各自指定代表轮流在北京和雅温得举行会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十一条 本协定经双方政府核准,并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正本,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表①“甲”和附表“乙”,略。②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六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姬 鹏 飞         樊尚·埃丰
     (签字)          (签字)
   (外交部长姬鹏飞)    (外交部长樊尚·埃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议定书

农业部渔业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议定书

农业部渔业局
农渔远函[2004]67号
2004年7月23日



2004年7月16日,我局与印尼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代表团在北京就中印尼渔业合作及修订中印尼渔业双边安排问题进行了会谈,签署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的议定书》,对2001年12月19日签署的双边安排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暨工作组会议纪要的通知》(农渔远函[2004]46号)及我部有关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文件的要求,落实印尼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印尼远洋渔业项目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
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
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

(根据2004年7月16日双方签署的“议定书”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以下称为双方),
忆及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2001年4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
承认根据国际法,印度尼西亚对其专属经济区行使主权,对其群岛水域和领水行使主权,
考虑到其对渔业资源管理、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共同关注,
期望建立允许中国渔船和国民仅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IEEZ)利用部分总可捕量的合理的条款和规定,
承诺开展负责任渔业,
重申双方在海洋捕捞渔业建立互利合作的愿望,以加强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友好关系,
根据各自法律和规定,
约定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本安排的目的是按照原则和程序,建立相互合作,根据现行印度尼西亚部令的规定,可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
第二条 入渔许可
1、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阿拉弗拉海IEEZ利用大型中上层鱼类的部分总可捕量,以及廖内(Riau)省以北的IEEZ和阿拉弗拉海IEEZ底层鱼类的部分总可捕量,并利用附录一所列的检查和/或上岸港口。其他用于检查和/或上岸的指定地点应由双方同意。
2、每一渔船将分配一个渔场。如果仍可分配中国渔船渔场,中国渔船可以转移渔场,但渔船在向另一新渔场转移前,应重新办理捕鱼许可证。
第三条 渔具、渔船和作业区
1、根据本安排允许在IEEZ内使用的渔具类型包括流剌网和单船拖网。
2、所有根据本安排作业的渔船必须安装并使用与印度尼西亚船舶监测系统兼容的船舶监测系统发射器。
3、所有根据本安排作业的渔船不允许在海上转载渔获。转载渔获仅允许在附录一规定的检查和/或上岸港口进行。其他用于转载的地点应由双方同意并载入修改附录一的议定书内。
4、捕捞大型中上层鱼类的流剌网,网目应不小于3.5英寸,长度应不大于2500米。
5、拖网囊网的网目应不小于2英寸。
6、渔船的数量、尺度、分配的总吨位以及渔具类型见附录三的规定。
第四条 权利的行使
为保证适当、有效地行使本安排规定的权利,除本安排另有规定者外,中国渔船还应遵守印度尼西亚现行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修订
本安排的修订,应由双方在中-印尼渔业合作混委会上协商进行。
第六条 解决争端
本协定的解释、应用和实施中产生的任何争端,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生效
本安排有效期为3年。如双方未在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安排将顺延有效3年。

如下签字人员代表双方签署本安排,以昭信守。
本安排于2001年12月19日在北京以英语签署两份原本。



附录一

指定作为检查站和/或上岸地的印度尼西亚港口

地区 检查和/或上岸港口
廖内省以北的IEEZ 1. 达仁巴(Tarempa)渔港2. 邦卡(Pemangkat)渔港3. 丹戎槟榔(Tanjung Pinang)4. 巴淡岛(Batam)
阿拉弗拉海IEEZ 1. 图阿尔(Tual)渔港2. 肯达里(Kendari)渔港3. 马老奇(Merauke)4. 索龙(Sorong)渔港5. 安汶(Ambon)渔港


附录二
流剌网和拖网渔船在印度尼西亚
专属经济区内的作业区域

渔具型式 渔船尺度(总吨*) 作业区域
流剌网 100~150 从印度尼西亚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以外的IEEZ
拖网 100~400 从印度尼西亚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以外的IEEZ
*总吨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于1969年通过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测量。


附录三
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允许使用的
渔船船数、尺度以及渔具型式

序号 渔具型式 渔船最多数量 渔船总吨位范围(总吨*) 渔船总吨位总和(总吨*)
3 流剌网 31 100~150 3,500
4 拖网 阿拉弗拉海IEEZ 250 100~400 60,000
廖内省以北的IEEZ 100 100~400 30,000
*总吨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于1969年通过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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