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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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盲人就业,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一定比例盲人从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第三条 昆明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是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辖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具体管理;市、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服务工作。
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残联申请办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有两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
(二)盲人按摩人员应当达到从业人员的25%以上;
(三)按摩场所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设施。
残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资格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办理《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者以本人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按摩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健按摩师)》;
(四)盲人按摩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六条 取得《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证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发证部门实施年度复核制度。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复核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市残联统一印制。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停业或者变更地址的,应当向发证(照)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残联、工商、税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宾馆、饭店、浴室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按照《昆明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一条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和参加技能鉴定。
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要求、适合从事保健按摩的盲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经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注销《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转让、出借、出租从业人员证件或者《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
(三)《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者未通过复核的;
(四)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实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昆政发[2000]68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197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7〕津高法第11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1978〕津高法第27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补充报告、津高法〔1979〕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补充意见均已收悉。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参照我院(62)法研字第61号批复精神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院所报情况,侯国文等兄弟三人在其父侯志修死后与继母赵淑珍商定,每月由他们三人供给赵淑珍生活费,但家中财物赵不能变卖。后因赵淑珍变卖财物发生争执,侯国文等停付生活费。赵淑珍诉于法院要求侯国文等负责赡养。我们认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案时,可再做侯国文等与赵淑珍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本着团结互助的原则,按双方原协议的精神协商解决。这样处理,既有利于照顾赵淑珍的生活困难,又便于将来解决侯国文等因继承侯志修和赵淑珍的房屋可能发生的纠葛。
(二)此案,如按原协议调解无效,必须由法院判决时,我们同意你院津高法〔1979〕第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处理意见。我们认为,侯国文等虽称赵淑珍为继母,但赵对侯国文等并未尽抚养义务,因而,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庭不宜用判决方式强令侯国文等对赵淑珍履行赡养义务。赵淑珍本人有亲生子女,她的生活应由其亲生子女侯国红等负责赡养。
此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4〕4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系列活动,现将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提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实际,配合我局开展好有关活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活动意义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一周年,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促进《中医药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主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有关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主要活动
(一)部署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及有关活动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吉林省召开17省市中医药法制建设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总结及有关活动的通知
要求各地:认真总结一年来《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认真筹划,组织开展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各项宣传活动。
(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办“中医药现状与管理”新闻发布会
2004年10月8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向国内外新闻媒体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能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与管理,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三)三部委联合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情况检查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检查内容:
◆各地一年来学习宣传《中医药条例》的情况;
◆《中医药条例》中有关中医药扶持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依据《中医药条例》,各地对中医药的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贯彻施行《中医药条例》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3.检查形式:
◆听取省有关部门《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汇报;
◆赴两个地(市)或县检查《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
◆在地(市)或县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城市和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
4.检查时间:2004年9月上旬、中旬
5.检查地点: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四川和陕西。
(四)三部委联合举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座谈会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1日
3.会议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4.会议主题:
◆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对《中医药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予以指导;
◆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的情况;
◆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对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提出要求。
5.出席人员:
拟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全国人大、政协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以及新闻界记者等,约200人。
(五)举办“中医药宣传周”系列活动
1.活动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宣传,使全社会更广泛了解和支持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中医药宣传周”活动。
活动将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多家媒体在全国形成宣传阵容,宣传党和政府对继承发展祖国医药学一贯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中医药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举行大范围的群众性宣传活动。活动在北京举行隆重的开幕式,还将在全国省会城市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全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同时参加。活动将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借助媒体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2.活动主题:弘扬中医药文化,服务大众健康
3.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电视台
其他有关部门
4.地区主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5.协办单位:中国中医研究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中医药报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中华中医药学会等学术团体
6.推广媒体: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
7.支持媒体:
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中央电视台社会新闻部、中央电视台《中华医药》栏目、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北京晚报》、《新京报》、《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中国电视报》、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央视国际网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华中医药教育在线以及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
8.宣传口号:
◆中医药需要社会支持,社会需要中医药服务
◆发展中医,利国利民
◆传播中医文化,打造健康生活
◆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推广中医保健,呵护百姓安康
◆推广中医药,健康你我他
◆您的健康,我的责任
◆服务百姓健康,发展中医中药
9.组委会组成: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有关部委共同组成组委会,并下设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10.宣传手段:
为了使本次宣传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更加贴近百姓从而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宣传方式上将在以往传统宣传形式的基础上融入更多的现代宣传手段,营造一个轻松愉快、深刻自然的宣传氛围:
◆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使各项活动各自独立又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少人力资源和宣传成本,获得最大宣传效果;
◆制作一批通俗易懂,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美观大方的宣传资料发放,加强群众记忆和更好地普及各类中医药知识;
◆印制中医药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手册,以贴近百姓、图文并茂的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
◆在中央电视台及各类报纸上进行宣传推广;
◆在各相关网站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加强中医药基本常识的宣传;
◆拍摄制作中医药宣传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有关媒体上播出,同时推荐给地方电视台,以唤起社会对中医药的关注;
◆召开与WHO驻华代表处的座谈会和有关外交使节的联谊活动,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11.活动时间:2004年10月12日(周二)—10月16日(周六)
12.活动内容:
◆10月12日,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开幕式,邀请主办单位及活动组委会领导讲话并宣布“中医药宣传周”活动正式开始,社会各界的文艺工作者共同演出一台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艺节目。开幕式现场同时组织首都各中医院进行义诊、现场咨询和中医药科普宣传等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在省会城市举行活动启动仪式。各地的启动仪式要求在市中心人流量较大的主要街道安排室外活动现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宣传氛围。
◆10月13日,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中医药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健康讲座、悬挂展板、散发宣传单、宣传册等形式对群众进行中医药知识宣传,同时设现场咨询台,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普及中医药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治病的健康意识。
◆10月14日,全国中医医疗单位同时举办义诊活动。
◆10月15日,各地中医医疗单位组织专家下农村、入社区,重点对老红军、老战士以及孤寡老人进行义诊和健康检查,为群众送温暖。
◆10月16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宣传活动。
“中医药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在中央电视台《健康之路》栏目启动“全国中医药行业暨全国大众中医药常识知识竞赛”活动。
13.宣传报道:
◆2004年10月上旬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在宣传周期间开设即时报道栏,对活动期间各项信息进行即时报道;
◆宣传周期间,在《人民日报》等主要媒体及本次活动的支持媒体开设专版或专栏对宣传周相关信息进行报道;
◆在中央电视台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同时播出活动公益宣传片,并推荐给全国各地电视台播出。
(六)举办“中医药发展高级论坛”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7日
3.论坛主题:中医药发展战略
4.主要议题
◆中医药法制建设
◆中医药科技创新
◆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产业发展
◆中医药走向世界
◆中医药服务网络构建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