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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41:36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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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1991年3月2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标准化工作,做好全行业标准化管理,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技术经济关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全面规划、分工负责、自愿承担等原则,由化学工业部指定专业研究设计院、所(厂)作为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接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化学工业各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履行下列任务和职责:
(一)研究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技术政策和发展方向的建议。
(二)负责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其相应的科学研究课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标准复审工作和本专业标准试验工作。
(四)组织和承担本专业相应的标准化科学研究工作。
(五)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活动,做好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分析验证表态工作,负责本专业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译文的认可工作。
(六)做好本专业标准化情报和技术服务工作,完善本专业的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本专业标准测试仪器的图纸、手册等。
(七)负责本专业企业升级的技术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和优质产品评比技术条件的起草工作。
(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做好化学工业技术引进标准化审查工作。
(九)负责本专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单位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举办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活动,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
(十)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委托,参加部级鉴定中新产品定型和老产品整顿的技术标准审查工作,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十一)组织和承担本专业标准样品、标准试件的研制生产鉴定和置换工作。
(十二)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对本行业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中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向部汇报。
(十三)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结合本专业对企业标准制订工作予以帮助指导。
(十四)负责归口上报本专业每年技术标准成果拟授奖项目的资料审核工作,并提出获奖等级的建议。
(十五)建立和健全本专业各种测试方法,研究国内外标准测试水平和动态、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做好标准检测仪器的研究、试制、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本专业的标准测试水平。
(十六)受化学工业部委托办理其他标准化工作有关事宜。
第四条 各技术归口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标准化研究室(或组),承担专业标准化日常工作。标准化室工作人员由技术归口单位选派,应保持精干、稳定,并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备案。
第五条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任务,要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或科研计划及规划。所承担的标准化工作,由技术归口单位的院、所(厂)长或委托技术副职主管。每年向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在负责的专业与专业相关的范围内,技术归口单位可直接与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业务联系或召开会议,处理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条 除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外,技术归口单位同时受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标准化业务工作以化学工业部领导为主。
第八条 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经费,按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化学工业部有关规定办理,应专款专用,所需要的物资、器材和其他条件,应纳入本系统的供应计划。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79〕化科第1320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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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全国已普遍建立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这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6年调整企
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
二、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5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1995年以前离退休的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调整的总体水平一
般为1995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40%。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既要减缓物价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又要适当调节离退休人员中不同群体养老金水平的差距,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人员群体适当倾斜。
四、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五、1996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7月1日。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行业和单位,亦按上述精神执行。
八、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一项十分敏感、复杂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做细。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1996年10月25日

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促进地方对外贸易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我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现对《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起运点、装卸点是为方便地方货物进出口,减少货物迂回运输和损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对港澳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开设的地方口岸。只允许国内经批准的船舶出入和停靠,不对外籍船舶开放。经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批准,装运沙、石、泥的少数港澳船舶,允许在指定
的地方停靠。起运点、装卸点具体任务是:
(一)起运点:主要装运外贸单位或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运往港澳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鲜活商品、工矿产品和建筑材料等。
(二)装卸点:除承担起运点的任务外,还可出口加工产品、补偿贸易产品以及经营单位经批准经营的其他出口港澳地区的物资;进口“三来一补”、合资合作经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料、设备,经营单位正常贸易的物资,经营单位和地方经批准用留成外汇购买的小量
进口物资。
第二条 凡开设起运点、装卸点,必须于年前先报计划,并由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会商当地海关、公安、外经、航运等有关部门(有驻军或军事设施的,须征求当地军事部门的意见)后,逐经上报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审批。因季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开设出口货物起运
点(包括一次性的,最长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口岸办公室审批,报省口岸办公室备案。需在起运点、装卸点港区范围内增设作业码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审查,报市(地)口岸办公室审批并报省口岸办公室备案。其他单位无权批准开设起运点
、装卸点或临时性的货物进出口专用码头。
第三条 报批起运点、装卸点必须附具下列资料:
(一)开设起运点、装卸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近三年内可进出口的货源情况、经济效益预测和发展前景等资料;
(二)口岸的地理位置平面图、航道和码头的水文资料;
(三)仓库、码头和装卸设备等基本情况;
(四)口岸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以及进出口货物监管检验场地、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
第四条 凡有起运点、装卸点的市(地)、县均应成立口岸办公室,所属起运点、装卸点应有口岸办公室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工作。只有一个起运点或装卸点的县(市),可由当地口岸办公室直接管理,不另设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五条 凡在起运点、装卸点现场工作的海关、公安、商检、检疫等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应着制服,其他人员一律佩戴口岸办公室统一印发的证卡,服从口岸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中与本补充规定条文有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198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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