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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46:59  浏览:8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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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医药是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医药生产和流通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事业,又是人民的保健福利事业。我国的医药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担负着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社会生产力的光荣使命。为使医药生产和经营保持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更好地满足人民卫生事业的需要,杜绝伪劣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流通,确保人民用药安全,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从部门管理转向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切实搞好全国医药行业管理工作。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全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是地方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对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和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的经营,不分系统,不分所有制形式,在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
实行行业管理。
三、医药行业管理部门从方针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研教育、信息传递、人才开发、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对医药企事业实行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和指导。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医药工作的实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行业发展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法规,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医药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平衡系统内外和地区之间发展规划。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组织医药重点建设、技术引进和输出、设备进出口、技术改造项目和消化吸收工作。
六、组织好医药商品的生产、供应,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医药责任市场。医药企业按需组织生产,按需满足供应。对麻醉、精神、毒性、放射性药品。根据国务院关于《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对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工伤事故等急救和战备军需用药品、医疗器械在
生产、贮备、供应、运输方面,进行统一指挥和调度。医药商品批发业务,由各级国营医药公司及其专业批发企业经营,除受国营医药公司委托经营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医药商品批发业务。中药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的批发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中药批
发业务,必须由县以上药材公司审核签署意见,经所在地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否则,一律不得经营中药批发业务。对制售假药、劣药,哄抬药价,扰乱市场者,依法查处。
七、组织全行业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根据授权范围,制定内部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核发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对生产、经营不合格的企业,令其限期停产整顿,直至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撤销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准生产、收购、销售不合
格的产品,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
八、统筹协调重大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为企业利用新技术组织协作和创造条件。
九、编制人才开发规划,发展医药教育事业,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广大医药职工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强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
十、组织信息网络,开发各种信息资源,做好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面向全行业,为企业提供各种经济、技术、管理咨询服务。
十一、组织医药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开展双边和多边的对外经济、技术活动。
十二、推进医药经济体制改革,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三、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促进全行业的物质和精神建设。
十四、各级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尽快实现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并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行业管理的水平。
十五、中国药材公司按照国发〔86〕8号《国务
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工作的报告〉》和经贸〔87〕129号《国家经济委员会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负责全国中药行业管理工作。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是企业性公司。为加
强专业的行业管理,授予其行业管理的职能,协助国家医药管理局搞好行业管理。有些地方、有些专业已成立了协会,要积极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十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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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农发[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专门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方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去年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面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农业和农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粮食保持较大幅度增产,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农业各行业平稳较快发展,农业科研和推广工作成效显著,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产品对外贸易快速增长,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但必须看到,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粮食稳定增产的基础还不牢固,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还比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方向,明确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内涵,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任务,切实把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实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实际行动中去,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十一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方略,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着力转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拓展发展领域和途径,提升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积极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开放,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业不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三增”目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结合农业部门实际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从自身职责出发,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把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作为中心任务,把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作为主攻方向。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切的实际问题。积极推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建立,努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合力。从2006年开始,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即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行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促进行动、农业科技提升行动、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生态家园富民行动和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通过“九大行动”的实施,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按照稳定面积、主攻单产、优化结构、节本增效、提升能力的要求,着力增强资源保障、物质装备、科技支撑和抗御风险能力,切实转变粮食增长方式,努力实现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扎实推进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加快建设大型商品粮基地。推广一批优良品种和配套栽培技术,开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杂粮创高产活动。实施植保工程,重点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加强蝗虫、条锈病、稻瘟病、玉米螟等重大病虫害和植物疫情的预测预报和防控,完善灾害应急预案。进一步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专用粮食生产,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粮食加工转化。

  (六)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继续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实行新的运行机制。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重点攻克新品种培育、动植物疫病防控、农机配套、生态环境建设、资源高效利用等领域的技术难题,加强重大增产技术、节本技术、精深加工技术以及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设施农业技术的研发,形成一批突破性重大科技成果,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技术储备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七)加大以科技入户和测土配方施肥为重点的农业技术推广力度。深入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延伸推广链条,完善科技指导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技推广机制,大力培育科技示范户,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扩大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实施范围,着力推广超级稻栽培、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十项重大技术。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施肥结构,重点抓好粮食、蔬菜、棉花、油料和水果等主产区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进一步增加测土配方施肥面积,巩固和扩大节本增效成果。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做好水稻栽插和收获机械化的示范推广,扩大农机跨区作业的范围和规模,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的农机作业水平。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 机制,鼓励各类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大力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继续深化农业结构调整。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进一步加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力度,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围绕提高良种覆盖率、提升标准化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增强保障能力,当前要重点建设黄淮海专用小麦、三江平原水稻、新疆棉花、西北黄土高原苹果、浙南闽西粤东柑橘、桂中南双高甘蔗、东北奶牛、黄渤海出口水产品等产业带。继续实施种养业良种工程。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畜禽良种补贴规模,着力构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强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建设,促进畜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加快优质饲草料基地建设,促进饲料工业快速健康发展。积极发展水产业,扩大优质水产品养殖,建设水产养殖标准化示范区和无公害示范基地,加强水产原良种体系和病害防治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积极发展大洋性公海渔业。加强渔港设施建设,发展渔港经济。

  (九)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扶优、扶大、扶强,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积极争取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投入,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税收政策,搞好龙头企业信贷服务。积极推动建立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订单农业”。鼓励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扩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范围,鼓励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生产服务、产品流通、储藏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加快立法进程,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引导各类专业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

  (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流通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化,抓紧推进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启动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工作。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建立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饲料中药物残留及违禁药物污染、兽药及兽药残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控工作。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促进入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支持发展农产品直销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交易、冷链保鲜运输、基地与市场挂钩等流通方式,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的完善,实现省际互通。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外销的服务与指导。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十一)加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定科学免疫程序,定期进行免疫工作检查和免疫效果监测。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实施国家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计划,实行疫情报告网络化管理。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建立重大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建设,组织开展国家评估,积极推进国际认证工作。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开展动物防疫标识溯源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开展兽药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强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兽医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推进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法制宣传普法工作。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机构,完善网络,稳定队伍。

  (十二)积极发展循环农业。坚持开发节约并重原则,积极发展低消耗、高效率的农业生产。以节地、节水、节肥、节种、节能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为重点,大力推广应用节约型的耕作、播种、施肥、施药、灌溉与旱作农业、集约生态养殖、沼气综合利用、户用高效炉灶、秸秆综合利用、农机与渔船节能等十大节约型技术,推进节约型农业发展。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培育生物质产业。

  三、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十三)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推进完善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健全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切实落实对农民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落实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和规模。促进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完善和落实,保持合理的粮价水平,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建立对农民使用化肥、燃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直接补贴制度,完善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政策落实机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改善农民增收的政策环境。

  (十四)充分挖掘农业和农村内部增收潜力。采取综合措施,广开农民增收渠道。按照国内外市场需求,积极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推进“一村一品”,实现农业增值增效。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积极协调落实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进步和结构调整。引导乡镇企业发展以吸纳农民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各类农村服务业、与大企业配套的企业和资源节约型企业。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示范县,推进农产品的储藏、保鲜、运销和精深加工,推动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和快速发展。大力推动农村民营经济发展,引导企业和要素集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十五)加强农民培训和农村职业教育。构建政府项目引导、主管部门统筹、培训机构实施、农民自主参与的新型农民培训机制。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绿色证书培训力度,建设农民科技书屋,加强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和农业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务农技能,促进科学种田。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补助标准,加强项目监管,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加强对农村职业教育的组织和指导,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努力提高农业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

  (十六)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协调管理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不断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加强农民外出就业的指导,做好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对接协调和管理。加强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监测,完善农民就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转移就业信息,引导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积极参与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流动和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试点,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十七)扎实推进农业“七大体系”建设。坚持以投资增量盘活存量,全面整合现有资源,区分轻重缓急,分步组织实施。围绕强化支撑保障功能,推动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完善补贴、补偿机制,发挥国家投资的示范、引导和调控作用,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导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境外资本积极参与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健全完善重大项目监管制度,完善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公开招投标制度,实行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惩戒措施,形成有效的建后管护机制。

  (十八)大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重点加强中低产田基础设施和质量建设。通过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新一轮沃土工程建设,大力推广“增、提、改、防”技术,科学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理化性状,全面提升地力。改革传统耕作方法,发展保护性耕作。开展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试点,建设高标准粮田,提高耕地质量。建立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和预警系统,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构建耕地质量建设长效机制。

  (十九)加强以沼气等为重点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的机遇,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建设和普及户用沼气,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示范建设力度,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建立能源作物栽培和液体燃料转化示范基地,扩大生物质气化、固化成型技术示范推广,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农业信息化,充分利用和整合涉农信息资源,重点抓好“金农”工程,扎实推进“三电合一”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为基层和农户的信息服务。加强农业抗灾救灾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积极参与和推动乡村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因地制宜推广种养业清洁生产技术,引导农业生产方式变革。制定并实施全国农业污染防治规划,建设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农业污染防治力度,促进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实行科学施肥,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土壤中的化肥、农药残留量。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舍混杂问题。争取扩大退牧还草工程规模,加强鼠虫害防治,不断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逐步建立草原生态修复的长效机制。实施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继续实施休渔禁渔制度,建设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农业生物资源安全保护与利用,抓好农作物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五、深化农村改革和农业对外开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二十一)进一步深化农村各项改革。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清理核实乡村债务,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逐步剥离办社会的职能,转变经营机制,大力推进农垦产业化、集团化和股份化,充分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产销区稳定的购销关系。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配合做好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促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二)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扩大农业对外开放领域,拓展对外合作渠道,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继续做好引进国外资金、技术、人才和服务的工作。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农垦的带动作用。大力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扩大园艺、畜牧、水产等优势农产品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农业事务协调和国际规则、标准的制订以及多双边农产品贸易谈判,有效维护我国权益。建立大宗农产品贸易预警机制、农业贸易纠纷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我国农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二十三)发展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护成员权益。总结和推广现有自我服务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

  (二十四)积极推动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主题,结合农村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活动,推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推动农村法制建设,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积极推动农业立法工作,完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农业执法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手段,稳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探索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

  (二十五)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公共财政扩大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大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投入。积极参与和推动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搞好人畜共患疫病的防治,提高农村公共卫生安全水平。大力加强农机、渔业、农垦、草原防火等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监管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决定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严查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认真核查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状况。认真核查食堂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

  (三)严查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认真核查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严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盐、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五)严查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等。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5月中旬~6月底)
  各地建筑企业进行自查,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进行整改。

  (二)检查阶段(7月~9月底)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对建筑企业自查工作进行复查,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建筑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抽查阶段(10月~12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工地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

  (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类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筑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四)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检查方案,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2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七)大力加强新闻宣传。组织媒体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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