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与外国驻华领事馆往来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48:27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与外国驻华领事馆往来的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与外国驻华领事馆往来的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外国驻华领事馆是外国政府根据同我国政府的协议派驻我国某一城市负责一定区域范围之内的领事事务的政府代表机构。其职责一般为:在领事区域内维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保护派遣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派遣国侨民,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和援助;以合法
手段了解领事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方面的情况。处理领事区域内有关派遣国同我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事务,进行文化宣传;办理护照、签证、公证、认证等方面的事务。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活动频繁,他们除通过正当途径,调查了解我地方情况外,有的还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搜集、套取我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方面的情报。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与外国驻华领事馆交往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省同外国领事馆的各项交往活动,由省外办负责归口管理。省外办对于外国驻华领事馆是省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负责办理全省同外国驻华领事馆的交涉事宜,并负责与驻华领事馆交往活动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确因工作需要与外国领事馆进行交往时,应报省外办或通
过各地外办转报省外办审批。重大事项报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与外国领事馆交往。
二、领事馆人员来我省各地执行公务,应事先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前往。申请到非开放地区的,一股应予婉拒;如确实需要,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凡同意前往的,应办好旅行证明,当地外办将其旅行地点、路线、时间等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注意掌握其活动
情况。
三、领事馆官员执行公务时,如向我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要求或询问,凡属外贸、旅游等方面的日常业务及纯属生活方面的事务(如购买物品及车、船、机票、预订旅馆等),有关主管部门可自行受理,其他事宜应及时与省外办联系。
四、领事馆馆长如系首次到我省执行公务,并要求拜会当地负责人,由外办负责人迎送,政府负责人出面会见或宴请。如不属首次拜会活动,一般由外办负责人会见。其他领事官员前来执行任务,可视其身份,由外办派相应人员接待。
五、领事官员陪同领事馆派遣国的代表团来访,接待安排应以我为主,不应受其干扰。但对其所提合理要求可适当满足。
六、领事官员自行前往我省开放地区参观游览及处理本国侨民和其他内部事务,外事部门不必出面接待,但应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如他们提出特殊要求,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外办。
七、领事官员如要求拜会当地党的负责人,一般应予婉拒。遇有特殊情况,如老朋友,可酌情安排。与我有党的关系的国家的在华领事,不能代表其本国党同我地方发生党的关系。
八、领事馆举行开馆仪式,如对方邀请我省领导出席,可派省外办负责人前往。如邀请参加派遣国国庆、座谈及各种招待活动,各地、市外办应及时请示省外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应邀出席。
九、领事官员来我省举行社交性活动时,凡邀请省、市级领导人出席的,应由省外办请示后决定是否应邀;如邀请省、市有关厅、局级领导人的,应及时与省外办联系,以决定是否出席。
十、领事馆向我索取工业、农业、商业、文教、卫生、科技、人口、计划生育、人民生活等方面的资料或有关法令规章,凡已对外公布的(以对外发行的报刊为准),可以提供;凡对外虽公开,但末作文字公布的,不提供书面材料,可以口头相告。索要我发明创造资料,两国有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一律不予提供。
十一、凡经批准对外公开发行的报刊,领事馆均可订阅、购买,内部报刊一律不准订阅、购买。
十二、领事馆向我省各单位散发宣传品和刊物,应及时组织审查,对较有参考价值的,可留存使用,并登记造册备查;如发现有干涉我国内政,歪曲我国内外政策,错划我国边界,危害我国道德风尚,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以及淫诲制作品或宗教宣传品,应及时与省外办联系处理,不
得扩散。
十三、领事馆与在我省各地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专家、留学生实习生、商人、旅游者和外侨等往来,我不要干涉。但上述人员不得代表领事馆散发宣传品、调查提纲和调查表格,如遇这类问题,应及时告省外办。
十四、领事馆主动提出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品或提供资助,应事先与省外办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如事先确实无法联系,事后应即告省外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各单位及其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领事馆索要、借用或托购任何物品,不得擅自引导、安排或接待领事馆人员。
十五、领事官员要求和有关单位商谈问题,了解情况,各地外办可根据省外办通知商请有关单位酌情安排,并派员参加。我方介绍情况的人应是熟悉本单位业务和政策的同志,介绍情况应为可对外公开的材料,要注意内外有别,保守秘密;如遇没有把握的问题,应及时请示。
十六、领事官员来我省执行公务,其费用自理。有关旅行事宜,包括订购机、车票,预订旅馆,租用车辆等均由领事馆自行联系或委托旅行社安排。各地外办也可提供协助。会见或公务洽谈所需费用由接待单位负担。
十七、各地各部门在与外国领事馆的交往中,要坚持我国独立自主的方针,维护国家尊严、主权和利益,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对他们的正常活动要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方便,同时要警锡他们的非法活动,掌握动向,注意“内紧外松”。对外国领事馆的非法活动,要设法获取确
凿证据,并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十八、各地外办和省直有关部门与领事馆往来应注意全面掌握情况。除重大事项及时告省外办外,平时应汇集情况,并简报省外办。同时应加强与公安、安全部门的联系。
十九、目前,我省属于美国、日本、波兰、澳大利亚、联邦德国、民主德国、比利时、苏联、瑞士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驻上海领事馆的领事区域。上述领事馆人员可到我省执行公务。其他领事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到我省执行公务,若到我省开放地区旅游,由旅游部门接待,外办不
必出面。




1987年7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办法
1990年3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建制的乡(镇)均应设置财政所,建立一级财政(以下简称乡财政)。
第三条 财政所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本级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组织管理乡(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以及财政周转金的收支;
(四)严格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监督检查乡(镇)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五)指导和监督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六)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
(一)收支包干,即:划分收支,收支包于,超收分成,短收分担。结余留用,超支自理;
(二)收支挂钩。即: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交(补助),超收分成。
包干的期限,一般定为三至五年。超收分成、短收分担的比例,由县(市)确定。
第五条 乡财政由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组成。
预算内资金的收入包括:县(市)下划的工商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县(市)下划的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利事业费,文化、教育、卫生、广播、计划生育事业费,抚恤、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不包括临时救济经费,民政事业发展经费及其他
不列入包干支出基数的专顷经费),其他事业费,行政支出等。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包括:各项附加收入,各项征收提成,公房租金等。支出包括:按省有关规定由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自有资金的收入包括:乡(镇)事业单位上交的收入,乡(镇)筹款收入等。乡(镇)企业按规定上交的利润也暂列入自有资金收入范围。支出包括:农业生产投资,公共事业投资,发展生产基金,按规定开支的人员工资费用等。
第六条 乡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收入,由财政所负责组织收缴或委托有关单位收缴。工商税收,由税务所或驻乡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入库。
税务部门征收的集市贸易市场税以及集市交易税中应提成给乡(镇)的部分,按省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乡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支出,由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按季分月确定用款计划,逐月拨给乡(镇)所属会计单位使用。可实行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收不补的办法。
县(市)追加的专项指标,必须专款专用。
第八条 乡(镇)自有资金是属于乡筹乡用的集体所有资金,纳入乡财政管理后,不改变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其定项筹集的部分,必须定项使用;统筹的部分,主要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列为有偿支出的,应同时转入乡财政周转金,统一管理;用于事业开支和人员经费的,应核实
列支。
第九条 乡财政应建立并逐步扩大财政周转金。其来源是:乡(镇)安排的周转金,代办投放周转金的回收分成和承借的外部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和其他部门的借款)。
第十条 财政周转金只准用于发展生产事业,并按照有偿计息,讲究效益,定期收回的原则发放使用。财政所应与用款单位、个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规定用款利率及归还期限。逾期不还的,应加收占用费。
第十一条 财政所应建立支出反馈和分析研究制度,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督促用款单位讲求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乡财政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金库试点:
(一)财政收入有一定规模;
(二)有银行营业所代办业务;
(三)有征税机关;
(四)财政、税务、银行业务人员素质较好。
建立金库的乡财政,应合理确定预算内收入的留解比例,搞好资金调度,严格按留成收入掌握支出。未建立金库的,仍执行收入上解,支出下拨,年终按体制结算的办法。
第十三条 乡财政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乡财政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财政所应按期向县(市)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编报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乡财政在组织收入和管理支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提高税率或扩大减免税范围;
(二)随意提高自有资金收入的提取标准或扩大提取范围,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三)截留,挤占应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
(四)擅自改变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收支性质;
(五)违反规定提高开支标准或扩大开支范围;
(六)编造假帐和假决算;
(七)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任何人都有权揭发、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财政所的人员配备,由县(市)财政部门在省下达的总编制数内统筹安排,其经费由县(市)财政按规定供给。财政所按规定招聘的干部享受乡镇干部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财政工作的统一领导,帮助财政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搞好乡财政干部的业务培训。
各级税务、银行等部门应支持乡财政做好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发布的《安徽省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990年3月7日

关于进行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情况调查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教函〔2003〕77号

关于进行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情况调查的函

各高等中医药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关于制定行业标准工作的要求,我司正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制定《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为使该《标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我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了解各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目前基本情况。现将《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调查表》及《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调查汇总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填写,各高等中医药院校教务处统计汇总并将《调查表》、《汇总表》一式两份及软盘,于10月20日前邮寄我司教育处。

  以上调查表格可以在我局www.satcm.gov.cn下载。

  地址:北京市白家庄东里1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教育处(邮政编码100026)。





                         二○○三年十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