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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00:03  浏览:9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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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第八、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须凭所在县、市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办理。委托方属于工业企业的,产品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属于非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收回后,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按同类产
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工商统一税税率)
凡委托方未提供证明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工商统一税。
二、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
作销售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作为销售自制产品纳税。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式样)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式样)
编号:
-------------------------------------
| 省(市) 市(县) 公司(厂) |
|-----------------------------------|
| 我市(县) 公司(厂)委托你公司(厂)加工 产品,根据 国税 |
|函发[1990]871号文的规定,对该公司(厂)在履行合同期间免予代 |
|收代缴委托加工产品的工商统一税。 |
| 特此证明 |
| 本证明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
| (县、市税务局印章) |
| 年 月 日 |
-------------------------------------
第一联:存根
第二联:由委托方交受托方
第三联:委托方留存



199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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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身 体 维 权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身体维权是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以农民工、强拆对象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自身的权利诉求(以财产性诉求为主)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以自残、自杀等非理性方式牺牲自我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途径,以期唤醒舆论的关注和社会关怀,左右权利进犯者的舆论压力和坏境,迫使其自我修正或自上而下进行强制性修正,全过程涉及维权主体、侵权主体、权利诉求主体、舆论媒体等多方主体。
近些年来,“身体维权”事件频发,且呈上升的趋势。弱势群体何以不通过制度救济,而以减损人格权利来实现自身财产权利,其中折射出的法制与社会问题,让人深思。
身体维权的本质,是一种非暴力性、对己性的私力救济,是一种游离于司法程序以及社会伦理之外的个体正义实现方式。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身体维权现象中,维权者多是以农民工、司机为主体的弱势群体,而侵权者多是以城管、拆迁办、事业单位为主体的权力机构。一强一弱的社会资源占有量差所显示的权利张力,迫使身体维权者以放弃宝贵的人身权利的激进方式进行自我的权利诉求,这才爆发出身体维权这一非理性维权手段。
身体维权主体所欲保全的,多为被克扣的工资、存身立命的房子或伤残赔偿和补助,他们愿意付出的维权成本,却是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
这样的反理性的抉择,其原因乃是因为对社会极弱阶层的弱者而言,所涉财产已攸关生存,财产权已抽象为基本人权,重要性与人格权利并无差别。制度无法保护那些在市场大潮中不幸者,使他们深陷困顿面临溺毙的危险。弱者的财产并没优先用于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在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被剥夺殆尽之时,他们也便失去了身为一个人,身为公民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没财产就没权利,也就没有重新起步的机会,这也解释了身体维权现象的反伦理性。
私力救济的急迫性,不容当事人考虑漫漫冗长的司法路径,更重要的是由于当事人对制度维权的不信任,导致身体维权者转而求助社会,以自残的方式影响舆论。舆论的准确发音是身体维权成功的前提,社会导向能帮助社会公众站在弱者方给予侵权者无形的压力。另外,由于身体维权全过程无第三方主体的中立居间裁判,纠错过程往往是侵权主体自我式或自上而下式的纠错,维权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身体维权所产生的问题
(一)伦理观念的混乱
以生命权、身体权为核心的人格权相较于财产性权利更重要,这是法律对人类伦理观念在规则上的确认。对生命权和身体权的损害往往不可回复和不可逆转的。生命权的存在是一个自然人立足于群体的先决条件。生命的丧失将导致主体对己财产的终局性丧失,而身体权的缺陷也必然影响自然人的财富创造能力和利益享受带来的愉悦感。对其的侵害,法律仅能通过强制或者赔偿给与受害人心理平衡。而财产权却是类型无尽且不能被穷尽列举,具有强替代性。对财产的侵夺,法律能轻易地将利益失衡回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轻重分野,已经伦理化为一种公众的道德认同。在身体维权现象中,不仅侵权者侵犯了由法律所维持的社会秩序,维权者将二者轻重倒置的非理性行为更伤害了伦理观念,打破了道德的底线,伤害了人们秉持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感。
(二)利益失衡的暴露
利益失衡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化的社会问题。贫富分化、区域差距、城乡二元、行业垄断导致的利益失衡,在弱势群体心中产生了强烈的失落和报复性情感,人们便可能以非制度化、非程序化、非合法化渠道,表达不满以及主张权利。
身体维权事件从根本而言,是社会利益失衡所导致的社会不和谐在社会关系中的案例化体现。弱势群体从社会中所得的利益太过有限,没有多余资源以供支配,仅有财产是他们最后的生存保障和人格尊严的底线。为富者的不仁,社会保障制度的孱弱,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部分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未有倾向性保护,导致了弱者们无法通过规范途径去与强势群体进行利益协调,最后只能通过私力救济以死、残相搏。
(三)公权力机构公信力的削弱
公共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当由公权力加以维系的司法制度无法实现维护权利的目的时,维权主体便更多地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个体正义,而维权者在制度维权途径上的频繁碰壁,潜在维权者便开始转向其他,甚至非主流、边缘化的方式了。由于公共权力错位导致的权力滥用严重损害了公权主体的形象,使民众产生怀疑、厌恶、鄙视情绪,产生了信任危机,特别是当相对人位于社会底层,积贫积弱,法治意识淡薄,甚至有着极端行为倾向时。强弱的悬殊难免会让公众难塑信任,恶性循环,将更多的无助者推向非理性维权的边缘。
信任是对一个人或是一个系统的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但对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信任不可能凭空而存,必须嵌入关系网络之中,因此制度信任与个别信任是相互加强的关系。身体维权之痛加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身体维权所暴露的公权力问题频繁地以毁灭个别信任的方式去减损公众的制度信任,减损公权力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二、身体维权现象频发的原因
身体维权现象成因复杂,牵涉到了维权人、侵权人、裁判人、媒体以及公众等多方主体。
(一)维权人
1.维权人往往处于恶劣的法律环境,极易遭遇侵权侵害
维权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往往难以有效地介入法治化进程。从其基本的需求来看,他们所看重的是满足基本的生存条件,很难产生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意愿和冲动;从其能力来看,由于长时期地缺乏教育,文化素质较低,而且又长时期地处在封闭状态,因而很难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性的事务。社会参与经验的匮乏使得维权主体在维权领域受到更多的阻碍。
弱势群体普遍遭遇过执法冷淡,还有相当的比例遭遇过执法侵权。信息的不对等,使得维权人在与执法者的对峙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任其摆布。弱势群体占有的社会资源有限,可以动用的法律资源太少,甚至在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对象时可能表现出的维权倾向都较他人为弱,可能就造成了侵权人通过侵权获益的侥幸心理。
2.维权人教育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
虽不排除有部分属于社会中产阶级甚至社会高层,但绝大多数身体维权现象都是发生在弱势群体中。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与人的联系逐步加深,“弱势群体”这一标签愈发难以通过客观化指标,如收入、学历等加以确定。虽然学者现更多地通过社会身份的从属来划定“强弱”。
弱势群体多是“法律依赖者”,产生的问题有二:依赖原始的亲族感情,难免会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收益,特别是维权人在其亲友中也难寻法律素养高者;而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昂成本也非弱势群体一般所能承受。
3.维权人心理扭曲,往往有着极端化行为的倾向
身体维权归根结底是一种非理性现象,维权者常常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情感宣泄需求大于权益维护需求,这也往往与弱势者极端恶劣的生存环境所致。
(二)裁判人
1.诉讼成本过高、程序繁琐
弱势群体往往难以接受投入较多且风险较大的诉讼以及其他制度维权,他们一般都未习惯为司法诉讼和法律服务买单,会凭着心理上“有理就有处说,干嘛要花钱”的朴素本能而自然地产生一种厌诉情感。其次,程序化往往是社会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前提下人们对社会效率和社会公正的要求的体现,弱势群体身处的环境,往往另其未习惯以程序繁琐、严格、确定性较强的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诉讼成本高、耗时长、时效性弱,对于已经遭受财产损失的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往往很难承受诉讼带来的经济、时间、人力和心理成本了。
现有的社会制度下,高成本、低效率、实效不足、处理结果不确定是公力救济济的缺陷所在,加之当今法制的不完善,公力救济往往无法帮助弱势群体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正是公力救济处于滞后状态,加上有关部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保护对维权过程的阻挠和干预,权利主体无法于常规范畴内实现自我的权益保护,才催生身体维权这一准丛林状态下的个人校正正义实现方式的出现。
2.得不到维权人的信任
出于对司法效力的怀疑、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或是认知上的误解,维权者也会凭着心理本能的“拒诉”心理而排斥诉讼,而选择上访或者其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在笔者的调查中,受访者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打官司要有熟人,要有关系才会去的”,甚至认为法官都是见钱眼开的。
(三)其他原因
媒体失声。媒体在公民维权道路上所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身体维权的过程中。新闻媒体及网络的普遍应用和中国人注重颜面的个性,使得某些利益团体迫于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相关部门的重视,而对受害者加以特殊对待,最终受害者利益得到维护。而媒体失声对于维权人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如果媒体能秉持无冕之王的德行,或许许多悲剧就不会发生。
三、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措施
身体维权危机的缓解需要维权主体与裁判主体的良性互动,其需要的措施是规定性的,但更主要是建构性的。防止维权主体产生极端化的行为,现行制度必须培养弱势群体的司法信任情节
(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培养弱势群体的公民意识
(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保证弱势群体维权的经济能力
(三)培养弱势群体的制度维权倾向,通畅制度维权渠道
(四)强化媒体监督保护作用,同时媒体增强自律意识
经济的快速发展难免会产生形形色色的法制乱象,目前我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时期,市民社会中的公民意识正在崛起,国家的福利关怀仍在健全,司法改革仍在被法学家热议,独立性的媒体力量也还在成长。相信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的演进,会有更多的注意将被集中在经济发展背后的那片社会阴影,而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对抗也都将会逐步得到缓解。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十堰市邮件妥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用户安全、方便使用邮政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通邮条件
  第二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必须在其办公楼地面层设邮件收发室,配备专(兼)职收发人员。
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幢或一个院内的,应协商设立统一的邮件接收室。需要上楼投递邮件的,用户应当与邮政部门或分支机构协商,并按规定支付特殊服务费。
  第三条 新建的企、事业单位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单位更名、迁址必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改寄新地址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居民住宅楼的每一单元地面层,应安装有与住户房号相对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有信报箱间(群)。
  第五条 居住平房的居民,经有关部门正式命名且编制有门牌号码,并在固定位置设信报箱。
  第六条 农村邮件由当地邮政企业或分支机构同村民委员会以协议形式约定邮件投交的固定地点。
  第七条 村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组织设置收发室,确定收发人员。
  第三章 妥投方式
  第八条 设有收发室的单位,邮政部门一律将邮件、报刊投到收发室,由收发室工作人员统一签收后分发到用户。
  第九条 高层楼房、住宅小区已在地面层安装信报箱的(一户一箱),邮政部门按箱投递到户。
  第十条 编制有正式街道名称、门牌号码的平房用户,邮政部门按址按箱分别投递用户。
  第十一条 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到就近的邮政局(所)办理信箱租用,自取邮件、报刊。
  第十二条 农村邮件按村民委员会约定的固定接收地点,按邮路班期投交,收发人员对各种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
  第四章 办理通邮程序
  第十三条 凡是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向邮政局提出实行按址妥投邮件、报刊申请。
  第十四条 邮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实地勘察,符合通邮条件的,同用户签订妥投协议,一周内负责按址投递邮件、报刊。
  第五章 收发室和信报箱的建设
  第十五条 收发室须设在地面层,便于邮运车辆通行和邮件投递。
  收发室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为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信报箱。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收发室、职工住宅楼房的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建设;商品房住宅区由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设计、建设信报箱。
  第十七条 信报箱间(群)的建设由邮政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信报箱间(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亦可委托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产权单位支付。
  第六章 收发人员配备
  第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收发人员由所在单位配备和管理。邮政部门负责对收发人员进行邮政法律常识和邮政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收发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邮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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