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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9:02:25  浏览:86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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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乘务员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促进运输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的生产性设施,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阵地。
第三条 公寓要坚持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宗旨;努力为乘务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员精力充沛地投入安全运输生产。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四条 接待执行行车任务的定点交路的机车乘务员、客运乘务员(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列车货运员。
在满足正常交路乘务员食宿的情况下,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机车乘务员。
在富余能力的可接待随同列车执行行车任务的行车安全监察、客运监察、列车收入稽查、卫生防疫监察、公安货物押运人员和在指定区段内随同列车执行任务的添乘干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长沙、怀化、广深铁路总公司,下同〕的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制定公寓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公寓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六条 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分局决定,逐级上报备案。
第七条 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八条 公寓的定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依据公寓类型、岗位、劳动定额和实际工作量核定。

第四章 加强管理
第九条 基础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服务质量。
2.建立健全保证饭菜、服务、卫生、叫班质量和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
3.完善设施设备
(1)保证足够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和住双层铺。
(2)按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使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十条 提高工作质量
1.服务工作
(1)工作人员上岗应着装整洁,态度诚恳和蔼,服务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工作时做“四轻。保持公寓肃静。
(2)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齐全,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不间断服务,昼夜供应开水、热水、开放浴室。
(5)电视(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有专人管理,制度健全,定时开放。
2.饭菜供应
(1)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调剂饭菜品种,以单炒菜为主,现吃现炒,提高饭菜质量,做到不间断供应。
(2)要经常变换花样品种,每日供应要有稀有干,荤素搭配,做到品种多,数量准,卫生好。
(3)售饭做到迅速、准确,优先供应出乘乘务员。
(4)加强成本核算,做到价格合理。
3.卫生工作
(1)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加工、销售、饮食卫生“五四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灭食物中毒。
(3)餐具用后及时清洗、消毒、炊具、灶具、容器达到无油垢,保持清洁,餐具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4)所有房间、走廊、楼梯保持清洁,做到无积尘、痰迹、垃圾、蛛网、灰吊、粘滑、无鼠、蟑螂、蚊蝇、虱子、臭虫、跳蚤。
(5)卧具定期洗涤。被褥定期弹网、更换。枕巾、床单、被罩实行一人一换,毛巾被10天洗消一次,保持清洁、舒适。
(6)厕所、浴室、盥洗室每日定时洗刷,达到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
(7)室外地面平整清洁,无坑洼、积水、废料、垃圾、无污染源。
(8)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和美化环境。
4.叫班工作
(1)值班室要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及时输入微机联网叫班机,遇有情况及时主要联系。机务段、高度所或车站负责派班计划的调度员,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一车次一通知)。
(2)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严格乘务员入寓登记制度,各种登记齐全,准确清楚。
(3)值班员根据派班通知(一车次一通知),实行一派一叫和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工作制度,做到准确叫班。
(4)严格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5.安全工作
(1)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制度,消灭人身、设备、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有健全的设备保养、维修、操作制度,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建立相应的设备台帐。使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按期检验。
(4)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存放地、库房,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5)高空作业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住寓管理
1.住寓乘务员凭乘务报单或乘务证件,监察人员、添乘干部凭分局以上机关签发的监察(查)证和添乘证办理住寓手续,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方可住宿。
2.公寓不接待所在地的乘务员、候班乘务员和驻站的调车机乘务员。
3.乘务单位的待班、侯班室不准设在公寓。
4.不属于公寓接待范围的人员,严禁到公寓吃饭、住宿、洗浴。
5.公寓严禁饮酒,任何人一律不得在公寓赌博、吸毒和从事非法活动。
6.住寓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消耗。
第十三条 共管共建
共管共建是搞好公寓管理的有效途径,共管共建各有关部门、单位既行使对公寓工作的监督、指导权力,又要承担各自业务范围内保证公寓建设的义务。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共管共建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各有关部门研究共管共建工作,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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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审计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审计试行办法

1989年7月18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系指国家教委及委属单位审计部门对委属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在各单位向国家教委申报年度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前,对自筹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等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教委及委属单位审计部门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审计,必须依据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教委有关自筹基本建设的规定办理。地方和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条 国家教委和委属单位审计、计划、监察部门应本着维护国家宏观管理原则,各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强对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包括年度投资的落实和跨年度建设项目后期投资来源的保证。
(二)是否遵守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方可使用等自筹基建资金管理规定。
(三)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挪用教育事业费和各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违反规定挤占成本费用、截留国家税利、使用银行贷款或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作为自筹资金的来源。
(四)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问题。
(五)自筹投资建设楼堂馆所是否遵照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六)上年未完工程投资是否按规定纳入本年度计划;是否按规定缴纳建筑税等。
第六条 委属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必须经过国家教委及委属单位审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批,列入国家教委年度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一律属于计划外基本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施工。
第七条 委属单位的自筹基建投资,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准列入国家教委自筹基建投资计划:
(一)项目资金不落实或留有缺口不能弥补的;
(二)未遵守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方可使用等规定的;
(三)资金来源不正当,挪用教育事业费和各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使用银行贷款等作为资金来源的;
(四)上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未经过本单位和委审计部门审计并签署同意意见的。
第八条 委属单位自筹基建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教委审计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酌情处以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列入国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的;
(三)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第九条 对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审计,实行单位审计部门初审和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复审两级审计制度。
第十条 委属单位用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在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后,基建部门应做好落实建设资金等各项建设准备工作,并填列《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式附后)一式四份,连同有关文件材料等送本单位审计部门进行初审(没有审计部门的单位应聘请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审计部门(或单位聘请的审计事务所)在接到本单位基建部门报送的《申报表》及有关文件材料后,须在20天内作出初审结论,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一份留存,其余三份连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数”(以下简称“建议数”)一并报送驻国家教委审计局复审。
第十二条 驻国家教委审计局在接到各单位报来的《申报表》及有关文件材料后,在20天内签署审批意见;然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申报表》及“建议数”转送委计划部门,做为审批各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向地方申报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请各单位审计部门参照本办法和地方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上报地方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5年6月30日)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端木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任命罗豪才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张汝杰、郎加、郭瑞华(女)、尚南征、陈金玲(女)、赵金香(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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