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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1:13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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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两国政府间海运协定中涉及税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予以正式换函。现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确认换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意驻华大使致张春贤部长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张春贤部长阁下


亲爱的张春贤部长: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签字)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张春贤部长致意驻华大使的复函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孟凯帝阁下


亲爱的孟凯帝大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部 长
张春贤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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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5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区、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保密、公安、安全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应当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布局、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论证合格后,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第八条 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第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方案报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化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当在正常试运行满3个月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保修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后评价制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后评价,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不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

  (二)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1993年2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中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聘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职务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显著成绩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要在中药行业工艺技术复杂和具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或工种中设置。先确定在中药炮炙工、中药提取工、中药片剂工、中药针剂工、中药丸剂工、中药调剂员、中药验收员、中药养护员专业(工种)进行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
中药各专业工种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统称为“中药高级技师”。
二、任职条件
(一)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显著成绩,在本行业或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权威性;
(二)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业务和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及组织指导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的能力;
(六)具有参与企业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一)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劳动态度、带教能力等项。在坚技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考核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作业绩。
(二)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以笔试为主。同时须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答辩。
(三)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
(四)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内容要具体、明确,尽可能定量化。
四、评聘组织及程序
(一)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实施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和专业(工种)考核组织,负责本地区中药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初审工作,高级技师考评组织中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申报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初审推荐,经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行业考评组织评审。
(四)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所在单位进行聘任,签订聘约。
五、比例限额
中药行业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各地区可根据企业业务、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高级技师设岗、定职的实际情况平衡调剂使用。
六、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一)中药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可参照国家规定的40元至60元幅度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
(二)高级技师是生产操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人才,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其福利待遇由企业比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确定。
(三)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四)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业务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七、使用与管理
高级技师的聘任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应加强高级技师管理工作,要明确高级技师工作职责,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强高级技师的培训,使他们思想、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要建立高级技师的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为了加强中药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
应将高级技师评审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式三份。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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