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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4:53:36  浏览:9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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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化工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评选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的通知》(建建[1993]142号)精神,结合我国化工施工行业实际,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二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不超过三年的工程。
第三条 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工、石油化工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化工单项工程;
4.单位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200座、体育馆为3000座以上);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6.建筑面积或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它工程。
第四条 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对外经援工程,外商独资工程,国外企业承包设计、施工的工程,以及国外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企业按GBT19000/ISO9000族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按国家或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化工项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建筑项目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4.化工项目经投料试车及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建筑项目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
6.施工阶段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须履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七条 施工安全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内;
2.工程施工中没发生死亡事故。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凡具备优质样板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工作由企业自主进行。
第十条 部直属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地方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向部推荐申报优质样板工程须将申报材料(申报表、竣工验收证书、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10幅)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建设协调司施工管理处。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化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年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由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和审定。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经部审定批准的工程,由部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授予证书、奖状或奖杯。
第十五条 每年部将择优推荐一批部优质样板工程参加“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对符合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将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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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1989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各地商检局,各有关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条件考核工作,结合部分“三资企业”中由国外厂商直接管理的企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经全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试行,对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商检局反映。

附件: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的企业工厂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评定。
二、考核和内容:
------------------------------------------------------------------------------------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
1 | 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
2 | 生产厂应有产品检验标准或规程。
3 | 抽查与成品质量要求有关的元器件、零部件,应与申请质量许可证时抽查样
| 品中所用元器件、零部件相符。
4 | 生产厂应对有关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进行检验或提供质量保证。
5 | 抽查厂检合格产品应符合标准。
6 | 生产厂应对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有切实的隔离措施。
7 | 生产现场、检验现场、试验室、计量室、仓库的环境应有严格的制度及控制
| 手段,确保生产、检验及存放条件能符合规定及标准。
8 | 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应有工序检验及质量控制要求,有相应的检验标准
| 及检验记录。
9 | 根据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检验标准,工厂应配备有相应的检验、试验仪器设
| 备或其它的保证检验执行的措施。
10 |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性能、精神能满足试验、检验要求,有相应的保养、
| 管理制度。
11 | 计量仪器及器具应按我国的计量管理要求进行定期计量检定,各台计量仪器
| 及器具应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12 | 生产厂所用计量仪器及器具应不超过计量检定有效期。
------------------------------------------------------------------------------------
(续)
------------------------------------------------------------------------------------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
13 | 生产厂对生产用设备应有严格的保养、操作、检修制度,确保生产用设备的
| 性能精度及准确使用。
14 | 产品的检验应有可靠完整的检验记录及其档案,检验人员应熟悉与其工作有
| 关的检验标准。
15 |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
| 使用仪器设备。
16 | 抽查已包装产品,应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标记,并附有相应的说
| 明书。
------------------------------------------------------------------------------------
三、评定:
每个考核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其中第1、3、4、5、8、9、10、11、16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生产条件考核不合格。其余各项中未通过的项目超过两项亦评为生产条件不合格;未通过项目少于两项(含两项)的,则评为生产条件合格,但对未通过的项目,生产厂应在限期内改进。
四、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生产的其它出口商品的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0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对采砂(石)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07〕1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二、采砂(石)船在采砂过程中,排入河道的水和水中的沙石不另外产生污染物,不应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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