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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16:21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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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3]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3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3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商务都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
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
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弃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鉴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4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04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4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商务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 贴息标准:2003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二)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 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四) 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五) 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策二条第三款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五、为保证2003年财政贴息工作的及时、顺利,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将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30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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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57号



《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读稳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省政府《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活动与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通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
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市电力调度中心主体建筑。
4.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5.市、县级中心医院(急救中心)主体建筑;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6.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论证时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因故未作的,必须在工程设计前补做。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报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地震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评审未通过的,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审定,设计单位不得设计,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申请核定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定完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在项目审查时,及时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参加。对报批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批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进行登记后,按资质许可范围承揽相应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已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三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刁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庆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31号令)同时废止。

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事业财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本身所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投入其它境内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被投资单位”)或购买有价证券的经济活动。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投资总额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的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0%,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单位以净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各单位的当年投资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上年所有者权益新增额(即上年实现的净利润)。
第六条 严禁企业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投资,严禁企业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第七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章 集体研究与回避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对投资项目要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组织法律等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重大投资项目应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要吸收本单位财会部门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充分发挥财会工作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
第九条 坚决禁止盲目投资、感情投资、关系投资,对各项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本单位相应的投资决策权限,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在研究决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企业法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与其亲属兴办联合营项目或让其亲属担任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需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确定投资项目后,需向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对各单位的投资项目将进行不定期的专项调查或审计,以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对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上报的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申请投资的备案报告(含该项投资的有关决策过程和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投资的报告》要同时抄送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其付款的依据。各单位于年度终了后的一季度内向外经贸部汇总上报《单位投资项目汇总表》(表式附后)。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会同本单位有关投资管理部门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的资料数据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微机管理的数据库。

第五章 项目投资后的管理
第十五条 必须加强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克服重投资轻管理的倾向,克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倾向。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投资项目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制定出有数据可循的预算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考核。如达不到预算指标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检讨,并由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要选好项目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控股企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企业的经理、厂长,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第六章 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把所有投资项目纳入投资核算,杜绝帐外投资。
第十九条 对控股投资项目,其财会主管人员要由母公司派出。
对虽未控股但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也要派出财会人员参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被投资单位应该定期向投资单位报送有关的会计报表。不能按期报出的,各投资单位的财会部门要及时索取并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本单位领导要为财务部门索取报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各单位要按照内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投资责任制,对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审批人、经营者、财务主管人员等进行严格考核,并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制定的投资责任制和具体奖惩办法须报外经贸部备案,外经贸部对各单位实行投资责任制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已形成的投资,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投资清理加以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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