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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2:46:04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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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3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0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年六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宣誓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二章 宣誓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十五条 着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六条 仪容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 举止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十八条 礼节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条 证件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

第二十四条 印章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五十四条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

(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

(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六十条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警歌

(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六十二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民警队伍的检阅。

第六十三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地(市)级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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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积极探求检察文化建设新途径

袁 向 民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前进方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行动指南,也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理论,充分认识和发挥这一理论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意义,必将对于完善我国检察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
当今时代,文化建设重要性越发不言而喻。一个民族没有文化就没有发展根基,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同样没有发展根基。文化建设的规模及其国民素养的程度是综合国力的象征,它滋润和催生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六大指出“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当前检察文化建设面临重要的机遇期。
1、检察文化建设保证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方向。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经济建设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保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价值所在,改革开放是检察文化创新的指导方针,也为检察文化建设开辟了广阔前景。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检察文化不仅与经济和政治交融,而且塑造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运行。当今国际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形势依然复杂尖锐,西方的法治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断向我国渗透,良莠不齐,影响了人们的视线,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对检察工作的指导地位,就必须通过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深入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理念融入检察文化建设的全过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强化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职业道德观念,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转化为检察干警的自觉追求,自觉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2、检察文化建设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科学发展需要和谐,和谐需要科学发展的基础,检察工作始终服务发展和稳定这个大局,检察文化的力量正是深深熔铸在检察事业发展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必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广大群众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的“守护神”,执法活动贴近人民群众,关系各个阶层,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息息相关,检察文化建设的教育引导功能、指导约束功能、激励协调功能、亲和凝聚等功能,不仅对于提升检察机关自身的形象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检察队伍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对全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凌所说:“公民是否信赖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与检察官的形象相关;国家的法秩序状态如何,与检察官能否公正执法相连。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形象一方面影响公民法治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影响国家的法秩序状态。[3]”因此,加强文化育检,建设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业务精通、修养高尚的检察官队伍,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
3、检察文化建设提高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是综合素质体现,是一个由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过程。按照辩证唯物论的观点,检察文化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检察实践提供支持,它们之间的影响是一个螺旋式不断上升的互动过程。检察文化建设是一种软实力,通过教育塑造检察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爱岗敬业、刚正不阿的精神,通过培训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办案技能、执法水平,通过健康活动增强检察官的体能、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品质,通过理论创新和机制改革解决制约检察执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使干警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敏锐、纪律上严明、作风上优良,业务上精通、办法上创新、工作上高效、效果上优质,通过努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就能不断地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讲究效率、追求质量、公正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重视检察文化建设就会给检察事业的发展造成无形的损害。
二、从科学发展观的深度探索检察文化建设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立足国情、总结实践,以开放的视野观察世界及其国内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远景,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有丰富的内涵。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执法理念,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在全体成员中潜移默化而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并成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检察文化是组织文化的分支,是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创新检察管理体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为形式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精神财富。因此,其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内涵。
(一)检察文化是先进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检察文化,不能机械简单地认为就是检察理论和检察活动及其相关的物质文化生活,如检察宣传、文体活动等,腐朽和反动的检察理论及其活动载体不能称之为检察文化,应当被排除在外,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理解检察文化。自从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文化就愈来发展和丰富,既有不断支撑检察制度完善深化的先进文化,也同样伴随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消极的理论、观念不断被剔除和克服。检察文化的实质是与一定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哲学社会科学互动的强化法律监督的文化,有特定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模式,是司法制度不断变革的产物。一般的认为,检察制度及其文化源于14世纪初的欧洲[2],一方面检察文化是以由私人报复到国家行使刑罚权,再由自诉到公诉的变化为基础产生的;另一方面,检察文化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有着地缘差别以及自身发展过程中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影响的变化。因此,检察文化先进性、扬弃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内在固有的规律,满足一定社会的司法公正需求。
(二)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精神动力。检察文化意在创设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是检察机关主流精神与新形势新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检察文化通过培育干警集体主义思想、团结协作精神、团队意识等主流精神和基本理念,使其内化为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人员的追求和自觉行动,从而使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趋向融会贯通,达到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和文化品位,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向心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目的。它反映了检察官的道德规范,是积淀于工作实践中的高尚精神境界。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学习、生活中形成发展起来的,从伦理上调整检察机关同国家、法律之间,检察人员同检察机关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联系的行为准则。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使全体检察人员都能够自觉地追求、信仰和实践这些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精神和理念,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官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社会和谐关系的精神体现。检察文化把人的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摆在了重要位置,通过发展先进文化的引导、凝聚、协调、教育功能,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使机关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实现自身价值融合统一。检察文化一方面使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处于一种沟通状态,另一方面使系统中的个人能与组织和谐发展。
(三)检察文化与检察权运行相交织。检察文化不包括人类社会的全部文化,是社会文化的分支,与检察制度相联系,它不包括野蛮文化。检察文化也不是检察活动的无所不包,与检察实践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在于检察文化渗透在检察实践之中,是检察制度的基础,反映检察机关的宗旨和形象及其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执法理念、道德规范、行为方式和精神风貌,为检察实践活动提供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撑,推动并保证检察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检察实践体现检察文化建设的效果,提升检察文化的魅力。区别在于检察实践是客观的、外在的、看得见的,它本身不是意识形态,检察实践的状况具有及时性、显现性,不仅受检察文化的影响,还要受制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以及上级指令和长官意志的影响;而检察文化建设一般不属于立法机关监督职责的范围,它是检察实践的价值基础,文化建设的效果也一般不具有显现性、及时性,更多地体现长远性、坚定性。检察文化与检察权的行使相辅相成,这种交织既体现在检察文化及时为检察实践服务,也体现在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的是为了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虽然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有些与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相同,但不能认为这样的文化不属于检察文化,只因这样的文化为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就是检察文化范畴。所以说,检察文化既包括特质的检察文化,也包括检察机关孕育的大众文化。特质文化有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制度建设、检察业务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以及检察标志和符号等,检察机关孕育的大众文化有政治、思想、组织工作和时事政策宣传教育以及娱乐体育活动等,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都属于检察文化建设的范畴。
三、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新途径
检察文化建设要雅俗共赏,喜闻乐见,形式多样,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践层面,既有大众化、又有特质性,既有传统再现、又有改革创新。检察文化建设必须读懂国情、放眼世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根植于民族土壤,发挥民族优势,注重民族特色,把世界优秀文化中国化,增进大家对检察工作的共识,形成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为此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论积极探索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我们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就是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积极开展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执法文化建设。我们知道,一个驰名商标的造就,无外乎过硬的产品质量、持续的推陈出新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这个核心,一切将无从谈起。同样,以打击犯罪、护法为民为神圣使命的检察机关,如果脱离了公平正义这个内核去奢谈检察文化建设,也无异于舍本逐末。因为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更是检察文化的灵魂。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因此,检察文化要运用其特有的历史创造和精神记忆,特有的生存方式和渗透途径,铸造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队伍。基层检察院只有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公正执法,不滥用职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质量与效率并重,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坚持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以实际行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以优异成绩开创法律监督工作的独特“品牌”,也才能切实体现检察机关与众不同的人本文化气息。
2、着力培养检察官的气质和精神,大力倡导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形象文化建设。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是调整检察人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也是正确行使检察权、防止司法腐败、增强检察队伍战斗力的保证。检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被高检院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这八个字的内涵也正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其中,忠诚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立场、公正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核心、清廉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追求目标、严明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保证。因此,加强检察机关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是实践和传播先进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更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 基层检察院要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始终,坚持以职业道德深化检察文化,以检察文化滋养职业道德。要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的培育,使干警不仅具备公正、廉洁、正派等高尚人品,具有高尚的人文精神、善良、同情、豁达、克己、奉公等宽广情怀,自觉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真诚地关怀人的自由和平等,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素养的提升,使干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3、注重以团结奉献为追求的团队文化建设。团队精神是一个集体在创造性实践中激发出来的为成员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是这个集体的精神气质、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也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在这个集体中的具体体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精诚合作的团队精神是检察文化的精髓。 因此,基层检察院要把锻造和弘扬以团结奉献为追求的团队精神作为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历史进步潮流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来规范、协调干警的思想认识,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把握时代要求,同时注重调动和发挥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干警的活力和潜力。要通过鼓励和支持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协助和配合,加强团结,减少摩擦,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任务;通过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艺体育活动和其他形式和内容的集体活动,陶冶干警情操,凝聚队伍向心力,增强集体荣誉感;通过激发干警奋发向上的进取心和迎难而上的斗志,努力培养一支士气旺盛、斗志昂扬的队伍;通过营造一个宽松、民主、祥和的工作氛围,使干警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而在思想、心态上高度整合,在行动上默契配合,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拼搏。
4、推广以人为本的管理文化建设。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普遍增强,冲破习惯思维模式,确立以人为中心,重视和关心人的发展和需要,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理念。同样,促进检察干警的精神解放、心理解放,发展个性,提高素质,实现自我价值,充分发挥其潜能,释放其智慧也成为检察文化的主旋律。因为检察文化的实质就是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又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力求淋漓尽致地释放出人的巨大能量。而开启释放人的巨大能量的钥匙,就是文化的力量。
由于文化视野中的人,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的劳动力,而是有感情,有思想,有个人价值追求的活生生的人,是有无限潜力的人力资源。这就要求基层检察院努力营造一个重视人的因素,尊重人、塑造人、信任人、关心人的人文氛围,营造一种清新和谐、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要以根植争先创优理念为指引,大力塑造成先进典型。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人民检察官,不仅为检察事业增辉添彩,还以自己的言行,典型的、集中的、全面地诠释了检察文化的丰富内涵。因此通过开展系列典型活动,加强对干警的外部行为引导,培养干警争先创优意识。例如举办如“方工精神为我引路”等青年干警座谈会,方工检察长的人格魅力和先进事迹,会使青年干警深受触动,成才意识、公正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还可请来一些先进典型现场做报告,对干警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先进典型的激励下,要掀起赶超先进的热潮,开展 “十佳”公诉人、“十佳”办案能手、十佳信访接待员优秀组工干部等活动。举办 “学习身边人,做好身边事”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扩大典型的辐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同时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致力于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的干部选拔机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职务职级晋升机制,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四不唯”科学人才观,摒弃论资排辈陈旧观念,珍视优秀人才,注重为年轻人的提供锻炼机会而加速其成长,使一批年轻有为的人才通过竞争走上中层干部岗位,全面提升中层干部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但业务水平突出的人员,安排在主办、主诉、主侦等重要岗位发挥特长,让他们在检察职级晋升上与中层干部有同等晋升机会,最大限度的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人员管理上,要建立并实施绩效考核机制,把绩效考核与评优评先紧密挂钩,坚持凡晋必考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着力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各种人才成长管理机制,把人人可以成才和公平竞争理念根植于干警心中。
5、丰富检察官的娱乐生活,促进以健康向上为基调的业余文化建设的发展。机关业余文化建设,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干警综合素质、强化队伍八小时以外管理、增强队伍凝聚力、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面对社会转型对人们生活方式带来的冲击,检察干警更需要一种精神上的引导和熏陶,而机关业余文化建设正是这样一种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重视机关业余文化建设,在队伍管理中引入人文管理,在紧张的工作之余,以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占据干警业余生活的阵地,有意识地对干警进行文化熏陶,不仅可以活跃检察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植健康生活理念。坚持不断创新文化建设的载体,加强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巩固“五小阵地”(即:小夜校、小图书室、小荣誉室、小文艺队、小活动室)。要大力支持干警参与有益身心的文化活动,倡导健康、和谐、文明的生活方式。可组建舞蹈队、摄影书画小组、篮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等文化小团队,培养文化骨干。检察长要带头参加,以有效带动干警的参与热情。在场地方面,要开辟专门的乒乓球室、健身室、多功能歌舞厅、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视频会议室等活动场地。在经费方面,积极为聘请专业指导、购买服装、用具等费用支出都“大开绿灯”。还要做到文化活动内涵丰富、形式多样。例如通过开展“检察官进社区活动”,让干警们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是把自己封闭在一个圈子里,而是深入社会。通过积极参加“公民道德公约”和“学礼仪、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升干警文明素养;通过组织干警参加植树、志愿者、捐助、献血等公益活动,提升干警道德情;通过文艺联欢、书画摄影展、联谊球赛、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朗诵等各类文体活动,提审干警文化品味,潜移默化的激励干警的进取心。从而树立起健康、文明、高素质的检察官群体形象。
6、以网络建设为平台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社会已进入到网络时代,网络应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高效性,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要运用好网络平台,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一是搭建平台,形成法律博客群体。 在正义网、人民网打造互动平台,形成全员参与的法律博客群体,营造文化强检氛围,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发展。正义网是高检院主办的门户网站,汇聚了法学专家、学者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其他关心法律工作的社会各界精英人士,法律资源和信息丰富,学术氛围浓厚,文化底蕴深厚,对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培养干警学习思考习惯养成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通过建立法律博客,能实现与法律学者、检察专家零距离学习交流探讨,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各项检察业务的一条捷径。要为干警开博创造条件,制定相关《关于加强法律博客群建设的意见》等制度,明确博客群建设的指导思想、组织措施和奖励办法。建成电子阅览室,开通互联网,为干警上网提供物质支持,倡导全院干警人人参与法律博客群建设工作。二是要规范管理,确保深入健康发展。一方面加强管理,确保方向。要成立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检察长任组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为副组长的博客群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加强对博客群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要求干警建立法律博客必须做到坚持政治原则,保守检察工作秘密。采取一系列奖励激励措施,对博客写作情况每月一调度,写作体会每季度一交流;博客文章被推荐为精品文章的,被有关报刊采用的,按院调研信息宣传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被评为优秀个人法律博客的,在评先树优、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三是注重强化引导,注重效果。创新培训模式,在检察内网开辟博客研讨专栏,通过发布干警撰写的精品博客、被推荐博客情况统计以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以老带新,相互交流,从如何注册、如何发稿,如何通过博客进行学习交流,到如何修改模板、插入音乐和图片等,为干警提供学习借鉴的经验。引导干警从点滴入手,勤观察、勤思考、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检察文化新格局。
7、要重视以检察文学艺术为载体的宣传文化。检察文学艺术既是检察文化的典型内容,又是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借助检察文学艺术“以先进的文化陶冶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作用,把检察文化纳入文学艺术创作的视野,从而形成与现实生活中的检察文化相对应的文学化的检察文化的动人景观。要注意发现和挖掘检察队伍中的文学艺术人才,发挥其专长,通过他们的作品宣传检察机关的典型,扩大典型的幅射作用,以各种生动的、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诠释检察文化的丰富内涵,使无形的理念有形化,以启迪人的心智,陶冶人的情操。通过他们创作一批具有感染力和广泛影响的时代精品力作,展现检察人员的内在素质和高尚追求及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精神风貌,树立检察官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时代风彩。要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检察精神,教育人民群众,提升检察干警的品位和素质,把检察文化的内容融入到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现实生活之中。
8、要向科技要效率,走科技强检推陈出新检察文化建设之路。在国际竞争正日益走向科技竞争的背景下,检察工作也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政治立检、业务树检、改革兴检的同时,科技强检之路是新世纪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文化建设新的课题。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基层检察院科技强检之路还达不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使检察文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就要抓好科技强检工作。首要就是抓好“硬件”及“软件”的建设。不言而喻,要顺利实现科技强检,“硬件”是基础,“软件”是根本。所谓“硬件”,自然是一个单位的技术设施的档次与完备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设备为基础,科技强检就是一句空话。相反,如果一个单位人员的技术力量薄弱、技术运用程度不高,“硬件”就是空摆设,因此广大基层干警对技术的掌握程度这一“软件”,才是科技强检的根本。实现“软件”的更新,要提高广大干警的科技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运用科技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官的必备,是大势所趋。其次是要对检察干警进行科技培训,使他们充分掌握现代化办公办案的技能,这才能能使检察检察文化建设达到更高的层次。为此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干警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本前提。要增加投入,更新设备,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投入。在改善办公条件和行政装备的同时,尤其要突出计算机局域网、多媒体等的建设,提高检察文化的科技含量。同时要重视设备应用,充分发挥其效能。
在检察事业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理念,它的出现为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武器。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新事物,顺应时代潮流、体现法治精神,同时,检察文化建设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首先必须从组织上、思想上、行为上和检察文化接轨,自觉摒弃种种不良习气和作风,以自己的检察实践来丰富和推动检察文化建设。总之,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在完善中前进,进而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注释: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13~14页;
[2] 金明焕:《比较检察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3月第2版,第16页;
[3] 张凌:《队伍建设关乎公民的法律信仰》 2007年09月12日《检察日报》第1版;
[4] 林世钰:《以科学开放精神研究检察学理论》2007年11月23日《检察日报》第1版。


作 者:袁向民 通讯地址: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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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9〕10号


二○○九年二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市内五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续约。
第六条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和其他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不得在建设项目前期宣传资料中显示任何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
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是招标人。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是招标人。
非出售的物业项目,业主是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
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郑州市区内发行的主要报刊和郑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 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郑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决议;
(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六)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
(七)物业管理用房证明材料;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个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取5个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期顺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招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项目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在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解除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项目的收支预算和投标报价;
(三)属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应当说明前期介入的时间、方式、人员、费用报价等情况;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或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单位指定工作人员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组成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时,至少确定2名后备人选。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身体健康,清正廉洁的下列人员可以入选专家库: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6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从事过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管理物业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内物业管理行业杂志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对物业管理有一定研究,热爱物业管理行业,工作满10年的;
(五)从事电气智能化、工程类的高级工程师及工作满十年并持有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每年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即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需要回避的,应当当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情形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符合废标情形的,应当当场记录,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可以取消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简要通报评标情况,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作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同意见经本人签名后以书面形式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中标备案资料:
(一)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记录;
(二)评标报告;
(三)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
(三)对举报、投诉的物业管理招标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投标人有恶意串标、陪标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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