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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08:20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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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核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对象

  考核验收对象为农办经[2004]6号文件所确定的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果园村等150个首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如果试点村采取村财村管方式,考核验收对象为试点村本身;如果试点村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村会计集中办公模式,考核验收对象不仅包括试点村,还包括其所在的乡(镇)。

  二、考核验收内容

  考核验收内容是农办经[2004]6号文件下发以来,即从2004年6月开始,到考核验收时为止,各试点村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的情况。具体验收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主要考核:是否为执行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培训等准备;是否按《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完成了调账前的准备工作、新旧会计科目结转工作和会计报表衔接编报工作;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二)账务处理程序规范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财务工作流程规范;是否严格按照流程规范进行财务事项处理等。

  (三)民主管理机制建立情况。主要考核: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是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组成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民主理财小组是否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是否实行了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是否符合要求;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是否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群众是否满意等。

  (四)财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主要考核: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是否接受了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是否接受过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培训;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上岗。

  (五)审计监督情况。主要考核: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使用等,是否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是否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束后,是否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会计电算化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实行了农村会计电算化;是否利用电算化软件进行财务公开等;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财会人员是否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农办经[2004]6号文件下发以来,试点村及其所在的县(市)、省(区、市)按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情况,包括按规定上报试点材料的情况,也将作为考核验收的内容。

  三、考核验收工作组织安排

  (一)组织方式

  考核验收工作委托试点村所在的省(区、市)统一组织。

  各省(区、市)经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本地区的试点村组织验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试点村的最后得分与排序。

  (二)时间安排

  对试点村的考核验收工作,主要安排在7-8月份进行。各省(区、市)要在8月底前把各试点村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评表》和验收报告上报我部经管司、经管总站。

  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的考核验收情况,以省为单位按试点村得分高低,从150个试点村中,确定100个村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村,发给相应的证书或牌匾。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工作先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各地也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考核验收要求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今年农村财务规范化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这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考核验收的经验,把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作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经常性措施开展下去,努力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稳妥实施。要组织精干力量,选派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加此次考核验收活动,并在考核开始前组织好验收人员的动员、学习和培训工作。考核验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掌握,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各地考核验收工作结束后,农业部将组织部分省市有关专业人员对各地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要通过这次考核验收活动,使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干部及农村会计人员认识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由点到面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为逐步实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附件: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村考评表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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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5]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建设部科技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部2005年的中心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强化机制”的工作原则,统揽全局,以纲带目,进一步开展建设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大力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和支撑保障作用,促进建设事业技术进步。

  工作思路是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设科技工作的基本思路,重点抓好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性研究工作、城镇化发展战略与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建筑节能与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信息化与专家咨询工作,为建设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奠定基础。

  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和编制为纲,组织研究建设事业“十一五”相关科技计划,开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为制定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科学执政奠定基础。

  二是要以城乡统筹为指导,以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市场化和技术政策研究与制定为主线,重点在城镇化发展战略、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经济适用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提高村镇建设技术水平。

  三是以扩大引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要把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作为主要的战略性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能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要以绿色建筑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住宅与公共建筑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引进消化与吸收、转化,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材业、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

  四是要以政务信息化工作和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为重点,推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实现重点业务管理信息化,促进政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建设事业行政效率和为公众的服务水平。

  一、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与战略性研究工作

  (一)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经过充分论证确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科技项目,并组织好重点科技项目的论证实施工作。完成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一五”及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积极做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等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开题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城镇化战略与关键技术研究工作

  (一)组织《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专项》各相关课题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小城镇人居环境和资源利用研究” 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组织“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验收工作。

  (三)研究制定《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四)继续抓好荷兰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的实施工作,推进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经济适用技术示范工作。

  (五)继续深化小城镇基础设施市场化示范工作,建立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模式。

  三、建筑节能与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一)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为起草《国务院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立项。

  (二)完成《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部76号部令的修订工作,完成建设部《建筑节能认证标识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会同部有关司完成《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编制、审查、颁布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编制的研究工作。

  (四)推进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质量监管及工程竣工验收重要内容工作的落实,并将施工图审查与减免墙改基金政策相结合,建立配套的确认体系。

  (五)完善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形成以其为领导的,以部内相关司局、地方建设科技部门和建筑节能办事机构为主体的管理工作网络;建立由部建筑节能中心牵头,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各地建筑节能技术监测机构为主体的技术工作网络。

  (六)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七)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利用节能宣传,通过有关宣传资料、媒体扩散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继续做好建筑节能相关重点技术的研发、应用;发布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组织召开“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暨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展览会”。

  (九)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引导规范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实施国家攻关课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研究与示范》;实施世界银行“中国北方水质研究” 项目;实施国家“863”项目“污水处理产品设备标准研究”;开展2006年世界水大会筹备工作;编写完成并发布《全国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评选发布首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四、建设事业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在做好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和范围,通过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提升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完善建设事业技术政策、标准法规体系。

  (一)研究制定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二)继续推进荷兰政府赠款的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应用与示范项目。

  完善《示范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完善资金管理等办法。加强外部监督,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上,邀请国外专家对项目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启动第二批五个示范项目和市场化试点工作,制定技术政策及指南,推动示范的扩散工作。

  (三)筹备启动世界银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

  组织筹备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在天津示范的基础上,协助世界银行在北方省市的考察活动,选择确定其他示范城市。

  (四)做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中国终端能源效率项目的准备工作。

  协调国家发改委加强对项目建筑部分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协调,做好项目执行单位选择的准备工作。

  (五)启动中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从第一期试点城市唐山市开始,通过节能示范小区的建设,加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能力建设,加强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力度。

  (六)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中国城市交通项目。

  (七)其他国际科技合作

  继续推进中荷可持续住宅建筑项目、法国全球环境基金(FFEM)中国住宅领域提高能效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

  五、建设事业信息化和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工作

  (一)继续推进部政务信息化建设:

  基本完成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完成“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等四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实现我部网站资源整合。

  (二)完成建设部信息安全体系方案编制,着手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三)完成建设领域信息化产品测评标准研究,全面开展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工作。

  (四)推进城市信息基础平台建设。重点是高分辨率卫星数据应用、城镇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

  (五)信息化关键技术应用方面:

  完成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十五”滚动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争取列入“十一五”国家攻关计划;争取城镇信息化基础平台建设列入“十一五”国家攻关项目;开展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

  (六)加强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

  进一步扩大部专家委员会规模,使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更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严格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标准,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使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更加规范;继续组织好《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的采编、发行工作,发挥窗口作用。

  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工作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实现途径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新形势新阶段我国建设科技的工作内容,全面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创造生动、活泼和求真务实的工作局面。

  (二)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防腐倡廉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加强支部建设,促进全司工作。健全业务管理规定和工作措施,从源头防止、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查三个环节,强化制度建设,提高拒腐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服务,努力营造创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全面提高了工作水平。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王胜宇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影响着夫妻感情,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同时也影响着民事交易安全。也正因为如此,各国对此都极为重视,每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各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时期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也不例外,因此,了解我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有利于我们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近年来,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内容复杂,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经济功能强化,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多种形式参议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使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因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引发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即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益强烈;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加大。面对上述新的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愈来愈显示其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夫妻财产制的初现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首先是以特有财产制形式出现的。清末修律以前的我国是无夫妻财产制而言的。在同居共财的观念下,不要说个人财产,连夫妻财产也是没有的,只有家庭财产。妻子、儿女也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这种情况如果一定要加以界定,那也只能算是财产并吞制。财产并吞制下的妻毫无拥有财产的权利,妻婚前财产及婚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全部归夫所有。而严格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是在承认已婚妇女有财产权的基础上出现的法律制度。所以,笔者认为,财产并吞制不是夫妻财产制。清末修律民法草案(第一次)仿照日本民法,引入了妻的特有财产制。规定:"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妻特有财产。"规定妻的特有财产,旨在缩减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这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
  北洋政府时期又先后两次起草民法草案,均未正式施行,其草案内容基本上抄袭日本民法和大清律草案内容。在此值得一提的是1925年民律草案,将夫妻财产制专款表明,"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妻特有财产,但就其财产,夫有使用、收益之权。"又"专供妻用之衣服、首饰及手用器具等物,推定为妻之特有财产。"这种夫对妻的特有财产享有用益物权的制度,把从封建家长手中分得的妻特有财产又归于夫的管理之下,从本质上说与清末的规定并无区别。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
  到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法制局公布了《民法亲属编》。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管理、收益、使用权的夫妻财产制。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选择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任意一种作为约定财产制,并且该约定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共同财产制是指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姻成立后妻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夫,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婚姻终止时,夫或夫的继承人有对妻或妻的继承人负返还妻财产或原财产价金的义务。分别财产制是之夫妻对各自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享有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使用权,并不受对方的干涉与支配。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约定财产制是进步,但统一财产制将物权转变为债权是不合理的,是妻处于不利地位。可见当时的封建思想并未改变。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夫妻财产制
  贯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立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依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1)夫妻双方在土地革命中的田地和财产,以及各自的债务,由本人处理;(2)结婚满一年,夫妻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平分,如有子女则安人口平分;(3)婚后所负的共同债务,由男方清偿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溶于家庭财产之中的共同共有 。这个阶段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婚后所得共同制相结合同时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兼顾妇女、子女的利益。到了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婚姻法规完善了前一阶段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双方均有保留各自婚前独立财产的所有权,均有处理其共同财产的权利。如《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规定:结婚前夫妻双方之各自财产及婚后一方以各自劳力所获得之报酬,均为各自特有财产。特有财产离婚后得各自取回,但以某种契约或双方自愿变为共同财产或变更其财产所有权者不在此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获得之财产为共同财产。处理共同财产时,须互得同意。这个阶段的立法扩大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与前一阶段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夫妻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即一般共同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有财产制。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婚姻法规,主要内容和立法原则在基本上沿用了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民主政权曾颁行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的同时,也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大体规定如下:男女婚前时归各自私有;婚后债务离婚时由男方负责,但亦可依双方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分担。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由于历史原因,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但却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婚姻立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记录。
  四、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
  1950年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基础上,以反对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宗旨,制定了建国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一般共同制。根据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男女双方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含夫妻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赠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处分权。这样的规定符合当时我国妇女经济地位较低的现实情况。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任务。第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出外。"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同时也不排除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按财产的来源,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为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和转化的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转化的共同财产是指原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1980年虽未明文确立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但却承认特有财产。因为法条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前财产的性质是不变的,仍属夫妻各自所有,这种财产性质上是特有财产,并且可以通过约定婚后财产为个人所有,这种通过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性质上也是特有财产。总之,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惯例,下列财产为个人特有财产:(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3)婚后长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其职业所需的书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归本人所有 。
参考文献
1、陈苇,胡平.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2-215.
2、张希坡.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陈苇. 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81.
4、钱建军.结婚离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55.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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