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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行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40:50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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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85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我部开展2003年全国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春节大行动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行动,围绕春节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开展突击性监督检查活动,形成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规范了节日食品市场,春节期间全国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确保了人民健康。春季以后气温逐渐上升,食品容易腐败变质,季节性食品也将大量上市,为深入持久地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我部决定于2003年4月20日到5月20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2003年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活动,作为2003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系列活动的第二次统一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的极端重要意义,在春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大行动基础上,再接再厉,争取取得更大成果。
二、突出工作重点
根据我部食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本次活动确定以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学校集体用餐安全、查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各种违法生产加工行为为重点,重点旅游地区要加强对餐饮业和旅游景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要以贯彻落实《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为重点,对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市场举办者认真履行其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协助培训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二)保障学校集体用餐安全。要以提高学生用餐安全为重点,对学校集体用餐供餐单位和“学生奶”、“豆奶”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卫生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会同教育部门检查并督促学校对集体餐、“学生奶”和“豆奶”食品采购建立审查制度,分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三)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食品生产加工场(厂)进行一次排查。重点查处加工厂超范围生产加工、利用假冒伪劣原料加工食品、未经检验出厂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吊销。依法查处并取缔无证无照的地下加工“黑窝点”,并探索在农村地区清除非法食品加工的措施。
(四)加强对餐饮业和旅游景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冷荤、肉类和水产品等高危险性食品的加工情况,取缔无证摊贩和非法经营者。
三、加强督查和大案查处
要加大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大案要案,对符合吊销卫生许可证规定的要坚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坚决做到“五不放过”。各地在本次活动中,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建立自上而下的督查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责任制。
四、加强宣传、及时反馈信息
各地在制定方案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舆论支持。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本次活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执法工作动态,围绕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积极主动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各地卫生部门要发挥食品卫生检验的技术优势,根据春季食品消费的特点,定期组织对流通市场的饮料、冷冻饮品、瓶装水、乳制品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及时曝光不合格产品,鼓励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繁荣。
各地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大案要案,请及时报告我部法监司,并于6月10日前报送本省工作总结。



二○○三年四月九日
附件

2003年全国春季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集中活动情况汇总表


报告单位(盖章): 共出动人次数:


检查单位单位数责令改进数拟进行行政执法处罚数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和人数备注
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取缔销毁食品(公斤)
集贸市场(食品摊位)
学生集体用餐
中小型食品加工场(厂)
餐饮业及旅游景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




注: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请详细报告,吊销卫生许可证文号的,请详列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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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5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共青团能力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群众工作,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研究了加强城乡社区青年中心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青年中心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对青年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群体结构产生巨大影响,对青年工作和青年组织建设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严峻挑战。青年群体的不断分化、青年流动性的增强以及职业分布日趋广泛,要求共青团不断扩大对各类青年群体的工作和组织覆盖面;青年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要求共青团提供有针对性的有效服务;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要求共青团运用多种手段整合资源,推动青年工作的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共青团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把自身建设成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各类青年组织联系、服务、引导青年的作用。大力建设城乡社区青年中心,是共青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青年工作社会化的必然选择,是延伸共青团工作手臂、健全青年组织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共青团能力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青年中心是在共青团领导下,面向广大青年,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为目的,以会员制、理事会制为主要运作方式的新型城乡社区青年组织。2003年以来,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工作要求,一大批青年中心相继成立,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于提高城乡社区青年的组织化程度、服务青年需求、促进青年工作资源的有效整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要清醒地看到,青年中心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服务项目与青年需求不相适应;工作人员还比较缺乏;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青年中心作用发挥得不够明显等。这些问题影响了青年中心建设的成效,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部署,对共青团进一步做好党的青年群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青年中心建设带来了重要机遇。大力加强青年中心建设,对于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和扩大党长期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团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青年中心建设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不断开创青年中心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团的十五大部署,以基层团组织为核心,以组织创新为灵魂,以服务青年为宗旨,以社团联系为重点,坚持项目化运作、品牌化经营和社会化推进,努力把青年中心建设成为共青团领导下的凝聚人才、联系青年的新纽带,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新平台,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目标任务是:用三至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逐步建立青年中心,并按照组织建设好、项目发展好、队伍建设好、阵地依托好、机制建设好的“五个好”标准,围绕建设、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青年中心联系、服务、引导青年的具体途径和共青团发挥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使青年中心组织不断健全,服务能力持续提高,工作成效明显增强。

  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工作原则是:一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抓好试点,逐步规范,持之以恒,不断扩大建设规模。二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青年具体需求,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建设青年中心和开展服务活动。三要尊重实践,大胆创新。充分尊重基层的创造精神,鼓励基层在实践中开阔思路,积极探索,实现组织形式创新、活动模式创新和工作平台创新。

  三、推进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青年中心的内在活力

  组织是青年中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青年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青年中心本质上是基层青年组织形式的创新。要按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依法组建青年中心,采取理事会管理、会员制参与的形式,面向最广大青年,最大限度地覆盖青年。

  以会员制为基本形式,有效发挥会员的主体作用。会员制是青年中心的组织基础。要本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组织动员承认《青年中心章程》的青年和青年社团加入青年中心。适应会员自身发展的要求,用好资源,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做好对会员的服务。鼓励个人会员参加一个或多个社团,为会员创造更多的接受服务和服务他人的机会。引导会员在青年中心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切实保障他们对青年中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会员发展、会员活动、会员管理等制度。

  加强理事会建设,充分发挥理事的骨干作用。理事会是青年中心的决策管理机构和重要工作力量。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吸收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党政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类青年社团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影响的青年进入理事会,形成理事会成员的合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理事会,对青年中心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开展理事联谊、培训等活动,促进理事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理事会的活力。通过各种形式,为理事实现自身事业的更大发展提供帮助。通过理事轮值等形式,调动理事的积极性,发挥其特长和优势,面向会员开展服务。

  建设高效稳定的办事机构,保证青年中心的日常运转。以秘书处为主要形式的办事机构是青年中心运转的枢纽,也是理事会各项决策的执行者。要加强秘书处建设,选聘专职人员、志愿者和团干部充实到秘书处。建立健全联系理事、服务会员的机制,加强对外沟通和交流。争取社会资源,落实工作项目,积极开展活动。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内部规范化管理。努力探索青年中心高效运转的机制。

  培育和发展社团,形成青年中心工作的支撑力量。社团是青年中心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青年群体和青年的多种需求,在青年中心大力组建各类协会、俱乐部等青年社团。通过多种方式和必要程序,把区域内已有的各类专业经济协会、中介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兴趣小组等青年社团作为团体会员吸纳进青年中心。加强对青年社团的引导、扶持和管理,帮助他们按照正确的方向发展壮大。鼓励青年社团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单独、联合等方式,经常性地开展活动,通过兴趣和需求纽带有效地联系和服务青年。

  四、构建服务体系,不断增强青年中心的服务能力

  竭诚服务青年是青年中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青年为本,以项目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掘社会资源,动员各方面力量,丰富服务内容和手段,强化服务的物质依托,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围绕青年需求,大力开发服务项目。项目是青年中心提供服务的主要形式。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青年在学习成才、创业就业、生活娱乐、身心发展、维护权益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为青年提供菜单式服务。要针对不同青年群体,设置不同的服务项目。注重对弱势青年群体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政府委托、中心承办”的方式,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在青年中心实施青年发展项目。加强与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项目合作,实行订单购买、合同管理,发挥各自优势,达到互惠双赢。依托青年中心开展共青团的工作项目和活动,使团的工作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落实。建立和完善项目论证、规划、实施、监督、考核、评估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健康发展,打造青年中心的工作品牌。

  适应青年和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要采取社会化方式,发展加盟单位,使区域内工作资源得到扩大和共享。与高校、企业、机关对口联系,广泛获取资源。强化青年卡的联系服务功能,发挥规模效应,使青年享受到更多优惠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现代媒体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青年中心工作和项目联网,方便快捷地为青年提供服务。运用中介方式,为青年与市场、技术、资金的对接牵线搭桥,成就青年事业发展。探索个案辅导等方式,为青年提供个性化的帮助和服务。

  整合社会资源,着力巩固服务的物质依托。包括办公地点、活动场所在内的工作阵地是青年中心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要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建设模式。开展团内联合,用好现有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图书站等团属阵地。依托社会资源,积极协调使用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文化体育场所、教学培训单位等场地。做好市场开发,以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与企业或个人联合建设阵地。争取党政有关部门支持,自主开辟和新建阵地。建设青年中心网站或网页,依托网络平台建立虚拟阵地。加强阵地的软硬件建设,更好地发挥阵地作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企业赞助、公众捐赠、有偿服务和国际资助,通过项目合作、设立基金等方式,解决青年中心经费来源问题。

  五、建设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提高青年中心工作水平

  高素质的工作队伍是推进青年中心建设的根本保证。要围绕选拔、培训、管理等环节,以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为主体,培养青年中心负责人、青年社团负责人和工作骨干,建设一支具备一定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热爱青年事业的青年中心工作队伍。

  发展青年中心专职工作者。要通过政府和有关单位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较强的社会工作者,安排到青年中心开展工作,提高青年中心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争取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支持,通过人才交流、挂职锻炼、见习实习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在一段时间内专门从事青年中心工作,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

  招募青年中心志愿者。丰富动员方式和手段,壮大青年中心志愿者队伍。结合大中专院校与青年中心结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和社区援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通过定向招募和派遣,形成接力机制,组织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参与青年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动员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与青年发展相关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发挥他们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优势,指导和服务青年。鼓励更多热心青年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青年中心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培训和交流机制,提高青年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注重帮助他们学习社会工作方法,培养和提高动员组织、活动设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技能,掌握建设青年中心的工作理念和具体方式。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考核评价青年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逐步提高青年中心的工作水平。

  六、加强共青团的领导,促进青年中心健康发展

  共青团是青年中心的领导者、创建者、指导者。要明确由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团委作为青年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青年中心法定代表人。把坚持共青团主管青年中心与青年中心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结合起来,使青年中心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青年中心社团的管理。争取将青年中心建设纳入当地党政工作规划,积极优化青年中心建设的社会环境。

  青年中心建设是一项事关共青团事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团组织要深刻认识青年中心的重要地位,把加强青年中心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集中全团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常抓不懈,抓出实效。团的各条战线、各个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青年中心建设,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全团上下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统筹团内资源,将工作优势、重点项目整合起来,向青年中心延伸,共同推进青年中心建设工作,带动基层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整体活跃。

  全会号召,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推进青年中心建设,为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政办〔2009〕11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牧厅
省林业局 省水利厅
(二○○九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等六部委制定下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退耕还林是指国家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并经过核查验收的退耕还林地。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使用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还林地区。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偿标准按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级有关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依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安排方案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相关部门审核批复的县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省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会同省相关部门对各县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全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省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意见和安排的任务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将任务计划和对应的投资额下达到各县(市、区)。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复下达的任务计划和省相关部门核查验收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专项资金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审核、批复的专项规划任务和经费预算,逐年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用于基本建设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时,本着“部门协作、统筹规划、整合项目、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巩固成果”的原则,应将中央和省安排的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和州(地、市)、县(市、区)其它投资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

  (二)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生物质炉、太阳灶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

  (四)高寒少数民族地区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林水等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地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

  第十二条 凡适宜招投标的设备、材料、成批量的种苗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通过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进行,要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做好实物发放工作;凡直接补助农民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一卡通”方式直补农户,并纳入“一卡通”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直接补助退耕农户的资金,要与退耕地的管护效益挂钩,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对不合格面积的要补植补造。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财务决算,每年3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中央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承担各单项工程建设单位的法人为该项工程的直接责任人,对该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与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承担各单项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如需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省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制定相应的检查验收办法,搞好年度检查验收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擅自变更的,省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国家资金、暂停项目审批及实施等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法人、主管人员和直接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商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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