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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17:21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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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6号



  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已经省政府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日

               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局《关于省管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安修采取划分定点用工办法的请示》  (冀政[1980]10号 1980年2月2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执行邮政编码制度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72号 1980年6月6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经营的通知  (冀政[1980]79号 1980年6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发展城镇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0]130号 1980年8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民办教师生活待遇的通知  (冀政[1980]139号 1980年9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冶金工业局关于改变省属冶金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劳动管理的请示报告  (冀政[1980]143号 1980年9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增加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冀政[1980]175号 1980年10月30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河北省冶金工业总公司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0]184号 1980年11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0]202号 1980年12月1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我省派代表团(组)出国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46号 1981年3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经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1]47号 1981年3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组织城镇待业青年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试行规定  (冀政[1981]53号 1981年3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成套局关于围绕国民经济调整加强设备成套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89号 1981年5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保险事业的通知  (冀政[1981]141号 1981年7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1]146号 1981年7月23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宽城县政府关于潘家口水库流域综合治理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61号 1981年8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年画、年历、挂历印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63号 1981年8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委关于集体商业服务业网点发展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10号 1981年10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度量衡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1]235号 1981年11月2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纤检工作中问题及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1]46号 1981年6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解决邯郸地区一些社队乱开小煤窑问题的报告  (冀政办[1981]63号 1981年8月26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2]16号 1982年1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企业发放奖金限额和控制计件超额工资的通知  (冀政[1982]80号 1982年4月17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二级站干部仍归所在地市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2]83号 1982年4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冀政[1982]113号 1982年6月2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劳动局《关于我省劳动就业和劳动管理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174号 1982年8月2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  (冀政[1982]177号 1982年8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制度(试行)  (冀政[1982]197号 1982年9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冀政[1983]13号 1983年1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计划、工交工作会议四个专题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20号 1983年2月2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知  (冀政[1983]58号 1983年3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3]64号 1983年4月9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3]82号 1983年5月1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人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工作中几个问题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3]100号 1983年6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卷烟生产、销售工作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政[1983]117号 1983年8月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的决定  (冀政[1983]132号 1983年9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太行山区开发研究问题的报告  (冀政[1983]148号 1983年9月20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单位关于改革经营管理体制加强燃料统一管理问题的报告  (冀政[1983]153号 1983年9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编制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3]64号 1983年6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  (冀政[1984]32号 1984年3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干部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4]59号 1984年4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4]61号 1984年4月2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4]69号 1984年5月1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群众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4]73号 1984年6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若干规定》  (冀政[1984]88号 1984年7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秦皇岛、石家庄、邯郸、唐山四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冀政[1984]91号 1984年7月1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升级奖励、开除处分审批权限的通知  (冀政[1984]106号 1984年9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保护专业户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4]112号 1984年9月20日)  (已过时)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4]151号 1984年12月11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的通知  (冀政办[1984]11号 1984年1月3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人厅等关于纠正滥发图书资料费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4]22号 1984年2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1984]32号 1984年3月13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加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4]39号 1984年3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县建立烟草专卖机构和控制外省卷烟流入的通知  (冀政办[1984]52号 1984年5月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参观、游览点建设的意见》  (冀政办[1984]55号 1984年5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实施《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具体意见  (冀政[1985]1号 1985年1月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冀政[1985]30号 1985年2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年休假制度的暂行规定  (冀政[1985]45号 1985年3月20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补充通知  (冀政[1985]75号 1985年5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标准计量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5]127号 1985年10月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5]138号 1985年11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5]146号 1985年12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海、坝开发问题几个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151号 1985年12月2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公司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5]26号 1985年3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索赔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1985]50号 1985年7月19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商业厅关于控制市场物价具体措施的报告  (冀政办[1985]69号 1985年10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省政府文牍、会议的通知  (冀政办[1985]74号 1985年10月24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给县放权充分发挥县级作用的几点意见  (冀政[1986]12号 1986年1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配化肥分配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6]20号 1986年3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6]30号 1986年3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羊毛价格和市场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6]36号 1986年4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6]41号 1986年4月29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环京津地区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6]59号 1986年6月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机管理工作的报告  (冀政[1986]65号 1986年6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允许平、高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6]71号 1986年7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在全省试行〈河北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的报告》  (冀政[1986]76号 1986年7月2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6]89号 1986年8月2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6]90号 1986年8月2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扶持乡镇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  (冀政[1986]91号 1986年8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等部门关于中央企业应积极参加保险的报告  (冀政[1986]147号 1986年12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标准计量局加强乡镇企业标准计量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6]6号 1986年2月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六部门关于增加黄金生产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6]19号 1986年4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对市场调节的钢材、生铁价格进行指导协调的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6]44号 1986年7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技术设备检验管理工作的报告  (冀政办[1986]51号 1986年7月29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我省出口玉米检验管理的报告  (冀政办[1986]72号 1986年10月12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石家庄地区计委、乡镇企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6]90号 1986年11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召开全省性会议的通知  (冀政办[1986]91号 1986年12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7]37号 1987年3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临时职务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7]51号 1987年5月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7]60号 1987年6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财政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问题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7]77号 1987年7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7]82号 1987年8月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冀政[1987]84号 1987年8月17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冀政[1987]85号 1987年8月22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7]86号 1987年8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烟草专卖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7]88号 1987年8月22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口货源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7]97号 1987年9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印刷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7]111号 1987年10月1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7]113号 1987年10月1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省政府机关“文山会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5月18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申请召开会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发布1987年6月9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等三部门关于对我省地方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实行财产保险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7]41号 1987年8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卫生厅关于我省粉尘危害情况及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7]66号 1987年11月20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对我省实行黄金价外补贴意见的报告  (冀政办[1987]69号 1987年12月10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8]1号 1988年11月23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推动横向经济技术联合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8]5号 1988年12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保持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88]6号 1988年12月14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88]8号 1988年12月3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8]9号 1988年12月3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8]3号 1988年1月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基层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7号 1988年1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确定我省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规模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8]9号 1988年1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地膜计划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8]12号 1988年1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冀政[1988]15号 1988年1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6号 1988年1月22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29号 1988年2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录像放映管理暂行规定  (冀政[1988]33号 1988年3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8]36号 1988年3月8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集资办电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44号 1988年3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53号 1988年4月1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商品猪生产基地的通知  (冀政[1988]56号 1988年4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改进外宾接待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8]61号 1988年4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镇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8]62号 1988年4月20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8]67号 1988年5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社会用字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71号 1988年6月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75号 1988年6月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炉窑烟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8]77号 1988年6月2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河流域平原农业开发治理规划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81号 1988年6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88号 1988年8月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劣质农药、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问题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94号 1988年8月2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8]96号 1988年8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02号 1988年9月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  (冀政[1988]110号 1988年9月1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冀政[1988]119号 1988年9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20号 1988年9月22日)  (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运输车辆行车难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121号 1988年9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128号 1988年10月6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29号 1988年9月30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30号 1988年10月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132号 1988年10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144号 1988年10月2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8]146号 1988年10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通知  (冀政[1988]147号 1988年10月25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实施意见  (冀政[1988]154号 1988年11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粮油市场,做好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156号 1988年11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8]158号 1988年11月1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和涉外建设项目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8]163号 1988年11月2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8]170号 1988年12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8]180号 1988年12月3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血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8]1号 1988年1月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1988]5号 1988年2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88]14号 1988年3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提取和分配扶持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基金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8]21号 1988年5月1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大力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8]24号 1988年5月1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农研中心、土地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8]34号 1988年8月14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冀政办[1988]38号  1988年9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组织实施“燎原计划”试行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88]43号 1988年10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控制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88]49号 1988年1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自学成才青年奖励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9]10号 1989年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涉外经济公证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11号 1989年1月18日)  (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科技兴冀省长特别奖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16号 1989年2月17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17号 1989年2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9]22号 1989年3月1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1989]24号 1989年3月22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工人技术考核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25号 1989年4月12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动的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89]26号 1989年5月13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989]27号 1989年5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罚没物资、无主货物拍卖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9]29号 1989年6月3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促进工业利税大户发展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30号 1989年6月16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33号 1989年8月11日)  (与国家法律不相适应)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1989]35号 1989年8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个体开业行医、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36号 1989年9月12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工业企业质量考核奖惩规定  (省政府令[1989]38号 1989年10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1989]40号 1989年10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消费纠纷仲裁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41号 1989年10月16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经销伪劣商品处罚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89]43号 1989年12月2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89]45号 1989年12月27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9]13号 1989年2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冀政[1989]14号 1989年2月23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集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9]17号 1989年3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借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通知  (冀政[1989]18号 1989年3月10日)  (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9]19号 1989年3月1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大力开展农业技术集团承包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9]21号 1989年3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棉花生产和实行棉花调出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9]27号 1989年3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工业小区建设工作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9]42号 1989年4月2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厅、局级行政领导干部廉洁守则》的通知  (冀政[1989]51号 1989年5月22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盐田卤虫资源的布告  (1989年5月25日发布)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建材局关于加强发展我省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9]59号 1989年6月3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防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9]60号 1989年6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物价管理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9]63号 1989年6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9]69号 1989年7月12日)  (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冀政[1989]80号 1989年8月19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扶贫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通知  (冀政[1989]88号 1989年8月29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9]90号 1989年8月31日)  (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经销伪劣商品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9]99号 1989年9月1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9]119号 1989年11月2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9]131号 1989年12月20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地方煤矿开发基金和煤炭资源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9]136号 1989年12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认真整顿流通领域秩序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9号 1989年3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治理建设环境、整顿建设秩序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15号 1989年4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当前我国殡葬改革工作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89]16号 1989年4月2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大力推广旱作农业技术认真搞好旱地农业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24号 1989年6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财政合理负担部分气象经费的通知  (冀政办[1989]28号 1989年7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出国人员按期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几点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32号 1989年7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农业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89]43号 1989年11月1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推广普通话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46号 1989年11月2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出省原纱、坯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1989]47号 1989年11月2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交通厅关于治理整顿运输市场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51号 1989年12月1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部门协作拓宽省属产品销售渠道的通知  (冀政办[1989]53号 1989年12月22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资局关于物资企业经营中几个政策问题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55号 1989年12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省政府令[1990]47号 1990年2月28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990]49号 1990年4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1990]51号 1990年5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省政府令[1990]55号 1990年11月13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农业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0]4号 1990年1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6号 1990年1月1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集团承包的决定  (冀政[1990]11号 1990年2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物资局、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商业批发公司、物资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0]19号 1990年2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科技兴农的决定  (冀政[1990]38号 1990年3月2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用好用活信贷资金支持我省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0]39号 1990年3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0]47号 1990年4月21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物价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冀政[1990]49号 1990年4月2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五清”搞活资金报报的通知  (冀政[1990]50号 1990年4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棉花调入包干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0]51号 1990年4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军民结合扶持军工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0]57号 1990年5月2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62号 1990年6月1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流通促进工业生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0]94号 1990年8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型水库移民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  (冀政[1990]97号 1990年8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基金的通知  (冀政[1990]110号 1990年10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节材降耗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0]114号 1990年10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和改进对企业各种检查的通知  (冀政[1990]116号 1990年10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重视和发挥供销社作用的通知  (冀政[1990]129号 1990年12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蔬菜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141号 1990年12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0]4号 1990年1月19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90]5号 1990年1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革县级对外经贸体制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0]18号 1990年4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农村公安派出所依法行使职权的通知  (冀政办[1990]26号 1990年5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0]29号 1990年5月2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音像管理体制和音像事业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1990]37号 1990年7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费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0]41号 1990年7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90]47号 1990年9月14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及其他高档商品的通知  (冀政办[1990]48号 1990年9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乡镇单位配备摩托车的通知  (冀政办[1990]49号 1990年9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91]61号 1991年6月1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91]62号 1991年9月5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农民股份合作企业试行办法  (省政府令[1991]66号 1991年11月16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91]68号 1991年11月27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1]1号 1991年1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邮电局、计经委、编委关于加强农村电话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冀政[1991]5号 1991年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直属高等院校中青年教职工住宅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1]8号 1991年1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1]12号 1991年1月2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资金存量支持经济发展的通知  (冀政[1991]23号 1991年3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地矿局、煤炭厅关于清理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煤矿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91]27号 1991年3月27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1]32号 1991年4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计经委等八部门《河北省企业多种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1]35号 1991年4月1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财政“双创双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1991]37号 1991年5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预算内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1991]38号 1991年5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意见的报告  (冀政[1991]40号 1991年5月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通知  (冀政[1991]41号 1991年4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商业、物资、供销社批发企业搞活经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1]53号 1991年6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案件审批期限的通知  (冀政[1991]58号 1991年7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  (冀政[1991]89号 1991年11月1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支援乡镇企业人才的通知  (冀政[1991]90号 1991年11月16日)  (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进一步扶持乡村集体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1]91号 1991年11月16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冀政[1991]92号 1991年11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公路检查站设置方案》、《加强源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路交通违章罚款管理办法》、《公路检查站“公开、监督”办法》、《创建文明公路、文明检查站的标准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1]93号 1991年11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1]99号 1991年12月1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发展的决定  (冀政[1991]102号 1991年12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冀政[1991]103号 1991年12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  (冀政[1991]104号 1991年12月2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科教工委、省教委关于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招收自费生管理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2号 1991年1月2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全省城乡集贸市场建设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6号 1991年3月1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营林场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14号 1991年5月1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等三部门关于实行编制与经费包干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22号 1991年8月3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1]36号 1991年12月12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努力做好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1]41号 1991年12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1992]71号 1992年6月25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会计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1992]74号 1992年7月1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1992]77号 1993年1月1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完善承包制促进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决定  (冀政[1992]2号 1992年1月10日)  (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2]4号 1992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工业经济效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政[1992]5号 1992年1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通知  (冀政[1992]6号 1992年1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2]14号 1992年1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92]30号 1992年4月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通知  (冀政[1992]36号 1992年4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2]41号 1992年4月2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2]52号 1992年5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集资办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2]55号 1992年5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的决定  (冀政[1992]68号 1992年6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管理支持经济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2]69号 1992年6月2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  (冀政[1992]81号 1992年7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1992]102号 1992年10月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2]105号 1992年10月8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管理费下管一级的通知  (冀政[1992]106号 1992年10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2]115号 1992年11月2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内贸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通知  (冀政[1992]119号 1992年12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冀政[1992]120号 1992年12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地方自筹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1992]1号 1992年1月10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煤炭厅、地矿局《关于清理整顿小煤矿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号 1992年1月2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的通知  (冀政办[1992]12号 1992年3月1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  (冀政办[1992]19号 1992年5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国内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92]26号 1992年6月15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资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筹措融通资金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2号 1992年7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财政厅关于试行编制与经费双包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5号 1992年8月15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强化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8号 1992年9月5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务市场的通知  (冀政办[1992]40号 1992年9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农村电话的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41号 1992年9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北部电网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1992]49号 1992年11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海上运输和渔业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省政府令[1993]81号 1993年5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歌舞厅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993]85号 1993年7月31日)  (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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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期限的不可行性

王小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作为最高院制定的一项司法解释,他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快捷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纠纷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该规定在两年多的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恰当、不可行的规定,如关于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于庭审前,在其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如此规定,必将导致如下几个问题。
1、《证据规定》的目的难以实现。
《证据规定》开篇称:“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制定本规定。”据此可知制定《证据规定》的目的有二:一是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二是保障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先看举证期限对目的一实现的影响。设若在一债务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掌握有确认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如借条、收据等,但其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约定或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而是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该证据。如此,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呢?如按《证据规定》的规定办理,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其在约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证据为由“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从而判决其承担败诉的责任。如此又怎能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呢?因为案件事实就在败诉的当事人手中,而人民法院囿于《证据规定》的限制,明知它可以用来确认案件的事实真相,却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反之,如不按《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来办理的话,那么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就会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违背法定程序为由,指责人民法院办案不公正。这样一来,无论人民法院是否按照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来审理案件,都不能让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认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从而使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陷于被动。
基于以上分析,人民法院不能凭举证期限来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保障。“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了。
2、不利于化解民间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
在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规定》判决的有证据而因未按期提交证据导致败诉的案件中,败诉方很难从《证据规定》中平衡因为败诉而导致的心理失衡。他们会从掌握在他们手中的确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强力证据的角度出发,怀疑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因自己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怨恨,致使民间矛盾不但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反而进一步加深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此外,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寻求心理的平衡,他们还通常会以上访等方式来寻找法律之外的解决方法,或以闹事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如此则使我们适用《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来审理的案件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
其实“举证期限”作为一种有益的尝试,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制度。但是笔者以为,好的制度不一定在实际运用中达到好的效果,这是因为要达到好的社会效果,不但要制度本身具有相当的优越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好制度还要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在我国目前的司法水平状况下,由于诉讼当事人自身法律素养的缺少和律师作用的未充分发挥,在目前尚不宜适用《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这一制度。


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二条 销售下列产品,均应缴纳更新改造资金:
(一)木材(不分树种、材种、等级,包括旧房木料。下同);
(二)竹材(楠竹、杂竹);
(三)木竹成品、半成品;
(四)木炭、新材、树蔸、商品材;
(五)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香菇、木耳、茯苓、竹笋(包括玉兰片)等林副产品和油桐、油茶、木姜油等木本油料;生漆、五倍子、栓皮等林化原料;
(六)黄柏、杜促、贵柏等药材。

第三章 征收标准
第三条 由木竹经营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按下列标准缴纳更新改造资金,但只能征收一次,不得重征和漏征:
(一)木材、竹材、木竹制成品、半成品,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8%缴纳;
(二)木竹经营单位收购后作自用的木竹仍按同时期、同树材种、同等级的销售价的8%缴纳;
(三)非木材经营单位经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向乡村林农购入作自用的木竹和木竹制品,由购入单位按林业部门现行销售价8%缴纳;
(四)部队、厂矿、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采伐自栽的木材和林农个人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自有的零星木材,就地自用不经过流通环节的,不征收更新改造资金,在市场上销售的,由出售者按林业部门现行销售价的8%缴纳;
(五)五把一杠、木炭、薪材、树蔸、等外材、商品材等由购买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现行销售价的8%缴纳;
(六)木耳、香菇、茯苓、竹笋(包括玉兰片)、松香、油桐、油茶、生漆、木姜油、五倍子、贵柏、栓皮、黄柏、杜促等林副产品,按第一次销售价5%缴纳;
(七)从外省、外地购进的木竹林、原地没有征收更改资金的按我省规定补征8%;
(八)木材加工单位直接向林农购进未缴纳更新改造资金的木竹加工成品、半成品按其第一次销售价的6%缴纳;
(九)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手续费为3-5%.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森工企业简单再生产:
(一)林区道路、集材场、集材道延伸及维修;
(二)林区木材防洪保安,溪河疏导炸礁、楞场码头整治等生产性设施的修建;
(三)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多种经营、劳动安全保护设施;
(四)零星基建和固定资产购置;
(五)营造速生丰产林、购置中幼林,护林及森林防火设施;
(六)委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

第五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更新改造资金实行省、地、县按比例分成,三级管理。省、地、县的分成比例是:上交省林业厅15%,上交地(州、市)林业局15%,县林业局留用70%。国营林场按录属关系上交,厅直属林场上交省林业厅30%,林场留用70%;地(州、市)属林场上交地(州、
市)林业局30%,林场留用70%;县属林场上交县林业局20%,上交地(州、市)林业局10%,林场留用70%。
按上交的比例,各县和县属林场以及林业部门委托的代征单位每季在季终后的十五日前交地(州、市)林业局;地(州、市)林业局及省属林场在季终后二十五日前交省林业厅。
第六条 更新改造资金,是林业部门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银行,由各级林业部门掌握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更新改造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单项价值在五万元以内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五至十万元的项目报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超过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林业厅审批。用于购置或修建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验收交付使用,并编报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转入固定资
产帐,按固定资产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更新改造资金必须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各级林业部门上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林业部门。年终必须由各级林业部门办理财务预算,逐级汇总上报。
第九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更新改造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指定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负责经办此项业务。
凡不按期交纳更新改造资金的单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停办林业采伐、运输、出省证手续和停拨有关经费。
第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更新改造资金的审计监督,防止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挪作他用,保证更新改造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征收更新改造资金的票证,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办理票证的领用登记工作,加强票证的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更新改造资金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198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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