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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40:54  浏览:9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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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53号

关于同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你中心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开采、储存、运输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的请示》(安科中心[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储存、管道输送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基于预评价工作应与评价评审工作相分离的原则,决定委托你中心与石油工业标准化委员会及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共同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储存、管道输送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

  二、请你中心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司办字[2004]56号和安监管司办字[2004]11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做好石油天然气开采、储存、管道输送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司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报送石油天然气开采、储存、管道输送行业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评审有关情况。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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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晖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行政主体/内在结构/权责一致/权利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性研究尚存局限,需要转换研究视角来关注行政主体的内在结构。我国行政主体的内在结构包含职权、名义与责任三个基本要素,它们之间分离与冲突的情形多样存在,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形成重大挑战。我国现行法制中包含的基本规则对于协调与处理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完善行政主体理论,促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引言
研究视角的转换在我国,行政主体概念是一种舶来品,它自身在理论上显得根底浅薄,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为此,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比较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界定、范围、缺陷以及完善或重建等方面的反思性研究比较活跃,已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共识。 [2]其中,学者们普遍认同,我国行政主体责任定位存在逻辑矛盾:一方面是行政主体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承担了行政责任;另一方面是行政主体并非真正“独立”的赔偿主体。因为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有形式意义,责任的真正承受者是国家。 [3]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的另一个事实是,这类反思性研究基本上是走以外国行政主体理论为坐标“按图索骥”的道路。 [4]即,对法国、德国、日本行政主体理论进行引入,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发掘差异和不足之处,再以法、德、日的行政主体理论为理想模式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提出完善和构建性的思路。
相较于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我国走的是一条逆行道。我国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最直接的根源是来自于行政诉讼这一实践的需要,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需要采用行政主体的概念。 [5]因而,我国在引入法国行政主体概念的时候,着重强调行政主体享有权力并因此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责任这一内涵。即,重点输入的是“行政主体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念,并由此回溯到对行政主体内部组织的研究,导致我国对行政组织研究由原来的行政学、组织学研究方法向真正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转变。既然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产生的原因不同(即“图”不同)、目的不同(即“骥”也不同)、价值取向也不同(即发展方向不同),又凭什么说孰优孰劣呢?
诚如有的学者所言:“我国行政主体是借用了法国行政学上概念,但有名无实。” [6]实际上,我们也不可能求其“实”。因为,国外的行政主体的确定基本上以分权为前提,而我国作为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还缺乏一种真正的财政分权。这一点在根本上决定了反思性研究视角的局限性。所以,我们只能先认同行政主体的独立责任不包括独立的财政责任(如国家赔偿经费的负担),而是将行政主体等同于与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诉讼的被告,并在这种意义上强调行政主体的权责一致性。因此,本文的研究并不打算遵循以前的研究路径“自外而里”重复讨论,而是在认同目前我国行政主体责任定位的前提下,以行政主体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为中心来型构我国行政主体的内在结构,并发掘和凝练其中关系协调的基本规则,“自里而外”地来探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与重构。
一、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内在结构
行政法学界的通论认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7]尽管有些学者表述上稍有不同,但都强调行政权归属、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三个方面,所以在实质上是基本一致的。据此三个方面为标准,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具体而言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其他组织。由此可见,我国行政主体内在结构包含三个必备构成要素:即,职权、名义与责任(后文某些地方为了表达的简洁流畅而简称为“权”、“名”、“责”)。也就是说,要界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一般必须符合这三个要件,即权、名、责三者相统一。
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一个行政组织是否具有“权”、“名”、“责”却一直存在诸多的困难。就行政主体的“权”而言,它一般包括固有职权与授予职权两个方面。在目前阶段,我国行政主体固有职权的范围一般依据宪法、行政组织法和各级政府的“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和定编制)来确定。我国行政主体授予职权的确定依据则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1999年11月最高院通过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之前一般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确定;此后则扩展到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确定。 [8]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法的严重缺失以及各级政府“三定”方案的非法制化,我国行政组织之间的职能重复、交叉、和冲突的情形大量存在。 [9]比如,我国有些地方政府依据“三定”方案同时设置招商局和外经贸局,两个部门关于招商引资的职能存在较大冲突。另一方面,由于授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不明确性或执法机关的不当利益驱动,被授权的行政组织逾越其权限行使权力,形成实际行使权限与法定权限的张力。例如派出所可能超越《治安处罚法》授权的种类来行使其治安处罚权,此时该行使权力的行为究竟归属于派出所还是归属于公安局并不十分清楚。 [10]
就行政主体的“名”而言,一般是依据署名的机关来确定。 [11]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仍然可能需要通过推断来确定。例如《行政诉讼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形式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对于该条的适用,该解释的起草者之一认为其前提是被委托机关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 [12]既然行政机关最初的主观意思认定这是授权,在实践中一般是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自己来署名,也就不存在行政机关署名的情形,那么对于是否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了权力就只能是依据被委托机关具体行为过程中的其他表现来推断。在实践中,这种推断很可能导致一种偏差。
就行政主体的“责”而言,应当是以该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行政管理职权来确定。“并非行政机构能够执行行政判决,就视为具有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能力。” [13]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责任一般与职权相一致,有职权就有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行政组织责任的确定会面临职权确定相同的诸多问题。与此同时,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责任在实践过程中不一致的情形也普遍存在,在我国的法制中也有所体现。如《行政诉讼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里的行政机关多为地方政府,其组建某一机构的依据大多为本地政府的“三定”方案,而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能力。可见,我国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确定排除了以非法制化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在这种情形下,被组建的机构是否具备“责”的要素,取决于具体行使权力时该地方政府有无制定规章来授予其相应职权。
我国行政主体内在结构表
构成要素 具体含义 确定依据
职权 固有职权与授予权力(法律、法规、规章) 固有职权的范围一般依据宪法、行政组织法和“三定方案”;授予职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名义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一般依据署名的机关来确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仍然需要通过推断来确定。
责任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越权承担责任:超越授权幅度与超越授权种类)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越以该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行政管理职权来确定。


二、 权、名、责的分离与冲突
从理论上来说,要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同时具备权、名、责三个构成要素。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发展,数量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纷纷成为分享行政职能的主力,需要相应的法制化使之完整地具备行政主体构成要素。 [14]然而,我国转型时期的法制化进程却相对滞后,使得在我国的法制实践中不完全具备三个要素、却享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形也大量存在。针对这些情形,有的学者甚至主张对行政主体重新定义,并根据不同情形区分为“名义行政主体”、“过渡行政主体”和“实际行政主体”。 [15]本文的论证基本前提就在于认同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内涵,因此主张从其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来发掘其中的内在逻辑与基本规则。从其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看,三者之间的不统一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 权、责与名相分离
例一:县政府(甲)合法委托该县的某一部门(乙)来行使某一职权,而乙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该职权。
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形中,甲是行政主体,而乙不是行政主体。 [16]因为,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关系合法成立在先,乙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能否定这一法律关系。 [17]对于甲而言,它具备了职权、责任两个要素,却与名义相分离;对于乙而言,仅仅具备了名义一个要素,也与职权、责任相分离。
(二) 权、名与责相分离
例二:市政府(甲)依据本市“三定方案”组建某一机构(乙)并赋予其一定职能,而乙的这些职能并无法律、法规或规章来授权。
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形中,甲是行政主体,而乙不是行政主体。 [18]因为,乙虽具备了职权与名义两个要素,却不具备责任这一关键要素。而我国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首先意味着其作为诉讼被告的资格问题,不具备这一资格的行政组织也就失去了作为行政主体的根本意义,因而它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对于甲而言,它仅具备责任一个要素,与职权和名义相分离;对于乙而言,它具备了职权与名义两个要素,却与责任相分离。
(三)权与名相分离
例三:工商所(甲)以自己名义对公民(乙)的违反治安的行为罚款300元。
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甲不是行政主体,乙显然不是行政主体。 [19]因为甲是县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它可以对于违反治安的行为进行处罚,这就意味着它进行治安处罚的行为属于有名无权。依据职权与责任一致的基本规则,它自然也就无相应的责任。就甲而言,它在这一具体的权力行使过程中,仅仅具备了名义这一要素,与职权和责任严重分离。
(四)权与权相冲突
例四:派出所(甲)以自己的名义对公民(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现行有关规定, 在这种情形下,甲是一个行政主体,乙显然不是行政主体。 [20]因为,甲虽然具备了职权、名义和责任三个要素,但其中职权要素仍然存在不完全相统一的问题。因为派出所虽然有对治安违法行为予以罚款的权力,但其法定的罚款权限为500元以下,因此甲实际行使的职权与它享有的法定权限产生一种冲突,即构成越权。 [21]
综上可见,我国行政法制目前对权、名、责的分离与冲突采取了一种宽容的态度。也就是说,一个组织只要具备了其中三个要素的一个或者两个都可能成为行政主体,并不严格要求其三者全部具备而完全符合。但这些分离与冲突无疑对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建构形成了严峻的挑战,成为行政主体内在结构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必须予以协调缓和的一种现实张力。
三、我国行政主体构成要素的关系协调
现行的研究似乎普遍认同,权、名、责之间的不统一性所带来的现实张力已经很难在行政主体的内在结构中予以协调。因此,有的学者主张应当割断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密切关联性,重回“保证行政组织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这一根本目标来对行政主体进行重新定义。 [22]笔者认为,在我国分权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之前,行政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截然独立实际上意味着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全面破产。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制与实践中已经包含了许多协调行政主体内在要素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使得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不断地包容并化解其内在的冲突与张力,使得我国行政主体的理论内涵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发展而生生不息。具体来看,我国的行政法制构建与实践中已经包含如下三个基本规则:
(一)以权责一致为一般解释规则
在前文例二中,如果乙行使的职权获得了地方政府规章的授权,而非依据“三定方案”,则认为其具有了独立的责任能力,自然是行政主体。在这种情形下,并不需要规章中明确规定其具备法律责任。因为,在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取得授予职权的情形下,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经蕴涵着一个基本规则:即,权责一致。
如《行政诉讼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在这一规定中,上级行政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都享有法定的职权,也就都具有独立的责任,此时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完全取决于第三个要素“名义”。在这一立法中,职权与责任这两个要素都没有明示,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在条文中明示。因为作为一类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这一概念就已经包含了权责一致的内在逻辑。这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自产生之初就潜含着的根本规则,也是在法制实践中当权、名、责三者关系不明朗时应当首先适用的解释规则。
(二)以责>权>名为冲突协调规则
在前文例一与例二中,例一中的甲(有权有责)与例二中的乙(有权有名)都具备了三个要素中的两个要素。但依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前者为行政主体,后者不是行政主体。可见,在责任与名义相分离或冲突时,责任比名义更为重要。而在前文例二与例三中,例二中的甲(无权无名却有责)只具备一个要素,例三中的甲(有名无权)也只具备一个要素。但是,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前者为行政主体,后者则不是行政主体。可见,在职权与名义相分离或冲突时,职权比名义更重要。同时,从例二甲的情形中还可发现,即便只具备责任一个要素,也可能成为行政主体。可见,责任是三个要素中最为重要的要素。因此,依据逻辑,可以将权、名、责三者的制度功能予以排序:即,责>权>名。
这一规则在我国目前行政组织法严重缺位的现实条件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避免由于职权法定化的缺失或不明导致许多行政组织因而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更加有利于避免行政组织因“虚假名义”或“他人名义”而逃避法律责任。
(三)以最大化权利救济为补充适用规则
在前文例三中,工商所(甲)仅仅具备名义一个要素,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它不是行政主体。但是,如果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形后,公民(乙)只能以主张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不能以工商所(甲)为被告,而以县级工商局或县级公安局为被告都不合理,又再无其他可供选择的组织作为被告。另外,我国还有一些事业单位也不完全满足行政主体的三个要素。比如证券监督委员会,它们享有法定的职权、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却因为事业单位的属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3]在这些情形下,公民的权利救济走入了困境,“有侵害却无救济”。此时,尽管它不完全具备三个要素,也应当在法制建构中赋予其一种行政主体资格。
这一规则对于协调我国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之间的关系,促进公民权利包含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它避免了行政主体范围的自闭性与行政诉讼被告范围扩大化趋势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该理论的全面解体,避免了学术研究与法制建设成本的重新投入。

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1988年1月13日,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成本管理与核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及《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核定的成本计划;核算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耗费,计算勘测设计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反映和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促进勘测设计单位加强成本管理,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和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办法;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和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等各项定额,以及内部相互提供劳务、产成品、材料的内部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成本核算所使用的工时、工作量、产值、工资总额、平均人数等指标,必须核实,并应与生产、劳资、计划经营等部门核对相符。因口径不一致出现的不符,编表时应予说明。
第四条 勘测设计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季为计算期。
第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成的产值、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勘测设计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业项目成本的界限,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与未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第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队室、部门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勘测设计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应计提费用的比例,工程项目成本和专业项目成本的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在院长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建立和健全各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并对全院的经济效果负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监督、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并搞好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二、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的编制、落实和综合平衡,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开工和竣工通知单,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完成实物工作量和产值或货币工作量等指标,为成本核算提供准确的数据。
三、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物资供应计划,汇集材料消耗的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材料成本和设备使用费成本。
五、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控制生产用工,健全考勤制度,归口负责降低人工成本。
六、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和内部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和成本分析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做到算为管用,管算结合,努力实现成本核算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成 本 核 算 对 象
第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以上级下达和外部委托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初步可行性研究(火电勘测设计单位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对一些收入较小的项目(暂定省院为五万元以下,直属院为十万元以下),为简化核算手续,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为适应勘测设计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各阶段勘测设计工程项目还应分别以设计、勘测、科研试验、专项费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用,下同)为成本核算对象。并分别设计、勘测、科研试验和专项费用开设“勘测设计成本核算卡”,归集生产费用。
一、设计工作。包括火电工程设计、水电工程设计、水利工程设计。
二、勘测工作。指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勘测资料的各项勘测工作。勘测工作应以各专业项目为成本计算对象,勘测专业项目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包括:钻探、土钻、平硐、竖井(以上以标准米为单位)、坑槽探(以标准立方米为单位)、工程测绘(以标准平方公里为单位)、物探(以标准点为单位)、地质(以工日为单位)、水文观测(以标准站年为单位)、地震监测(以标准台年为单位)等。火电勘测设计单位包括:工程测量(以标准平方公里为单位)、水文地质(以标准米为单位)、工程地质(以标准米为单位)、物探(以标准点为单位)、水文气象(以工日为单位)、化验(以标准件为单位)。
三、科研试验工作。指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工程试验工作。包括水工试验、结构试验、材料试验、土工试验、岩基试验和其他试验等。
四、专项费用。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为进行野外勘测工作所发生的进点费,工地临时设施费,专项生产费用和航测、水文站建站费,地震台建台费等。
第十四条 专项拨款以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规程规范项目和指定的专用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 专项工程以核定的专用基金计划进行的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 辅助生产按辅助生产部门所提供的产品、作业和劳务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内容
第十七条 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应设置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差旅运输费、印制资料费、其他直接费、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八个成本项目。

辅助生产设置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费、差旅费、其他费用和队室经费七个成本项目。
专项拨款、专项工程的成本项目,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八条 勘测设计成本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龄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野外津贴、少数民族补贴、粮价补贴、夜餐费、边远地区科技人员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按生产人员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执行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单位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职工探亲旅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福利费支出。
二、材料费。指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三、设备使用费。指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所发生的燃料费,动力费,与机械配套的工具和附加费,中小修理费,润滑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计提的折旧及大修理费,设备租赁费等。
四、差旅运输费。包括:
1.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飞机票价及手续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以及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2.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器材及行李运输费以及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五、印制资料费。指直接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项目服务的印制资料费。包括外购资料费,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资料费和打字、复印、描图、晒图、印刷费,电算费,委托试验费等。
六、其他直接费。指以上各项未包括,但可以直接计入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成本计算对象的其他开支。包括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定额编制、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按不超过施工图阶段结算收入的4%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工程验收、工代及回访等技术服务费;电力设计院按结算收入的3%提取上交的标准化基金;实际开支的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咨询费,工地现场取暖,生产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和为生产服务的其他直接费用。
七、队室经费。指勘测设计单位生产处、室、所、科、队、厂(以下简称队室),来组织和管理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其费用项目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指队室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内容与“工资及福利费”成本项目同。
2.办公费。指队室管理用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费等。
3.邮电费。指队室开支的邮资、电报、电话费。
4.差旅费。指队室为组织和管理生产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车补助费。
5.水电费。指队室办公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烧开水用煤等费用。
6.设备使用费:队室管理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内容与“设备使用费”成本项目同。
7.修缮费。指队室管理、使用的房屋应负担的修缮费和五万元以下零星土建费。
8.印制资料费。指队室管理部门发生的印制资料费,内容与“印制资料费”成本项目同。
9.职工教育经费。指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实际开支的应由队室负担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技术培训费用。
10.文体宣传费。指队室组织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开展宣传鼓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订阅报刊、杂志、政治学习资料,宣传用的纸张、笔墨、色彩、模板和图标等,以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队室按规定支付的大型文体活动补助费。
11.冬季取暖费。指队室发生或应负担的冬委取暖费。包括锅炉用煤、水、电及工器具,临时工工资,办公室、宿舍无暖气设备的单位需要装备的煤炉、烟筒、煤铲等用具及燃料等费用。
12.其他费用。包括队室管理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以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队室发生的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契约合同证费和鉴证费,出国人员费用,外宾接待费,展览和广告费,排污费,仓库管理费,市内材料运杂费,机关绿化费,材料盈亏和毁损(不包括责任亏损和定额内损耗),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坏帐损失,周转金贷款利息等。
13.窝工费用。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队由于计划任务不足,窝工期间生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等开支。
八、院管理费。指勘测设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全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其费用项目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内容与“工资及福利费”成本项目同),以及拨交的工会经费。
2.办公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费等。
3.邮电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邮资、电报费和电话费。
4.差旅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车补助费。
5.水电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烧开水用煤等费用。
6.设备使用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内容与“设备使用费”成本项目同。
7.修缮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使用的房屋的修缮费和发生的五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费。
8.印制资料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印制资料费,内容与“印制资料费”成本项目同。
9.职工教育经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实际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技术培训费用。
10.文体宣传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组织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开展宣传鼓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订阅报刊、杂志、政治学习资料,宣传用的纸张、笔墨、模板和图标等。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大型文体活动补助费。
11.冬季取暖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和应负担的冬季取暖费。内容与队室经费同。
12.其他费用。包括院管理、后勤部门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出国人员费用,外宾接待费,展览和广告费,排污费,仓库管理费,市内材料运杂费,机关绿化费,材料盈亏和毁损(不包括责任亏损和定额内损耗),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坏帐损失,周转金贷款利息等。
第十九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勘测设计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列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四、按国家规定其他不准列入成本开支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要素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表(卡)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通过“工资”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计算工资总额。
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人员的工资,先按部门分别进行分配,同时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工程项目的分阶段的实耗工日,编制“工资分配表”,据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专项拨款,专项工程支出,下同)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辅助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生产队室和院部的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政工和行政管理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应当按照单位和部门,直接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并随同工资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和队室经费、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拨交的工资经费直接计入“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外购材料(包括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院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不包括市内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工程项目名称和用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领用的燃料、备品备件、与机械配套的工具及附具,润滑及擦拭材料,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辅助生产部门、队室、勘测总队(公司)、院职能部门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用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管材按下列摊销方法列入成本:
一、一次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下的管理用品和小型工器具可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二、五五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按百分之五十摊入成本。
三、分期摊销法。单价超过五百元,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
四、定额摊销法。钻探用管材,可采用“台月定额摊销法”或“单位工程量摊销法”进行摊销,定额的制定由各单位根据不同机型、不同动力、不同岩石硬度系数和不同孔深等条件进行查定。计算公式是:
1.台月定额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台月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开动台月数。
2.单位工程量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进尺数。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某种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按月分摊。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率。可以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也可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
=------------------------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本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本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某工程项目(或部门)领
用材料的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分配率。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计算公式是:
先进批量的材料实际成本
材料先进先出平均单价=-------------
先进批量的材料数量
材料加权平均单价
月初材料实际成本+本月收入材料实际成本
=--------------------
月初库存材料数量+本月收入材料数量
材料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购入前结余材料实际成本+本批购入材料实际成本
=------------------------
购入前结余材料的数量+本批购入材料的数量
第二十七条 生产班组年终剩余不用的材料或工程竣工剩余不用的材料,要退回仓库。需要留待下年度或下一工程继续使用的材料,必须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二十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耗用量进行分配,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自制动力的费用应当通过辅助生产核算。外购动力,根据结算凭证,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根据《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按月提取,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一、生产班组使用的机械和仪器设备,在同一计算期为几个工程项目服务的,可按照各工程项目使用设备的时间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计算期生产组折旧总额
生产组日折旧分配率=------------
计算期实际生产组日数
某工程项目折旧费分配额=某工程计算期实际生产组日数
×生产组日折旧分配率。

二、机械仪器设备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与经常性的中、小修理费用。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三、固定资产租金和租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根据结算凭证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四、辅助生产、队室、勘测总队(公司)、院部职能部门使用的机械仪器、交通运输设备,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和大修理费,实际开支的中、小修理费、租金和租用设备的大修理费,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运输费、印制资料费、电算费,应根据报销单据、外部或内部结算凭证,经审核后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差旅运输费”和“印制资料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建设基金,参加试车考核、工程验收、工代及回访等技术服务费,火电勘测设计单位提取的标准化基金,都应根据提取计算表和凭证,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
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施工现场照明,冬季取暖,保健津贴,劳保用品,清凉饮料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受益对象确定分摊比例和分摊额,按季摊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应由本季成本负担而在以后季度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季提取时列入“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季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及少提数应调整费用支付月份的成本。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一、新组建的勘测队、班组,一次大量领用的管材及低值易耗品;
二、季节性生产的勘测队闲工期间的费用;
三、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租赁费,中、小修理费和财产保险费;
四、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五、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契约和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六、其他需要预提和待摊的费用。

第五章 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辅助生产部门包括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提供产品、劳务作业的修配、供电、供水、供风、木材料加工、汽车、船舶、索道吊运、描图、晒图、复印、打字、印刷、电算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由其他辅助生产部门转入的费用,应当按照辅助生产部门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部门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不负担管理费。但对外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基建项目、专项工程、劳动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均应负担院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辅助生产部门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应当根据各该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
一、按计量仪表所显示的实际耗用量计算,如风、水、电动力部门按电度表、流量表计算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二、按机械开动的马力小时,千瓦小时,台班计算。如动力部门无计量仪表时,可查定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三、按行驶里程、载重量、行驶时间的吨公里、车公里、车班、人次计算。如汽车、船舶、索道吊运部门计算受益部门的劳务使用量;
四、按产值或货币工作量、产量、工时、设备运转台时计算。如修配、木料加工、描图、晒图、复印、打字、印刷、电算部门计算受益部门取得的产品、劳务或作业量;
五、按定额或理论耗用量计算。如供水部门按水泵单位时间的抽水量;照明用电按灯头瓦数及照明时间计算受益部门的耗电量。
第三十六条 辅助生产部门相互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成本,应当采取“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交互分配。相互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部门。
辅助生产部门采用内部结算价格向受益部门结算分配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成本,其分配数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可直接列入“盈余—内部结算盈余”科目。
第三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以对内服务为主,兼营外协任务,其外协收入部分,应当通过“其分结算”科目,结算经营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并列入“盈亏—其他盈余”科目。
凡是以面向社会对外服务为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修造厂、印刷厂能作为辅助生产部门,应视同附属企业全部通过“其他结算”科目,结算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并列入“盈余—其他盈余”科目。

第六章 管理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八条 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应按队室、部门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归集,并按季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各专项拨款工程,专项基金工程和专项借款工程一般不负担院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费用的分配方法是:
一、队室经费按生产人员实耗工日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队室经费分配率
计算期队室经费总额
=-----------------------×100%
计算期生产工日总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某一工程或专业项目应分配的队室经费=该工程或专业项目计算期实耗工日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队室经费分配率
二、院管理费可以按照平均人数分配到队室,然后再按队室经费分配的办法分配到项目,也可以直接按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院管理费分配率
计算期院管理费总额
=---------------------------
计算期全院生产队室人员平均数(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某队室(或某工程项目、专业项目)应分配的院管理费=该
队室计算期平均人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院管理费分
配率。
第四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季发生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除季节性的勘测设计单位外,一般应在当季分配完毕。季节性的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全年计划开工月份,计划产值同闲工月份队室经费、院管理费计划数的比例,确定计划分配率,根据计划分配率和开份实际产值计算开工月份应负担的闲工月份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连同开工月份实际发生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一并计入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年度终了,全年闲工月份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于年终调整当年的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
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
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计划数
=------------------×100%
开工月份计划产值
开工月份应负担的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开工月份
实际完成产值×计划分配率。
第四十一条 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的勘测设计单位,院管理费可采用计划分配率进行分配,全年院管理费的发生数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年终调整当年的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可以按照各队室平均人数分配到处室,然后再按生产工日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分配到项目,也可以直接按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分配。公式是:
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全年院管理费计划数÷全年计划各队室平均人数合计(或生产人员及福利费)×100%
某队室(或某工程项目、专业项目)计算期应分配的院管理费=该队室计算期平均人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

第七章 专项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接受上级下达的前期项目,进行电站、水库枢纽或其他水利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勘测队伍调遣费,修通至勘测工地现场的便桥或便道、接通电源、水源和通讯设施费用,竹、木、青、苗赔偿费,土地征用和占有赔偿费,工地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水文建站费,地震台建台费,航测摄影费,水上勘测大型作业船及特殊设施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专项费用项目进行核算,汇集专项生产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为保持专业项目成本的可比性,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专项费用,不计入专业项目成本,只在工程项目下设立“专项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作为工程项目成本的组成部分。
专项费用不负担院管理费。

第八章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成本是指为进行电站、输变电工程、水库枢纽和其他水利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应以各设计阶段为对象,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进行汇集。
第四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可根据内部生产组织形成,采取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
一、设计成本核算体系。由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生产队室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院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按季将各生产队室的工程项目分阶段成本发生额合计数汇总编制季度“工程项目成本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转帐记入按分阶段工程项目设置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内。生产是按对象组织的,即一个成本对象只在一个生产队室设计的,可由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的勘测设计明细帐代替成本卡。对由院直接掌握的各工程项目的开支,以及应分配的院管理费,可直接记入“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可由院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卡”,并按各生产队室设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由各生产队室按工程项目设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
二、勘测成本核算体系,按照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核算形式,由院财务部门或勘测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卡”。
1.承担工程项目较多的综合勘测队,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专业项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工程分阶段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按季编制季度“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转帐记入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的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
2.承担工程项目较少的综合勘测队,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专业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
3.专业勘测队,一般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
三、科研试验成本核算体系,一般与设计成本核算体系同。
四、专项费用核算体系,一般与勘测成本核算体系同。
五、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可由院财务部门通过“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或会计报表,将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进行汇集。
第四十六条 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分阶段完成后,应以单位千瓦、千伏安、公里或单位库容计算各工程项目阶段的单位成本,专业项目成本汇总后,应以单位工程量计算专业项目的单位成本。
第四十七条 跨年度工程,应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汇集历年工程项目阶段及专业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一、建立跨年度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登记簿”,以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帐,按专业项目设户,按成本项目设专栏,根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进行登记。
二、已完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分阶段全部结算后,应按专业累计历年的实际总成本,据以编制“已完勘测设计成本表”。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成本结算应按进度分阶断进行。已完工程项目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竣工通知单”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办理结算。未完工程项目,年终决算时,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形象进度、实际完成产值或货币工作量、实物工作量进行结算。必须做到结算项目的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和成本上一致,同步结转。不得将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结转一部分,而成本全部结转;也不得将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全部结转,而成本还保留一部分。要保持勘测设计结算工作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九条 业余设计和咨询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正确归集各项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用。

第九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建立成本分析制度,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对勘测设计成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查明劳动耗费的节约和浪费情况,分析节约或浪费的主客观原因,提出改善成本管理、降低消耗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部勘测设计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包括总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可比成本和不可比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二、可比专业项目成本降低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各专业成本降低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析;
三、单位成本分析。包括各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单位成本的分析以及各成本项目的分析。
第五十二条 成本分析和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勘测设计成本分析,必须在调查研究,占有系统、全面、正确、真实的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实际为依据,以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为准绳,对经济活动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避免主观片面性,克服随意性。
二、坚持辩证分析的原则。勘测设计成本分析,要分清现象和本质、内因和外因、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看到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不仅要分析各项成本指标的执行情况,还要把产值、劳动生产率、盈余、资金、质量等指标联系起来分析;不仅要看到当前利益,又要看到长远利益。
三、坚持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分析勘测设计成本的升降,不仅要看其对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而且要分析其对勘测设计产品质量和单位技术水平的影响,正确处理节约和增产、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国家与集体的关系。促进勘测设计单位提高勘测设计质量。
第五十三条 成本分析应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分析。
一、明确目的,制定计划;
二、搜集资料,掌握情况;
三、分析比较,找出差距;
四、查明原因,作出评价;
五、提出建议,写出报告。
第五十四条 成本分析应根据分析的目的和成本管理要求采取适当的成本分析形式,做到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相结合,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事前分析、日常分析和事后分析相结合。
季度和年度应结合生产技术进行定期的全面分析,平时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逐步开展预测分析。
第五十五条 勘测设计成本分析可采用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相关指标比率分析法,动态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和量本利分析法等技术分析方法。

第十章 成 本 核 算 组 织
第五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成本管理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要求,逐级建立分层次的成本核算组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加强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第五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成本核算组织形式,应根据勘测设计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确定。规模较小的勘测设计单位可实行院部一级成本核算,规模较大的勘测设计单位一般应实行二级成本核算或三级成本核算。
一、一级核算。由院部统一核算。
二、二级核算。一级为院部核算,二级为生产队室核算。
三、三级核算。一级为院部核算,二级为生产处、室、总队核算,三级为勘测队核算。
第五十八条 实行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单位,一般只核算成本,也可以根据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形式核算盈亏。
第五十九条 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核算的生产处、室、队应配备必要的核算员,按统一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并按期报帐。要保持各级核算口径、数字和项目名称的一致性,保证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第六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班组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确定核算形式、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章 责任成本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分层次建立各级责任中心,并规定各责任中心的领导(责任人)对其可能控制的成本承担责任,组织责任成本核算。做到责任成本与工程项目、专业项目成本相结合,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建立责任成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将所有成本项目按成本可控分为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并为每个成本项目及其明细项目确定由谁负责,形成责任中心的可控成本。
二、要为每个责任中心制定实绩和成果的评价与考核的经济指标。制定标准要考虑到有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工作的积极性,并能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
三、要以各个责任中心为对象,组织责任成本核算。
四、各责任中心对其能够控制的成本负责,并能及时通过对实际成本与责任预算的对比、分析、掌握责任预算执行情况,控制、调节其经济活动。
第六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年要编制成本计划,做好成本预测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技术市场信息,制定目标成本,搞好目标管理。按照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中心,把目标成本层层分解为各中心的责任预算,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一、成本预测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出一个目标成本草案;
2.采取各种专门方法,预测当前实际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水平,并算出预测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距;
3.动员内部一切潜力,拟订出降低成本的各种可行性方案,并力求缩小预测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距;
4.对各种降低成本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从中选出经济效益最佳的降低成本方案,并据以制定正式的目标成本,作出成本的最优决策。
二、勘测设计单位可结合单位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选用判断预测法、历史资料加权平均法和高低点法等方法预测成本。
第六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各责任中心和责任人应以责任预算为依据,控制各项耗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成本形成的具体活动进行严格监督,随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浪费和损失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现象,使每项经济业务活动和全部费用开支,限制在责任预算范围之内,形成全院统一的成本控制网。
成本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的原则。要处处精打细算,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充分挖掘内部的节约潜力。
二、目标管理的原则。即依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控制、监督和指导。
三、全面性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充分调动各责任中心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按定额、标准、预算进行成本控制,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审批,事后有检查。
四、例外管理的原则,对属不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要集中精力进行分析研究,追根求源,查明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责任成本核算,应按照责任归属原则,分别以单位和部门设户,建立责任成本明细帐。建立一套完整的日常记录、计算和积累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数执行情况的信息系统,并定期编制责任成本报告,将实际数与预算数对比,借以评价和考核有关责任中心的工作成绩。
第六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组织责任成本核算必须明确分清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对各责任中心相互间提供的物资和劳务,要实行等价交换和等价补偿的原则,按照内部转移价格进行内部计价结算,办理责任转帐。
一、制定内部统一的计划价格。内部计划价格的制定要有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二、建立内部结算制度。要以院财务部门为结算中心。结算方式有内部支票、内部银行、内部转帐凭证等,可任选一种。
三、建立以院长为首,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参加的仲裁机构,协调各责任中心之间的经济纠纷。
第六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各责任中心定期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的实绩,分配物质利益,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二章 成本核算电算化
第六十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应逐步实现电算化。
第六十九条 成本核算软件设计原则主要是:
一、合法性。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财经法令、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通用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的内涵、费用开支范围、各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符号、代码、逻辑关系都必须一致。
三、适应性。程序设计应适应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满足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数据项目的设置和安排要便于操作和使用,满足日常管理和查询的需要。
四、正确性和完整性。在输入凭证和原始数据后,程序应满足一次计算出工程项目成本、专业项目成本、责任成本及总成本,并能打印输出总帐、各种明细帐和各种报表。

程序设计应具有插入、增删、查询、修改、检索、校验等多种功能。成本核算电算工作要建立各种文件,文件设计应选择适当的结构和存取方式。软件设计应在满足成本核算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存取速度快,节省储存空间。
五、保密性。为监督操作,防止非法篡改数据,程序设计应考虑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注意加强成本核算电算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一、为适应成本核算电算工作的需要,财务部门应对现有财会人员工作逐步进行合理调配和组织,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随着电算化的实现,财务人员应逐步从繁琐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转为信息管理人员,从事预测、分析等管理工作。
二、成本核算电算工作,应与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密切配合。对核算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调试,使其不断完善。
三、成本核算电算工作,应配备计算机操作人员,从事数据准备、输入、核对和上机操作工作。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成本核算电算化工作的领导,财务部门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电算工作。
第七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做好成本核算电算化的基础工作。
一、对输入的原始资料及凭证,必须对科目和代码的设置、数量和金额等有关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二、各种基础统计资料,必须准确及时。工程产值、计划工日、实耗工日、实物工作量、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必须与计划统计、劳动工资部门的数字一致。
三、为便于查阅,应设立信息代码登记簿,代码簿中包括处室代码、人员代码、工程代码、会计科目代码等。对往来单位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等资料也可在代码簿中登记。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可比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财务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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