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06:58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办字[2000]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

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神华集团

公司、北京矿务局、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

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

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

议精神,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搞好全国煤矿安全

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国煤矿立即开展安全大

检查,五月份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安全大检查的组织安排。四月底以前,各煤矿企业要

 

由安全第一责任者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各生产环节

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产煤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抽查。五月

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检查。

  二、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类小煤矿是否做到了依法办矿、合法生产;证照不

全且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井是否进行了彻底关闭。

  2、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

否完善可靠;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和防治瓦斯煤尘灾害的措施

是否落实;矿井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并

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煤矿

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是否按需要设立了相应的安全机构,并

配备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关部门安全责任,尤其是

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是否真正落实;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是

否得到及时消除。

  4、今年以来发生的3人以上伤亡事故,是否得到了及时

认真的调查和处理,事故单位的安全局面是否得到了改善。

  三、检查要求。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

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对照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按

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将责任

落实到部门和有关人员。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安全检查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报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四、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强化安全意识,

促进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五月份在全国煤矿开展“安全生产

月”活动。主要内容是:

  1、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

2000年“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的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安

排,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安全

知识竞赛、事故案例巡回演讲等活动,大力营造安全生产氛

围,促进日常安全工作的开展。

  2、对四月份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检查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回头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有关省(区、市)对一季度发生的10人以上特大事故,

要抓紧处理、结案,并将处理情况在五月份一一向社会公布,

以吸取事故教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

此次活动开展情况于5月31日前书面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O年四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根据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结果,经与建设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为90分。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72分。
工程建设监理案例科目为40分。
报考全部科目或符合免试条件只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所考科目同时达到上述标准,既可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进行复核,并准确填写“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
三、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及有问题,请按《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52号)要求进行。
附件:1997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情况统计表(略)



1997年7月1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厦门地方文献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厦门地方文献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厦门地方文献征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厦门地方文献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文献是反映地方状况的珍贵文献信息资源,对了解与研究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广泛收集和有效保存厦门地方文献,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新闻出版总署《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91〕新出图字第990号)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厦门地方文献,是指厦门出版的、厦门人士著述的和内容涉及厦门的各类型出版物。

  第三条 凡编辑出版以上所称的厦门地方文献的新闻与出版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缴送厦门地方文献的义务,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鼓励公民捐赠其个人出版或收藏的厦门地方文献。

  第四条 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的指导;厦门市图书馆为本市地方文献征集的承办单位,负责面向全市的征集工作。

  第五条 各新闻与出版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充分认识做好地方文献征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协调有关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将这项工作做好,并使之成为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

  第六条 征集地方文献工作应遵循收藏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厦门市图书馆应做好地方文献的接收、整理、收藏和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文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二章 征集范围

  第七条 地方文献的征集范围包括: 本市各新闻与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编撰或绘制,并在省内外公开或内部出版发行的各类出版物;涉及本地内容的或具有保存价值的特殊类型文献。

  第八条 上述各类文献资料,其类型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其编纂形式包括普通书刊、地方史志、族谱、年鉴、年报、学报、目录、索引、图片、画报、手册、地图、简报、通讯、资料汇编、会议资料、专刊、统计资料、科技资料、成果汇编、纪念册、产品目录等文献以及名人手稿、书画、册页、拓片、照片、邮册、契约文书等特殊类型文献;其载体材料包括纸、绸布、金属、木材、石材、胶片、磁性材料等;其发行方式包括邮发、自发、代办发行、委托经销、公开销售、内部交流等。

  第九条 涉及保密的文献,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缴送原则

  第十条 各新闻、出版单位及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缴送地方文献样本(品)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对征集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地方文献被征集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完整缴送征集资料。

  第十一条 属征集范围的出版物,原则上以无偿形式缴送;某些大型的、特殊的或价值较昂贵的文献,可视实际情况与厦门市图书馆商谈具体购买事宜。

  第十二条 每种出版物最少缴送2本(件),以保证收藏和使用。其中,图书类的不同版次,同一种图书的不同开本、装帧、版式、字号的版本,以及音像、电子制品的不同版本,各缴送2本(件);期刊类(包括定期、不定期或有连续期号的增刊、号外)每期缴送2份;报纸类(包括各种增刊、副刊、号外)送交合订本2份,也可以非合订本形式定期送交。

  第十三条 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在出版后30日内缴送;非合订本报纸在出版后7日内缴送,合订本报纸(含缩印本、目录和索引)在出版后30日内缴送。

  第四章 缴送与接收

  第十四条 各缴送单位与个人可以将缴送文献直接送交厦门市图书馆,也可以邮寄。如文献数量较多,可通知厦门市图书馆派人提取。

  第十五条 各缴送单位的文献缴送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厦门市图书馆文献信息采集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承担厦门地方文献征集工作,负责接收各单位与个人缴送或捐赠的文献。征集人员应与各缴送单位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保证征集文献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凡缴送或捐赠各类厦门地方文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图书馆予以颁发收藏证书;在征集厦门地方文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收藏与利用

  第十八条 厦门市图书馆对被征集单位缴送的各类地方文献,要指定专人进行编目整理,开辟专门的场所妥善收藏。要制定和完善地方文献的管理制度,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合理开发利用,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地方文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缴送单位和个人今后到厦门市图书馆查阅、利用有关资料,厦门市图书馆应提供优质和优惠服务。查阅、翻拍本单位或本人缴送的资料,一概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出版单位若需出版地方文献等方面的资料,厦门市图书馆应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