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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加强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32:38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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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加强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加强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2005年4月1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在北京召开了国家防总2005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按照会议议定事项,为加强2005年全国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完善预案,加快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做好防汛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从防大汛、抗大旱出发,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分析新形势,研究新情况,制定新对策,解决新问题,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着力解决大江大河防汛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充分利用汛前有限时间,切实加大投入,广泛发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江河堤防水毁工程修复、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提高江河防洪标准和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汛前难以完成的,要制订应急对策,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要完成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工作,汛前,黄河流域要完成黄河洪水调度方案的报批工作,淮河流域要完成淮河沂沭泗洪水调度方案的审批工作,海河流域要完成漳卫南运河、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的补充完善工作。同时,淮河流域要抓紧编制淮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海河流域要抓紧修订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辽河流域要抓紧编制辽河流域洪水调度方案,珠江流域要抓紧开展西江洪水调度方案研究,太湖流域要抓紧开展太湖流域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研究,年底前完成。针对黄河河势游荡、长江崩岸和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太湖等大江大河险工险段等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应急除险加固和防汛备石工作,加强工情险情监测和抢护。
  二是要切实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水库水毁工程修复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跨汛期施工的,要制订周密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水库安全度汛。要抓紧制订重点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汛前,长江流域要完成三峡水库2005年防洪调度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松花江流域要完成尼尔基水库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工作。要高度重视中小型水库存在的通信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在汛前予以解决。要特别注意大强度局部暴雨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水库造成的影响,提前落实雨水情监测、预警预报、防洪调度、人员转移、险情探测、应急抢险等具体措施,全方位加强安全管理。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提前制订抗洪抢险方案,做到领导、方案、队伍、物料四落实。要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切实做好水库洪水调度工作。汛期水库调度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调度计划,绝不能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要按照安全、科学、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汛前,辽河流域、黄河流域和海河流域要完成申窝、故县、密云等3座试点水库的汛限水位设计与运用专题研究工作。
  三是要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和中小河流安全度汛工作。要继续贯彻《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以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制定完善的预防、撤退、抢护、救灾预案,并落实到县乡,落实到村户。要加强对山区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应对山洪灾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对山洪灾害的识别能力。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预测预警试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山洪灾害监测和预报手段,提高预警水平。要切实解决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低等突出问题,加快中小河流防洪工程建设进度,抓紧处理工程安全隐患,提高中小河流防洪能力。
  四是要加强防台风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沿海地区受台风直接威胁的489个县市,今年汛前都要编制完善的防台风预案,从预警预报到人员转移安置等都要有具体预案,有措施。要加快海堤建设。要重点摸清沿海地区民居建筑抗御强台风的能力,对抗台风能力差的民居建筑要抓紧落实安全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气象云图接收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在提高重要城市江河堤防防洪能力的同时,要抓紧做好排涝管网的更新改造工作,建立灾害预警机制,提高城市抗灾能力,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降低洪涝灾害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影响。
  五是要切实做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力度,长江流域要加快城陵矶附近100亿立方米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黄河流域要加强下游滩区的保安措施,淮河流域要加快淮干行蓄洪区建设,海河流域要加快永定河泛区、文安洼等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要全面检查长江、黄河、海河、淮河流域97个蓄滞洪区的通信和预警报系统,落实人员转移方案,做好运用准备。
  六是要进一步加强气象水文监测预报工作。汛前,要抓紧完成测报设施水毁修复,修订完善长江、黄河、海河流域重点地区洪水预报方案,完善防汛抗旱业务系统,努力提高预报预测水平,增长有效预见期。要重点落实海河流域官厅山峡区间、黄花小花区间、汉江丹黄区间等降雨集中、洪水陡涨地区的洪水预报方案。
  七是要加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等非工程措施建设。要继续抓好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有关计算机骨干网、防洪工程数据库、洪水调度模型和洪水预报模型及水情分中心等项目的建设。每个流域今年都要安排2~3个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市、区)开展洪水风险图编制试点工作,主要绘制重点江河、水库、蓄滞洪区等三类洪水风险图,年底完成。有关流域机构要继续做好电子江河展示系统应急开发工作,汛前,要完成长江、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等江河主要河道1:10000比例尺的电子江河展示系统开发。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资料整编。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力度,防抗结合,抓紧供水、灌溉设施维修、配套、改造,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强化抗旱预案,开源节流并重,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一是要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统筹安排各方用水,坚持把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放在抗旱工作的首位,同时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二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抓紧对现有的供水、灌溉设施进行维修、配套和改造,因地制宜地开展集雨、截流、拦蓄、储水、灌溉等小型抗旱工程建设,尽量多引多提多拦多蓄水,千方百计地为抗旱储备水源。
  三是要大力抓好节水工作,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要大力推广节水技术,认真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和生态抗旱工作,大力推行抗旱预案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五是要继续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拓宽服务项目,强化服务功能。
  三、从严要求,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汛抗旱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把防汛抗旱检查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检查进度和质量。
  一是防汛抗旱检查要由各级政府的领导带队,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技术专家参加,事先要制定周密、具体的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是检查方式方法要注重实效,避免华而不实。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领导检查和技术人员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要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对所辖地区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防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离岗、脱岗事件发生。
  三是要对水情、墒情监测设施、防洪抗旱工程设施、通讯预警设施、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滞洪区的安全避险设施和各类预案的制定与落实等进行严格检查,把病险水库、病险涵闸、险工险段、在建工程和山洪易发地区等作为检查重点。
  四是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抓紧处理,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落实责任是关键。各级政府要把落实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作为工作重点,督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要继续贯彻落实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抗旱工作的全过程,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是要继续公布行政首长防汛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国家防总将在汛前公布全国大江大河、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行政首长防汛责任人名单。各地也要逐级公布辖区内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
  三是各有关部门汛前要明确职责,细化方案,落实到人。要各司其职、团结协助、加强配合,形成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合力。
  四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与人民解放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部队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
  五是要制定并建立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制度,并将防汛抗旱工作业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奖惩分明。对于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明确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并加以追究,严肃处理。
  目前,南方部分地区已经入汛,一些地区旱情仍在持续。请你们高度重视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充分估计面临的形势,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以上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夺取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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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1号

2001-11-06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辽宁、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重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的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的35户全资控股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由重庆船舶工业公司(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大连船舶工业公司(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1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在重庆市、大连市、武汉市合并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1.   重庆船舶工业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  2.   重庆造船厂              重庆市南岸区  3.   川东造船厂              重庆市涪陵市  4.   江津增压器厂             重庆市江津市  5.   四川齿轮箱厂             重庆市江津市  6.   重庆红阳机械厂            重庆市江津市  7.   重庆液压件厂             重庆市永川市  8.   重庆红江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9.   重庆跃进机械厂           重庆市永川市  10.  重庆前卫仪表厂            重庆市江北区  11.  重庆华渝电气仪表总厂        重庆市江北区  12.  重庆重型铸锻厂            重庆市万州区  13.  重庆清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4.  重庆衡山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5.  重庆长平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6.  重庆长江涂装机械厂         重庆市万州区  17.  重庆江陵仪器厂            重庆市万州区  二、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1.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           大连市  2.   大连造船厂              大连市  3.   大连船用柴油机厂           大连市  4.   大连船用推进器厂           大连市  5.   大连船用阀门厂            大连市  6.   辽海机械厂              辽宁省沈阳市  7.   渤海造船厂              辽宁省葫芦岛市  8.   大连船舶工业公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市  三、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1.   武汉船舶工业公司          武汉市  2.   武昌造船厂             武汉市  3.   宜昌船舶柴油机厂          武汉市  4.   武汉船用机械厂           武汉市  5.   武汉重型铸锻厂           武汉市  6.   中南光学仪器厂           宜昌市  7.   江峡船舶柴油机厂          枝江市  8.   江新机械厂              宜昌市  9.   湖北华舟有限责任公司        赤壁市  10.  河南柴油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推动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激励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创新,以优秀的社科成果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新保山提供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保发〔2006〕29号)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5月13日下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07〕58号),并于2007年、2009年分别组织了两届评奖工作,得到了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响应,为促进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保山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两届评奖工作实践,决定对评奖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评奖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行业部门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有利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原则。

第三条 奖项设立。奖项名称为“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以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奖。奖项分设专著奖和论文奖两类,每类分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特等奖、一等奖可空缺),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专著类: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五条 奖金来源。奖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六条 评奖范围。评奖工作每两年组织一届,在规定时限内符合下列要求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市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二)市内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刊物或内部出版物刊发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三)市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保山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和出版、并产生良好影响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第七条 评奖标准。具有原创性、科学性、思想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在实践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含调查报告)、科普读物、工具书、译著和古籍整理等。

特等奖: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学科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或相应的奖项;获厅局级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根据获奖情况优先参评。

一等奖: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某一学科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成果;在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创新,提出的对策、建议、办法和措施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重要作用并在省内外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学科理论或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新进展,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成果;针对某一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系统科学的阐述,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了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的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评奖工作在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同时聘请一名省级社科专家为副主任),选聘14—18名市内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市级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社科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社科联主席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社科联根据当届申报成果构成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发文。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

(二)评定特等奖和一、二等奖。

(三)审定三等奖。

(四)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成员4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选,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聘任,可连聘连任。专业评审组职责是:

(一) 负责本专业的成果评审。

(二) 对本专业成果的思想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 评出本专业的三等奖,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特等奖、

一、二等奖。

(四) 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本组评审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要求填写《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属个人成果的由个人申报;属工作成果并署明主要编撰者的可以单位名义申报,也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一次,单位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要件。申报评奖的成果,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成果及佐证材料,做到程序规范、要件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步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评出三等奖,提出特等奖、一、二等奖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进行评审表决,审定三等奖。

第十四条 评审要求。

(一)有成果参评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时必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结果的表决,实行记名投票,对所选结果负责。

(三)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在应参会人数60%(含60%)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到会人数60%(含60%)以上同意的表决结果为有效。专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临时调整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示要求。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定后,在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六条 异议提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结果中的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要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齐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在遵循必要的保密纪律前提下,对符合第十六条要求的异议进行受理,并向涉及异议的成果推荐单位发出异议协查函,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核实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复议,并答复异议提出人或单位。

在异议受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及成果推荐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否则视推诿拖延为放弃异议,视敷衍塞责为承认异议。

第十八条 奖项确定。在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相关事项。

(一)获奖证书可作为获奖者评职、晋级的依据。

(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获奖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终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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