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4:35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管理: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陆续上报国务院审批。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同级有关部门应包括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8〕257号文件转发)中列出的有关部门的相应部门。
《规划》上报前,各有关部门意见应协调一致,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应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裁定,形成一致意见后再组织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到我部《规划》预审意见后,请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上报;因故不能完全按照预审意见修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需征得我部同意;未按预审意见修改,也未说明原因并经我部同意的,将按要求请示国务院将《规划》材
料退回上报单位。
三、尚未将《规划》报送我部预审的城市,应抓紧工作,尽快上报。凡没有完成规划修编审批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地。



1999年3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如意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优质服务承诺
第二条 如意开发区对进区项目的审批手续从简从速办理。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招商局在接到客商提供齐全资料的情况下,协调各部门在5-10个工作日内办完工商注册等手续。
第三条 如意开发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干扰、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四条 对进入如意开发区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第五条 凡进入如意开发区企业其所得税实按15%的税率征收。
1.高新技术企业。凡经自治区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如意开发区认定为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三资”性质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它性质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五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2.三资企业。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3.横联企业。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横联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4.其它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三年给予50%的返还。
第六条 投调税。凡在如意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兴建固定资产的其投调税全额返还。
第七条 增值税。凡创该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100万元为基数,以后五年内每多创50万元,按中央留成地方部分的10%比例递增返还企业,但最多不超过增值税留成地方部分的50%。
第八条 营业税,比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为开发区实现可用财力超过800万元,其所得税减半优惠的政策可再延续两年。

第四章 土地及其它优惠
第十条 进如意开发区的企业,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价格。对进入如意开发区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标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优惠,一次性付款可按标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40%收取。
第十二条 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国内外知名大公司、大财团进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新技术项目,可给予更大的优惠,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办法,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一般情况下应一次性付清,确有特殊情况者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工业项目也可以土地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区也可以土地折价的办法与投资者共同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十四条 对进入如意开发区的企业所需的水、电、汽、暖等按要求保障供给,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水和汽的贴费一律减半征收。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办法,一事一议。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如意开发区设立专项经费并成立相应机构,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对所有帮助如意开发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按该项目在如意开发区建设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的5‰给予奖励,跨年度项目可分年度奖励,直至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为止。也可以在项目投产后的三年内,由
受奖人选择其中任意一年内该项目为如意开发区形成的可用财力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0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紧急通知


为有效应对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全面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温家宝总理 “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指示和部党组的要求,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及时、迅速、高效地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文化部及直属单位广大职工和家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部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工作小组重点针对文化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近期开展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研究制定了“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预案。

一、高度重视防疫工作,切实加大领导力度

(一)4月14日,文化部成立了由孙家正部长任组长、赵维绥副部长具体分管、各有关司局领导参加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文化部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办公厅李景和主任任组长,负责具体指导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连日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制定出一整套工作方案和应急措施,明确了各操作环节上的处理步骤、处理方法和具体责任。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都要重点加强与领导小组的联系,遇有情况随时报告。

(三)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大事,文化部系统各单位都要把这项工作放在当前所有工作的首位,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应急工作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立即行动起来,共同防治非典型肺炎。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抓,建立工作机构、协调机构和应急机制,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实施重点防范,严格各项措施部机关和各单位要将预防发病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疫情扩散作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重点,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检查。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北京市政府公布的有关预防措施和要求,搞好各项卫生防疫,并针对有关操作环节分清轻重缓急列出检查清单,确定检查规程,开展严格检查,做好相应记录。

(二)部党组成员和二线部长身边的工作人员要控制外出活动的范围;对机关大楼3至6层,严格控制外部人员出入。

(三)各司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近期内原则上不要出差,全力抓好“非典”的防治工作。

(四)控制会议、活动。尤其要严格控制到地方、部门去参加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参加的尽可能不参加,非参加不可的会议、活动也要减少参加的人员。暂停到地方和部门的调研活动,待疫情基本控制后进行。

(五)减少感染途径。部机关与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尽量通过电话进行。部机关与各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在午休期间,应尽量减少相互之间的走动往来。午休期间禁止聚众打牌、下棋等活动。

(六)做好离退休干部的防治保障和服务工作

1.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和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要随时与广大离退休干部保持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出现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要迅速送卫生部门救治并向应急小组报告情况。

2.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近期内不得组织离退休干部的集体活动,暂缓进行离退休干部的医药费报销工作。离退休干部有事需到部机关的,由离退休干部局上门或电话做好服务工作。

3.各离退休干部活动站即日起暂时停止各项活动。

(七)从即日起,部机关幼儿园暂时放假。同时,幼儿园负责同志和教师要随时注意与幼儿家长的联系,协助家长做好幼儿防治工作。

(八)保证通风畅通。各单位办公室每天必须打开全部门窗通风,保持空气对流清新;保证办公楼和公共设施中央空调系统安全输送新风。

(九)严格进行消毒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的卫生清洁操作程序,对办公楼等公共设施必须全面消毒,对重点部门和区域要请本地区卫生防疫站进行消毒。

1.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必须坚持每天消毒一次;

2.对外开放且人群密集活动的区域,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剧场、音乐厅、排练场,以及会议室、公共卫生间等区域,必须每天消毒一次;

3.易发生交叉感染的公共用具,如电梯、机动车内等,必须每天消毒一次;

4.各单位食堂、活动室、浴室、更衣室、宿舍等员工活动集中的场所,必须每天消毒一次;

5.收发室收到的文件一律经统一消毒后方可分发;

6.报销单据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消毒后方可办理。

(十)青年单身职工居住的集体宿舍从即日起禁止留宿外单位人员,同时尽量减少与外单位人员和相互之间的接触。除发放必要的消毒物品外,还要重点做好筒子楼的灭蟑灭鼠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严格实施隔离检查。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职工,要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有关人员的隔离和检查,做好对有关场所的消毒,严防疫情传播和蔓延。同时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十二)加强对服务员、炊事员、勤杂工等临时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出,凡违反纪律的一律予以解聘。为加强管理,机关服务局服务处等临时工多的单位,要设立值班制度。

(十三)对直属院团的排练演出活动,要有重点地加以控制。不具备通风条件的各排练场所,近期内禁止组织演员排练;各团队原则上不得组织到外地巡演。

(十四)重点防范。切实加强对图书馆、博物馆、剧场、音乐厅、排练场,以及老干部活动场所、幼儿园等人群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文化设施和有关附属场所的监控和防范,认真落实通风换气、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预防措施。

三、认真开展培训教育

(一)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务必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普及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个人的健康防护,保持生活、工作环境的空气流通,加强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饮水、多锻炼,增强自身抵抗疾病的能力。

(二)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务必教育和培训干部职工做到以下几点:

1.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

2.熟知所在地治疗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3.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映;

4.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四、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

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要建立预报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单位必须密切关注本单位干部职工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病症,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应急工作小组,该负责同志和应急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部应急工作小组报告。重大疫情部应急工作小组要立即向部领导小组报告。

各单位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在报告至送医期间,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疑似病人实施有效隔离,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立即报告应急小组,并提供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

五、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

(一)部机关和各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应对处理突发情况。对没有建立或已建立但未认真实施值班制度的单位,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

(二)部机关和各单位必须实行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各司局、各单位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得请本单位医务人员随行,特殊情况确需随行的必须经过部领导小组批准。鉴于医务室2位医生在家留观,将在203医务室工作的医务人员抽回机关医务室,加强医务室的值班工作。

六、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上报疫情,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对缓报、漏报甚至故意瞒报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各单位要在两天之内抓紧制定有很强操作性的“非典”防治工作预案,在实施的同时,上报部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