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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3:49:30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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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2]159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强化政府部门的工作责任意识,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责任制实施范围
  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对象,是以市政府组成部门为主体。同时,为确保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的全面推进,有选择性地将部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部分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管理单位、省直管单位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其构成如下: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
  市政府办、计委、经贸委、科技局、教育局、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外经贸局、文体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粮食局、法制办、旅游局、外侨办。
  (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8个):
  市移民局、畜牧局、农机局、房产局、广电局、乡镇企业局、蔬菜办、招商局。
  (三)部门管理单位(9个):
  市物价局、扶贫办、规划局、园林局、能源办、安监局、经管局、体改办、政企共建办。
  (四)省管单位(6个):
  市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适当调整。
  二、责任制目标任务的构成、归集和编制
  (一)责任制目标任务由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两部分构成。总分按100分计分,其中共性目标按20分计分、职能目标按80分计分。
  (二)共性目标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提出,主要反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等内容。
  (三)职能目标由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的部门(单位)收集和提出,主要反映上级部门下达的业务工作指标、《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工作任务、行政服务中心要求的效能目标、本部门职能工作计划等内容。
  (四)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职能目标收集整理后,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职能科室,经审核整理后送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提出意见。再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修改综合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目标责任制的编制工作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信息督查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目标责任制考核
  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县市区政府办、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到被考核单位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查证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计分按聚类分析原理,以百分制加权计算考核总得分(附: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示意图)。
  (一)共性目标(分值20分)的考核
  共性目标得分由综合考核分、市直部门专项考核分构成。
  1、对共性目标的专项考核
  (1)由市纪委、监察局、“六一O”办、综治办、安监局、计生委、法制办、市委办、保密局对领导班子、机关职工违纪情况、“法轮功”练习者转化情况、刑事犯罪和安全事故情况、计划生育落实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市委通报批评情况和落实督查工作情况、保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计分依据。
  (2)市政府信息督查室负责对报告工作、落实督查工作、市政府通报批评、办理建议提案、政务信息报送采用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2、对共性目标的综合考核
  由考核组按《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评分标准》(附后)对未列入专项考核的其他13项指标进行考核打分。
  (二)职能目标(分值80分)的考核
  职能目标的考核工作,由考核组按目标责任制所列的职能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1、量化指标的考核。
  (1)目标实际完成值大于或等于目标值的,直接得指标分,不另奖分。
  (2)目标实际完成值小于目标值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分:
  量化指标得分=目标实际完成值÷目标值×指标分
  (3)目标实际完成值纳入市统计局统计指标体系的,以市统计局数字为准。
  2、非量化指标按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考核。
  四、目标责任制奖惩
  (一)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对拟表彰对象征求市纪委(监察局)、综治委办公室、计生委、610办公室、经管局的“一票否决”意见,并在《十堰日报》公示后,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表彰。
  (二)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名列前3名的部门(单位)分三等进行表彰。
  1、一等奖1名,市政府授予一等奖匾牌,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2000元;单位可自行按实际在编在职人数每人奖励400元。
  2、二等奖1名,市政府授予二等奖匾牌,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1500元;单位可自行按实际在编在职人数每人奖励300元。
  3、三等奖1名,市政府授予三等奖匾牌,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元;单位可自行按实际在编在职人数每人奖励200元。
  (三)对考核总分在后3名且总分低于75分的或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当年累计通报批评达4次以上的被考核单位,在下年度公务员考评时按10%(下限)确定本单位优秀名额,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能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并扣发年度奖金。
  附: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示意图
  注:对有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也实行一票否决。

           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共性目标评分标准

序号    考 核 项 目    分值    考 核 内 容    评 分 标 准
一、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3分;
  1、班子团结,民主集中制坚持得好,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较强(1分);
  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的得0.4分,有整改措施的得0.2分,落实情况好的得0.4分;落实情况一般的得0.2分;不落实的不得分。
  2、坚持领导班子定期学习制度,全年集中学习讨论不少于6次,总时间不少于12天(1分);
  有制度的得0.1分,有记录的得0.1分,有讨论的得0.1分;达到6次的得0.3分,达到12天的得0.4分。
  3、全年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或请专家学者讲授现代科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世贸规则及相关业务知识不少于2次(1分);
  已进行形势教育的得0.4分;请专家学者讲课1次的得0.3分,讲课2次以上的得0.6分。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违纪行为; 2分;
  1、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无违反纪律的行为(1分);
  市纪委考核,提供考核依据。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者(以处分年份为准),年终取消表彰资格。
  2、机关党员干部职工无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无涉嫌公款消费情况(1分);
  市纪委、监察局考核,提供考核依据。干部职工中有违纪者不得分(以处分年份为准),3人以上违纪的年终取消表彰资格,涉嫌公款消费的不得分。

三、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3分); 3分;
  1、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管工作深入基层调研不少于3个月,形成1份调研报告(0.5分);
  各班子成员都有调研报告或工作文件的得0.5分;每缺1份扣0.1分。
  2、重视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年解决1—2个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0.5分);
  为群众解决落实1个突出问题的得0.4分;落实2个的得0.5分。
  3、年度考核领导测评称职率在90%以上(0.5分);
  班子集体成员考评称职在90%以上的得0.5分;称职率在80%—90%的得0.3分;称职率在80%以下的不得分。
  4、大力精减会议、文件,精减幅度达30%以上(0.5分);
  会议比上年减少30%的得0.25分,文件(下行文)比上年减少30%的得0.25分。
  5、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办检查,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0.5分);
  制定了目标责任制的得0.1分,建立了追究制度的得0.1分,进行了检查督办的得0.1分,得到了落实的得0.2分。
  6、建立推行办事时效记分制(0.5分);
  建立了办事时效记分制的得0.1分,坚持推行的得0.2分,实行了奖惩的得0.2分。

四、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重视机关党的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 2分;
  1、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0.4分);
  有创建规划或报告的得0.1分;是区文明单位的得0.1分,是市以上文明单位的得0.2分;单位内部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得0.1分。
  2、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单位无尚未转化的“法轮功”练习者(0.4分);
  市委“610”办考核,提供考核依据。
  3、全年专题研究机关工作不少于2次(0.4分);
  达到2次以上且有记录的得0.4分,只有1次且有记录的得0.2分。
  4、无刑事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发生(0.4分);
  市综治办、安监局考核,提供考核依据;被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取消年终表彰资格。
  5、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全面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0.4分);
  计生委考核,提供考核依据;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年终表彰资格。

五、坚持依法行政; 2分;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政务,认真贯彻落实执法“两制”工作(1分);
  市法制办考核,提供考核依据。
  2、无重大渎职、失职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错案(1分)。

六、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 8分;
  1、抢抓国家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启动、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省“一特五大”城市建设的机遇,认真实施东引西联、项目兴市和大市场战略(1分);
  制定了实施意见的得0.5分,组织实施一般的得0.2分,组织实施较好的得0.5分。
  2、采取得力措施,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1分);
  制定了措施的得0.5分,措施得力的得0.2分,落实较好的得0.3分。
  3、每月按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主要工作(1分);
  市政府信息督查室根据工作记录考核,漏报1次扣0.1分,迟报1次扣0.05分。
  4、及时办理、落实和反馈市委、市政府交给的督查工作任务(1分);
  根据市委督办室、市政府信息督查室工作记录考核,未及时反馈的每次扣0.1分。
  5、无被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情况(1分);
  根据两办通报考核,每被通报批评1次扣0.25分,累计被两办通报批评达4次以上,列入后3名,按《实施办法》惩戒。
  6、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见面率均达100%,满意率达到95%(1分);
  市政府信息督查室考核,办结率达到100%的得0.5分,见面率达到100%的得0.2分,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得0.3分。
  7、完成政务信息报送任务,有一批信息进入领导决策圈(1分);
  市政府信息督查室考核,完成政务务信息报送得0.4分,采用12条以上的得0.4分,市以上领导批示1条以上得0.2分。
  8、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无失密、泄密现象(1分);
  市保密局考核,提供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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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以下简称为伴有辐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区域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建设单位、营运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放射环境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放射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和组织落实。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拟定放射环境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放射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指导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放射环境管理工作。
放射环境管理的具体任务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主要是:
(一)对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设施除外)进行审批;
(二)对伴有辐射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对伴有辐射项目运行时的环境影响实行监测与监督;
(四)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五)对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收费;
(六)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
(七)调解因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八)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放射环境管理的宣传、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伴有辐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第六条 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营运但未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伴有辐射项目(包括已转产、退役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环境影响现状报告书(表)。
第九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条 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可以迟后建设,但应当实行预留款制度。
第十一条 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放射环境管理的专业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辖区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 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营运单位必须加强对放射性气体、液体和固体污染物的防治,减少产生量,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气体和液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排放规定。
第十四条 核设施产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其最终处置必须送永久处置场所处置,在设施内暂存期间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暂存的废物可以安全回取。
第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废源,必须定期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86)》,超过标准的,不得批准用作建筑材料。大量的放射性废渣应建坝贮存或送至核工业部门的尾矿坝贮存,小量的放射性废渣应送所在省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第十七条 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利用,必须经严格的去污处理,达到防护要求并须经所在地及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辖区内大型核设施的事故应急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响应方案。
第十九条 在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紧急情况下,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环境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提出应急行动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处理,并对污染清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营运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伴有辐射项目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实行排污收费。收费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放射环境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放射环境管理是指为防治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污染环境所进行的环境管理。
(二)核设施是指核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生产堆、动力堆、研究堆等有裂变反应堆的设施,临界装置,核聚变试验装置,从核燃料开采到后处理的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武器生产及试验设备,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高能加速器等。
(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进行生产、科研、教学和医疗等的活动。
(四)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是指某种矿石或矿砂资源中,除了含所需的矿用成分外,同时伴生有高于规定水平的天然放射性物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环保局等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环保局等

各区(县)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局、市监测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85号文“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认真核算,并吸取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
行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在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环境监测、科研任务前提下,可利用现有人员、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在服务工作中,严格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维护我市环境监测工作的声誉;通过这项工作,增强监测部门的技术和经济活
动,促进我市环保工作的开展,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三条 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现状评价;
2.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污染纠纷,污染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仪器研制,设备验收鉴定,技术服务、培训人员、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提供监测数据和其他方面的专业服务项目;
5.提供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的综合服务,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第四条 收费办法
1.监测项目收费
监测项目的收费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仪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核算。
监测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第一条、第二条。
2.现场采样收费
(1)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电源水源、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
(2)委托单位需要使用监测车、船及其他现场用的仪器,酌情收费;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现场工作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第三条。
第五条 收费的使用
监测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80%纳入予算内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监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等)所需资金和国家拨付的予算事业费不足。所余20%分配为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三项基金按市财政局核批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市环保局所属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专业服务收费,由市环保局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调整收费标准和扩大服务范围,均须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专项服务,必须遵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16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经市环保局认证的各级各类从事环境监测技术服务的单位。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各部门和单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98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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