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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43:44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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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办外资发〔200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行为,加强项目审计质量控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结合国外贷援款机构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审计机关每年需对执行期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出具审计公证报告,审计报告形式、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应满足国外贷援款机构的要求,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暂不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关于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审计机关出具的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格式统一,不分对内对外。审计报告封面参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4〕44号)规定的格式,取消套红,删去“代审计意见书”字样,并应载明:审计机关名称、审计报告、发文字号、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项目编号、会计年度等。审计报告内容与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仍按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世亚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通知》(审外资发〔2000〕19号)的要求编制。需要向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采取中英文对照的形式。

  三、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6月30日颁布的《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关于审计期间的规定,贷款生效日到借款方财务年度结束时间短于6个月、最后支付日距项目结束财务年度开始日不满6个月、项目周期相对比较短的项目,审计报告期间可延长至18个月。审计机关审计的世界银行贷援款项目如属上述项目,可与项目单位联系并经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确认后,将审计期间延长至18个月,并书面报告审计署外资司,以便调整项目审计计划。

  四、近几年各地审计机关出具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质量有很大提高,对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审计报告的按时出具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审计机关的信誉。各地审计机关应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具备审计条件时,积极组织实施审计,确保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向国外贷援款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必须向审计署外资司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由于项目单位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要责成项目单位事先告知国外贷援款机构,并在审计报告的“国家法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为及时掌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的完成情况,请各单位填报《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6月30日前通过远程站报送审计署外资司,并从7月起每月同一时间填报一次,直至审计项目全部结束。11月15日前各审计机关应向审计署报送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综合报告。



  附件:《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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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18号令1997年10月9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保护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人士爱国爱乡热情,发展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合作关系和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友人和国内非本市人民(以下简称中外人士)。
  第三条 中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例之一的,经本人同意,有关部门或组织可申请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我市科学技术和文教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推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友好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宣传和提高我市知名度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希望工程、社会福利事业等无偿捐赠款物数额较大并产生良好影响的;
  (六)为我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年增利润150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对中外人士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有关单位应当按隶属关系向区、县
(市)人民政府或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五条 有关单位申报授予中外人士营誉市民称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
  (三)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经批准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荣仪式,市长或者委托副市长为其颁发证书、证章。
  第七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中外人士,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等方面,视同市民结算;
  (二)应邀来访参加重大活动的费用,由邀清单位支付;
  (三)在口岸享受贵宾礼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一)原申报单位有正当理由申请终止的;
  (二)长期与我市失去联系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应当配合做好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联系和接待等有关方面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2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2月25日由我国驻柬埔寨大使张金凤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金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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