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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5:42  浏览:9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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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三日

徐州市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为切实保障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六级以上(含六级,下同)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管理。
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待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 第四条 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费统筹。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由民政部门筹集缴纳。医疗统筹金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划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 第五条 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筹集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每年年底公布。2005年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 第六条 负责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地税部门足额缴纳本年度的医疗统筹金。未及时、足额缴纳者,市地税部门应及时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
 第七条 缴纳医疗统筹金确有困难的特困单位,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一定比例减免。其应缴部分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 第八条 破产单位应优先从土地及其他财产变现收入中按以下办法缴纳医疗统筹金:
 (一)退休人员按当年筹集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统筹金;
 (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当年筹集标准×(10+X)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医疗统筹金(X为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年数)。
 第九条 不按规定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其残疾军人暂停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欠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欠费单位负责。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相应的医疗待遇。
 第十条 医疗统筹金实行“总额控制、超支分担”的管理原则,当年医疗统筹金超支部分,定点单位分担15%,其它从次年调整筹资标准增加的部分中先予以解决。
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专用医疗证、病历、IC卡管理办法:
 (一)残疾军人专用医疗证、病历、IC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
 (二)残疾军人要妥善保管证、历、卡,不得擅自书写或涂改,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严禁将证、历、卡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追回其所用的医疗统筹金,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 (三)证、历、卡丢失者,应及时持身份证、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丢失期间及办理挂失手续后24小时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持卡人自付;被冒用的,其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 第十二条 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
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项目中,《药品目录》中的“乙类目录”药品费用实报实销;特殊适应症与抢救用的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费用,个人自付5%。
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血液透析个人自付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个人自付10%;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国产价报销,无国产价格的合资产品个人自付10%,进口产品个人自付2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其他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个人自付5%。
 (三)残疾军人住院床位费,每天最高支付不超过28元;需隔离治疗的床位费,以及危重病人需住监护、层流病房的床位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计算,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 (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费用,以及因公、因战需要整容、整肢(不包括器具)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 (五)在乡残疾军人挂号费予以报销。
 (六)其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一律自理。
 第十三条 门急诊就诊和购药:
 (一)残疾军人持专用医疗证、历、卡,可到本市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 (二)残疾军人专用IC卡为模拟个人帐户,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实行“定额管理、节余奖励”的办法。
 (三)“定额管理、节余奖励”办法是指每人每年定额为2500元,超出定额部分,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然后按季度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核、填写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统计表,并持有关病历、药品价格清单、费用清单、有效收据等,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当年门急诊就诊、购药、住院和家庭病床就医等由医疗统筹金支付总额未达到2500元的,结余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
 第十四条 住院和家庭病床就医:
 (一)残疾军人可在本市各选一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除外),并可于每年12月上旬重新调整一次,由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于下年度执行。
 (二)住院或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医疗统筹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结算时间和要求同基本医疗保险。
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须在3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 第十六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残疾军人及外出的残疾军人,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统一审核、填写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统计表,并持有关病历、药品价格清单、费用清单、费用明细结帐清单、有效收据等,按季度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第十七条 市外转诊转院者,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回徐后由缴纳医疗统筹金的单位统一审核、填写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统计表,并持有关病历、药品价格清单、费用清单、费用明细结帐清单、有效收据等,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待遇。
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残疾军人办理就诊、购药和住院或家庭病床入住登记等手续时,要全部、逐一“刷卡”,认真进行专用医疗证、历、卡识别。病历与处方(诊治申请单)、医嘱、药品价格清单、费用清单、费用明细结帐清单、收据等记录内容必须一致。
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服务协议,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为残疾军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照服务协议、《考核办法》和费用预复审制度等规定,认真及时搞好费用预复审和自我考核等。
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统筹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的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统计,向有关部门和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示。
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17号)第五条的规定:“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以及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第四条的规定:“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的精神,凡持有六级以上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它有关事项,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徐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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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并举制度浅探

张福坤

摘要:大陆法系传统的鉴定人制度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有各自独特的方面,同时两者也有一些明显的异同点。了解各自制度及其异同并试图用于我国现行鉴定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使我国诉讼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功能上获得最佳效能。
关键词:鉴定 鉴定结论 专家 专家证人

一,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
鉴定结论在大陆法系有重要的诉讼功能,是法官供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它以专有的特殊的认定方式,使那些初步是证明作用的证明材料显现其在诉讼中的证明力.
大陆法系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鉴定人与证人都有明显区别。证人仅对事实向法庭证述,其传递信息的基本方式是凭记忆采用言辞重复已经发生过的事实。鉴定人则是依据一定的系统知识,遵循特定的逻辑程序,就已知的事实材料为基础进而就待证事实进行摧断,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是对事物间的联系和本质的反映。(1)也就是说鉴定的任务是解答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作为鉴定最终形成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在观察检验分析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基础上得出的主观性认识结论,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正由于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多种多样,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因此,鉴定主体必须是在相关学科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也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鉴定的委托或聘请手续。没有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单位委托或聘请,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纳为证据。(2)

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依据英美的证据法理论,所谓证人是广义上的,即为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提供证言.除了与案件无涉及的第三人,专家证人之外,还包括被告,同案人员,被害方证人,警方证人等.可见普通证人与专家证人都是同属"证人"类别的.只是证词的说服力有程度上的不同.证人只能对其亲身体验的事实作证,提供裁判者认定事实的材料,若允许其陈述意见或催理则超越了证人本身的职能,侵犯了认定事实的裁判权.因此对于意见性证据一般不予采纳,但如果普通证人以意见或摧理形式提供证言也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合理建立在证人感觉上,二是对清楚的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3)而"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够格为在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4)也就是说作为意见规则的例外,专家证人的意见可以采纳.

三,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异同
鉴定人与专家证人除在作证方式和性质上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外,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与专家证人进行作证发表专家意见的过程也具相似之处:两个过程都是一个从"证据资料''到"专家证言'或从"鉴定结论'再到"事实'的过程.其间经过了两次加工:第一次是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加工,加工所得产品为鉴定结论或专家证言,成为比较容易为法官所理解的证据材料;第二次为裁判者的加工,专家证言与事实之间的连接点是法官经验.上述两者间工作过程基本是一致的.但不能为此就认为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鉴定人",将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专家证人等同于大陆法系中的鉴定人,(5)这是不对的.
专家证人的产生方式和在庭审中的应用功能则与鉴定人之间有相当的差别,两者不能相互代替,而是在各自的应用领域内发挥着自身独到的作用.具体有如下不同:
第一,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其资格有十分严格的标准,通常有国家法定管理机构颁发相关证书,才可做鉴定结论.我过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门鉴定.而在英美法国家只要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即可做专家证人.无论是有名的神经外科医生还是汽车修理??只要胜任自己的工作都是专家.(6)
第二,大陆法系鉴定人通常都在某一被批准认可的权威或专门机构工作,鉴定结论是以该机构名义出具的.而英美法系的专家是以个人名义提交证词的.
第三,大陆法系鉴定人在诉讼中,往往同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一样有回避事由限制.如法国民诉法典中第五章由技术人员执行的预审措施第234条规定:"对技术人员得以申请法官回避之相同理由申请回避."(7)而英美法系没有此种回避规定.
第四,大陆法系诉讼中所使用的鉴定结论,往往只有某一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唯一一份材料,非特殊原因不可催翻,而英美法中往往出现多份专家意见,陪审团需对这些专家证言作综合判断,衡量其证明力.
第五,从功能方面,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有两项功能:一是对案件中涉及专业问题的证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一定意见,该意见作用在于将难以为法官所理解的专业性证据材料转化为容易为法官所理解的专家意见,从而帮助法官认定事实,这与鉴定结论基本一致.二是对其中普遍性的规则惯例进行说明解释,从而帮助法官理解判断当事人意见.其中第二项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科技发展的今天,诉讼越来越多的涉及工业商业等专业性问题,会遇到很多专业术和行业规则,第二项功能恰恰可以消除双方在此领域可呢感存在的不同意见.

综上,坚持大陆法系传统的鉴定人制度同时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使两者各自独特的功能一并用于改造我国现行的鉴定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使我国诉讼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与程序功能上的最低效能,既能充分发挥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上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发挥当事人作为对立双方的有效制衡.而且有利于使我国鉴定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使鉴定主体多元化与职业化,一方面为当事人创造更多选择机会,另一方面能保障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

(1)毕玉谦 郑旭 刘善春著 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 461
(2)何家弘 刘品新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白绿铉 卞建林 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226页
(4)卞建林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版117
(5)徐进中文版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49
(6)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年 344
(7)罗结珍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1997年 50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省政府和省政府27个相关部门确定了首批新闻发言人,并开展了新闻发布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新形势下的新闻发布机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使政府的新闻发布遵循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密切联系;使政府的重要信息传递更加准确、系统、及时、有效,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为实现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言人构成
  (一)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一位副主任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3人担任,其中省政府秘书长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省政府的新闻发布。
  (二)逐步在省政府各部门各设立两名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担任该部门首席新闻发言人,一名处级干部担任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该部门的新闻发布。
  三、发布内容范围
  (一)省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省政府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和显著成就;我省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省内突发事件;省政府举办的重要活动;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府部门新闻发布内容:各部门工作领域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各部门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各部门工作领域发生并负责处置的省内突发事件;各部门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各部门工作领域内需要或省政府领导要求发布的其他事项。
  四、发布方式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可分别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吹风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
  (一)定期新闻发布。省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专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进行发布。
  (二)临时新闻发布。一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申请以省政府或部门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二是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报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组织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新闻发布;三是按照省政府的安排和省领导的要求进行的新闻发布。
  (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或事件发生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情况复杂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先对其基本事实做客观、简要的发布,随后根据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再做及时深入的后续发布。
  五、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是负责全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省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个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处(室),在本部门新闻发言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部门新闻发布的策划、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要加强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沟通,认真主动地做好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布的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一是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省领导的指示,协同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新闻发布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进行发布;二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申请(原则上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除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申请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发布。
  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该部门要在发布前将发布内容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四)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一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牵头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批准。二是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该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三是答问口径的准备。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在每次新闻发布之前,都要由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及相关资料拟定答问口径。
 (五)发布效果的评估:新闻发布以后,要进行发布效果的评估。一是统计到会媒体和记者情况;二是了解媒体和记者报道和发稿情况;三是了解媒体报道以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四是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为新闻发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参加一些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提供方便。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救灾防疫、突发事件等重大内容的发布,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
  政府新闻发言人是政府形象的具体体现,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的建设,选择综合素质高、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厚的理论功底、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及相关政策、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善于同各类人员特别是媒体记者打交道,具有一定亲和力与临场应变能力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努力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行署、市政府原则上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具体做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0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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