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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8:02  浏览:9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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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证监发字[1998]4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4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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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在本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遵从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依法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旅游管理部门管理旅游市场。
第二章 旅游资源





  第七条 开发旅游资源,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整体开发与局部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资源优势。


  第八条 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或潜在效益较高的区域进行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旅游区。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建旅游景点,应征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旅游区的发展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在报批前须经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 旅游区、旅游景点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与全省旅游业总体规划相适应,建设风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游览景点,禁止擅自采石、采矿、挖沙、取土、葬坟、采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估工作,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宗教事务、文物管理等部门进行。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十四条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旅行社异地设立办事、经营机构,须经设立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外国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常驻机构,以及本省旅行社在境外设立办事、经营机构,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六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停办,应在业务终止后30日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交还发证部门。


  第十七条 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旅游经营单位和未经批准的旅行社不得经营(代理)或变相经营(代理)出国(境)旅游业务。


  第十八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外国旅游者(团)的,由省旅游管理部门核发旅游签证。


  第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引导境外旅游者(团)住宿、就餐、购物、娱乐、乘车船,须安排在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旅行社可按规定与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签订合同,收取佣金,但双方均应如实入帐。


  第二十条 旅行社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的对外宣传费,由地(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收取,按规定比例上交,不得擅自截留。

第四章 导游员





  第二十二条 实行导游员资格考试、聘用和等级评定制度。
  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并被旅行社聘用的,可向省旅游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等级评定,按国家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导游员应持证上岗,佩带标志,按评定的等级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私收佣金、超计划安排购物,不得将境外旅游者带往非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等。

第五章 旅游饭店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外资建造旅游饭店应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计划、外经贸等部门审批立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旅游饭店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批准成为旅游涉外饭店,方可接待境外旅游者(团)。


  第二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星级饭店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评定星级。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经营。
  星级饭店不得夸大星级进行宣传、经营。


  第二十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聘请境外饭店管理公司(集团)管理,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实行旅游涉外定点管理制度。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成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须经地(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标志牌和经营许可证,由省旅游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三)不得擅自收取外币;
  (四)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五)不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
  (六)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


  第三十一条 省内组建省级旅游企业集团,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旅游者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三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场所、项目、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自主选择旅游商品;
  (二)了解旅游项目、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项目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改正、给予赔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入境旅游者在本省旅游与境内旅游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四)遵守旅游秩序,维护旅游安全卫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旅游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建立旅游安全定期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旅游安全与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安全与卫生管理责任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卫生设备、设施,对导游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管理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与卫生措施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营业。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饭店和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应为自愿保险的旅游者代办人身保险。


  第三十九条 对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财务、统计及其他有关报表。


  第四十一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审计制度,依法对本部门和国有旅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四十三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和导游员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旅馆、餐馆等服务业经营者以旅游服务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理赔工作。


  第四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一)旅游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
  (二)旅游区旅游秩序;
  (三)旅游安全卫生状况;
  (四)旅游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五)依法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旅游市场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对不出示证件或不佩带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配合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物价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区、旅游景点的收费、市场秩序、环境状况、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按《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或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县以上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导游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旅游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导游证,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由县以上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旅游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强化知识产权,企业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

2008年新春伊始,国务院国资委即推出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是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强调央企必须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企业做表率。

一、知识产权,我们已深感危机

我们的社会正从由以工业为基础的时代,进入到了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权利概念,早被运用为商务竞争手段,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已演化为新型的贸易壁垒,去年底的玩具召回事件,打火机的安全锁事件等,我国出口产品越来越多撞到由知识产权构筑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南墙。由于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DVD”企业几乎无利可图,整个产业沦为国际上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利益工具。我们引以为豪的电视制造业,整机厂家都陆续收到国外企业提出的专利收费要求。汽车零部件出口是我国汽车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日两国针对“中国制造商仿冒外国汽车零部件的问题”共同对中国汽车零部件行业提出了“警告”……

因为知识产权我们各行各业都危机四伏,然而权威数据显示:我国2006年的PCT申请量只有2767件,仅相当于荷兰飞利浦一家公司的申请量。尽管2007年我国中央企业有16家进入世界500强,但是截至2006年底,所有中央企业累计拥有专利区区3.8万项,远不及国外一家企业拥有专利的数量。像西门子公司有各类知识产权约15万项,飞利浦公司有6.5万个专利和6000个外观设计。2007年9月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说:“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比,我们一些企业在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非常明显,企业大而不强、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依赖进口,知识产权受制于人的问题十分突出。”国资委在新年伊始就发布这样的指导意见,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强烈感知到了知识产权带给我们的危机。

二、知识产权,企业应肩负的责任

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是进攻之矛,防守之盾,是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是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保障。中央企业作为各行业的排头兵,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他们应当肩负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要创新体制,用高科技创造高效益,高效率地利用取之于社会的财富,更多地回报社会大众。企业兴衰与国家兴亡息息相关,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的中坚,大型企业也应当担负起对职工、对国家、对社会的重大责任,自觉去创造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

某民营玻璃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先后投入了上千万元,开发研制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使企业的层次得到了很大提升。企业主说:“如果搞不成功,就会倾家荡产,厂子恐怕也要关门了。可是想到企业是县里的税收大户,有这么多工人就业,企业要有大的发展,必须寻求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所以我不能放弃。”私营企业尚有了强烈的责任感,不仅是央企和大型企业,我们普通的企业也应当肩负这样的社会责任。

三、我们应该如何践行肩负的责任

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全国企业和企业家发出倡议,提出:要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要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坚决与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该倡议也指示了我们的企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践行知识产权责任:

(一)要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知识产权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知识产权的运作能力。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成为展示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国资委的指导意见要求央企:“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二)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权利

吴仪副总理说“为了拥有一项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劳动,实在很不容易,只有人人都尊重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自己的知识产权才不会受到侵害。企业的发展不但不能靠侵权,而且绝对不能做侵权的事。”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是不尊重自己,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将破坏我们的创新机制,使创新者失去创新的动力,我们的企业将陷入没有创新受制于人的恶性循环中。所以吴仪副总理要求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肩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

(三)要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

吴仪副总理在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希望:广大企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动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侵权行为是对尊重知识、尊重创造这一良好社会风尚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恶化我们的投资和国际合作环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再是企业单方的行为,企业无权放任侵权行为的存在,有责任有义务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并积极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恢复和建立我国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8年是举世瞩目的奥运年,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年,如果我们的企业都能肩负起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的社会责任,当世界为奥运冠军喝彩的时候,我们有信心看到我国跨越从制造到创造的鸿沟。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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